如何做法學研究的60條經典論斷(法學研習者收藏必備~)

作為一個在法學研究領域苦苦跋涉了近二十年的學者,筆者深知研究方法對於初學者甚至年輕學子的重要性。「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未來的法學研究者如果有著學術上的志趣和抱負,就要反思原有的研究方法,重新掌握一套更為科學、更為實用的研究方法。筆者向讀者傳達的是研究方法,如何做選題、列大綱、找資料、做論證和提出思想的方法。研究的是「如何做研究」「如何寫文章」的問題。

—— 陳瑞華 教授

以下語錄選自《論法學研究方法》

 有兩句關於學術研究的格言,我一直非常認同,第一句是:「一個最愚蠢的學者,往往去研究沒有發生的問題。」他非常強調對經驗事實的關注而反對進行抽象的理論思辨。第二句是:「理論研究的最終目的,不是論證理論的成立,而是證明理論尚未被推翻。」

 理論要想取得重大的突破,必須首先提出一般理論的例外,然後用經驗事實對這個例外加以證實,之後再將其確定並概念化,最終提出自己的理論。

 方法上的革新和新理論的提出本身都不是目的,這些最多只能算作社會科學研究中一種比較低層次的境界,社會科學是在理論的競爭和對話中前進的,對話才是學術研究的本質和歸宿。

 一個完整的社會科學研究,這五個階段是不可或缺的:第一,研究者要具有明確的問題意識,要從經驗事實出發,發現、提出並解決理論問題;第二,要學會提出假設;第三,要運用科學方法對其加以證明,特別要注意證偽方法的使用;第四,要學會如何從經驗事實出發,運用歸納的方法,從個別到一般,提出概念化、模式化的理論,進行因果律的分析;第五,就是要跟最前沿、最經典、最權威的理論進行對話,發現這些理論的例外,反思甚至挑戰它的權威性,到最後,例外累積起來,或許就是一種理論的創新。

 盧梭就曾說過一句著名的話:「人生而自由卻無時無刻不在枷鎖之中」,「生而自由」是價值判斷,而「無時無刻不在枷鎖之中」則是一種客觀的現實描述,我們不用去研究虛無縹緲的「自由」,而完全可以去研究枷鎖之中的奴役現象。所以我的結論就是:與其研究人權,不如研究侵權;與其研究正義,不如研究不正義,總之,研究價值應當將研究對象客觀化,從價值的反面切入進行研究,才能得出科學的結論。

 我個人認為,黑格爾當年所作的論斷——「存在的就是合理的」,應該做以下限制才不至於發生謬誤:存在的東西都有它發生的原因和存在的背景,它能一直存在,就說明它能夠發揮某種特定的社會功能,而如果一個制度或一種現象存在的根據和理由沒有了,這個事物也就自然會消失了。

 與規範性的研究相比,只有描述性的分析才更能經受住時空的考驗。模式化和因果化的研究往往可以擁有跨越時空的生命力。

 根據筆者的觀察,中國的法學——尤其是部門法學——在研究「問題」方面,更多地賦予法學研究以實用性和功利性的考慮,以推進立法和改進司法作為研究的歸宿,從而走進了「對策法學」的桎梏之中。而法學界——尤其是法理學界——在研究「主義」方面,則明顯地陷入純粹的理性思辨之中不可自拔,以至於忘記了法學研究的本來目的,使法學在部分學者那裡成了一些西方哲學觀點的變種。這是兩個需要引起足夠警惕的學術誤區。

 真正的學術大師絕不僅僅是立法建議和改革對策的提出者,而更應是法學思想的提出者和基本理論的創立者。當一位著名法學者不再僅僅滿足於擔當「某某法之父」,而是努力成為「某某理論之父」時,我們距離出現法學大師的時代就不遙遠了。

 找到具有理論價值的問題是作出理論創新的前提。因此,「問題意識」中的「問題」應該是「具有理論意義的問題」,而不僅僅是制度和法治層面的問題,只有這樣,我們才能經由對這一問題的研究提出具有解釋力的理論。

 一個理想的研究對象應該是那些理論含量比較豐富的研究課題,是那些既能「大處著眼」又能「小處入手」的問題。所謂「大處著眼」,就是指對該問題的研究可以有一個宏觀的理論視野,能夠創造出一種理論,而所謂「小處入手」則是指對該問題的研究能夠找到一個可以操作的、可供分析的論據較多的切入點。

 這種所謂的歷史研究有兩個重大的教訓:(1)很多歷史研究純屬資料堆積,而與研究的主旨、提出的假設和命題沒有任何邏輯關係。這也恰恰是教科書式寫作思維的典型反映。(2)這種歷史考察沒有對古代制度在今天的影響進行必要的分析,而這種分析恰恰具有更大的理論價值。

 我曾經說過:對策法學的最高目標是創造一個良法,而法解釋學的最高境界則是創造美治的狀態,兩者的結合就是「良法美治」的理想境界。

 經驗實證研究實際上有多種表現形式,我總體上認為,只要是研究法律制度的實施和客觀的法律現象,都可以算作經驗實證研究,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說,我們既可以用數據統計的方法,也可以用個案分析的方法。

 要記住,經驗實證研究首先是一種對待生活的態度,其次是一種對待學問的態度。

 絕對不能先有一種理論觀點,然後在實踐中去尋找吻合自己觀點的材料。這樣的研究是非常危險的,也難以算得上科學的研究,因為大千世界要尋找任何一種常見觀點的論據都並不困難。這樣的研究,論據越多則謬誤越深。

 所以,在進行理論提升之前,一定要對經驗事實儘可能全面、透徹地掌握,要把相關的背景和知識儘可能清晰、深入地了解。我向來主張,知識成就不了學者,更成就不了理論家,但是沒有知識的鋪墊也是提不出任何理論的。

 羅丹還有一句話更為經典:「成為藝術大師的最好的訣竅,就是在人們司空見慣的地方發現出美來。」而我把這句話引申一下,什麼叫理論大師?就是能在人們司空見慣的經驗事實中找到規律、產生靈感、提出理論。

 一味強調「學以致用」的法律學者,儘管發現了法律實施中存在的諸多問題,卻並沒有找到造成這些問題出現的深層原因,或者說根本沒有發現中國法律制度和司法程序中的深層結構。

 通過研究這些自生自發而又效果良好的改革措施,研究者可以發現究竟什麼才是富有生命力的制度設計,並從中發現中國的法制經驗。

 要穿過經驗事實的迷霧,我們就需要做一個社會科學家,從社會科學的角度,觀察法律問題,總結問題的出現規律,揭示問題產生的原因,並將其上升到概念化的高度,從而在總結中國法制經驗和教訓的基礎上,提出自己的法律理論。

 規範法學僅僅關注法律條文的制定、改進和實施,忽略了法律作為一種社會現象的複雜性。規範法學過分強調解決問題,而忽略了對社會科學的核心問題——因果關係的分析。規範法學還有一個缺憾,那就是過分強調對西方理論的運用,把中國現實當作西方理論適用的「例題」。

 任何理論模型都是信息節約的工具,一種理論、一個定律、一個定理可以表達非常豐富的思想;

 張五常教授曾經指出:「一個最蠢的學者,往往去研究沒有發生過的問題。」什麼是「沒有發生過的問題」?用社會科學的語言表達,就是那些沒有出現在經驗事實中的問題。

 在中國法學研究中,法學者經常誤入歧途的兩個方面就是過於抽象的理性思辨和以引進為目的的比較法學研究。

 什麼是發生過的經驗事實?在我看來,這種事實必須是出現過的、可操作的經驗事實。這種經驗事實既可以是一個法律文本,也可以是一種法律的實施狀況,也可以是一場學術爭論。

 社會科學研究主要存在兩個風險:第一個風險是「只見樹木,不見森林」。也就是說,很多研究者的眼裡只看見了大量的數據、材料、現象和事實,而不能提出任何假設。

社會科學研究的第二個風險是研究者為避免那種過於主觀的斷言,有時會走向另一種極端,那就是過分強調細節和過程,把過程細節化、素材故事化。

 一個做社會科學研究的學者,要謹慎地對待所掌握的事實和資料,不要陷入這些事實和資料中不可自拔,以至於成為細節和故事的奴隸。

 法學研究要引入社會科學的研究方法,要走向概念化,必須善於從紛繁複雜的素材中提出假設性的命題。

 運用社會科學方法進行法學研究,必須做到「先歸納後演繹」。

 首先,論文選題一定要「小處入手,大處著眼」。這是許多學者的共同經驗。它包含兩方面的要求:一是不要動輒尋找那些強調宏大敘事的課題。二是要選擇一個小的切入點,但是這個切入點應當通向一個大的理論問題。

其次,要注重發現基本原則和基本原理的例外。再次,交叉學科的研究是理論創新的永恆源泉。最後,要拋棄將現有理論意識形態化、教條化的傾向,不要把任何理論視為絕對的、不容挑戰的真理。

 在胡適看來,科學方法是用事實作起點的,「不要問孔子怎麼說,柏拉圖怎麼說,康德怎麼說,我們須要先從事實下手,凡遊歷調查統計等事都屬於此項」。科學研究始於對客觀事實的觀察。

 一個頂尖級學者與一個初學者的最大區別,恰恰就在於面對同樣的問題和同樣的研究素材,前者可以提出出乎人們意料的假說和命題,而後者就很少具備這方面的能力,或者只會提出一些初級的假設。

 原創性研究的「原創」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第一,原創性研究應當能夠提出一些新的理論和概念。第二,原創性研究應當具有實質上的理論推進。第三,原創性法學研究一般都是從經驗到理論的研究。

 所謂「從經驗到理論」,要求我們的研究從大量的現象、事實和問題出發,在總結、概括和歸納的前提下,提出概念、揭示命題、上升為一般性的理論,這是典型的歸納研究方法的運用。

 法學研究者對待法制,需要遵循兩條基本的路徑才能做出原創性的貢獻:第一種研究路徑是進行模式化的總結;第二種研究路徑是將經驗研究上升為因果律。前者的研究主要是在設定參照系的前提下,揭示某一事物的本質屬性和基本特徵,而後者的研究則解釋了問題發生的深層原因。

 所謂模式化的研究,是指研究者將大量的法制經驗、現象上升到模式化的高度,在尋找到參照系的前提下,對某一事物的性質做出一種理論上的概括,這是研究者比較容易做到的貢獻。

 所謂將經驗研究上升為因果律,是指從一個國家法制的經驗事實中提煉出概念,解釋大量經驗事實發生的原因。當一個概念、理論能夠解釋大量現象發生的原因時,這就是一種能夠揭示因果律的理論,我們認為能夠提出這種理論的研究達到了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研究中的最高境界。

 面對各個學科的基本理論,研究者可以從兩個角度著手去發現理論的例外:一是研究這一理論有無違背邏輯之處;二是從經驗事實出發,發現這一理論對實踐缺乏解釋力的地方。

 我們需要從對「書本法律」的迷戀,轉向對「社會中的法律」的高度重視,將法律程序的實施問題視為一種社會現象,從而從社會科學的視角,經過觀察、思考與研究,運用一套科學的方法,提出一套具有普遍解釋力的概念和理論。

 其實,真正的理論研究只能反其道而行之,即「先歸納,後演繹」,這也是已故北大語言學家王力先生的一句名言。

 在法學研究中,我們要警惕以下兩種傾向:(1)對現實經驗的批判。對於一個事實,我們一旦進入批判領域,這種研究便不再屬於社會科學研究的範疇,而屬於信仰體系範疇。(2)對現實的合理性關懷和論證。一個事實的出現,並不等於該事實是好的,好與壞的判斷屬於價值體系的範疇,而不是社會科學所能解決的問題。

 樹立中國法學研究的主體意識,在法學研究中引入真正的社會科學方法,這可能是中國法學步入正軌的必由之路。

 針對中國法制中的問題,法律學者往往會從西方的經驗中尋找解決的方案。這就彷彿在進行一場宏大的演繹推理:大前提是西方的理論和制度,小前提是中國的相關問題,結論則是按照西方的制度設計來改革中國的訴訟程序。應當說,這是一種理論上很完美也很雅緻的推理。但非常不幸的是,法律的生命往往「不是邏輯,而是經驗」。

 任何開創性的法學研究都應具備兩個基本特徵:一是敏銳地發現中國本土的法制經驗,並對這種經驗作出深入的總結和概括;二是在總結中國法制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一般性的概念和理論,從而對這種經驗的普遍適用性作出令人信服的論證。

 一般而言,「經驗」可以有兩個層面的意義:一是在純粹客觀描述的意義上,意味著那些「對經歷的體驗」而已;二是從價值判斷的角度來看,是指那些可供推廣的「成功經驗」以及值得汲取的「失敗教訓」。

 通常說來,只要一個制度所要發揮的功能不發生變化,那麼,該制度的深層結構就不會發生實質的變化;立法者即便將某一結構予以廢除,該制度遲早還會生出另一個相似的結構,以滿足實現特定功能的需要。

 我們需要將中國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實踐作為研究對象,具有基本的問題意識,將制度問題上升為理論問題,對中國的法制經驗和教訓進行理性的總結和清理,然後通過概念化的努力,提出一般性的理論。

 價值判斷的最大危險在於:研究者要麼過於重視某一問題的社會成因和歷史必然性,以至於將「存在的就是合理的」這句斷言庸俗化,也就是走向實用的工具主義,要麼不顧問題的癥結所在,籠而統之地得出公平、正義與否的結論。

 要避免成為一個技術型的「歷史史料重砌者」,就必須擁有法哲學家的頭腦和智慧,透過歷史去尋找那些具有長久生命力的法律精神和理念,從而解釋今天的制度為什麼成為今天的樣子,歷史上有哪些因素髮揮了什麼樣的作用。

 「邏輯實證分析」,其核心含義在於對國家制定的法律規則體系本身作出科學的分析。

 所謂「經驗實證方法」,其實是按照社會學本身的模式,將法律實施視為一種社會現象,並對這些現象作出社會學解釋的方法。

 採用個案方法最忌諱的是所選取的案例不具有一般性和典型性,採用數據統計方法最忌統計不全面、不準確,而採用訪談、調查方法則最忌以偏概全。

 法律制度是一種生命有機體,它不僅本身是由一系列有著特定功能和特定結構的要素有機組合而成的,而且還受到特定的政治、社會、經濟、文化、宗教、傳統等因素的深刻影響;法學家們的學術使命更多的應當是運用科學的方法來提出理論和思想,從而更加有效地分析問題、解釋成因並預測未來。

 事實上,真正意義上的學術研究,絕不是跟在立法、司法實踐後面亦步亦趨,而是將揭示立法精神、分析實踐問題、提出改進對策作為自己的最終目的。

 法學者缺乏基本的問題意識,已經成為法學研究中的突出問題之一,也是導致中國法學者難以做出獨立學術貢獻的主要原因。

 科學理論不是靠什麼「研究程序」推導出來的,而往往來自研究者在某時、某地和某種情境下所提出的假說或者猜想,甚至來自研究者一時偶然的「頓悟」。

 這在刑事訴訟法學中儘管表現為警察權、檢察權的司法控制以及當事人訴權的維護問題,但其實質仍然是行政法問題。因此,筆者一直將刑事審判前的司法審查機制視為「刑事訴訟中的行政訴訟制度」。

 對於刑事訴訟法學者來說,與其不切實際地嘗試刑事訴訟法學與其他社會科學的交叉研究,倒不如實實在在地將刑事訴訟法律問題與憲法學、刑法學、民法學、民事訴訟法學、犯罪學、行政法學結合起來,做出橫跨法律各學科的研究。

 按照科學研究的一般規律,研究者有可能做出開創性學術貢獻的機遇至少有以下兩個:一是通過經驗性實證研究,發現某一定律、原則和理論的例外;二是運用交叉研究方法,發現一般研究者由於研究領域所限所忽略的大問題。前者往往是研究者可遇不可求的,多多少少會有點偶然和僥倖的因素,而後者卻是幾乎每一個研究者都可以做到的。

 按照霍姆斯的說法,「我們的法律經歷了大約一千年的發展,就像一株植物的發育一樣,每一代都不可避免地決定了下一步,心智正如事物一樣,完全遵守自生自發的規律」。

 法學者應當逐漸與立法專家發生職業上的分離,法學家應當成為一群以學術為業的職業法學研究者,立法工作也應當更多地由民意代表、政治家以及那些職業立法專家來擔當。對於法學家們來說,一個永恆的學術使命應當是發現問題、分析成因、提出假設、論證觀點,從而提出一系列具有普遍解釋、預測能力的法律思想。

 我們之所以動輒產生通過修律來「解決問題」的想法,是因為這裡所說的「問題」不過是法律制度中存在的問題而已,而根本談不上「理論問題」。要在刑事訴訟法學研究中做出超越西方學者的學術貢獻,就要學會將「制度問題」轉化為「理論問題」。

 研究者應當區分「法制」與「法學」。我們之所以經常將法律制度的改良和完善視為法學研究的目的,是因為我們誤以為法學理論僅僅是一種規範性的理論,也就是旨在為法制完善提供理論指引的根據。其實,法學理論除了為法律制度提供深層理論依據的功能以外,還具有對法律問題作出解釋的作用。

 研究者還應區分「政治」與「學術」。幾乎所有從事部門法學研究的學者都有一種充當「立法專家」的情懷,也就是將推動某一法律的立法進程、推動司法體制的改革甚至促成政治體制變革作為自己法學研究的最高成就。結果,這些學者在不經意間將「學術」視為實現某種政治抱負的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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