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1+1]《婚姻法》:新解釋的新問題!(20110825)

[新聞1+1]《婚姻法》:新解釋的新問題!(20110825)

  當婚姻遭遇房產,當愛情回到現實,一個《婚姻法》的新司法解釋,引發的卻是法庭外的社會大討論。

  市民:

  我覺得對於女同志不太好吧。

  市民1:

  真正有感情寫不寫名字無所謂的。

  我們的房子是否應署上雙方姓名,我們的財產是否應該在愛情之外標識清晰。

  市民2:

  兒媳婦的名字怎麼能加上去。

  加名與徵稅,婚姻與愛情,現實與權益一條司法解釋帶來了一系列波及效應。

  北京大學法學院 教授 馬憶南:

   我們都沒有想到它對社會的影響這麼大。

  我們的婚姻觀會發生一個大的改變嗎?《新聞1+1》今日關注--《婚姻法》新解釋的新問題。

  主持人 張泉靈:

  這裡是《新聞1+1》,我是張泉靈,您剛才看到的這段其實是一個二手房網站的公司,在電視媒體上所做的一個廣告。我想這樣的一個廣告創意其實迎合了現在社會上討論的一個焦點問題,那就是對於《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釋的一個焦點。

  婚前誰買的房子婚後如果要離婚的話,這個房依然歸誰對這個問題現在熱烈的討論,已經從網站上延伸到了我們的現實生活里。

  8月13日新《婚姻法》司法解釋出台以後引發了各方熱議,尤其是關於婚前房產誰買的房子離婚後歸誰的規定歸對人們產生觸動,這幾天不少地方的房屋產權登記中心都是格外的忙碌。

  與此同時與加名熱同時出現的,還有一些地方的房產交易中心,開始針對加名而增收契稅的現象。就在解釋出台的這12天里,有媒體報道,南京出現了《婚姻法》新舊司法解釋衝突的離婚第一案,南京的朱女士與丈夫高先生擁有一套住房,房子由高先生父親出資,在高先生婚前購買,因為丈夫高先生存在過錯提出離婚,就在8月8號開庭時,朱女士還在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條款,主張丈夫高先生婚後取得產權證的房產有妻子一半。

  可過了一個星期,就在一審判決下達前,《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突然落地,根據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這樣這套房子就跟朱女士沒有任何關係了。

  張泉靈:

  中華人民共和國只有一部契稅條例,如果按說根據統一的法規,針對一樣的問題最的稅收政策也應該是一樣的,但是現在各地的做法不同,這也就意味著各地對這個統一的契稅條例的理解是不一樣的,這就要求國稅總局應該儘快地來出台一個統一的意見,並且在考慮這個具體的意見的時候,要充分地看到其實,現在社會上對有些地方打算收3%的稅已經開始有意見了,人們的說法叫做趁火打劫,這種意見應該是被考慮的,如果最後結論是不收稅,那麼儘快地告訴大家,如果最後的結論國稅總局會說要收稅,那麼需要有充分一個法理的依據,不僅法理依據要充分,而且要跟群眾來做一個充分地解釋。

   那麼其實我們最不願意看到的是這樣一種結果,就像現在南京的稅收部門說了,其實現在還沒有收到什麼的一筆稅是來加名字收稅的,一筆錢都沒有收到。最不願意看到的就是,稅沒有收到但是落了一個與民爭利的名聲。

  那大家要問了,說新的司法解釋出台也已經有十幾天的時間了,為什麼到現在為止,國稅總局還沒有說話呢,其實有一方面的因素必須要考慮到的,那就是國稅總局沒有想到這樣一個司法解釋會引發社會的如此高的關注度和爭論,甚至連法律部門也沒有考慮到。那接下來我們就來看看曾經參與過《婚姻法》司法解釋論證工作的,北大的教授馬憶南的觀點。

  電話採訪

  北京大學法學院 教授 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馬憶南:

  司法解釋它不是立法活動,司法解釋都是為法官操作法律提供一種指導,就是給法官用的,不是給老百姓用的,老百姓只有到法院去離婚,才會用到這個司法解釋,如果不離婚,不到法院訴訟的話,是接觸不到這個司法解釋的,但是我沒有想到,我們大家都沒有想到這個司法解釋,它的影響力比法律還要大,有點出乎大家的意料之外,最高法院也完全沒有料到。

  張泉靈:

  一連串的沒想到,那麼究竟為什麼這樣一個司法解釋會在社會上引起如此高的熱議,我們其實看一組數據我們就比較瞭然了。

  首先我們找到了2009年第三季度民政統計的一個季報,在北京離婚率有多高呢,是20.6%,每五對夫妻有一對會走向分手。在上海這個數據更高一點,高達23.9%。

  再來看房價,離婚的時候必然會牽扯到分房產,那麼根據2011年前七個月的統計,北京普通住房平均價格已經達到了每平米13623元,我們知道這個價格是前七個月新建住房的價格,如果用這個價格在北京買房子的話,已經在六環之外了。

  既然有這麼多的人必然要走向離婚,既然離婚的時候要討論房子,那麼這件事情就會關切到很多人的切身利益,也會自然地引起關注。

  我們再來看一下,這一次出台的這個《婚姻法》的司法解釋當中,其實有三條會涉及到房屋的產權問題,其中第七條說,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且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面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用老百姓的話來說呢,其實就是婚後如果是給兒子買的房,那麼離婚的時候也沒有媳婦的份兒,那麼涉及房產方面的司法解釋,法律專家又會有什麼樣的看法?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副教授  孫若軍:

  第十八條的規定是贈與人明確贈與夫或妻一方的,屬於他個人的財產,那麼這回的這個司法解釋,只不過是把贈與人換成了他父母,直接寫為他父母,出資改為購買房子,贈與是對於自己子女購買房子的出資,所以這個是原來的《婚姻法》上的直接的規定,只不過把它具體化了。

  張泉靈:

  那麼按照法律專家的觀點,就是這樣的司法解釋其實並沒有創新的意味,而只是把原來含糊不清的問題給清晰化了,讓具體的案例給具體化了,讓法官判的更加的明確一點。但是社會的不同的意見又出現了,那我們來看看兩種具有代表性的觀點。

  一個是專欄作家趙楚,他有一個說法,說立法不僅要考慮到立法者的主張,美好的意願,更要有真實的現實經驗基礎,預料到司法在社會生活中的邏輯後果,這次新司法解釋引發熱議只有一個原因,那就是,按照司法解釋執法,很有可能會使婚姻更富於物質色彩的事情,而夫妻的關係會更加脆弱,這是他的擔心。

  再看下一個,一位房地產評論員楊先生,他說到,說網友激憤地質問,確實觸及到婚姻的倫理本質,那就是婚姻並非只是肉體和利益的臨時結合,不能完全用市場經濟的交換理論來冰冷地調整。它應當也必須有人類的溫情,即便是婚姻破裂也應當讓溫情有所體現。

  所以這是非常有代表性的一個觀點,就是認為這樣的司法解釋,似乎把婚姻變成了一個冰冷的東西,而把溫情給抹殺掉了,那麼我們不妨通過一個短片來了解一下,這一次新的司法解釋它的出台究竟是基於一個什麼樣的背景。

  2009年11月本台《今日說法》欄目就報道了這樣一起離婚引發的房產糾紛,在內蒙古一對共同生活了六年的夫婦,當婚姻走到盡頭的時候,卻因房產糾紛前後打了兩年的官司。

  男方父親:

  我就贈與了兒子,但是贈與兒子我不是贈與兒子的媳婦,不包括她,屬於我兒子的特有財產。

  男方認為,房子是婚前男方父母贈與兒子的,屬男方婚前個人財產,應該與女方無關。而女方認為,男方婚前個人財產僅僅是平房,結婚後夫妻共同將平房擴建為兩層樓房,翻蓋後的房子應該是婚後共同財產。

  女方代理律師:

  因為這個財產是共同財產,我們認為應該有女方的份額。

  男方提出婚後翻蓋房子的所有資金都由自己的父母出資,並拿出大量證據,所以沒有女方的份兒,但是女方又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女方代理律師:

  畢竟她生了一個小孩,她看小孩,是不是家裡的一種勞動,是不是一種投資。

  女方認為生兒育女做家務也是一種投入,當然有權分房產,男方認為分割電器存款可以接受,如果結婚才幾年,生了孩子就要拿出一半房產絕不答應。

  男方父親:

  看孩子是他們做父母對孩子的監護權,怎麼能跟房子又扯到一塊了。

  回頭看不管誰是誰非,兩年漫長的官司讓這對曾經的夫妻感受到的是另外一種滋味。

  孫若軍:

  離婚率很高,結婚了幾年以後就離婚,那麼這個房產在家庭財產比例又很大,在離婚的時候房產歸屬的問題,婚姻登記的瑕疵出現的問題,那麼這幾個問題是這麼多年的一個非常疑難的問題。這次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是作為重點,那麼給了一個明確的處理意見。

  對於新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說,從2008年到2010年,全國法院一審受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2010年全國法院一審受理離婚案件1164521件,受理婚約財產糾紛案件24676件。案件中向相對集中的反映出,婚前貸款買房,夫妻之間贈與房產等爭議較大的問題,急需進一步明確法律適用標準。此次《婚姻法》解釋三的出台,或許能對近幾年來日益上升的離婚案,以及婚約財產糾紛案極大地提高判決效率和減少司法成本,但是這次司法解釋所引發的其他問題,我們又該如何面對呢?

  張泉靈:

  有人擔心這樣的司法解釋掩蓋住了婚姻的含情脈脈,但是法律界人士的觀點就是,這樣的司法解釋是給法官看的,等到你的婚姻弄到要去見法官的程度,用到這條司法解釋的程度,其實婚姻本身的溫情已經早就不存在了,需要的就是明明白白、清清楚楚的判決。那麼接下來,我們就來連線古曉丹女士,她長期以來幫助人來打離婚的官司,首先想問一下古律師,在離婚的案件當中,你碰到的,牽扯到房產糾紛的比例會有多高?

  電話連線

  北京市律師協會 律師 古曉丹:

  像我們代理這個離婚案件裡面有關房產的比例佔到了90%以上,而且情況往往都比較複雜,最主要表現在涉案房產價值高,出資情況比較複雜,大多數都牽扯到了父母出資,那證據搜集方面也比較困難,法律適用上存在盲區,這樣一些情況。

  張泉靈:

  那麼在諸多的說不清的問題當中,哪一部分是最說不清的,而且現在急需要這樣一個司法解釋,來幫助把這樣的案件縷清。

  古曉丹:

  在房產糾紛裡面最講不清楚的就是這次司法解釋中作出規定的幾個問題,第一個就是這個關於父母出資購房,在我們承辦的大量離婚案件裡面,涉及到的涉案房產很多都有父母出資,在以前的司法解釋中,婚後父母出資購房,如果沒有明確表示是給自己子女一方的,會被認為是贈與雙方的,這樣可能意味著小兩口結婚沒多久離婚,父母的一生心血就要被分走一半,因此離婚時,父母大都反悔,出現偽造借條、偽造贈與合同這一系列不規範的行為非常之亂,那這次的司法解釋就對這個問題予以了規範,將婚後父母出資購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直接就認定為該子女的個人房產。

  那第二個問題呢,是關於一方婚前按揭房的問題,這個問題爭議更大,如果是以產權登記時間為標準,那麼房子登記在婚內,就應該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從購房時間購房款來源一看呢,又是來自於婚前,那麼這個問題,在司法解釋三沒有出台之前,在司法實踐中是出現了大量同案不同判的情況。

  還有兩個問題,一個是夫妻之間的房產贈與問題,如果將夫妻之間的房產贈與問題,這個贈與視為一般的贈與,根據這個合同法的規定,不經過公正或者是過戶登記,這個贈與是能撤銷,如果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將它視為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不經過公正或者是過戶登記,這個贈與也是有效的,因此關於這個問題,法院也出現了不同的判決,這次的司法解釋也予以了明確。

  張泉靈:

  謝謝,古律師。

  那麼現在看起來呢,法律界人士的確非常需要這樣的司法解釋來幫助判案子,但是網友又提問了,就是你案子判的是方便了,但是公不公平呢,特別是對於在現實社會當中明顯的處於弱勢的女性是否更加的不公平?

  當硬性的司法解釋遭遇柔軟的婚姻情感,碰撞出的又是什麼樣的社會現實? 

    男男女女,誰的不公?

  《婚姻法》新解誰買房房子歸誰,但很多人卻擔心,這樣會造成女性權利無法保障,甚至面臨凈身出戶的危險,現實會不會變成鐵打的房子,流水的媳婦。

  市民:

  這個《婚姻法》對女性保護比較少,就保護錢的方面比較多,男方如果婚前出錢買的房,比如說離婚了,男方肯定想把錢所有的房子都拿回來,因為畢竟自己出錢了,但是如果站在女方的角度來講,畢竟跟你這麼長時間,沒有功勞也有苦勞。

  《婚姻法》新解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而現實難題是,在高房價下很多夫妻結婚前共同出資買房,由於限購等原因,產權只登記在一方名下,難道離婚後房子就變成一個人的?

  市民1:

  男士買的房,像傳統的觀念就是女方陪嫁,陪嫁一些車什麼,但是現在房價是上升但是車是貶值的,如果是家庭破裂的話,對她們來說是一個弊端。

  還有人指出很多婦女為相夫教子和柴米油鹽消磨了青春,她們在生育、養育和做家務方面隱形的付出,無法在離婚時得到體現和認同。

  市民2:

  我個人覺得婚姻和財產還是要一體化的,就是說既然夫妻兩個人都一起生活的話,那就是說共同財產然後共同分擔,我們都屬於70後的這一代,可能這個觀點相對來講傳統一點,但是可能代表責任這一點。

  "愛我,就在房產證上寫上我的名字",這是盛行的新愛情宣誓,當理想照進現實,人情與法理、規則與情感,大家的討論還在升溫,為了房產證添加名字的隊伍還在擴大。

  記者:

  你們結婚房產證上會寫誰的名字呢?

  市民3:

  剛才我們為這個事差點吵起來,應該會寫兩個人的名字吧,因為我們是一起來買房子,首付有可能男方,但是月供肯定是一起。

   市民4:

  那就是誰買的房子,誰家出的錢多就寫誰的名字。

  市民5:

  最重要的是人品要好,然後兩個人能走到最後就是最關鍵的。

  市民6:

  我比較信任我們倆之間的感情,如果是夫妻不合的話,我們也不會按照這個《婚姻法》,也會說根據私人自己會去分配。

  張泉靈:

  好,我們繼續來連線一下非常有經驗的古曉丹律師,以您的法律實踐來說,您覺得這樣的一個司法解釋是否真的會對女性不利?

  古曉丹:

  我覺得這個是對女性是有影響,這次的司法解釋可以說突出了兩點,一個就是體現了讓不任何人因婚姻而獲利這樣一個觀點,客觀上來講這樣的立法確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糾正目前結婚獲利的這樣一個效果。第二點我們也應該看到,這次的《婚姻法》確實也衝擊了夫妻共同財產制,縮小了夫妻共同財產制的適用範圍,體現了司法解釋三以《民法》,特別是《物權法》的這樣一個銜接,但如果過於強調個人財產,在我國的現實情況下,可能會不利於對弱勢群體的保護。特別是廣大婦女權益的保護,雖然解釋三也提到了按照子女和女方權益進行補償,但是我們都知道,房屋產權分割和獲得一部分的補償是不能等量其觀的。而且要求男方一次性補償幾十萬,上百萬是有困難的,再加上法院執行難的問題,最終女方能不能拿到補償款又不可知了。

  婦女,特別是農村婦女除了承擔了一定的社會工作,也承擔了大部分的家務勞動,如果僅僅是重出資看登記,忽視家務勞動的價值,無疑對廣大婦女是不公平的。

  但是應該說明的一點,就是這個司法解釋畢竟是最高法的一個解釋,解決實際問題的,不應該對司法解釋予以苛求,如何建立更完善的女性及弱勢群體的保護制度,還是應該由它的上位法《婚姻法》來解決。

  張泉靈:

  好,謝謝古律師給出我們的專家的意見。其實呢在這個社會當中還有很多的意見跟古律師並不相同,比如說我們來看一下有一位專門情感類的專欄作家連岳,他說新《婚姻法》挺好的呀,女人離婚得不到男人和男人家的房子,男人離婚也得不到女人和女人家的房子嗎?平等、清爽、有利於愛情。

  再來看下一個,有一位青年學者叫押沙龍,他說這個關於《婚姻法》的司法解釋:解釋本身是合理,但是社會現實當中,很多女性為了家庭在職場上有所犧牲,支付了巨大的機會成本,影響了離婚後的謀生能力,要求對方補償這種機會成本,也是合理的。但是真正的男女平等,應該是男女都兼顧家庭工作,分擔機會成本,而不僅僅是事後補償。

  也有人問我,我的觀點到底是什麼樣的,我給大家看一下我的觀點,其實我覺得對於女性來說,你要無非要做到四步的事情,第一你要有能力,如果有能力買房就更好了;第二你要有眼力,要保證你的老公會對你負責任;第三你可以留後手,就是你可以先期用你的法律因素來保護自己,如果以上三條統統做不到的話,那麼你只剩下最後一條,那就是輸得起了。

  那其實各種人對於婚姻的義務,對於錢的觀念是不一樣的,你可以持有任何的一種觀念,但是重要的是你需要在結婚之前對這些觀念完全談得攏,因為價值觀比房子更能讓人幸福,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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