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價王文軍案的一審判決結果?
06-01
覺得法律規定不細,替法律背鍋看看判決依據的關鍵兩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
第三條 公安民警現場採取處置措施,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為限度,盡量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使用較輕處置措施足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盡量避免使用較重處置措施。第二十條 公安民警徒手制止,應當以違法犯罪行為人停止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為限度;除非必要,應當避免直接擊打違法犯罪行為人的頭部、襠部等致命部位。第二十條很明確,不能擊打致命部位,致命部位為頭部、襠部,這個很明確,但是第三條到底怎麼制止就含含糊糊,這次是扭脖子違反《規程》,下回扭胳膊,如果骨折了,違不違法?什麼是較輕處置措施?
什麼是較重處置措施?怎麼判斷足以制止?判決書中沒有,不知道有沒有針對性的詳細釋法。如果沒有,全靠執法人自己的現場判斷,那麼以後這樣可能成為常態:以後接到110電話報警,警察就得磨磨唧唧不出警,等兩邊打出勝負來再到場。如果早到了,口頭制止無效的話就完了。如果上前強力制止,萬一死了一個,警察就完了;如果不上前強力制止,那你眼看著打死人了,就是嚴重失職,也完了。總而言之,一出警,就可能完了蛋
王案地方司法部門選擇性執法。既要講法制,對王判罰也可行,但同一起事件中一方犯罪進行處罰,另一方卻安枕無憂。我只想問暴力阻礙執行職務是不是違法行為?為什麼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就視而不見,不處罰。這種對衝突中一方以有罪判決,另一方卻放任的做法明顯就是選擇性執法,維穩性執法罷了。若依法治國,就應當都以法律來要求,無論誰犯法都應追究,而不是誰弱就可以不依法辦事,最後按鬧分配!!支持警察無限執法裁判權!看哪個刁民動彈一下就一槍打死!還要刁民付子彈錢!王文軍無罪!應該評王文軍為中國好人!感動中國十大人物!
無恥刁民周秀雲!盡忠職守王文軍!
依法治國!
判決太輕了,過失致死,應該至少十年以上
只想說社會主義好!萬惡的資本主義早都送周秀雲以及和他一起鬧事的惡家屬去見馬克思了。
「警察,不許動!」然後,除了警察,都可以動!
入警培訓教練這麼教我們的!
「警察,不許動!」
作為警察,旗幟鮮明地反對有罪判決!但判決結果可以接受,感謝太原法院一定程度上守住了法律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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