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王鳳雅事件」的反轉?

如何看待「王鳳雅事件」的反轉?

來自專欄徐斌律師

這一次完全體現了輿論的盲目性。

我在之前一篇文章提到過,如果維權多數依靠輿論,勢必會出現盲目和過度的情況。

吳聲威:這是真的,這年頭沒個微博都不好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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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取一段:

侵權事件在在民、刑兩不靠的情況下,逐漸會產生三個弊端:

01.民眾通過合法的救濟渠道中無法實現維護自己的權益,只能依靠私力救濟。於是大部分人都是通過微博來實現,還能「收穫封殺某些人的效果,但是網路效果有時候會有些盲目與過度」。

02.網路只能解決極個別人的問題,剩餘大部分人都是忍氣吞聲或者長期解決不了而放棄,大V們才有可能通過互聯網維護自己的權益,像我們普通人沒幾個粉絲最後還是要運氣。

03.這種背景下,侵權人根本體會不到侵權會有什麼成本,於是一而再、再而三侵犯弱勢群體的利益。即便被抓了,也是拘留十幾天,對他們來說毫無震懾力。

我作為輿論的一份子,實際上也被有被帶偏,在此為我之前的文章中對風雅母親的不禮貌字眼表示道歉,我沒有踐行法律人的以事實為依據的基本原則。

目前熱點事件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的社會現狀,在輿論引導司法、部分代替司法的情況下,勢必會出現很多問題,下面細說一下輿論維權兩個弊端。

盲目性

正常的、合法的維權渠道——司法審判,以事實為依據非常重要裁判者不會、也不能空穴來風,在案件審判中,雙方窮盡證據之前,裁判者不會貿然裁判。而大部分案件必須由訴請的一方提供合法的、真實的具有關聯性的證據,「在法律上稱做證據的三性: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再由被訴請的一方予以質證,允許提出相反的意見,由裁判者辨別裁判,儘力做到法律上的公平公正。

相較而言,輿論中的熱點節奏,網上的所有人能不能接觸到第一手證據材料,取決於跟蹤該事件的關聯人,結論性觀點也基於關聯人提供的基本事實和結論而做出,一旦關聯人的基本事實和結論存在以偏概全,無中生有的情形時,輿論的「裁判」就有可能出現巨大的差錯,成為輿論審判中的「冤假錯案」。

總的來說,1.實體上,輿論的審判不依賴實體證據;2.沒有嚴格的程序要求,隨時下結論,隨時推翻。

過度性

刑法上有一個原則很重要,「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含義是:犯多大的罪,就應承擔多大的刑事責任,法院也應判處其相應輕重的刑罰,做到重罪重罰,輕罪輕罰,罰當其罪,罪刑相稱。

輿論審判中,沒有「罪刑法定」,即不存在一本書、一本規則,明確寫明出現什麼情況,應當受到輿論什麼樣的批判結果。一旦出現熱點事件,節奏的輕重就無法把握,可能本身不是一件很大的事情,卻讓侵權人遭受了巨大的輿論壓力。或者本身侵權人觸犯的不是重罪,卻因為輿論的監督和追擊,導致司法機關重罪處理,以安民憤,對侵權人來說也是一種不公正。

再回到王鳳雅的這個事件上來,除了存在以上說的盲目性和過度性以外,整個事件的輿論審判中還存在另外一個極其不合理的地方,即「舉證責任」的問題。

在眾多輿論指向王鳳雅母親,產生巨大壓力下,才有家屬對相關問題進行舉證,證明自己「不存在過錯」、「無罪」。然而從法律上來說,證明一個人有罪,應當是由提出的一方收集證據證明,不應該千千萬的人咄咄逼人,由她自證無罪。

這僅僅是一個可怕的開始,

今天寫在這裡,你我共勉。

(點個關注唄,專註於用法律分析各類人生、生活和感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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