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DPR《一般數據保護條例》對數據保護官DPO的解析
*如需引用轉載,請務必聯繫作者,同意後可引用或轉載
DPO(Data Protection Officer)是GDPR明確指出的企業內承擔數據保護合規相關職責的職能角色。多數企業在初次接觸這一概念時都比較迷茫,不清楚對於自己企業該如何界定DPO這一崗位。那麼下面就對DPO的一些定義和要求做大致介紹,希望能夠幫助相關企業完成GDPR合規。
一、DPO的職責究竟是什麼?
· DPO需要向服務的企業和企業員工提供GDPR數據保護方面的信息和建議;
· 對企業GDPR合規以及數據保護方面所做的工作進行監管;
· 對企業data protection impact assessments
(DPIAs)方面工作的參與和管理;· 作為溝通渠道同歐洲GDPR監管部門保持聯繫,負責數據外泄的緊急彙報;
· 負責同數據主體溝通和聯繫,協助實現數據主體的數據權利;
· 客觀獨立的履行自己的職責,不應因僱主行政命令而影響客觀事實和結論;
· 有許可權可直接向企業最高管理決策層彙報工作。
二、誰可以擔任DPO?必須是內部員工么?
企業通常存在的誤區是,DPO是否必須由內部高級管理人員或者法律背景的人員擔任。
首先,這裡需要明確一下,雖然GDPR允許DPO同時在企業擁有其他職能,但是GDPR要求DPO的其他職能不可以同DPO職能產生利益衝突。企業內絕大多數管理職能存在同DPO職能衝突的情況,也就是說如果內部管理人員(例如CEO、COO、CFO、市場總監、HR總監、IT總監等)來擔任DPO,很難避免不存在利益上的衝突。所以需要謹慎。
其次,GDPR並沒有對DPO提出任何資質要求,不需要DPO是法律人士。
我們的建議是,DPO最好是對數據保護相關法規(特別是GDPR)有深入了解的、同時對信息技術和數據保護技術有足夠知識的專業人士。
因為,雖然GDPR並未給出對DPO資質的要求,但在歐洲監管部門最新發布的GDPR解讀材料WP29中明確給出了對DPO專業性和技能的最低要求。要求中指出,DPO必須有能力建立和管理企業的數據保護和數據合規工作。而且,越是複雜的數據保護和數據合規情況,對DPO的專業水平要求越高。
最後,DPO並不需要一定從內部員工產生。DPO可以在企業內部委任,也可以從外部聘任。外部聘任的DPO需要同企業簽訂服務協議。
對於內部缺乏數據合規相關人才的企業來講,外部聘任提供了一種經濟而高效的解決方案。外部聘任可以避免DPO的職能衝突問題,規避GDPR違規風險。同時,外聘人員如果專業能力過硬,會給企業GDPR合規解決很多煩惱。
另外,根據W29對GDPR的解讀,企業可以不接受和不執行DPO的建議,不過需要詳細記錄未接受和未執行的原因。
三、那麼,企業必須設立DPO么?
GDPR並未規定所有企業必須設立DPO。但是,在以下三種情況下,必須設立DPO:
1.機構為公共主體;
2.機構對數據主體的數據監控和使用是系統性和常規化的,且規模較大;
3.機構涉及收集和處理一些敏感數據,例如犯罪數據、醫療數據、生理數據等等。
這裡根據以往諮詢經驗的對DPO設立問題做三點補充:
1.很多SME(中小型企業)認為自己規模較小無需設立DPO。事實上,如果簡單的依據企業規模來確定是否需要設立DPO是錯誤且危險的認識。是否必須設立DPO與企業規模大小無直接關係,還要查一下監管的要求。
2.對DPO設立的問題每個歐盟國家可能存在特殊的要求。例如,德國的數據保護法案要求,如果企業擁有超過十名員工需要經常性處理用戶數據,那麼企業必須設立DPO。
3. 根據European
Article 29 Working Party (WP29),作為GDPR合規的一項,DPO的設立被監管部門強烈推薦。四、需要設立而未設立DPO會有怎樣的後果?
按照GDPR要求,需要設立DPO卻未設立DPO的企業屬於違規,面臨最高1000萬歐元或2%
of worldwide annual turnover的處罰(兩者取高值)。*如需引用轉載,請務必聯繫作者,同意後可引用或轉載
推薦閱讀:
※GDPR之「用戶數據可攜權」評析(二)——「用戶數據可攜權」實務運用的若干問題
※您的公司有數據保護官了嗎?
※小米崔寶秋:走CBA技術主線,AI是未來十年的核心戰略
※連嚴謹的日本公司也栽在了數據保護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