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思達:法律社會學的定性研究方法

   近年來,隨著中國法學研究的主流範式從法律移植向本土資源的轉換,法律實證研究方法在我國法學界已經受到廣泛關注。然而,不熟悉社會科學的法學家們對「實證」二字卻常常有一種誤解,即認為實證研究就是使用問卷調查和統計分析的定量研究。

  

   數字和統計並非法律實證研究主流

   事實上,強調數字和統計的問卷調查只是社會科學研究方法中的一種,即使在西方法律社會學界,使用問卷調查的定量研究也並非主流,更多的法律實證研究所使用的是定性研究方法,即訪談、參與觀察、歷史文獻分析等。這一方面是因為法律社會學並不像其他一些社會科學領域(如經濟學、人口學等)那樣強調研究的「科學性」;另一方面由於法律系統的許多方面(如法院、立法機關等)並不對研究人員充分開放,因此關於法律制度的統計數據往往不容易取得——即使在定量方法最發達的美國也是如此。

   即使有機會進行大規模的問卷調查,由於各種原因,我國法律系統的許多統計數據在抽樣等技術問題上也很難達到複雜統計分析的要求。於是,定性研究方法對於我國的法律社會學乃至整個法學的學科發展而言就顯得尤為重要。

  

   訪談不是「座談」

   不少法學家都經常去法院、檢察院或律師事務所進行「座談」,把和研究課題相關的人員全部召集在一起開會。這種方式看似效率很高,其實違背了實證研究的幾個基本準則。首先,要真正了解被訪談人的工作,就應當去他本人的工作場所,因為語境變了,說的話可能大相徑庭。其次,要真正了解有潛在利益衝突的不同研究對象對同一個問題的看法,就應當將其分開,一對一地進行交談,否則大家難免會瞻前顧後、欲言又止。再次,訪談時要盡量避免有不相關的人員在場,尤其是被訪談人的領導或同事,但座談的時候往往有領導在場,這會進一步制約談話內容的實質性和真實性。因此,要想獲得更為真實、深入的數據材料,就必須避免流於表面形式的座談,而應真正去了解被訪談人的工作和生活。

   訪談是人與人之間的交流,強調訪談人與被訪談人之間的彼此信任和溝通。有經驗的實證研究人員在訪談時會先花一點時間「預熱」,問幾個看似無關痛癢卻可以增進雙方彼此了解和信任的問題(比如被訪談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經歷等)。此外,訪談人應當充分尊重被訪談人的人格與隱私,對於公檢法司等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尤其如此。

  

   參與觀察:排除虛假信息

   參與觀察對研究人員的職業倫理有著更高的要求。所謂參與觀察,即想要研究一個社會群體,就去和該群體的成員共同工作、生活一段時間,在日常經歷中記錄和逐漸理解他們的行為。近年來,不少法學學者、學生都有到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等機構掛職或實習的機會,從研究的角度講,這些都是進行參與觀察的好時機。然而,參與觀察者並非「間諜」或者「私人偵探」,在觀察過程中雖然有時根據情況需要暫時隱藏自己的研究意圖,但絕對不能因此對被觀察的人員和單位造成損害。而對於被觀察人的身份,則需要進行比被訪談人更加細緻入微的保護,在記錄觀察日記時雖然可以使用真實姓名和單位,但必須對這些數據材料嚴加保密。

   參與觀察最大的優點在於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數據中的虛假信息。在這個問題上,訪談要明顯優於問卷調查,因為在面對面的交流過程中,被訪談人如果撒謊的話,有經驗的訪談人一般可以看出來,而被調查人的回答往往真假難辨。但如果訪談人和被訪談人之間並不熟悉,所涉及的問題又有些敏感的話,也很難避免虛假信息的出現。參與觀察由於時間相對較長(一般要求幾個月甚至一年以上),研究人員和研究對象之間可以建立相對較穩固的關係,對研究場所的熟悉程度明顯更高,因此對於虛假信息的排除也就更有效。

   參與觀察過程中的一個關鍵問題是,研究人員必須處理好自己在工作場所的角色。這一般有兩種做法:一種是「干預式」的,也就是通過自己的行為去積極地影響工作場所里的被觀察人;另一種是「非干預式」的,也就是盡量不去影響被觀察人的思想和行為,而只是消極地觀察和記錄。這兩種方法各有利弊,要根據研究的具體情況來選擇使用。如果研究課題的首要目的在於試驗一項基本成型的新制度,那麼採用「干預式」觀察就更為適宜,但同樣要及時、認真地記錄觀察情況;而如果首要目的在於了解實踐中的各種問題,那麼就應當採用「非干預式」觀察,因為積極的干預往往會造成對法律制度實際運作情況的扭曲。近年來一些法學家在全國各地紛紛展開針對各項訴訟制度的所謂「試點」,其實都屬於「干預式」觀察,但往往片面強調論證制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而且過分迷信數字,忽視了對觀察場所和人員本身行為的理解和分析。

  

   歷史文獻分析:節約成本? 切實可行

   歷史文獻分析是一種在我國的法律實證研究中非常有價值卻常被忽視的研究方法。在社會科學裡,所謂歷史文獻是指一手的原始文獻資料,而不是他人的學術著作、教材等二手文獻。在過去的20多年裡,中國法學研究的主流範式是「複製加解讀」,也就是先通過翻譯、介紹等方式複製外國人的學術作品,然後再對中文文獻進行解讀。在我國法學的學科體系已經基本確立的今天,這種強調法律移植的研究範式將會逐漸被關注我國法律實踐的新研究範式所取代。而歷史文獻分析並非對他人學術成果的複製和解讀,而是從新中國成立後60年法律實踐中積累的大量原始數據資料入手,通過對這些資料的整理和分析來回應各種法學理論問題。歷史文獻的類型有許多種,既包括報刊文章,也包括各類年鑒、地方志,還包括領導人講話、讀者來信、工作日記等更為個人化的數據材料,在今天的網路時代,甚至也可以包括網路論壇、博客、微博等數字化形式。

   對於不習慣做田野調查、而是喜歡在圖書館進行研究工作的法學研究人員而言,歷史文獻分析是一種既節約成本又切實可行的研究方法。如果法學專業的學生、學者們認真地閱讀、整理、分析一下我國法制建設各個方面(如立法、司法、檢察、律師)的原始文獻資料,肯定會作出比那些「複製加解讀」的舶來品更具原創性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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