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懷德解讀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不僅對反腐敗制度體系建設產生深遠影響,而且是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因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最重要的就是在治國理政方面形成一套完備的、成熟的、定型的制度,通過有效運轉的制度體系,實現對國家和社會的治理,說到底就是實現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制度化、法治化。改革國家監察體制,形成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體系,有利於提升國家治理能力,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改革國家監察體制,設立國家監察委員會,是一項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之下,監察機關不再是政府的組成部門。各級監察委員會將由各級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接受人大監督。這既是對現有政治體制的重大改革,也關係到一系列法律制度的變革,必將對我國政治和法律制度產生深遠的影響。

有利於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制度建設具有極端重要的意義。早在上世紀80年代,鄧小平同志在總結歷史經驗教訓的基礎上深刻指出,「制度問題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持全面從嚴治黨,緊緊圍繞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積極推進位度建設和改革,不斷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當前,反腐敗鬥爭壓倒性態勢已經形成,不敢腐的目標初步實現,不能腐的制度日益完善,不想腐的堤壩正在構築,黨內政治生活呈現新的氣象。構建不能腐的制度體系是一項系統工程,必須著眼於黨和國家事業全局,從政治體制改革的戰略高度加以推進。國家監察委員會的設立,從制度上解決了國家監察權的定位問題,為國家監察機關更好地履行反腐敗職能,實現監察對象全覆蓋提供了制度依據。隨著制度建設不斷深化,其他相關的反腐敗制度建設也會陸續跟進,最終構建起一套嚴密的反腐敗制度體系,為最終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體制機制奠定製度基礎。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不僅對反腐敗制度體系建設產生深遠影響,而且是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因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最重要的就是在治國理政方面形成一套完備的、成熟的、定型的制度,通過有效運轉的制度體系,實現對國家和社會的治理,說到底就是實現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制度化、法治化。改革國家監察體制,形成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體系,有利於提升國家治理能力,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有利於協調推進黨內監督與人民監督

黨內監督是永葆黨的肌體健康的有力武器。我們黨長期執政的制度優勢已經充分顯現,但也面臨風險和挑戰,最大挑戰就是對權力的有效監督。隨著黨內監督的加強,已經實現了監督全覆蓋,覆蓋了所有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及企事業單位的黨員;而行政監察機關作為政府的組成部門,只負責監察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以及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員,不可能覆蓋到政府以外的機構和人員,由此便形成了「衣服小、身子大」的不協調的監察體制。

為此,「要完善監督制度,做好監督體系頂層設計,既加強黨的自我監督,又加強對國家機器的監督」,「要健全國家監察組織架構,形成全面覆蓋國家機關及其公務員的國家監察體系」。改革後的監察委員會與紀委合署辦公,確保監督力量覆蓋延伸到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使監督體制和監督機制更加制度化、規範化。

人民監督是反腐敗的重要力量,也是形成不能腐制度的關鍵。1945年7月,毛澤東在與黃炎培「窯洞對」,討論如何跳出歷史周期律時講:「我們已經找到新路,我們能跳出這周期律。這條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讓人民來監督政府,政府才不敢鬆懈。只有人人起來負責,才不會人亡政息。」馳而不息反腐敗,健全反腐敗制度體系,要重視人民的檢舉舉報等作用,從民眾最在意最痛恨的領域和現象抓起,傾聽人民呼聲,讓人民參與,最終形成發現問題、糾正偏差的有效機制,實現黨內監督和人民群眾監督的有機結合。

有利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形成完備的法律規範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就形成完備的法律規範體系而言,改革國家監察體制,需要加大力度推進立法、修法工作,用法律形式將重大改革成果固定下來,做到重大改革於法有據,重要改革成果及時轉化為法律。就國家法治監督體系而言,雖然政府內部有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政府外部有人大監督、司法監督、輿論監督等監督形式,檢察院還有專門的反貪污、反瀆職、預防職務犯罪等力量,但這些反腐敗資源力量過於分散,很難形成合力。推進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設立國家監察委員會,可以整合反腐敗資源力量,形成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反腐敗體制,有利於構建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實現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目標。

作者簡介:馬懷德,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監察學會副會長,監察部特邀監察員。出版學術專著、合著二十餘部,發表論文百餘篇。參與《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的起草工作。系「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獲「中國十大傑出青年法學家獎」,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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