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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辯護綻放人格光芒

十二年多的公訴生涯轉型為律師已有三年了,有幸加入北京市律師協會高子程會長率領的刑事辯護核心團隊並代理了一系列大要案。臨近春節,回顧過去,不禁感觸頗多。從公訴人轉型為刑辯律師,轉變的過程也是一個不斷迎接挑戰、超越自我的過程。在此對這幾年來的律師工作簡單做個總結,並向大家分享自己的一些感受。

寫這篇小文的靈感來源於近年來流行的熱點話題——人工智慧。有預言在法律界人工智慧終將取代人,而且國外已有不少世界知名律師事務所引進人工智慧法律服務。受此衝擊,甚至高校法律專業人數也逐年減少,不禁讓人惶恐哪一天自己是否真會被時代所淘汰。

有一天,聽了熊浩的演講後深受啟發。他說道:「的風格、質地、情緒等等都是具有不可替代的價值,因此打通人格通道,讓人格使產品區隔,就不會被取代。」這讓我不禁聯想到其實這也是刑事辯護的核心和方向。刑事辯護其實是若干工作的綜合,如法律研究檢索和適用、事實證據的梳理、以及溝通談判訴訟辯論等等,是律師個人綜合能力的展現。而其中最核心的就是能體現出人格屬性的工作,也正是這部分工作使得辯護綻放出光芒。翻出近年來參與代理的案件,可謂成果頗豐。

如「快播」案中,快播創始人王欣在起訴書明確指控十年以上量刑的情況下,我們團隊對快播軟體專業技術進行深入研究,將「技術客觀無法達到辨別視頻內容」的辯護意見充分闡述——而這也正是公訴方所欠缺的;再加上庭審過程中王欣順暢且充分的應答,呈現出較好的直播效果。快播軟體並不具有傳統意義上的上傳、搜索、發布功能,「技術無罪」成為了庭審亮點。正是辯護團隊與委託人在充分溝通和論證的基礎上,抓住該案技術專業的特點,並對該案程序方面的漏洞加以突破,最終成功地使王欣的量刑幅度由十年以上大幅減少,最終判決僅為三年六個月。目前,王欣已於今年年初重獲自由,並祝賀他重整旗鼓,再展宏圖。

再如成都「首富」鄧鴻案件,正是辯護人不斷地堅持並爭取,成功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此後從公安機關主張的八個罪名到檢察院審查確定的兩個罪名,直到起訴至法院僅剩一個罪名,並最終達到了定罪免刑的良好效果。

今年,我代理的原山西公安廳副廳長蘇浩受賄、濫用職權罪、行賄案件中,在山西官員判決普遍偏重以及該案起訴書認定索賄金額五千六百餘萬元的情況下,原本毫無疑問是無期徒刑的量刑。然而,憑藉一份堅持和委託人的信任,辯護人最終爭取到了自首情節,取得受賄罪十二年、三個罪名數罪併罰十三年的優異成果。回顧上述案件,過程可謂跌宕起伏。承辦過程中的壓力及焦慮接踵而來,有的案件甚至需要多年的努力和咬牙堅持。在經歷過這些案件,我更是體會到辯護的魅力和成果的不易。

一、如何取得當事人信任

律師辦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也是逐步取信於當事人的過程。刑事案件中的當事人,往往身陷囹圄,自己及家人均陷入極端無助的狀態。作為刑事案件的代理律師,需要分擔當事人的恐懼,提出切實客觀可行的方案,在提供專業法律服務同時,更需要在當事人的面前展現自身出色的職業素養,幫助當事人應對、解決遇到的困難,甚至預見可能出現的問題並提示風險。取得當事人的信賴,說起來簡單,實際上卻是考驗律師執業素養和能力的基礎。

取得信任同時也是案件成功辯護的開始。能夠及時找到辯護重點以及爭取提取有利證據,當然必須建立在客觀證據的基礎上,而梳理辯點的過程卻是一個不斷與委託人溝通磨合的過程。只有在庭審過程中將委託人的信任轉化為委託人與辯護律師緊密合作,最終才能展現出非常好的庭審效果。

因此,深厚的業務能力、高尚的道德品質、嚴謹的風險防範意識,以及通過有效彼此認可的溝通方式,才是取信客戶的法寶。

1、以業務能力為基礎。

十二年多的檢察官、公訴人經歷,獨立承辦近600件刑事案件,為我打下了深厚的業務基礎。從公訴人向刑辯律師轉型並不簡單,也不僅僅是辯訴立場交換,辯護律師所面對的情況更複雜更多面。

面對具體案件,我擅長將高度刑事專業化概念轉化為簡而易懂的口頭語言與委託人和家屬溝通,讓他們明白理解,轉化為庭審有效的應答(其實很多被告人庭審時是不知道如何有效回答法官、檢察官的提問);找出辯護重點和突破口,將理論提鍊形成有效語言與檢察官、法官溝通,並通過溝通了解檢法的思路;總結庭審情況,整理出書面語言並最終通過辯護詞呈遞法院。

多年從檢經驗能夠讓我了解公訴思路,從而在刑事辯護過程中更快把握案件的關鍵點,形成有針對性的辯護思路,盡全力併合法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受人之託,忠人之事。

律師工作也是一個良心活。尤其在經濟利益為重的當下,在具體案件過程中,接受當事人的委託後,只有能靜下心來盡職盡責為當事人服務,方能取信客戶,體現律師的價值。我深知在律師這個行業里,口碑是一個一個業務積累起來的。

在刑事業務中,當事人的家屬找到我們,跟我們簽訂委託協議的時候,可以說已經把全部希望寄託到我們身上。此時大部分當事人完全與外界隔離,在接受偵查機關訊問時精神遭受巨大的痛苦,甚至可能面臨部分偵查人員辱罵、威脅,乃至刑訊逼供情況。同時家屬也遭遇精神折磨、巨額經濟損失,對大部分委託人及家屬來說從來沒有類似經驗,手足無措,律師就像黑夜中的一盞明燈,給當事人及其家屬帶來希望。而如果律師作出不誠信行為,對當事人的傷害可能比當事人遭受刑事處罰更為沉重,甚至是毀滅性的。

所以,在從事律師道路伊始,我始終秉持為客戶負責的態度,將個人利益拋開,不盲目追求自己在案件起到的作用,以案件的整體效果為重,並注重保護委託人隱私,也由此得到了當事人及其家屬充分認可。

3、把握好度。

提供法律服務不能沒有原則性地被要求,否則不但工作無窮無盡,也難以產生效果。尤其是超出法律範圍的工作更需要律師謹慎對待。

十多年的公訴人經歷,讓我天然地就給人一種正氣,當委託人提出一些不合法的請求或讓我判斷法律問題時,我會客觀並婉轉地將我的意見提出來,讓他們了解上述要求的問題所在以及不可行的理由,引導他們往更合理、合法、有效的方向走。這樣做,當事人反而覺得辯護律師更加專業而且很有原則,更靠譜。

在這裡需要注意的是作為刑辯律師,其實有很多潛在的執業風險。委託人對法律不了解,提出一些要求,甚至覺得你是他的律師就應該幫他。如果律師沒有原則,不遵守法律,很可能會受到處罰,甚至葬送律師職業,自己都保護不好如何維護他人合法權益。我有兩個專案案件都是在前任律師違反相關規定、甚至要被追究刑事責任情況下介入的,真是處處兇險,在謹慎小心的同時還要竭盡全力為當事人維護權益,每每回顧真是驚心動魄。

 

二、有信仰地堅持

刑事案件主動權並不在辯護律師手上,結果很難把控,所以很考驗辯護律師的專業水平和辦案經驗;而且案件進行過程中可能發生各種不確定事件,從而影響案件結果的走向,需要具備良好地應對能力和把控能力。很多案件就是需要不斷地推動,每一個環節都不允許有任何差錯,才能一點點地實現最終的目標,這個過程必須得有信仰地堅持,而信仰當然是對法律的信仰。

比如在蘇浩案件中,庭前會的時候,公訴人首先提出要在庭前會上解決部分證據質證問題。面對三名男士公訴人,一名還是公訴局局長,我寸步不讓,明確提出法律明確規定庭前會只能解決程序問題,作為法律工作者必須嚴格執行法律規定,最終得到了審判長的支持。庭前會後通過溝通,公訴人一再強調被告人認罪態度不好,堅決不認定自首。

為此,我一方面提出依據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對罪名的辯解不影響自首的成立,另一方面我與當事人進行技巧溝通,為爭取自首情節如何回答檢察官和法官的提問,以及如何進行辯解深入交換意見。也是由於前期充分溝通以及委託人對辯護律師專業和人格的認可,當事人對辯護人高度信任,最終決定庭審中完全交給辯護人進行辯護,自己少辯解甚至不辯解,併當庭表示尊重、接受法院審判。庭審中我堅定地主張蘇浩有自首情節,結合案卷中證據材料以及庭前會公訴人展示的證據,並進行充分闡述,迫使公訴人無法提出反對意見,為法院認定自首情節打下堅實基礎。而這個堅持也是該案進入司法程序近四年來最終形成良好結果的重中之重。

又如鄧鴻案件,在第一次會面時,我給出的方案就準確判斷出該案無罪基本不可能,能爭取的最好結果就是定罪免刑,並幫助促使雙方談判。也是在經歷了種種可能與不可能情況下,一直咬牙堅持,終於實現了最好效果。

為了取得良好的辯護效果,我與我的團隊堅持反覆閱卷、多次會見當事人、觀看同步錄音錄像,反覆整理案件材料,辯護材料更是幾易其稿,每個案件都能形成多達數萬字、邏輯合理、有理有據的辯護意見。但是,作為刑事辯護律師,我深知這些工作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讓法官理解我的辯護主張,因此很多案件,我不得不反覆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溝通,非常花費時間和精力。部分案件由於涉及政治因素的影響,代理過程難度重重,考驗著代理律師多方面的素質,有的案件也許還要歷經多級法院反覆開庭審理,方能塵埃落定。面對多方面的壓力,律師唯有迎難而上,不畏艱險,堅定信念,以期取得滿意的成果,實現客戶利益最大化。

 

回顧2017年,我所辯護的案件中,僅廳局級幹部就達到五個,壓力之大可想而知。作為刑辯律師真是體力和腦力雙重勞動,經常是在路上。這一年我出差就有五十餘次,其中的苦真是不願回顧。經常一天連續坐八個多小時汽車;有一次好不容易辦完事,本想有充分的時間打算好好吃頓午飯,結果在高溫三十多度天氣下被困在高速公路三個多小時,差點沒趕上去下一個出差地的火車,而飢腸轆轆好不容易趕到了,當地又是漂泊大雨,渾身被澆得濕透;有一次智齒髮炎半邊臉都腫了,還不得不出差,在疼的難以入眠的情況下仍然與家屬及委託人充分溝通,及時寫出法律意見,才沒有耽誤司法程序進程;還有一次到大連中轉飛機,恰逢大連下大雪,在機場待了八個小時,到了半夜被通知航班取消,而且不安排食宿,但附近的旅館已經滿了,寒冷的雪夜,我一人拖著箱子在厚厚的雪地里艱難地尋找住處……

2018,你好!我將繼續不斷思考摸索、砥礪前行!

作者:侯愛文,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主攻刑事案件辯護及風險防範。前檢察官,獨立辦理刑事案件數量達到近600件;從事律師工作以來,參與中航重機副總經理吳浩職務犯罪案、原山西煤炭廳廳長吳永平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原山西公安廳副廳長蘇浩受賄、濫用職權、行賄案、成都首富鄧鴻虛開增值稅發票、倒賣土地使用權案、快播案等二十餘件大要案件的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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