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鄭州晚報》昨日報道,1994年出生的小閆是鄭州一所職業學院的在校大學生。放暑假在家時發現村外的樹林里有鳥窩,和朋友架梯子將鳥窩裡的12隻鳥掏了出來,養了一段時間後售賣,後來又掏了4隻。然而因為這16隻鳥,小閆和他的朋友小王分別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並處罰款。 相信很多70、80後出生的男孩都有過掏鳥窩、摸鳥蛋的經歷,那是孩提時代一段快樂的記憶,當年在電影《小兵張嘎》中,張嘎也曾將繳獲的手槍藏在鳥窩裡,孩提的時光,總是讓人難忘,如今,大學生小閆與朋友小王卻再也快樂不起來,因為他們掏了鳥窩,卻要面臨10年以上的刑罰,究竟是鳥太貴還是刑太重,相信這是很多人心裡的疑問。
構建一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健全法制社會,是中國的百年大計。但是執法必嚴不是執法必重,或者瞎執法、亂執法,執法必嚴強調的是在執法過程中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辦事,杜絕以權謀私,不鑽法律空子,執法必嚴也要有法律依據,保證公平公正,確保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小閆與小王因掏16隻鳥被判刑10年,之所以在網路上引起巨大反響,是因為很多人認為,是不是處罰過於嚴重?畢竟10年的牢獄之災對於一名在校大學生來說,無疑是一個沉重的災難。
《刑法》第341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小閆的情節是屬於特別嚴重的。輝縣市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認為,「被告人閆某在判決宣告以前犯有數罪,應予數罪併罰。」但是從實際情況看,小閆與小王並沒有主觀犯罪的動機,當屬於無意識犯罪。首先他們並不知道所掏鳥類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燕隼(這一點沒有證據證明),其次,他們掏出小鳥在飼養一段時間後販賣給他人,從行為目的上看最終是為獲利,但在過程中沒有對鳥類進行傷害,沒有謀取暴利,或是出於好奇及對鳥類飼養的一種愛好,把燕隼當成飼養鳥加以交易,這在某種程度表現了二人「無知」的一面。
而輝縣市人民法院所認定的數罪併罰依據,是法院認為小閆等有非法捕獵、非法運輸、非法販賣的情節,且情節特別嚴重(造成一隻鳥類死亡、獲利1000餘元),這樣的依據是否嚴苛,法院是如何判定小閆等具有主觀意識犯罪動機的,而拋掉小閆大學生的身份,該案件在審判中是否還存在用刑過重,刑期太長的質疑呢?
因為掏鳥,付出10年的青春,對於小閆這樣一名大學生來說,這樣的代價未免太大,法律在法與理面前,該如何取捨,是重典責罰還是理性審判,我們不得而知,但是,靠發生問題時一棒子打死的處理方式,並不能從根本上改變小閆等「無知」的一面。
森林裡的動物,千千萬萬,哪些是保護動物哪些不是,沒有幾個人能說得清楚。森林警察是專家,可是村民不是,對警察而言,被獵殺的是一隻珍惜動物,對村民而言,圖的可能只是幾口野味。這種法律條文上的規定不能只當法律制裁到來時,才顯示出它的重要性。小閆的行為不能跟罪大惡極划上等號,他未必知道鳥的價值,也只怕對行為的後果缺少認知。在這樣的情況下,突然施以重刑,大家不理解也在情理之中。
十年的刑期也許能警示後人,但用一個人的青春做代價,未免太過於殘忍。司法不應該只有嚴厲,一個少年的人生就在掏鳥中稀里糊塗地被毀掉,難道有關部門不感到一絲羞愧與內疚?他們到底是毀在罪惡上,還是毀在無知上,或者毀在無人告知上,難道不該好好反思一下?
201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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