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國王判案
06-01
1608年,英國國王詹姆士一世心血來潮,想去法庭過把法官癮,不料遭到首席大法官愛德華·柯克拒絕。
詹姆士一世頗為不悅,不過,他沒有當場發怒,而是耐著性子試圖跟柯克大法官講道理:「依我看來,法律是以理性為基礎的,我跟你們這些當法官的人一樣,都具有理性,為什麼我就不能斷案呢?」
這番話說得舍情合理,柯克大法官卻不為所動:「上帝賦予陛下豐富的知識和非凡的天資,但是,陛下對英格蘭王國的法律並不精通。涉及陛下臣民的生命、繼承、動產或不動產的訴訟,並不是依自然理性來決斷的.而是依技術理性和法律的判斷來決斷的,法律乃一門藝術,一個人只有經過長期的學習和實踐,才能獲得對它的認知。」
在柯克大法官看來,法官、檢察官是經過專門訓練的專業能手,他們有自己的行話(即所謂的「法言法語」,如正當防衛、不當得利、不可抗力等)、思維方式、司法倫理和一整套特殊程序和規則(如訴訟程序、舉證規則、法律解釋規則等),其他人天分再高,如果沒有經過專門訓練,也很難勝任法官的工作。
經過柯克大法官據理力爭,詹姆士一世打消了親自審判案件的念頭,為英國司法機構獨立辦案,免受王權直接干預,開了一個好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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