族群分裂與宗教衝突:當代西方國家的民族分離主義(2)_國際觀察_重大問題研究_學術前沿_

二、當代西方國家民族分離主義的基本特徵分析西方民族分離主義的基本特徵,首先應明確何為民族分離主義。關於這一 概念,學界眾說紛紜。有學者認為,「所謂民族分離主義,簡單地說,就是指某一民族脫離原屬的多民族國家而試圖建立自己獨立的民族國家的思潮和運動」;或表述為,「民族分離是指多民族國家內的非主體民族將現存的國家管轄權排除於己方民族成員所居住的區域範圍之外的活動」。也有的學者認為, 「一般來講,對於當代以多民族國家為主體的世界國家格局來說,民族分裂主義勢力在國際社會和相關國家中都不具有合理性與合法性,這不僅因為民族分裂主義是民族主義的極端性產物,而且還因為民族分裂主義一般總是同恐怖主義活動聯繫在一起」; 「民族分裂主義活動是指在一個主權獨立、領土完整的國家內部,由於民族問題在內外因的作用下激化,進而造成通常表現為非主體民族或少數民族中某些極端勢力要求建立獨立國家的政治訴求、暴力活動、甚至軍事對抗行動」。我認為,上述關於民族分離主義的概念各有千秋。從政治社會學的視角看,我更傾向於下列觀點:「民族分離主義是當代民族主義的一種特殊形式。如果我們把民族理解為 『與特定領土相聯繫的族群』,而民族主義是 『意欲使民族的邊界與其統治單位相一致的集體行動』,那麼,民族分離主義就是集聚和生活在特定地域上的民族將其政治訴求與脫離現有政治共同體相聯繫的一種民族主義的特殊形式」。以這一民族分離主義的概念來觀察當代西方的民族分離主義活動,我們就會發現,當代西方國家的民族分離主義既具有民族分離主義的一般特徵,也具有不同於其他非西方國家民族分裂主義的個別特徵。第一,西方國家的民族分離主義具有民族或族群動員的基本特徵。「民族分離主義最重要的一個特徵,就是以民族為單位進行政治動員。民族文化、民族利益和民族前途是分離主義動員民眾的理由和借口。可以說,民族認同的存在,是民族分離主義進行政治動員的前提」。那麼,何為族群? 「族群被認為是一個自身或他人按族群標準劃分的群體,就是說具有某些共同的基本特徵,如語言、宗教部族、國籍或人種,或以上特徵的組合,而被確認的一個群體,群體內的成員互相認同」。在當今世界的民族國家中,多是多民族、多族群的國家。當某一族群 (通常是少數民族或族群,而且處於邊緣位置或受到欺壓)與主流族群產生衝突時,這一族群的政治精英通常會通過社會動員將所有該族群的人民,加入到民族分離主義的隊伍中來,從而形成與主流族群的衝突,以此挑戰現有多民族國家的政治秩序。在英國的北愛爾蘭,信奉天主教的北愛爾蘭原著居民只佔人口的三分之一,而且處於北愛政治社會的邊緣化地位。因此,當北愛民族分離主義分子組成政黨,號召人們起來反抗英國的統治時,遭受邊緣化的北愛爾蘭原居民便揭竿而起,主張從英國獨立出來,回歸愛爾蘭。西班牙的巴斯克人也是一個被邊緣化的土著族群,巴斯克的分離主義活動只有以巴斯克族群的面目出現並向西班牙政府提出自治和獨立國家要求的時候,它才真正具有挑戰現有西班牙國家秩序和政治權威的強大力量。第二,西方國家的民族分離主義同樣具有建立獨立國家或併入其他國家的領土要求。眾所周知,「存在於現代主權國家內部的民族分裂主義勢力,基本上屬於非主體民族或少數民族中的極端民族主義勢力。他們往往自稱代表本民族的利益,要求實踐民族自決權利,從而形成對主權獨立國家領土完整的挑戰」。就其類型而言,「民族分離主義既包括民族脫離既有國家,另建與本民族邊界相一致的獨立國家的行為,也包括既有的民族國家反對加入一個更大的一體化組織,或致力於從一個類似的組織脫離的立場」。但無論哪種類型的民族分裂主義,都包含著脫離現有多民族國家的疆土,建立獨立國家或併入其他民族國家的領土要求。就西方國家,特別是西歐國家的民族分離主義而言,西班牙的巴斯克民族分離主義不僅對西班牙的有巴斯克人居住的四個省提出了領土要求,而且對法國的有巴斯克人居住的三個省也提出了領土要求。而英國的北愛民族分離主義,則主張從英國的疆域中分離出來,並回歸到主流民族的愛爾蘭國家中去。由此可見,西方國家的民族分離主義的 「訴求和行為,都直接指向相關國家既有領土邊界,挑戰當今世界既有的政治格局,其目標的實現,也必將改變當代世界的地緣政治關係」。第三,西方國家的民族分離主義具有典型的宗教衝突的特徵。這在英國的北愛爾蘭民族分離主義運動中,表現得尤為突出。從歐洲戰爭的誘發因素來看,宗教衝突往往是誘發歐洲局部戰爭和民族分離主義的重要因素。歐洲三十年戰爭從1618年捷克 (波希米亞)反對哈布斯堡王朝統治的起義開始,到哈布斯堡王朝集團失敗,於1648年簽訂 《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為止。持續三十年之久的歐洲戰爭,正是發生在天主教和新教之間鬥爭的產物。北愛爾蘭宗教衝突的歷史,可上溯到16世紀的英國宗教改革時期。1534年英國國王亨利八世正式宣布英國國教 (新教)與羅馬天主教分離,自此以後,該地區信奉天主教的愛爾蘭人與信奉新教的英國人之間的衝突一直延續不斷。從北愛問題的歷史進程看,面對愛爾蘭人民的反抗,「英國國會曾在1920年通過了愛爾蘭行政法案,該法提供了一個議會和兩個地方政府———南部愛爾蘭的都柏林和北方的貝爾法斯特。法案給予愛爾蘭兩部分在聯合王國內的一定程度的自治權。愛爾蘭南方人民堅決反對這一做法,經過一年的憤怒反抗,到1921年12月,英國終於被迫接受南部各省的脫離,並承認愛爾蘭自由邦及其在英國統治下的地位。時間到了1949年,愛爾蘭自由邦獲得了完全的獨立,宣布成立愛爾蘭共和國。1921年,北方六個州的大部分人民投票決定不脫離英國,北愛爾蘭繼續作為英國四個地區之一」。出現這種狀況的真實原因在於北愛人民的宗教分裂。1921年,當面臨留在英國還是回歸愛爾蘭的重大抉擇時,北愛人民的兩個教派產生了明顯的衝突:當時,最早可以追溯到17世紀來自英國、蘇格蘭和不列顛群島的移民、超過北愛爾蘭總人口75%的新教徒,在投票中選擇留在英國;而信奉天主教、只佔人口25%的原本地居民則投票希望加入母國———愛爾蘭共和國。這樣,儘管他們的種族和膚色相同,但僅僅由於宗教信仰的衝突,直接造成了北愛爾蘭問題的形成和北愛民族分離主義的長達百年的獨立運動。第四,西方國家的民族分離主義具有鮮明的族群分裂或民族衝突的特徵。這在西班牙的巴斯克民族分離主義運動中表現得尤為明顯。在當代世界政治體系中,多個族群或民族組成的多民族國家是民族國家存在的常見單位,而單一族群或民族構成的民族國家,則較為少見。一般說來,在多民族國家中,族群關係的平等地位,會消解多民族國家內民族分離主義的傾向。而族群關係的不平等,會激發民族分離主義思潮和活動的產生。正如馬爾科維奇所說:「當代世界上絕大多數族群衝突卻是緣於不平等、分等級、分層次的民族關係。不同族群在權力、榮譽和財富的階梯上劃分成三六九等,而且它們彼此通常處於尊卑有別的地位。更重要的是,國家政權中心或國家機器或多或少地由主體民族或占人口大多數的民族把持著,而從屬民族則低人一等。」查爾斯·泰勒也曾指出,在當代世界,多民族社會之所以可能分裂,其中一個主要原因就是某個群體不能得到其他群體對其平等價值的承認。主體民族往往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拒絕承認其他的族群,或者扭曲其他族群的族裔特性,貶損其文化,這是民族或族群衝突和民族分離主義最常見的原因之一。我國學者王逸舟也認為:「存在於現存主權國家內部的民族分離主義勢力,基本上屬於非主體民族或少數民族中的極端民族主義勢力。……由於非主體民族或少數民族在所在國中一般都屬於 『弱勢群體』,所以,民族分離主義勢力除在少數國家中表現為通過政治機制實現獨立目標外,基本上都是通過匿名的、地下的方式製造事端,訴諸暴力恐怖活動。」另外,儘管分裂主義者通常都會將分裂的原因歸結為經濟、文化和政治等方面,但在大多數情況下,他們都將上述矛盾和對立簡化為不同族群間的對立。西班牙的巴斯克民族分離主義運動長達百年的歷史,似乎驗證了上述觀點。從歷史上看,西班牙國家沒有給予巴斯克人以充分的尊重。特別是在佛朗哥統治時期 (1936-1975),巴斯克人遭到全面的鎮壓, 「全國被監禁的政治犯中近一半是巴斯克人。」在這種背景下,「巴斯克地區主義和民族分離主義情緒急速高漲起來,其根源除了原先積澱的種族、文化和歷史原因外,又增加了對巴斯克地區的民族運動、民族文化進行的殘酷鎮壓」這一重要因素。由此可見,西班牙巴斯克民族分離主義,具有巴斯克人這一少數族群與西班牙國家主流族群相互衝突這一顯著特徵。在英國的北愛爾蘭地區, 「1969年8月,在貝爾法斯特、倫敦、德里等大城市,兩大族群之間爆發了嚴重衝突,新教暴民和天主教激進組織發起了一波又一波的暴力活動」;「據英國官方公布的材料,1970-1981年衝突期間,僅北愛爾蘭地區的族群衝突就有2158人喪生,17115人受傷。而過去30年中死於族群衝突的暴力事件的人數則超過了3600人」。無疑,這種民族分離主義的暴力和恐怖主義活動,更是體現了不同族群之間的衝突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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