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門戶網站
(銀監發〔2013〕40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郵政儲蓄銀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建設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的決定,經國務院同意,現就自貿區內銀行業監管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支持中資銀行入區發展。允許全國性中資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上海本地銀行在區內新設分行或專營機構。允許將區內現有銀行網點升格為分行或支行。在區內增設或升格的銀行分支機構不受年度新增網點計劃限制。
二、支持區內設立非銀行金融公司。支持區內符合條件的大型企業集團設立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支持符合條件的發起人在區內申設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支持上海轄內信託公司遷址區內發展;支持全國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區內設立分公司;支持金融租賃公司在區內設立專業子公司。
三、支持外資銀行入區經營。允許符合條件的外資銀行在區內設立子行、分行、專營機構和中外合資銀行。允許區內外資銀行支行升格為分行。研究推進適當縮短區內外資銀行代表處升格為分行、以及外資銀行分行從事人民幣業務的年限要求。
四、支持民間資本進入區內銀行業。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資本在區內設立自擔風險的民營銀行、金融租賃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等金融機構。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資本參股與中、外資金融機構在區內設立中外合資銀行。
五、鼓勵開展跨境投融資服務。支持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發展跨境融資業務,包括但不限於大宗商品貿易融資、全供應鏈貿易融資、離岸船舶融資、現代服務業金融支持、外保內貸、商業票據等。支持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推進跨境投資金融服務,包括但不限於跨境併購貸款和項目貸款、內保外貸、跨境資產管理和財富管理業務、房地產信託投資基金等。
六、支持區內開展離岸業務。允許符合條件的中資銀行在區內開展離岸銀行業務。
七、簡化准入方式。將區內銀行分行級以下(不含分行)的機構、高管和部分業務准入事項由事前審批改為事後報告。設立區內銀行業准入事項綠色快速通道,建立准入事項限時辦理制度,提高准入效率。
八、完善監管服務體系。支持探索建立符合區內銀行業實際的相對獨立的銀行業監管體制,貼近市場提供監管服務,有效防控風險。建立健全區內銀行業特色監測報表體系,探索完善符合區內銀行業風險特徵的監控指標。優化調整存貸比、流動性等指標的計算口徑和監管要求。
201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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