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現代化目標下法律邏輯的缺乏與法律邏輯思維能力的培養
法制現代化目標下法律邏輯的缺乏與法律邏輯思維能力的培養
曹 琳 賀志明[1] 吳 誠
(湖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政教部 湖南 長沙 410131)
【摘要】法律邏輯的缺乏對我國立法、司法以及法制現代化有著重要的影響,法律邏輯是訓練法律思維的必要的、有效的工具。法律邏輯有助於準確掌握和運用法律概念,合乎邏輯地建立和把握命題並進行法律推理,對即將作出的法律裁決或法律意見進行邏輯論證。
【關鍵詞】法制現代化;法律邏輯;法律思維;法律思維能力;缺乏;培養
法律邏輯的缺乏對我國立法、司法以及法制現代化有著重要的影響,呼籲在法文化的比較研究中應重視邏輯的作用。法律邏輯是訓練法律思維的必要的、有效的工具。法律邏輯有助於準確掌握和運用法律概念,合乎邏輯地建立和把握命題並進行法律推理,對即將作出的法律裁決或法律意見進行邏輯論證。
一、法律邏輯的缺乏對法制現代化的影響
(一)從立法方面看,法律邏輯的不發達不利於制定出嚴謹的法律 律是中國封建法的基本形式,縱觀歷朝修律,直到唐朝,律都並無嚴格的體例和明確的內容、範疇,法律邏輯性不強。從史料考證來看,秦律內容龐雜,體例無序,律的穩定性難以保證。漢律分為「正律」和「非正律」,「正律」的穩定性有了一定的增強,但是律制並不是整齊劃一的。只有被尊為中國古代法律典範的唐律,其體例才比較規範,內容詳略得當,有了一定的法律邏輯性,但是與西方發達的立法科學相比還是相形見絀的。中國古代法律淵源十分龐雜,有:律、疏、令、科、比、例、敕、誥、格、式、典等等,法律的淵源和名稱多種多樣,這也說明了法律不統一,立法水平不高。我國古代立法的另一個重要特點是:諸法合體,刑民不分,這也是中國古代法律邏輯水平不高的一種體現。只有法律邏輯上具有較高的分類水平,各部門法才能夠進行嚴格的劃分。有人說過,直到19世紀,中國的法學仍然停留在列舉法的功能、用途以強調法的不可缺少的低水平上,立法仍然停留在將審判經驗紀錄,按照六部的職權範圍分類編纂的水平上,仍然沒有一套科學的法律概念體系,沒有從具體的罪名之中抽象出一套通用的法律概念。如何才能從具體的法律實踐中抽象出一般的概念呢?我認為,只有依靠法律邏輯的力量。如果不能抽象出一般的法律概念體系,那就不能形成嚴格的法律體系。在西方法律史上,法學家們就特別注意對法的概念、範疇的研究,意圖建立一個內在一致的法律概念體系。這種傾向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羅馬。如古羅馬時代就創造出了包括債、契約、所有權、侵權責任、委託、代理、過錯、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監護權、親權、抵押權等在內的一整套科學的法律概念體系。羅馬法就是建立在這樣一個科學的概念體系基礎上的。如果沒有如此一套科學的法律概念體系,則肯定不會產生對後世影響巨大的羅馬法。
(二)從司法方面看,法律邏輯的不發達會導致司法領域的隨意性大,法律常常被棄置一邊,更可能導致「人治」的結果 如前所述,在中國古典社會中,司法官判決案件往往是有法不用,而是先訴諸儒家學說中得相關論述或者社會的人情,這導致法律的隨意性增大,此種例子不勝枚舉。學者賀衛方認為,這種非法律邏輯化的傾向在司法領域中常常表現為外行知識的統治。這樣外行知識的統治還派生出一個後果,就是在具體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決定案件勝負的不是理由的充分與否,而是力量和實力的大小。直到今天我們中國人還是習慣於到京城告狀,因為他們在地方很難獲得正義的保證。這就促使我們反思:法律邏輯在司法領域到底起一個什麼樣的作用呢? 法律邏輯在司法領域中的作用可以概括為:法律邏輯是實現法律正義的重要手段和工具。法律邏輯研究的是如何從真前提推導出真結論,亦即,法律邏輯探討的是形式的保真性。如果你提供給我們正確的結論,那麼按照法律邏輯推理的規則,就能夠推導出真結論。在司法領域表現為,如果法律的規定十分明確,案件事實也很清楚,那麼就可以推導出判定結論。這種判定結論是客觀的,不因為法官的不同而不同。這正是我們所長期追求的「相同的案件相同的結果」。無論是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在司法實踐中都共同遵守這一原則。如果法律規定不明確或案件事實不清楚,這是當然不能進行如此簡單的推理,但是法律邏輯在這時照樣起作用,法律邏輯可以幫助你明確法律規定和確認法律事實。當然,法律邏輯不能滿足實體正義的需要,但是它是形式正義的工具保證。由法律邏輯在司法領域中的這種作用,我們認識到中國法律傳統中沒有法律邏輯真正是一種缺憾。 (三)法律邏輯對於法律理論的完善和發展有著重要的作用
在中國傳統的觀念中,往往將法律看成是一種藝術,是如何恰當的抒發情感的藝術。有時甚至不承認法律的科學性特徵,而片面強調法律的藝術性。法律長期被當成了實現社會和諧的藝術。作為中華法系法律的指導思想是「息爭化訟,強調和諧」,法律為盛世不能廢,但是也不為盛世所崇尚。法律成為社會和諧的調和劑,因此不能沒有,也不能太明白。司法的過程更是一種藝術,是依靠這些並不明白的法律來定分止爭,從而解決社會紛爭。在這種法律太不完善的情況下,依靠法律邏輯確實無法解決問題。因此不得不訴諸人情等法律以外的因素。這大概也是中國法律傳統中的一種不得已之舉吧!西方的法傳統,自從分析法學產生以來,一直追求法律的科學性。因此才有邊沁、奧斯汀等人的「應然的法」和「實然的法」的分離主張,才有凱爾遜的「純粹法」理論。當然,西方的法律也並不是不講「人情」,如西方有一句法律格言「法律不強人所難」,這正說明了立法要考慮可行性和實踐正義。真正的法律應當是科學性和藝術性的一種統一。學者范忠信認為,法律首先是科學或主要是科學,其次才是藝術。或者,法本質上是科學,但在具體適用中需要一些藝術,藝術僅僅是對科學性的一種補充。
那麼,如何使法律成為一門科學呢?回答只有一種:要重視法律邏輯的作用,除此別無他途。法律邏輯可以實現法律體系的一致性,可以消除法律體系中的矛盾;法律邏輯可以實現法律規範的確定性和明確性;法律邏輯可以使司法過程更有理性和可預期性,消除法律的隨意性而導致的不公正的結果。既然法律邏輯對法律有如此多的作用,我們還有什麼理由不重視法律邏輯在法律領域中的作用呢?既然我們傳統的法律思維方式中缺少法律邏輯這一環,那麼在未來我們將補上這一課,應是法制現代化的題中應有之義。二、法律邏輯:培養法律思維能力的重要工具
(一)法律思維能力:法律職業能力結構中的決定性因素
法律思維能力則主要體現在:探知法律事實過程中的觀察、發現和認知能力;證據操作過程中的收集、分析、判斷和採信能力;歸納、概括案件爭執焦點的能力;確定案件性質和認定案件事實的能力;正確闡釋法理和適用法律的能力;嚴謹的法律推理和論證能力等等。
法律實踐能力,即完成各項具體任務的能力,主要表現在探知法律事實的能力、證據操作能力、法律表達和論辯能力、運用法律程序的能力等。幾乎任何一種實踐能力都要求以法律思維能力為內核,如探知法律事實的能力,其實就是法律人運用法律的邏輯去搜集、調查、判斷、分析、確認、選擇事實的過程,這一過程需要法律人有較強的法律思維能力。又如法律表達和論辯能力,法律人在其職業活動中需要以口頭的方式與他人進行交流,表達自己對特定事實或問題的認識和看法;也都需要以書面的形式表達自己的法律意見,記載特定的法律事實和法律關係;還需要在庭內庭外、訴訟案件或非訟業務中,運用專業理論知識、職業語言和思維,根據案件事實進行論證、辯駁以說服對方及裁決者。顯而易見的是,邏輯的、精練的、創造性的表達能力是法律人必須具備的職業技能,這種能力必定是以法律人優秀的法律思維能力和高超的法律推理能力為基礎的。
所以,法律實踐能力要受法律思維能力的制約,法律技術、法律程序、法律設施等都是以法律思維為基礎的。思維能力乃是法律職業能力結構中的決定性因素,是一個人其他所有能力的基礎,集中反映了一個人的綜合素質。如果不具備一定的法律思維能力,就無法有效率地探知法律事實;無法合乎邏輯地闡釋法律文本及規則,按照法律規則或原則來解釋法律現象;無法進行適當的法律推理;無法根據案件事實展開合乎法律邏輯的論辯。
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認為法律思維能力甚至比法律專業知識更為重要。因為法律專業知識可以隨時學習,法律條文可以即時查找,但是法律思維方式卻是要依靠長期的專業的訓練才能形成。而法律邏輯就是訓練法律思維的必要、有效的工具。
(二)法律邏輯:培養法律思維能力的重要工具
1.法律思維與法律邏輯密不可分
邏輯是思維的靈魂。在思維結構中,邏輯處於中心的地位,是思維的關鍵因素。沒有邏輯,就沒有思維。這一點可從《辭海》對思維的解釋得以佐證:「思維是指理性認識,或指理性認識過程。是人腦對客觀事物能動的、間接的和概括的反映。包括邏輯思維和形象思維,通常指邏輯思維。它是在社會實踐的基礎上進行的。認識的真正任務在於經過感覺而到達于思維。思維的工具是語言;思維的形式是概念、判斷、推理;思維的方法是抽象、歸納、演繹、分析與綜合等。」思維自身有其可循的規律,如果違反邏輯要求,就會破壞思維的確定性、穩定性和論證性,引起思維的混亂。邏輯是人們正確認識客觀事物和表述論證思想的必要輔助工具,自然也是法律思維的必要工具。
法律思維是法律人在司法實踐中逐步形成的從法律的角度、依法律的邏輯來觀察、分析、解決法律問題的職業思維方式。有學者曾對法律思維的特點進行了系統的概括:「運用法律術語進行觀察、思考和判斷」;「通過程序進行思考,遵循向過去看的習慣,表現得較為穩妥甚至保守」;「注重填密的邏輯,謹慎地對待情感因素」;「只追求程序中的真,不同於科學中的求真」;「判斷結論總是非此即彼」。
法律思維方式從法律的角度來觀察、分析和解決問題,究其本質而言,就是運用法律概念、按照法律的邏輯規則、推理技術來觀察、分析和解決法律問題。法律思維與邏輯天然不可分,離開邏輯,也就無所謂法律思維。邏輯方法是法律工作者思維過程中最為注重和依賴的工具,法律思維的過程實質上就是運用已有法律規範對特定法律事務和現象進行邏輯分析、判斷和推理的過程。法律工作者依據其對邏輯的把握和運用的程度而區分出實力的強弱和水平的高低。正因如此,法律邏輯的訓練就成為法律職業學習和訓練過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內容。
2.法律邏輯對法律思維能力的訓練
法律思維的訓練是全方位、多學科、多途徑的。法律思維能力固然不可能單獨依靠法律邏輯學一門學科來培養,但缺少關於法律邏輯的系統學習和訓練必然是有極大缺憾的。掌握邏輯的知識與技能,是法律工作者應具有的文化素質與修養。
法建邏輯學研究邏輯的基本原理在法律領域中的具體應用,以及法律思維過程中特殊的邏輯現象。它有助於法律人或准法律人養成在法律學習、研究及法律實踐等各種活動中自覺地遵循邏輯規則和規律的能力。
(1)準確掌握和運用法律概念
法律概念是對各種法律事實進行概括,抽象出它們的共同特徵而形成的權威性範疇。概念雖不規定具體的事實狀態和具體的法律後果,但每個概念都有其確切的法律意義和應用範圍(領域、場合)。能否準確理解和解釋法律概念,是法律思維的基礎。
任何一門科學都是由概念構建起來的理論大廈。沒有概念,就意味著沒有理性思維;沒有法律概念,法律和法律運作也將不復存在。法律是一種專門的技術知識,法律概念則是這門知識中的最基本的要素,是法律思維和法律實踐的出發點和工具。法律概念在法律思維和法律實踐中具有重要意義。法律邏輯學對法律概念的考察不是從內容,而是從結構人手,剖析法律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及其邏輯特徵,對法律概念進行分類、定義、劃分、概括和限制,這些邏輯方法是準確把握和運用法律概念的必要工具,也是合乎邏輯地建立和把握法律判斷,進行法律推理的出發點和基礎。
(2)合乎邏輯地建立和把握法律判斷並進行法律推理
法律判斷是對事物情況的陳連,是表達法律判斷的語言形式,邏輯學通過對法律判斷形式的研究來揭示法律判斷的邏輯結構和彼此之間內在的邏輯聯繫。建立和把握法律判斷是進行邏輯推理的前提和基礎,同理,建立和把握法律判斷也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和基礎。對於解決法律問題來說,法律判斷是必不可少的。它們可以讓人找出相關的材料,找到推理的適當起點和法律思維的路徑。法律推理是法律工作者在各自的工作中經常運用的一種思維方式,是法律工作特別是司法機關適用法律過程中的一個重要活動。具體來說,法律推理是指以確認的具體案件事實和援用的法律條款這兩個已知前提,運用科學的方法和規則,為法律適用的結論提供正當理由的一種邏輯思維活動。在法律工作中,處處離不開邏輯推理,而運用推理就有一個是否正確的問題,這就要求法律職業人員必須懂得所運用的各種推理形式的邏輯要求,必須懂得這些推理所得結論的邏輯性質。否則,就有可能使我們對案件的認識誤人歧途,甚至導致冤假錯案的發生。尤其是在審理案件、適用法律的過程中,更要求法律職業人員具有較強的推理能力和論證能力。法律適用過程既是法律實踐活動,同時也是複雜的邏輯思維活動。法律推理同時還是法律工作者的一項法律義務。所以,法律推理是法律職業理性思維方式的具體表現。作為一種技術理性的思維,法律思維主要表現為法律推理,或者說,狹義上的法律思維能力就是指法律推理能力,所以有時法律思維與法律推理是同義語。
(3)對即將作出的法律裁決進行邏輯論證
論證是指通過提出一定的理由來支持某種主張、陳述、法律判斷的正確性(廣義上的論證還可以包括反駁,即通過提出一定的理由來論證某種主張、陳述、法律判斷的非正確性)。法律論證是指通過提出一定的根據和理由來證明某種立法意見、法律表述、法律陳述、法律學說或法律決定的正確性與正當性。在所有需要說理的法律活動場合,都需要法律論證,例如法庭上公訴人對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的指控;律師所作的辯護或代理意見;法官在合議庭和判決書中闡述案件處理意見等等,都有一個法律論證的過程。在一個法治社會,法律論證的能力對於法律人來說至關重要。如果沒有邏輯的法律論證,法律活動就將成為一種無理性的盲目行為。
法律論證需要運用多個法律推理(包括形式推理和辯證推理)來共同完成。法律論證與法律推理是一種目的與手段的關係,正是為了論證某種法律觀點成立,才有必要運用法律推理。譬如強調審判三段論的目的之一就在於通過說明和論證,使當事者和全社會都能看到這個法律裁決是出自理性的,是合乎思維規則和法理的,使其具有說服力和可接受性。法律論證是法律推理的目的和任務;同時,論證的對象和目標又內在地制約著法律推理的方向和推理形式的選擇,使推理的形式和內容能夠達到論證的目的。因此,法律推理是否遵循推理的規則會直接影響到法律論證的真實性、有效性問題。如果不熟悉或者不遵從邏輯規律和論證的規則,就無法保證法律理由和事實理由的充足,無法保證理由與論題之間的邏輯聯繫。從這個角度來看,關於論證的結構、種類、規則的研究和學習,對法律職業表述和論證能力的提高,對思維的準確性、敏捷性、邏輯性的提高都有重要意義。
三、法律邏輯教學改革目標是將法律邏輯知識轉化為法律思維能力
設置法律邏輯課程的主要目的,就在於將邏輯理論知識轉化為法律思維的技能和論證的方法。法律邏輯學內容繁雜,過於抽象。因而怎樣才能將理論與實踐相結合,達到把邏輯知識轉化為邏輯思維能力的效果,就是一個非常重要並且迫切的問題。
(一)在法律邏輯教學內容上強化批判性思維訓練
人的思維能力的差異,往往不在於對知識掌握的多少的差異,而在於批判性思維能力的差異。批判性思維是懷疑的、推斷的、嚴格的、機智的、敏捷的日常思維,它以論證和反駁為基本形式,包括做出有正當理由的論證和避免不正當理由論證的能力;對有問題的主張、假設和論證的不充分證據的敏感性;評估主張、假設和論證所使用的各種推理的能力等等。形式邏輯和批判性思維都講推理和論證,但形式邏輯注重的是推理形式的有效性,而批判性思維並不僅僅考慮其有效性,更多地是考慮前提對結論的支持或削弱程度、語義的關聯,以及一個推理和論證得出結論的條件等等。批判性思維既是一種分析性思維,也是一種綜合性思維。它既需要科學思維,也需要道德思維;既需要邏輯思維,也需要辯證思維。可以說它是對多種思維方法和思維方式的綜合運用。從本質上說,批判性思維是一種懷疑的、審慎的心態,是一種理性精神、思維品質和人格特徵,甚至是一種積極的生活方式。這種心態不輕信別人的思想言論,不盲從別人的行動。這是批判性思維的基點。它的基本信念是任何思想都沒有受質疑的豁免權。同時、任何思想都有為自己辯護的權利。只有這樣,在具體的批判性思維過程中,才能考慮各種因素、各種條件或各種情況,從而做出最恰當的選擇[3]。顯而易見,這種批判性思維應當是法律人所應當具備的職業性格。然而批判性思維的形成絕非易事,它只能是一種智力的訓練過程,這個過程要求積極地、熟練地、靈巧地應用分析、綜合或估價從觀察、實驗、反省、推理、交流中所獲得的信息。它能使法律人準確地理解法律,並將之用於新的環境。儘管批判性思維並不局限於法律推理的範圍,但是,在法律職業教育中將法律邏輯學與批判性思維訓練相結合,是提高法律工作者法律思維能力的有效途徑。
(二) 在法律邏輯教學方法上強化論辯教學法運用
法律邏輯學畢竟不同於普通邏輯學,它需要有特定的方式、方法來達到培養法律思維能力的目的。傳統的邏輯教學方法如講授、練習、討論等仍不失為有效的方法,但無法體現出法律邏輯的課程特點,不能有針對性地訓練法律思維能力。就目前的法律邏輯教學實踐來說,論辯教學法與法律職業特徵相吻合,值得探索。
邏輯思維能力需要不斷進行邏輯實踐才能提高。在教學中可以針對相關法律間題或案例組織正反雙方進行辯論。教師應給予學生獨立思考以及表達個人想法的機會,在辯論中引導學生通過自己的分析理解,去發現其中的規律和方法,得出自認為合乎邏輯的結論。在這個過程中,學生的思維具有明確的目的性,並且只有通過自己的智慧,積極展開思維活動,才能最終解決問題。這樣的論辯過程有助於學生對所學知識融會貫通,有助於學生運用所學法律專業知識論證個人論點和反駁他人觀點的能力的提高,有助於學生法律形式推理能力和實質推理能力的提高。
參考文獻
[1][美]E.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哲學與法律方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
[2]高道蘊,高鴻鈞 主編.美國學者論中國法律傳統[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 [3] 范忠信.中西法文化的暗合與差異[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 [4] 范忠信,陳景良.中西法律傳統[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1] [基金項目]湖南省職業院校教育教學改革研究項目:「高職學生法律邏輯思維能力培養研究(項目編號:ZJGB2009029)」;湖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立項課題:「法律高職學生邏輯思維能力培養研究(項目編號:JY09002)」
【作者簡介】曹 琳(1971-),女,湖南湘鄉人,碩士,湖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政教部副教授,研究方向:應用邏輯; 賀志明(1963-),男,湖南寧鄉人,政教部教授,中國法律邏輯專業委員會委員,研究方向:法哲學;吳 誠(1969—), 男, 湖南瀏陽人,碩士,政教部講師, 研究方向:法哲學;
推薦閱讀:
※如何更好地實現你的新年目標?
※思考:改變心態 完美髮揮不是一個願望 它是一個目標。
※第4章 被愛與安全 總結
※多少個小目標,成就了現在的王健林?【風向標品牌策劃】
※把富翁當目標,視財富為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