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去世 共有房屋如何實現繼承

            河北日報最新消息,夫妻共有一套房產,一方去世後一半房屋就屬於遺產,可以繼承,但如何分割成了問題。近日,邢台市法院審判一例案件,做出這樣的判決。

霍某、王某夫婦在邢台市橋東區擁有住房一處,育有霍某甲、霍某乙、霍某丙、霍某丁、霍某戊等5個子女。2001年,霍某去世,未留遺囑。2013年,王某把5個子女訴至邢台市橋東區法院,要求對房產予以分割。六位當事人經商議,認定該房產價值為20萬元。

橋東區法院審理認為,王某作為配偶,應先分得該房產的二分之一,然後與五子女均額繼承霍某的二分之一,即原、被告每人六分之一。該房產經原、被告共同商定價格為20萬元。原告王某首先分得10萬元,另10萬元由原、被告按照每人六分之一分割,每人應分得16667元。

該房屋歸王某所有,王某給予五被告每人16667元的房屋分割款。據此,橋東區法院作出判決:訟爭住房歸王某所有,王某給付被告霍某甲、霍某乙、霍某丙、霍某丁、霍某戊房屋分割款每人16667元。

霍某甲、霍某乙不服,上訴至邢台市中級法院。兩人認為其可以要求選擇繼承房產實物,按共同所有方式繼承,故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改判由兩人繼承該訴爭房產的實物份額,以共同所有方式繼承該處房產。王某、霍某丙、霍某丁和霍某戊均要求維持原判。

邢台市中級法院認為,訴爭住房系王某與霍某夫妻共同財產,因霍某去世前未留遺囑,遺產應按法定繼承進行繼承,王某和五個子女均享有繼承權。訴爭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應先分出二分之一歸王某所有,然後王某與其五個子女等額繼承霍某的二分之一,即各當事人每人六分之一。王某起訴要求分割霍某的遺產,實際涉及共有財產的分割。霍某丙、霍某丁、霍某戊同意分割。王某與霍某丙、霍某丁、霍某戊占共同財產的份額超過三分之二,超過三分之二的共有人主張分割,應予准許。因遺產房屋霍某甲、霍某乙所佔份額較小不宜進行實物分割,其主張選擇實物繼承,本院無法支持。

因此,房產應採用變價或折價方式分割。該房產折價20萬元,王某首先分得10萬元,另10萬元由王某及五個子女按照每人六分之一分割,每人應分得16667元。因王某所佔份額較大,該房屋歸王某所有。由王某給予五個子女每人16667元的房屋分割款。近日,該院駁回霍某甲、霍某乙上訴,維持原判。

從法院的判決來看,實質上是房屋的一半先歸王某,另一半再由王某與5個女均分。專業律師解釋說,繼承的財產是被繼承人死亡時依法所有的個人財產。訟爭房屋是王某與霍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因霍某生前與妻王某之間沒有財產約定協議,所以一人一半。故法院先將該房產的一半分給王某,剩下的一半作為霍某的遺產,由各繼承人依法分割。因本案中沒有遺囑,所以法院按法定繼承,將遺產在各繼承人間均分。

律師表示,六名當事人均同意分割,只是對分割方式有不同意見。法院根據多數人(人多,佔有的份額也多)的意見,並且從利於對共有物的維護,利於物盡其用,將繼承問題徹底解決的考慮出發,確定分割方式。所以,法院確定該房產歸最大份額的王某所有,王某折價補償其他繼承人的做法是恰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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