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子不肯分手發小三艷照泄憤被拘留
30多歲的湘潭男子羅某已有家室,但因為不願意與「小三」分手,為了泄憤竟然將「小三」艷照發到了其親友手機上。羅某沒有想到此舉並沒有換來想要的感情,反倒將自己送進了拘留所。
湘潭縣易俗河鎮的胡女士最近發現,自己的私密照片莫名其妙地被發送到其親友手機上。胡女士剛開始還以為是親友開玩笑,可她拿到手機一看時,頓時傻了眼,這些照片不知怎麼跑到了親友手機里。12月6日,胡女士到湘潭縣公安局易俗河派出所報了警。
易俗河派出所民警調查後發現,這批照片是與胡女士相好的男子羅某拍攝的。原來,羅某已有家室,胡女士與羅某屬於婚外情。不甘做「小三」的胡女士曾多次要求羅某離婚後和自己結婚,但羅某不願意離婚,胡女士便提出分手。羅某不願意分手,最後選擇將昔日為胡女士拍下的艷照發到其親友手機上,以此泄憤。
12月15日,警方將羅某傳喚到派出所,對於自己散播他人隱私的違法行為,羅某供認不諱,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羅某被湘潭縣警方依法行政拘留5日。
12月22日,記者從易俗河派出所民警楊警官那裡了解到,羅某因散布他人隱私而被行政拘留5日後已期滿被釋放。
[律師說法]
散布艷照構成侮辱罪
湖南驕陽律師事務所甘小林律師認為,犯罪嫌疑人羅某將其前女友的私密圖片發給其親友,以達到公然貶低、損害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目的,其行為已經構成侮辱罪,應當按照侮辱罪進行處罰。
侮辱罪侵犯的是公民人格尊嚴和名譽權,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需要由被害人提出控告和起訴,人民法院才受理的案件,這類案件一般不需公安機關介入。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侮辱案件也可由公安機關受理和偵查。犯侮辱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侮辱罪與傳播淫穢物品罪是有很大區別的,傳播淫穢圖片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最高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甘小林律師認為,羅某的行為涉嫌侮辱罪,應當按照侮辱罪的規定進行處理。公安機關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以羅某侵犯他人隱私權為由對其行政拘留,處罰過輕。在本案中,受害人胡某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追究羅某觸犯侮辱罪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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