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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山回國自首之路

時間:2012-09-19 19:19 來源:《新商務周刊》承辦過廈門遠華走私案的律師、經濟犯罪刑事辯護專家錢列陽說:「高山只要"回來』了,這邊就會直接按司法程序處理,很簡單。」錢列陽對自首回國後的高山將要面臨的審判做出推測:「他可能會被判無期,不會被判死刑或有期」。但高山的「回來」,卻不那麼簡單。參與過40餘項中國與外國雙邊司法協助條約、引渡條約、多邊國際公約談判的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國際刑法研究所所長黃風對記者表示,不同於賴昌星,獲得加拿大永久居留權的高山,「回國自首顯得有些複雜」。

▲獲得加拿大永久居留權的高山,「回國自首顯得有些複雜」。2006年,潛逃於加拿大的高山身份暴露,並於2007被捕進入加拿大移民暨難民局對其的聆訊,中途被保釋後至2008年4月,聆訊突然改為「閉門」形式進行。「自申請難民被加拿大移民部推翻,高山案便轉入非公開的審理程序,案情不對外公開。」加拿大《環球華報》總編輯黃運榮告訴記者:「在高山回國自首前,我們並不知道在加拿大方面,高山案的審理程序究竟進行到了哪一步。」特殊的外交高山在加拿大的法律顧問任立三,對於高山回國自首一事向媒體表示,高山此舉的原因,並非是在加拿大的訴訟出現問題,而是在與中國當局達成某種「協議」後,「通盤考量」下的「最佳選擇」。至於達成何種「協議」,加拿大政府是否介入,任立三不願多談。黃運榮則向記者分析,高山要回國自首,與中國政府最起碼會達成三個層面的協議:一是不會被「處死」(黃認為被判「死緩」也有可能);二是對高山的「刑期」,若是「自首」則有減少的空間;三是重大案情的坦白,比如贓款追回等,以換回「自首」減刑基礎上的再減刑。對於外逃貪官的追捕,參與過「中加刑法犯罪理論體系比較研究」的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王桂萍向記者介紹了三種主要方式:一是兩國之間簽訂有引渡條約的,中國可以依照條約的規定請求對方將相關外逃人員予以引渡回國;二是雖沒有引渡條約,但有刑事司法協助協議的,可以按照協議的規定請求對方予以司法協助;三是雙方事先沒有訂立任何法律文件的,使其歸案的方式則不確定,可能強制遣返,可能外逃者自願被遣返,這都屬於行政程序,也可能像高山這樣,經過司法程序回國自首。「但不管哪種情況,外交因素都會起到一定的作用。」王桂萍說。海洋法系的加拿大,和「大陸法系」的中國不同,在引渡問題上奉行人權至上的「條約前置主義」,即只有事先與相關國家訂立了引渡條約,才能向對方請求引渡相關人員。而中國與加拿大並未訂立引渡條約,所以不能直接向加拿大申請引渡外逃人員,造成了中國追捕加拿大外逃貪官的困難;即使在已簽訂了引渡條約的國家裡,只有先確定要引渡的犯罪嫌疑人的具體方位,才能要求當地警方協助逮捕。如此一來,外交方式的「勸返」,已成為追捕外逃貪腐人員的重要方式。「高山便是這樣,前期有關部門一直是在做這方面的工作,因為這樣就避開了他移民身份的問題,通過形勢、政策的力量勸他回國自首。」黃風告訴記者。即便如此,被「勸返」自首的高山,在做出決定前,因妻子的技術移民而取得加拿大永久居留,便憑此一直在與加拿大官方的聆訊審理機構進行博弈。其法律顧問任立三更是表示,幾年來,高山在加拿大的官司從未輸過,即使最終敗訴,高山「也有賴昌星的先例可循,走完加拿大法律程序至少是十幾年以後的事」 。複雜的聆訊自2007年2月20日始,高山在加拿大首次出庭接受拘留審理,在其本人及代表律師的運作下,此後的聆訊過程多次出現起伏轉折。到2008年4月,加拿大移民暨難民部推翻高山對其駁回難民申請的「濫用司法程序」的指控後,聆訊改為閉門形式直到高山自首。為何由公開轉為閉門,加拿大當局的解釋是「技術性問題」的需要。記者根據加拿大媒體對高山案的跟蹤報道進行梳理,加拿大對高山的聆訊主要分為如下階段:2007年2月22日,加拿大移民暨難民局裁判官泰斯萊,在首次聆訊中,決定「有條件釋放」高山,即以高山在北溫哥華市現居住房產抵押30萬加元作為經濟擔保。但就在3月1日的二次聆訊中,加拿大邊境服務局提出拒絕接受高山提交的30萬加元的房產擔保,理由是因為高山提交的「擔保金」可能來自在中國的犯罪活動所得。二次聆訊中,加邊境服務局對高山「擔保金」的拒絕,意味著對其「有條件」釋放的裁決被收回。但高山在加拿大當地的友人達拉·奇比當庭表示願意為高山提供15萬加元的經濟擔保。同時,高山的律師沃爾德曼還為其爭取到了聆訊延期,並認為此前「鬧劇式」的聆訊是有關當局執意遣返高山的「濫用司法程序」行為。編輯 :羅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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