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山回國自首之路
▲獲得加拿大永久居留權的高山,「回國自首顯得有些複雜」。2006年,潛逃於加拿大的高山身份暴露,並於2007被捕進入加拿大移民暨難民局對其的聆訊,中途被保釋後至2008年4月,聆訊突然改為「閉門」形式進行。「自申請難民被加拿大移民部推翻,高山案便轉入非公開的審理程序,案情不對外公開。」加拿大《環球華報》總編輯黃運榮告訴記者:「在高山回國自首前,我們並不知道在加拿大方面,高山案的審理程序究竟進行到了哪一步。」特殊的外交高山在加拿大的法律顧問任立三,對於高山回國自首一事向媒體表示,高山此舉的原因,並非是在加拿大的訴訟出現問題,而是在與中國當局達成某種「協議」後,「通盤考量」下的「最佳選擇」。至於達成何種「協議」,加拿大政府是否介入,任立三不願多談。黃運榮則向記者分析,高山要回國自首,與中國政府最起碼會達成三個層面的協議:一是不會被「處死」(黃認為被判「死緩」也有可能);二是對高山的「刑期」,若是「自首」則有減少的空間;三是重大案情的坦白,比如贓款追回等,以換回「自首」減刑基礎上的再減刑。對於外逃貪官的追捕,參與過「中加刑法犯罪理論體系比較研究」的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王桂萍向記者介紹了三種主要方式:一是兩國之間簽訂有引渡條約的,中國可以依照條約的規定請求對方將相關外逃人員予以引渡回國;二是雖沒有引渡條約,但有刑事司法協助協議的,可以按照協議的規定請求對方予以司法協助;三是雙方事先沒有訂立任何法律文件的,使其歸案的方式則不確定,可能強制遣返,可能外逃者自願被遣返,這都屬於行政程序,也可能像高山這樣,經過司法程序回國自首。「但不管哪種情況,外交因素都會起到一定的作用。」王桂萍說。海洋法系的加拿大,和「大陸法系」的中國不同,在引渡問題上奉行人權至上的「條約前置主義」,即只有事先與相關國家訂立了引渡條約,才能向對方請求引渡相關人員。而中國與加拿大並未訂立引渡條約,所以不能直接向加拿大申請引渡外逃人員,造成了中國追捕加拿大外逃貪官的困難;即使在已簽訂了引渡條約的國家裡,只有先確定要引渡的犯罪嫌疑人的具體方位,才能要求當地警方協助逮捕。如此一來,外交方式的「勸返」,已成為追捕外逃貪腐人員的重要方式。「高山便是這樣,前期有關部門一直是在做這方面的工作,因為這樣就避開了他移民身份的問題,通過形勢、政策的力量勸他回國自首。」黃風告訴記者。即便如此,被「勸返」自首的高山,在做出決定前,因妻子的技術移民而取得加拿大永久居留,便憑此一直在與加拿大官方的聆訊審理機構進行博弈。其法律顧問任立三更是表示,幾年來,高山在加拿大的官司從未輸過,即使最終敗訴,高山「也有賴昌星的先例可循,走完加拿大法律程序至少是十幾年以後的事」 。複雜的聆訊自2007年2月20日始,高山在加拿大首次出庭接受拘留審理,在其本人及代表律師的運作下,此後的聆訊過程多次出現起伏轉折。到2008年4月,加拿大移民暨難民部推翻高山對其駁回難民申請的「濫用司法程序」的指控後,聆訊改為閉門形式直到高山自首。為何由公開轉為閉門,加拿大當局的解釋是「技術性問題」的需要。記者根據加拿大媒體對高山案的跟蹤報道進行梳理,加拿大對高山的聆訊主要分為如下階段:2007年2月22日,加拿大移民暨難民局裁判官泰斯萊,在首次聆訊中,決定「有條件釋放」高山,即以高山在北溫哥華市現居住房產抵押30萬加元作為經濟擔保。但就在3月1日的二次聆訊中,加拿大邊境服務局提出拒絕接受高山提交的30萬加元的房產擔保,理由是因為高山提交的「擔保金」可能來自在中國的犯罪活動所得。二次聆訊中,加邊境服務局對高山「擔保金」的拒絕,意味著對其「有條件」釋放的裁決被收回。但高山在加拿大當地的友人達拉·奇比當庭表示願意為高山提供15萬加元的經濟擔保。同時,高山的律師沃爾德曼還為其爭取到了聆訊延期,並認為此前「鬧劇式」的聆訊是有關當局執意遣返高山的「濫用司法程序」行為。編輯 :羅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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