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實證分析
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實證分析
——以辦理輕傷害案件為視角
史焱*
內容摘要:檢察機關在辦理輕傷害案件中應全面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偵監部門和公訴部門可以綜合考量犯罪事實及犯罪嫌疑人情況而予以從寬處理,採取不予逮捕或相對不起訴等措施。本文以昌平院2007年所受理的輕傷害案件為例,說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情況,分析存在的問題及原因,提出應對對建議。
關鍵詞: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 輕傷害案件 從寬處理
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確立了實施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之後,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頒行了《關於在檢察工作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作出部署,要求檢察機關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過程中注重寬與嚴的有機統一,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以濟嚴、嚴以濟寬、寬嚴有度、寬嚴審時。本文以昌平區人民檢察院在辦理輕傷害案件中如何理解適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進行實證調研,分析當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對策,力求正確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實現執法認識的統一,執法標準的規範。
一、 辦理輕傷害案件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情況
根據刑法第234條之規定,輕傷害案件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其輕傷、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事案件。這類案件往往具有因親友、鄰里、同事或同學發生糾紛而引起,犯罪情節輕微,主觀惡性不大,社會危害性不大等從寬情節,在審查辦理該類案件時,檢察機關的偵監部門和公訴部門可以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綜合考量犯罪事實及犯罪嫌疑人情況而予以從寬處理,採取不予逮捕或相對不起訴等措施。現以昌平院2007年所受理的輕傷害案件為例進行分析。
(一)輕傷害案件的從寬情節
2007年度,昌平檢察院共受理輕傷害案件155件175人。在這些案件中,判斷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從寬處理情節主要考慮諸如主體是否未成年人、是否主觀惡性不大、發生故意傷害的原因是否親友同事之間的瑣事糾紛、犯罪情節是否輕微、社會危害性是否不大、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等從輕減輕情節、是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取得被害人諒解等方面。具體情況如下:
1.是否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這些輕傷害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因其犯罪行為造成了被害人輕傷的後果,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
2.是否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偶犯。前述輕傷害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全部系初犯、偶犯,皆因瑣事糾紛一時激憤而打傷他人,無事先預謀,也沒有前科,主觀惡性不大,通過社區矯正回歸社會的可能性較大。
3.主體是否未成年人。一般而言,未成年人因其正處於青春期,情緒不穩定,遇事容易衝動,不計後果,往往會因瑣事而導致故意傷害等犯罪行為發生。在上述輕傷害案件中有12名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為發生時未滿18周歲,為未成年人。
4.是否因親友、鄰里、同學及同事之間的糾紛引發犯罪。上述案件中,有40名被告人是因為家庭、鄰里、同事或同學之間的諸如吵架、吃飯佔座、同事交班、同學相處等瑣事糾紛而一時興起,打傷他人,而這些糾紛中有19名被害人自己也有一定的過錯。
5.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預備、中止、未遂、自首、立功、從犯、協從犯、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等法定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情節。在上述輕傷害案件中,有22人在案發後能夠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經核查構成自首。
6.犯罪嫌疑人是否認罪悔過、向被害人賠禮道歉、積極賠償損失並獲得被害人諒解。在所受理的輕傷害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對所犯罪行表示認罪伏法,具有悔過表現,有82名犯罪嫌疑人於案發後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其中16名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賠償了全部損失。
(二)檢察機關對輕傷害案件的從寬處理
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依法履行批准逮捕、審查起訴等職能,在辦理輕傷害案件過程中,其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表現就是,對具有從寬情節的採取不予批准逮捕、不起訴等措施。在2007年所辦理的輕傷害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採取逮捕強制措施的有105人,佔全部人員的60%;被採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的有70人,佔全部人員的40%(其中,檢察機關不予逮捕而取保候審的有11人,公安機關直接取保候審的有59人);因犯罪情節輕微而被做出相對不起訴決定的有4件5人,案件數和人數所佔比例分別是2.6%和2.9%;向法院提起公訴的151件170人,所佔比例分別為97.4%和97.1%。
(三)法院對輕傷害案件的從寬處理
在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訴後,法院在依法審理過程中,也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具有上述從寬處理情節的輕傷害案件被告人給予從寬處理。具體而言,被判處緩刑的有74人(其中,拘役緩刑的50人,有期徒刑緩刑的24人,逮捕後被判處緩刑的6人);被判處拘役的有8人;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以下的37人(其中,有期徒刑10個月的10人,8個月的7人,6個月的20人);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以上1年6個月以下的有39人(其中,1年6個月的11人,1年3個月的1人,1年的27人);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以上3年以下的有12人(其中,2年6個月的2人, 2年的10人)。從中可知,這些輕傷害案件中被法院判處緩刑的佔全部人數的42.3%,拘役所佔比例為4.6%。
二、 檢察機關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存在的問題
從前述數據可以看出,在輕傷害案件中,檢察機關在逮捕措施、不起訴的適用上,與正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尚有一定差距:在審查批准逮捕階段,對逮捕必要性要件的把握還不夠嚴格,通常對犯罪要件齊備、能夠作出有罪判決的,一般都予以批准逮捕;在審查起訴階段,由於不起訴數量的嚴格控制,僅將極少數犯罪嫌疑人做相對不起訴,未能充分發揮不起訴所具有的分流案件、儘早終結輕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訴訟程序的作用。[①]在提起公訴的案件中有將近50%的被告人由法院判處緩刑和拘役,其中有6名適用逮捕強制措施的被告人被處以緩刑,而這些案件中有一部分是可以適用相對不起訴進行處理的。
三、 檢察機關未能正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原因
(一)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指導作用認識不夠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作為我國基本刑事政策,對刑事司法活動的整個過程都具有指導作用,但實際司法過程中有相當一部分辦案人員認為只要按照法律規定辦案即可,從而忽視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指導,在輕傷害案件的辦理過程中具體就表現為,在審查批准逮捕或審查起訴時未能綜合考量案件情況、全面調查犯罪嫌疑人主觀惡性等相關證據,簡單地一捕了事、一訴了事。
(二)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標準把握不到位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要求司法實踐者在實際工作中堅持法律原則和法律規定的前提下,綜合分析案件和嫌疑人的具體情況來處理案件,但卻並沒有提供詳細標準可供參考,這就對司法人員的素質和辦案水平提出了要求,也就出現少數司法人員不能準確理解法律的精神,難以準確把握寬嚴相濟的執法尺度,寧嚴毋寬,辦案過程中嚴一些,將犯罪嫌疑人逮捕或起訴不會有事,而如果不捕或不訴卻可能遭受諸多質疑。
(三) 案件考核標準及辦案程序對寬嚴區別對待
在實際辦案中,各級院制定了一系列辦案標準並定期進行案件質量考核,而在這些標準考核中更為重視諸如批捕率、起訴率、追捕追訴率等指標,而對不批捕率、不起訴率、撤案率等指標則嚴加控制。從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到批捕部門的批准逮捕到公訴部門的審查起訴活動,都是以批捕率、有罪判決率作為衡量指標,這就極大地限制了不批捕、不起訴等工作的進行。[②]同時,案件辦理程序方面也對「寬」和「嚴」有著二種不同的程序要求,從嚴方面簡單而便利,從寬方面複雜而又嚴格,例如對輕傷害案件提起公訴主訴檢察官審批即可,如有增減事實或犯罪嫌疑人的向處長、主管檢察長彙報亦可,而要適用不起訴則需層級提請檢委會審議,這些程序要求也促使辦案人員在辦案中出現寧重不輕的傾向。
四、 檢察機關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建議
(一)轉變司法觀念,嚴格把握批捕條件開展批捕工作
在司法實踐中,在適用逮捕措施過程中存在著不少誤區,如凡罪必捕、凡捕必訴、凡訴必判等,對此,我們必須轉變司法觀念,在採用強制措施保證刑事訴訟順利進行與保障犯罪嫌疑人人身權益這二個司法目標之間取得平衡。[③]我們應認識到逮捕是在一定時間內完全剝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身自由,它是各項強制措施中最為嚴厲的一種,因此,應該遵照我國刑事訴訟法對其的條件限制,嚴格把握法律規定的三個條件,在採用逮捕強制措施時綜合考慮主體是否未成年人、是否患有嚴重疾病、是否有法定從輕情節、是否過失犯罪、犯罪後的認罪表現等情形,對於不採取逮捕措施不致妨害訴訟順利進行,可捕可不捕的,一律不予逮捕,從而在保證訴訟順利進行的同時有效保障人權、維護司法公正。
(二) 增加輕傷害案件中刑事和解及相對不起訴的採用
具體到輕傷害案件,辦案人員除遵循前述實施辦法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之外,還應增加刑事和解的採用,對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適用相對不起訴。刑事和解是指採用調解方式對刑事案件進行結案,是一種在正式的司法程序以外處理刑事案件的方式。[④]對於輕傷害案件等輕微犯罪案件而言,這種方式可以減少受懲罰者的痛苦,平息被害人的憤怒,化解矛盾,節約後續司法資源。實踐中,執法者應改變執法理念,積極促成雙方當事人和解,讓犯罪嫌疑人認真悔過,向被害人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從而得到被害人的諒解,解決糾紛,化解矛盾。同時,對於那些主觀惡性不大、社會危害較小、具有悔改表現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犯罪嫌疑人適用相對不起訴,從而避免將過多的可不起訴的輕傷害案件訴諸法院,使被告人獲領短期自由刑或緩刑,增加改造罪犯的社會成本。
(三) 制定實施辦法,將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具體化
無論在輕傷害案件還是在其它執法活動中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都需要在司法實踐中將這一政策具體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和執行性,因此,可以嘗試製訂《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實施辦法》等規定,就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貫徹原則、適用範圍、寬與嚴的把握標準、操作程序等進行具體化規制,從而統一執法人員認識、細化政策標準、便於實際工作中運用執行。具體而言,
1.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貫徹應堅持嚴格依法原則、全面把握原則、區別對待原則、促進和諧原則等原則。
2.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適用于于法律監督的全過程,實施辦法可就檢察機關的主要業務部門如職務犯罪案件偵查部門、偵查監督部門、公訴部門、監所檢察部門等部門如何貫徹寬嚴酷相濟刑事政策進行規範。
3.在標準掌握方面,應全面把握寬與嚴兩個方面,在區別對待的同時,注重寬與嚴的有機統一。應做到合理區分嚴重犯罪、一般犯罪和輕微犯罪,區分犯罪情節嚴重、情節一般與情節輕微,區分犯罪後果嚴重與不嚴重,區分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區分主犯、累犯、慣犯與從犯、初犯、偶犯,區分認罪、悔罪與不認罪、無悔過,區分未成年人犯罪、聾啞人或盲人犯罪與一般犯罪,區分犯罪既遂與預備、未遂和中止,區分有無自首、立功等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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