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丨我國引進辯訴交易的可行性


前言

        在現今,中國的司法不斷發展,訴訟地位平等、訴訟權利保障及法律真實等訴訟理念逐漸被現代刑事訴訟所接納,對英美訴訟體制的當事人主義也獲得了部分承認。中國的司法訴訟中的對抗性增強,為辯訴交易制度紮根中國提供了良好的基礎土壤。有理由相信,如果對辯訴交易進行適當的演化和改革,並建立與之相關的機制和制度,那麼它能夠在中國的刑事訴訟中生根發芽,為改善現今司法形勢,促進中國法制化社會建設,推動社會進步作出重大貢獻。因此,上篇文章討論我國引入辯訴交易必要性的同時,也應討論辯訴交易制度在現今的司法環境中能否順利應用。

1實用主義的深入奠定了辯訴交易中國化的思想基礎

        辯訴交易產生的基礎,是美國社會自來奉行的實用主義哲學。實用主義的根本綱領是把確定信念作為出發點,把採取行動當作主要手段,把獲得實際效果當作最高目的。因此,由於辯訴交易能夠提升司法效率,減少刑事積案,就很快的受到司法機關的廣泛青睞,並迅速發展。

        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和社會的發展,在民眾中,實用主義更為深入和普遍,而在這種實用主義哲學觀的指導下,民眾更為理性,也更為務實。辯訴交易在應對我國刑事司法陷入的困境上,能夠起到重要的作用,能夠在犯罪率升高、積案增加的現實局面中打開一條道路,是一種實用的外來制度。對於多數專家學者和一般民眾來說,都不會排斥辯訴交易。實用主義在中國已經深入人心,為我國引入辯訴交易奠定了思想基礎。

2契約文化的發展奠定了辯訴交易中國化的文化基礎

        辯訴交易作為一種「交易」,其內在的基本精神就是雙方的平等自願。而探討為何辯訴交易在美國如此普遍和受到推崇,就要談到美國高度發達的契約自由觀念。美國所崇尚的自願、平等、合意、互利的契約精神,在司法訴訟上結出的豐碩果實就是辯訴交易。辯訴交易在本質上就是控方和辯方就案件的解決所達成的一紙契約,是刑事契約的典型形態。

        在刑事訴訟中,使用辯訴交易,控辯雙方在平等和自願的前提下,根據各自的利益關係進行協商和交易,以達到雙贏的局面。在資源稀缺的當今社會,人們本能的會選擇用最小的開銷解決問題,辯訴交易可以使得刑事訴訟過程中不必要的開銷都被免除。契約文化作為公民平等參與刑事訴訟的文化基礎,使得公民認同檢察官與被告之間辯訴協議的正當性在事實上已經變得可能。因此,契約文化在中國的持續發展為我國引入辯訴交易奠定了文化基礎。

3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的引入奠定了辯訴交易中國化的制度基礎 

        辯訴交易首先在美國得到確立,並在英美法系國家中得到引入和發展,與美國當事人主義的訴訟結構形式具有十分密切的關係。當事人主義的訴訟結構要求當事人對訴訟起到主導作用,同時弱化了法官在訴訟過程中的作用和地位。

        受大陸法系影響較大的我國,基本的訴訟結構仍然是職權主義。但是,從1996 年刑事訴訟法修改開始,到2012年刑事訴訟法的再次修改,刑事訴訟逐漸增加了一些當事人主義的內容。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強調了控辯平等對抗,法官嚴格中立,充分吸收了英美當事人主義的內容,使得法官在審判中的主導地位淡化,控辯雙方之間的對抗色彩加強。這一方面完善和增加了辯護律師在庭前程序中的必要權利,使控辯地位趨向平等,控辯雙方對訴訟的風險意識得到了強化;另一方面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尊重和保障。這些均為我國引入辯訴交易提供了制度基礎。

4刑事和解的司法實踐奠定了辯訴交易中國化的實踐基礎

        刑事和解是在犯罪發生後,通過調停人的協調使受害人和加害人通過協商,以達成經濟賠償和解協議來解決刑事糾紛,由司法機關予以認可並作為對加害人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等刑罰的依據。刑事和解雖然沒有法律形式的確認,在我國卻已經進行了一定程度的使用。正因為刑事和解與辯訴交易在法律精神的追求上是一致的,因此可將刑事和解的應用作為辯訴交易制度引入的先行,刑事和解的司法實踐奠定了辯訴交易制度的實踐基礎。

        在我國,對於刑事和解這種調解結案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中進行了明確的指導。要強化訴訟調解,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加大通過調解方式解決糾紛的比重,引導當事人在自願互讓的基礎上達成協議,減少當事人之間的對抗。目前刑事和解的運行模式中,加害方—被害方自行和解、司法和解、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與辯訴交易最為相似的即是司法和解,它是由公安機關進行調解,使被害人和加害人達成一致,從而不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責任。應用這一制度最多的是交通肇事等過失犯罪案件,在這類案件中,如果檢察機關按照司法程序行使訴訟職權,可能會影響訴訟雙方的社會關係,不能有效的解決矛盾糾紛,而通過和解達成的一致,避免了司法流程以及社會關係的不和諧,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因此,成熟的刑事和解司法實踐,有利於未來辯訴交易制度在我國法治土壤中生根發芽。刑事訴訟法在第五編特別程序中單獨列出一章來規定刑事和解,即「第二章 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可以說,我國目前刑事和解的司法實踐為辯訴交易奠定了實踐基礎。在英美法律體系下的辯訴交易,其主體是控辯雙方,而根據我國的法律制度,應當作進一步的修改,將被害人也納入到辯訴交易的主體之中。這樣,引入的辯訴交易就與現行的刑事和解有了更多的相似之處,在主體上都包括了加害人和被害人,同時控方在和解過程中都擔當著重要的角色;在內容上,控方基於被告人的有罪答辯,對其從輕、減輕或免除刑事處罰;在結果上,控辯雙方實現了雙贏,同時被害人的權利也得到有效保障。

作者:周鐵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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