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法律職業共同體(新論·聚焦法治中國)

徐顯明《 人民日報 》( 2014年09月23日   05 版)沒有法律職業共同體,就沒有成熟的法治。反之,法治的不成熟,也難有發達的法律職業共同體。法治與法律職業共同體應是共生共伴同長同成的關係以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學教授以及職業立法者、社會法律服務者等組成的法律職業共同體,是隨著經濟社會的歷史性進步,在法治成為社會主要治理方式時逐步形成的,表明了法律人的團結與協作,也因此受到社會尊崇。沒有法律職業共同體,就沒有成熟的法治。反之,法治的不成熟,也難有發達的法律職業共同體。法治與法律職業共同體應是共生共伴同長同成的關係。就我國而言,隨著良法體系的完備、法律得到一體遵行、法學教育形成規模,以及法治成為社會共同的生活方式,我們迫切需要一個相對獨立的、規模龐大的群體專門從事法律職業。法官、檢察官、律師等職業,內容各不相同,職業活動甚至是對立的、衝突的,為什麼把他們稱為共同體?原因首先在於他們是知識共同體。這一群體都受過法學教育的訓練,具有相同的知識結構,具有相同的思維和相同的法言法語,恪守共同的公正標準。其次,他們又是價值共同體。無論是法治實踐中的何種角色,他們都把法律等同為正義,把司法的過程理解為實現公平正義的藝術,把實現公平正義作為共同的追求。他們間的爭執、對立,不是為了遠離公正,而是為了向對方表明自己更接近公正。公正是他們的共同修養、共同境界。正是為了實現公正才將司法分成了若干鏈條,也正是公正又最終將斷開的鏈條銜接起來。他們是公正鏈條上的獨立的環,但任何一環都無法獨立實現公正,只有用公正這根線再將他們串在一起,公正才有可能實現。中國是世界上較早產生法律職業的國家之一。漢時設「律博士」職,其職責即是研修法律。晉時鄭玄、馬融終生從事律條解釋,他們創建了中國特色的法學——律學。晉後的中國歷代都有專門的法律註疏者,也有專門的法律司主者,但他們卻無法組成法律職業共同體,原因即在於,他們只是一種附於其他主體的工具。隨著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目標的確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我們迫切需要培育與法治中國建設目標相適應的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職業共同體,包括職業的立法者、職業的執法者、職業的司法者、職業律師、職業的法學教育與研究工作者,等等。建設好這個共同體,需要確立「法治一體化」的理念與制度,比如一體化的法學教育,一體化的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一體化的職業培訓,一體化的價值追求,等等。尤其重要的是,要有一體化的職業倫理要求,對於法官、檢察官、律師而言更是如此。三者要以相同的倫理底線共約,如果允許三類職業有三類道德水準,其結果一定是低水準的道德把高水準的道德拉低,最後使高的向低的屈服。只有三者水準相同時,三者的道德才能共守共進。此外,在實踐中還應該確立一體化的人事制度和一體化的獎懲制度。只要出現與職業要求不合的行為,就應視為司法不公、司法腐敗,就應予以懲戒。這兩項制度也是法律職業共同體形成與否的制度標準。以上關於「法治一體化」的設想,是法律職業共同體形成和發展的制度性保障,也是法治走向成熟的制度性條件。(作者為教育部法學教育指導委員會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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