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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公然辱國後,全國人大作出罕見舉動

香港「辱國議員」游蕙禎、梁頌恆

11月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舉行第三次全體會議。

這次會議有項議程引起了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的注意: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張榮順作了關於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草案的說明,介紹該條款立法含義和所包含的法律原則。

這第一百零四條的內容是: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這一舉動已被眾多媒體解讀為:人大罕見的「主動釋法」。這也是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中國以來,全國人大第五次對香港基本法做出解釋。

兩名香港議員引發的公憤

不少媒體直言,全國人大上述舉動,與最近鬧到滿城風雨、引發全球華人憤怒的「辱國議員」宣誓風波相關。

10月12日,候任議員梁頌恆及游蕙禎在立法會宣誓時,公然打出港獨標語,還在宣誓時將China(中國)讀成當年日軍侵華時所用的辱華字眼。

此舉引發香港特區政府和多數市民十分不滿。

10月18日,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梁君彥裁定,包括梁頌恆、游蕙禎在內的5名在立法會宣誓時「辱國」的立法會議員宣誓無效,但准許五人重新宣誓。據《環球時報》報道,不少香港團體和個人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複核,要求宣布取消游、梁等人議員資格。特首和港府律政司緊急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複核,要求禁止梁、游等人再宣誓。

本月1日早上,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梁振英指出,兩名候任議員宣誓時和宣誓後的言行引起極壞的影響。他說,不排除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來處理宣誓問題。此次人大主動釋法,不少媒體稱「眾望所歸」。

《人民日報》還發布了相關的評論文章直言,當前,香港社會對宣誓規定的理解存在爭議,立法會的正常運作因「宣誓事件」受到極大幹擾。問題的核心是,凡分裂國家、推行「港獨」的人,直接違反憲法、基本法和香港有關法律,沒有資格參選和擔任基本法規定的公職。全國人大常委會適時對基本法第104條作出解釋,一錘定音,亮明法律的紅線,對遏制「港獨」、維護憲法和基本法的權威、維護香港的法治和社會政治穩定,具有十分重要和深遠的意義。

什麼是人大釋法?

《人民日報》對人大釋法是這麼解釋的:

全國人大行使「解釋法律權」,對地方因為法律知識不足和其他特別原因(紛爭、訴訟不清)而進行定調。因為香港的司法獨立,是按照基本法由中央授權,香港法院解釋基本法的權力也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

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是這麼規定的:

換句話說,涉及到國家主權和中央和特區關係等政治權力的重大問題上,香港法院對於有關案件的終審判決前必須提請人大常委會對於有關條款進行解釋,以解釋作為準則。

那接下來的問題就是,什麼情況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

不妨再來翻翻法條,《立法法》第四十五條說,法律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

前四次釋法是什麼情況?

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搜尋資料發現,此次釋法是香港回歸後全國人大第五次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進行解釋。此前,1999年6月、2004年4月、2005年4月以及2011年8月,針對香港這一「小憲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曾4次釋法。

但背景和內容各不相同。

1999年6月第一次釋法,聚焦香港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在港居留權問題。

當年5月20日,時任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董建華向國務院提交報告稱,香港特區終審法院當年1月29日就「香港居民在內地所生子女的居留權案件」所作的判決,擴大了香港居民在內地所生子女獲得香港居留權的範圍,並認為這些子女無須經內地有關機關批准,即可進入香港特區定居,這一判決內容與香港特區政府對基本法有關條款的理解不同,請求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有關條款作出解釋。

2004年4月人大主動釋法,聚焦行政長官產生辦法與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從時任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的話中我們可窺得當時釋法的背景,「近一個時期以來,香港社會圍繞政治體制發展問題展開了討論,在討論中對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有關規定存在著不同的理解,影響到特區政府有關工作的進行。」

說白了,香港政改問題在當時引人關注,自2003年7月以來,在香港政制討論爭論不斷當中,有一種聲音要把這場政制發展的討論扭向偏離於基本法的方向。在這樣的情況下,全國人大常委會不得不作出這次解釋。時任全國人大法工委副主任李飛在接受央視採訪時說,「可以說不到萬不得已,人大不會出手。」

第二次釋法後僅隔1年,人大第三次釋法,聚焦行政長官的缺位與產生。當時的起因是董建華辭職,引發香港社會內部關於行政長官任期問題的爭論。

距離最近的一次釋法,是在2011年8月,起因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在審理一起與剛果民主共和國有關的案件時,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是否應適用中央人民政府決定採取的國家豁免規則或政策的問題。

解釋有什麼效力?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已經啟動法律解釋程序,將對香港基本法第104條作出權威性解釋。

據香港大公網消息,在全國人大即將釋法的消息傳出後,梁頌恆、游蕙禎見記者後仍毫無悔意,在臉書上寫明「開戰了」的梁頌恆還揚言,他們會支持所有針對釋法的行動,以「有原則、無底線」的方式行動,不排除任何方式的抗爭。

2004年4月,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上講話時說,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一部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具有凌駕於特區法律之上的地位,也就是說,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構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觸。「需要指出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對基本法有關規定作出的法律解釋,與基本法具有同等的效力,各方面都必須遵守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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