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的「剩男剩女」

    古人認為,「男有室女有家」後,社會才能更加穩定。因此,為了盡量減少「剩男剩女」,很多朝代都採取了相關措施。

    在中國古代,男女結婚大多是遵從「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結婚沒有媒人是不成的,即便真是私下定情,也得請個形式上的媒人來說親,叫「采媒」。這種媒人屬私媒。而在古代還有一種官媒,就是官府負責解決「剩男」婚姻配偶的專職人員。

    官媒通過強制手段指定某女嫁某男、某男娶某女,實是一種分配婚姻,純是「拉女配」。《晉書·武帝紀》載,司馬炎在泰始九年冬十月詔令,「制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長吏配之。」意思是說,女孩子到17歲,如果父母不將閨女嫁出去,地方官府就要給她找老公,逼其出嫁。

    官媒在先秦時代就存在,一直到清代都設有「官媒」。當時有大量「剩男」被發配到新疆,為了邊疆的穩定,後繼有人,曾設了不少官媒。

    到了南北朝時,為解決人口出生和男子婚配問題,還出現了如果女孩適齡不及時出嫁,家裡人都要跟著坐牢的規定,這就是《宋書·周朗傳》中說的 ,「女 子十五不嫁,家人坐之。」

    提倡寡婦再婚,也是古代解決單身男子配偶的一個手段。

    我國古代民間有「好女不嫁二夫」一說,講究從一而終。在此影響下,讓寡婦再嫁在古代還是有難度的。為了使適婚男女比例平衡,在男多女少的地方,不論是民間,還是官府,對寡婦再嫁都持積極的支持態度。

    為此,不少朝代在提倡寡婦再嫁的同時,也設置了再嫁的程序,強行讓寡婦嫁人,如《唐律·戶婚》之「夫喪守志」規定,丈夫去世後,如果妻子志願守志不嫁人,別人是不能強行的,但祖父母、父母例外,可以讓她強行嫁出去,即所謂「奪而嫁之」。

    當某種非正常婚姻行為被更多人接受後,就會慢慢演變成一種社會婚俗。在古代北方少數民族中,便不以娶寡為恥。

    可以說,古代為單身男女的婚配想盡了法子,這對解決「剩男剩女」問題是有效的。

    (倪方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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