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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毒品分兩批寄出第一批到貨就被抓,第二批寄出後是既遂還是未遂?

首次販毒被抓再次無法接貨的犯罪停止形態認定
——天津高院裁定劉德強等販賣毒品案

作者: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周智勇 錢 岩

來源:人民法院報 2018.5.17

    裁判要旨

    向上家約購的毒品分兩次發送,第一次接貨後販賣中被抓,第二次毒品寄出卻無法接收。販賣毒品的犯罪停止形態,應當根據犯罪構成特徵,遵循停止形態理論,秉持寬嚴相濟政策,具體加以認定。

    

案情

    2016年8月,被告人劉德強向四川上家約購毒品2公斤,指使被告人聞岩接貨後向李勝利(另案處理)販賣。同年9月5日,劉德強通知聞毒品分兩次郵寄至津。當日14時,聞與被告人劉德剛、被告人初立國抵達交易地點,由聞具體指揮,劉德剛接收毒品,初出面銷售。該三人在初與李交易時同時被抓,當場查獲甲基苯丙胺984.2克。同年9月20日劉德強歸案。9月29日,公安機關查獲另一毒品包裹,內有甲基苯丙胺932.7321克。

    

裁判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劉德強、聞岩、初立國、劉德剛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劉德強系主犯、累犯與毒品再犯,販賣甲基苯丙胺1900餘克,考慮部分犯罪未遂,可判處死刑不立即執行。聞系主犯、累犯、毒品再犯,劉德剛系從犯、累犯,初系從犯、初犯,三人均如實供述,應綜合情節依法處罰。判決被告人劉德強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被告人聞岩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被告人初立國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劉德剛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

    一審宣判後,劉德強以僅預謀販賣為由提出上訴。初立國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劉德強指揮聞等接貨、銷售,是主犯,應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劉等在第一次接貨後販賣中被抓,無法接收第二次寄出的毒品,但以販賣為目的完成購買,上家也已發貨,販賣毒品罪既遂。初系從犯、初犯的情節一審已充分考慮。聞岩、劉德剛如實供述,可酌情從輕處罰。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的評議焦點是,劉等被抓後無法接收上家第二次寄出的毒品,此時犯罪停止形態如何認定。

    一種觀點認為應認定未遂。第二次毒品郵寄後劉等已被控制無法接收,屬意志外原因不能得逞。

    另一種觀點認為應認定既遂。劉等約購毒品並付款,兩次郵寄均基於此行為,不應產生既、未遂兩種形態。

    筆者同意後一種觀點,理由如下:

    1.販賣毒品罪是短縮的二行為犯,目的要素「溢出」犯罪構成,既遂不受最終目的實現與否的影響

    短縮的二行為犯,是指實施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後,尚需實施其他行為才能實現犯罪目的的犯罪。其由兩種行為截短濃縮而成,第一行為本身是客觀要件,第二行為目的是主觀要件,後者無對應的客觀事實,溢出犯罪構成。根據「既遂成立構成要件說」,在停止形態認定上,短縮的二行為犯以第一行為完成與結果發生為既遂標準,第二行為目的能否實現以及第二行為本身是否實施,既不決定犯罪成立,也不影響既遂認定。

    販毒為賣而買,行為人常具備「購買」目的一與「販賣」目的二,需實施「進貨」第一行為與「脫售」第二行為。然而在立法上,毒品犯罪須嚴格界定。《關於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毒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將販賣毒品定義為,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銷售或者以販賣為目的而非法收買的行為。即刑事法意義上,販賣毒品罪是短縮的二行為犯,該當犯罪構成只須具備目的一與目的二,且已實施第一行為,並不要求存在與目的二對應的第二行為。因此,行為人以販賣為目的出資購毒,販賣毒品罪就已既遂。

    第二次毒品寄出後劉等已無法接收。但是此前,其與上家就毒品種類、質量、數量、價格及發貨方式、時間地點等重要事項達成一致,上家也如約發貨,為賣而買的第一行為已然實施,販賣牟利的目的二正在貫徹。販賣毒品罪構成要件充足,犯罪已經既遂。

    2.同一故意下購毒、人為分兩次郵寄,販毒行為構成典型徐行犯,既、未遂無法並存

    徐行犯,是行為人基於一個犯意,連續實施數個無獨立意義的舉動,總和構成一個行為,觸犯一個罪名的犯罪形態,是實質上的一罪。而在一罪中,既、未遂既不能並存也無法轉化,行為一旦止於某種形態,便一直保持為該種形態,並始終排斥其他。

    劉等基於同一販毒故意,朝特定上家購買,向約定下家出售,本可一次完成,卻為減小目標、逃避打擊,人為約定分包發貨、預謀間隔接收。因而形成形式上的第一、第二次寄出。但是,兩次郵寄並無獨立出處,均源自同一購買;兩次接貨也無獨立意義,聚合成同一販賣,並共同觸犯同一罪名。因此本質上,劉等實施並故意分割的行為是典型的徐行犯。為此,不可能出現既、未遂並存局面。販賣行為理應整體既遂、全案既遂。

    3.販賣毒品罪是源頭犯罪,應當放寬既遂認定標準,從嚴懲治

    毒品犯罪隱蔽性強,實踐中真正抓到現行、符合典型形態的相對較少。禁毒工作關係國家安危、人民福祉,法院鬚髮揮審判職能,放寬裁量標準,準確把握政策,真正做到「重重」。對於販賣等源頭犯罪應當降低門檻,在從嚴懲治中實現精準打擊。

    劉等第一次取貨後被抓,第二次毒品寄出時無法接貨,未能得牟利之逞。但是,購毒業已完成,運輸正在進行,管制制度遭到破壞,社會危機向消費終端步步逼近……相比著手後即被發現、阻卻的未遂,本案距離目標更近、危害後果更大。從嚴厲打擊犯罪、嚴肅整飭社風、嚴格管制毒品的刑事政策出發、從打早打小、除惡務盡的功利預防考慮,亦應認定既遂。

    本案案號:(2017)津01刑初29號,(2017)津刑終86號

   

悄悄法律人

ID:qiaoqiao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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