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要件(主觀構成要件)
06-01
責任要件(主觀構成要件)
一、故意和過失的認識因素判斷(一)故意1.要求行為人認識到所有符合違法要素的事實本身(行為+對象+結果+身份+不存在違法阻卻事實),不要求違法性認識。①行為:有的犯罪要求行為人認識到時間、地點、方式,如,非法捕撈水產品罪。②對象:要求行為人認識到對象的存在。(是——直接故意;可能是——間接故意)
③結果:認識到可能導致構成要件意義上的結果。如,故意殺人,要求認識到人死亡的結果,不要求認識到重傷的結果。④身份:認識到特定的身份。如,沒有認識到自己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實施貪污行為的,不構成貪污罪,構成職務侵占罪。⑤不存在違法阻卻事實。行為人認為存在違法阻卻事實,是假想防衛、假想避險,永遠不成立故意犯罪。2.判斷: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規範的構成要件要素:①淫穢物品:認識到內容、認識到被禁止,不要求認識到叫「淫穢物品」。②財物是他人佔有:認識到導致財物被他人佔有的事實。如,由於違章停車(事實),交警隊把車扣押,或辦理了託運手續後(事實),行李由郵政公司佔有,行為人違背佔有者的意志,把東西搬回去,成立盜竊罪。
③不作為犯中的作為義務:認識到導致他負有義務的事實。如,甲帶鄰居的小孩去坐碰碰車,自己和友人聊天,過一會聽人喊:「你帶的小孩掉水裡去了」,甲心想「又不是我的小孩」,不去救,小孩被淹死,甲認識到所有事實,成立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甲帶鄰居的小孩去坐碰碰車,自己和友人聊天,過一會聽人喊:「有小孩掉水裡去了」,甲心想「肯定不是我帶的那個」,不去救,小孩被淹死。甲應當認識而沒有認識到,成立不作為的過失致人死亡罪。(二)過失對同一違法事實,如果過失的情形構成犯罪,則故意的情形一定構成犯罪。√ (如,過失致人死亡構成犯罪,故意殺人構成犯罪;失火構成犯罪,放火構成犯罪。)對同一違法事實,如果故意的情形構成犯罪,則過失的情形一定構成犯罪。× (過失的情形是否構成犯罪取決於刑法明文規定。如,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故意),過失販賣淫穢物品,不構成犯罪。)疏忽大意的過失:應當認識到所有符合違法要素的事實本身(行為、對象、結果、身份、不存在違法阻卻事實)。
二、直接故意、間接故意;過於自信的過失、疏忽大意的過失、意外事件的區別
(一)意外事件:必須有情節證明是不可預見的。如,人際罕至。(二)直接故意:認識到,必然或可能導致,追求結果發生。(三)疏忽大意的過失:應當認識到,沒有認識到,反對結果發生。(四)間接故意:認識到,可能導致,為追求其他結果,對導致的這個結果持無所謂態度。(五)過於自信的過失:認識到,可能導致,憑藉條件一般不會發生,反對結果發生。(題目中一定有一個細節表明行為人是反對結果發生的。)如,甲想殺死妻子,在妻子麵條中放「毒鼠強」,看見其子在妻子碗里挑麵條吃,甲不做任何表示,其妻與其子均中毒死亡。甲對妻子的死亡是直接故意,對其子的死亡是間接故意。甲想殺死妻子,在妻子的麵條中放「毒鼠強」,甲為防止其子吃面中毒,將其子送到幼兒園,並囑咐其子等他來接。不料妻子提前下班後將其子接回,並與其子一起吃面,
妻子與其子均中毒死亡。甲對妻子的死亡是直接故意,對其子的死亡是過於自信的過失。三、事實認識錯誤(故意認定中的特殊問題)前提:客觀上有違法事實,行為人有故意(只不過兩者沒有完全一致)(一)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同一構成要件內的事實認識錯誤):客觀違法事實和主觀認識不一致,但二者觸犯同一罪名。1、二種學說:A、法定符合說: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只要在犯罪構成範圍內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犯罪既遂。(通說)B、具體符合說: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具體地相一致時,才成立故意犯罪既遂。①對象錯誤。把人認錯了。
如,甲想殺乙,以為丙是乙,開槍把丙打死。分析:一個行為、一個對象、一個結果、一個法益→永遠只成立一個罪按A:客觀上有殺人行為,主觀上有殺人故意,不管殺誰,只要是人,直接認定故意殺人罪既遂。按B:客觀上有殺人行為,主觀上追求這個人死亡,在這個人死亡的範圍之內甲是直接故意,直接認定故意殺人罪既遂。結論:在對象認識錯誤的情形,按照兩種學說都成立故意犯罪既遂。②打擊錯誤(方法錯誤)。人沒有認錯,但導致另外的結果。如,甲舉槍射擊乙,子彈穿過乙的心臟,打中了路過的丙,乙、丙都死亡。分析:一個行為、兩個對象、兩個結果、侵犯兩個法益→永遠成立兩個罪,但是是一個行為,按照想像競合犯,擇一重罪處罰。按A:對乙,客觀上有殺人行為,主觀上有殺人故意,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對丙,客觀上有殺人行為,主觀上認識到可能導致丙死亡,放任這種結果發生,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最終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和故意殺人罪既遂的想像競合犯。按B:對乙,客觀上有殺人行為,主觀上有殺人故意,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對丙,客觀上有殺人行為,主觀上應當認識會導致丙死亡而沒有認識到,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最終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和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想像競合犯。結論:在打擊錯誤的情形,按照法定符合說,成立故意犯罪和故意犯罪的想像競合犯;按照具體符合說成立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的想像競合犯。
注意:當一個犯罪規定有多種對象、多種行為方式時,對多種對象、多種行為方式之間發生錯誤,按照對象錯誤的原則處理,不影響故意犯罪的成立,客觀上是什麼就定什麼。如,甲想拐賣婦女乙,但事實上乙是兒童,由於婦女和兒童都是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對象,甲實際拐賣的是兒童,成立拐賣兒童罪既遂。甲想盜竊槍支,但事實上盜竊的是彈藥,由於槍支和彈藥都是盜竊槍支、彈藥罪的對象,甲實際盜竊的是彈藥,成立盜竊彈藥罪既遂。2、因果關係錯誤:有實行行為、有實害結果,二者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但因果關係發展的進程和行為人之前預想的不一樣。注意:所有因果關係錯誤的情形,不影響故意犯罪的判斷,直接認定為一個故意犯罪既遂。(1)狹義的因果關係錯誤:如,甲想把乙推到井裡淹死,結果井裡沒水,乙被摔死。甲成立故意殺人既遂。(2)事前故意:如,甲以殺人故意對乙實施打擊,以為乙死了,為了毀屍滅跡,甲將乙拋下山崖,事後證明,乙是摔死的。四種觀點:A.行為人的第一個行為成立故意殺人未遂,第二個行為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其中有人認為成立想像競合犯,有人主張數罪併罰。合理之處:看到兩個行為。不合理之處:結論混繆,因為行為人以殺人的故意殺害了所要殺害的人,卻成立故意殺人未遂。
B.整個案件是一個犯罪行為,成立故意殺人既遂。合理之處:結論合理;不合理之處:有扭曲案件事實的嫌疑,因為本身是兩個行為。C.如果在實施第二個行為時,行為人對死亡結果持間接故意,則整體上成立一個故意殺人既遂;如果在實施第二個行為時,行為人相信死亡結果已經發生,則成立故意殺人未遂與過失致人死亡罪。不合理之處:行為的客觀事實完全相同,只因行為人是否誤信結果發生,來決定是否將行為分割為兩個行為,缺乏理由。D.行為人實施第一個殺人行為之後,介入了第二個毀屍滅跡行為,最終這個行為引起被害人死亡。第二個行為的介入具有通常性,因果關係不中斷,仍應肯定第一個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只是因果關係發展的進程與行為人之前預想的不一樣,但是因果關係錯誤不影響故意犯罪的成立,故應認定為故意殺人既遂。
(通說)(3)犯罪構成的提前實現:甲想殺身材高大的乙,準備使乙吃安眠藥熟睡後將其勒死,但未待實施勒殺行為,乙因吃了甲投放的安眠藥死亡。標準:行為人實施的第一個行為能不能判斷為犯罪的實行行為。實行行為:故意犯罪既遂。如,甲準備將乙的電視劇搬至院牆外毀壞,但剛拿起電視機時,電視機從手中滑落而摔壞。甲成立故意毀壞財物罪。甲把電視機抱起來時,是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實行行為。預備行為:故意犯罪預備與過失犯罪的想像競合犯。如,甲想殺死乙,準備有毒咖啡打算等乙回家後給乙喝,在乙回家前,甲去超市購物。甲走後不久,乙提前回家喝了咖啡而死亡。甲成立故意殺人罪預備與過失致人死
亡的想像競合犯。(二)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不同構成要件內的事實認識錯誤):客觀違法事實和主觀認識不一致,二者分別觸犯不同罪名。標準:客觀違法事實和主觀認識沒有重合內容時,永遠不成立故意犯罪;客觀違法事實和主觀認識有重合內容時,在重合的範圍內成立故意犯罪。[法定符合說]1、沒有重合的內容:永遠不成立故意犯罪,對客觀事實有過失的,可以成立過失犯罪。如,甲拿出頭痛粉對乙說是毒品,讓乙拿去賣,乙賣了15000 元,與甲分贓後被抓獲。甲構成詐騙罪(間接正犯)。乙客觀上實施了詐騙行為,但乙主觀上是販賣毒品的故意,販賣毒品罪與詐騙罪之間無重合內容,乙不構成故意犯罪。客觀上有詐騙的行為,但乙沒有認識到詐騙的事實,不成立詐騙罪;乙應當認識到可能不是毒品而沒有認識到,是過失詐騙,但法律上沒有規定過失詐騙構成犯罪,所以乙不構成詐騙罪。乙主觀上是販賣毒品的故意,客觀上沒有販賣毒品的行為,乙不構成販賣毒品罪。所以乙無罪。甲以為箱子里裝的是毒品而將其藏在家裡,但事後證明箱子里裝的全是假幣。甲客觀上實施了持有假幣的行為,但甲主觀上是持有毒品的故意。持有假幣罪和持有毒品罪之間無重合內容,甲不構成故意犯罪。客觀上持有假幣,但甲沒有認識到,甲不構成持有假幣罪。主觀上想持有毒品,客觀上沒有毒品,甲不構成持有毒品罪。甲無罪。甲男與乙女同謀,將乙女介紹給丁成婚,為取得丁信任,甲找到丁的鄰居丙,對丙稱「把拐賣的婦女乙賣給丁,我給你1 萬元」,丙同意,最終賣得10 萬元,甲、乙拿到錢後逃跑。甲和乙構成詐騙罪。丁不構成收買被拐賣婦女罪,因為根本沒有被拐賣婦女,丁無罪。丙客觀上實施了詐騙行為,但主觀上是拐賣婦女的故意,詐騙罪與拐賣婦女罪之間無重合內容,丙不構成故意犯罪。客觀上有詐騙的行為,但乙沒有認識到詐騙的事實,丙不構成詐騙罪;丙主觀上想拐賣婦女,但客觀上沒有拐賣婦女,丙不構成拐賣婦女罪。丙無罪。2、有重合的內容(1)主觀上想犯輕罪,客觀上卻觸犯重罪,如果客觀事實在法律評價上符合輕罪的構成要件,按照輕罪的故意犯罪既遂處理。(對重罪事實有過失的,可以成立過失犯罪)如,甲乘坐火車時,誤以為座位上的提包是他人的遺忘物,甲下車時,將提包拿走(內有現金1 萬元)。但實際上提包為當時座位下的乙所有。甲客觀上實施了盜竊行為,主觀上是侵占罪的故意。兩個罪在侵占罪的範圍內重合,甲成立侵占罪。甲想盜竊普通財物,打開一看發現是一把手槍。甲客觀上實施了盜竊槍支的行為,主觀上是盜竊罪的故意。兩個罪在盜竊罪的範圍內重合,甲成立盜竊罪。甲從樹林里經過,發現草地上躺著個女的,一摸脈搏沒有跳動,以為是個屍體,實施了姦淫行為,但其實女的沒死。甲客觀上實施了強姦行為,主觀上沒有強姦的故意,甲不構成強姦罪;主觀上是侮辱屍體罪的故意,由於強姦的行為符合侮辱屍體罪的構成要件,甲成立侮辱屍體罪。(2)主觀上想犯重罪,客觀上卻觸犯輕罪①有重罪的實行行為,並有導致重罪結果的危險,成立重罪未遂和輕罪既遂,按照想像競合犯,擇一重罪處罰。如,甲欲射殺乙,但因沒有瞄準,將乙身邊的文物打壞。甲有殺人的實行行為,有導致人死亡的危險,甲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甲的行為客觀上導致了文物毀損的結果,主觀上甲存在過失,成立過失毀損文物罪。按照想像競合犯,擇一重罪處罰。甲見警察乙在打瞌睡,出於盜竊槍支的故意把乙的包拿走,打開一看裡面沒槍只有3000塊錢。甲主觀上想盜竊槍支,客觀上有盜竊到槍支的危險,甲成立盜竊槍支罪未遂;甲客觀上盜竊了普通財物,盜竊槍支的故意可以評價為盜竊財物的故意,成立盜竊罪。按照想像競合犯,擇一重罪處罰。②沒有重罪的實行行為,也沒有導致重罪的危險,只成立輕罪既遂。如,甲欲射殺乙,看到一個黑影以為是乙,但因沒有瞄準,將黑影旁邊的文物打壞,事後證明那不是乙,是一隻狗。由於甲沒有殺人的實行行為,也沒有導致人死亡的危險,不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甲的行為客觀上導致了文物毀損的結果,主觀上甲存在過失,只成立過失毀損文物罪。甲以為乙是警察,以為乙的包里有槍,出於盜竊槍支的故意,趁乙打瞌睡,把乙的包拿走,打開一看裡面沒槍只有3000 塊錢,乙其實不是警察是個農民。由於甲沒有盜竊槍支的實行行為,也沒有盜竊到槍支的危險,不成立盜竊槍支罪未遂;甲客觀上盜竊了普通財物,甲盜竊槍支的故意可以評價為盜竊財物的故意,只成立盜竊罪。著作權歸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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