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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致死人命,責任如何分擔?

2016-09-21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



兩人喝了兩斤半白酒,一人回家後死亡


2015年1月29日下午4時左右,菏澤的張某邀請李某到李某單位附近一家飯店就餐。席間,兩人一共要了三瓶49度的白酒,兩斤半白酒下肚,兩人就已是酊酩大醉,此時已是晚上7點10分。在家人的幫助下,張某被接回了家。此時,李某正低頭坐在餐館的地上,餐館老闆聯繫了李某的家人之後,李某也被家人接走。


然而,李某被接回家後不久就開始出現鼻子往外翻白沫,嘴亦泛白沫,呼吸減弱的癥狀。李某父親看到兒子這種情況後急忙去找到村醫幫忙,但等他趕回家後,卻發現兒子李某已經沒有了呼吸。


本是應邀吃飯,結果搭上了一條性命,這讓李某的家人十分難過,他們認為在李某嚴重醉酒狀態下,作為同桌飲酒人張某沒有及時聯繫將其送交家人或送醫院救治,延誤了對李某的救治時間,最終導致李某死亡,因此,張某應該承擔責任,給以相應賠償。


最終,經法院審理認為,李某與張某就餐期間過量飲酒,且酒後未得到及時救治,導致李某死亡。本案中李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過量飲酒可能產生的危險後果,因此對其死亡後果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同席人張某在飲酒過程中未阻止李某過量飲酒,未盡到善良管理人應有的謹慎義務,對李某的死亡應承擔次要責任(20%)。最終,法院判決張某賠償李某家人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共計124180.6元。




男子醉酒後,騎車撞上電線杆當場死亡


2014年4月29日晚7時許,吳某應朋友之邀到一家飯店喝酒。當時,和吳某一起飲酒的有趙某和其他人。當晚11時許,飯場結束,各自回家。然而,此時已是醉酒狀態的吳某卻發動了摩托車,準備駕駛摩托車回家。在回家的路上,吳某駕駛摩托車撞上了路邊的電線杆,當場死亡。後經鑒定,吳某的血液酒精含量為225.8mg/100ml,屬於嚴重醉酒狀態。事發之後,吳某的家人也將趙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趙某賠償相應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朋友之間在一起吃飯、飲酒屬於正常的人際交往,席間即便敬酒也屬善意。死者吳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自身的酒量有正確的考量,應當認識到過量飲酒會導致身體的損害。


其不加控制超量飲酒,且酒後又駕駛摩托車上路,應對造成其死亡的事實負主要責任(酌定80%)。作為共同飲酒人的趙某,在吳某飲酒超量時應注意勸阻、保護,防止醉酒結果的出現;在酒席散場、吳某已醉酒的情況下,應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防範措施,護送其回家或通知其家人,以防止傷及人身安全的情況發生。


然而,趙某明知吳某已醉酒,仍放任其自行駕駛摩托車回家,未採取有效防範措施、未盡到安全保障和扶助義務,造成死亡結果的發生,對吳某的死亡應負次要責任(酌定20%)。最終,法院判決趙某賠償吳某家人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喪葬費、精神撫慰金共計人民幣140373.20元。


喝酒一定要適度

千萬不要酗酒!

勸酒時也應適度

多少隨意情才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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