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清代滿族婦女史研究的若干思考

  二、清代滿族婦女史與八旗制度緊密相關

  許多研究者將清代旗人婦女生活與婚姻視為一種「習俗」,是不準確的。事實上,八旗制度對旗人的控制,事無巨細地滲入到旗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旗人的婚姻上也有明顯的表現,上至天潢貴胄,下至世代服役的家奴,婚喪嫁娶都被籠罩在八旗制度這一張大網之下,並由此形成了清代旗人特有的婚姻乃至生活方式,甚至也影響到了旗人對於婦女的各種觀念。這種獨特的方式和觀念,又反過來為滿洲這一族群刻上了深深的烙印,成為滿族區別於其他民族的重要特徵之一。所以,對社會、生活乃至風俗的研究,都是離不開特定時代的特定製度的。

  努爾哈赤創建八旗,「以旗統人,即以旗統兵」成為這一制度最基本的職能和特徵。屬人不僅指能夠出征作戰的男丁,也包括旗下的婦女,尤其是未婚婦女。天聰九年(1635)詔令:「凡章京及章京兄弟、諸貝勒下人、專達、巴雅喇、芬得撥什庫等之女子、寡婦,須赴部報明,部中人轉問各該管諸貝勒,方可准嫁,若不報部而私嫁者罪之。至於小民女子、寡婦,須問各該管牛錄章京,方可准嫁……其專管牛錄與在內牛錄皆同此例。」[6]

  近代旗人震鈞的記載更為具體與準確:

  八旗人家子女,例須報明本旗佐領,書之於冊,及長而婚嫁亦如之。又必須男女兩家佐領,互出印結,謂之圖片。凡三年一比丁,又使各列其家人名氏,而書之於冊,謂之冊檔。及歿而削其名氏於冊,故旗人戶口無能增減,姓名無能改移,凡以為整軍經武地耳。[7]

  這段記載明白無誤地指出了旗人婚姻與八旗嚴格的戶籍管理制度之間的關係。

  從此,皇室親王家的女子,婚嫁權屬於皇上、皇太后;八旗官員家的女子,婚嫁權屬於該管貝勒;旗下平民女子,婚嫁權屬於牛錄章京也就是後來所稱的佐領。這便成為一套固定的、完整的制度。八旗內上至皇子皇孫,下至兵丁奴僕,其擇偶權便分別操縱於國家,具體地說即皇帝和所屬官員手中,父母及其當事者本人,失去了嫁女娶媳的權利,這正是入關之後建立的、有清一代奉行不替的選秀女制度之濫觴。

  (一)秀女與宮女的閱選

  1.選秀女的內容、程序和範圍

  秀女,滿語為Sargan jui,有關清代選秀女之制,不見於康熙、雍正兩朝會典,但乾隆朝《會典則例》明載創始於順治朝。

  順治年間定,八旗滿洲蒙古漢軍官員、另戶軍士、閑散壯丁秀女,每三年一次,由戶部行文八旗二十四都統、直隸各省八旗駐防及外任旗員,將應閱女子年歲,由參領、佐領、驍騎校、領催及族長,逐一具結呈報都統、匯咨戶部。戶部奏准日期,行文到旗,各具清冊,委參領、佐領、驍騎校、領催、族長及本人父母或親伯叔父母兄弟之妻,送至神武門,依次序列,候戶部交內監引閱。有記名者,再行選閱,不記名者,聽本家自行聘嫁。如有事故不及與選者,下次補行送閱。未經閱看之女子及記名女子私相聘嫁者,自都統、參領、佐領及本人父母族長,皆分別議處。有殘疾不堪入選者,由族長、領催、驍騎校、佐領具結呈報都統,聲明緣由,咨戶部奏聞。

  選秀女的目的,在上諭中說得很明白:「所有挑選旗人女子,原為王阿哥等揀選福晉。」這種將全民族的未婚女子都控制在自己手中,先經皇族挑選之後,餘下的才能自行婚嫁的做法,在清入關後成為定製,一直奉行了二百多年。八旗所有官員兵丁乃至閑散之女,須一律參加閱選,如未經閱選便私行聘嫁,該管各官從都統到本人父母族長都要治罪。

  清廷雖然成為全國的統治者,但並沒有將對婦女的控制推及漢人,選秀女的範圍始終控制於八旗之內。選秀女之制一直相沿至清末,期間也有些修改,有些屬於補漏洞範圍,如最初規定每三年閱選一次,每每使因故未能入選的女子耽擱好幾年,乾隆五年規定凡18-20歲的女子,因故遲誤不及閱看的,或補閱看,或即令出嫁,等等。

  在選秀女之制中修改最多的,是閱選秀女範圍的逐漸縮小。這一是受儒家思想的影響,將後族近支拔除在閱選之外,一是隨八旗人口的迅速增長,國家對於旗人婚姻的控制,有日益鬆動的趨勢。光緒十一年選秀女所定範圍:

  京旗文職六品以上,武職五品以上,外任官員文職同知以上,武職游擊以上之女,年屆13-19歲,並未特別分辨滿洲蒙古與漢軍。[8]

  被選中的秀女,一部分充實後宮,她們除少數外,一般都先封答應,然後逐步晉封常在、貴人以致嬪、妃,如果皇帝即位時年齡幼小,還未成婚,皇后也從秀女中挑選,但在事前已有大致範圍,且有皇太后參與意見。被選中的皇后,須進行隆重的大婚禮,才能接進宮中。另一部分配給皇子皇孫。

  2.內務府三旗女子的閱選

  內務府是清代專管皇室事務的機構,與外廷並行而互不相干。內務府所屬包衣旗人是皇帝的家奴世仆。內務府旗人為皇室家人,在選宮女之制上有最突出的表現,也構成他們與外八旗秀女的最大區別。內務府三旗女子與外八旗女子一樣必須經過閱選,撂牌子之後方可嫁人,但外八旗女子被選後,只用來為皇子指婚,內務府旗人之女則主要是作為宮女,充當內廷役使。內務府選宮女為一年一次,與外八旗的閱選秀女互不相干。

  內務府旗人之女除了散佈於外省的官莊之外,不分貴賤,一律必須閱看之後才許嫁人,只是對高品級官員之女的入宮充當使女有一定限制。

  (二)八旗制度對旗人婚嫁的管理

  清廷通過八旗制度對旗人婚嫁進行嚴格控制,一方面是為宗室貴族指婚以進行政治聯姻,另一方面,就是保障旗人生活和人口繁衍。在通過戰爭和征討獲取大量人口並將其吸收進本民族成員時,清廷也十分注重保護和發展自己的原有人口。從1621年進入遼瀋,1644年入關,滿族始終處於漢族的汪洋大海之中,人口數量處於絕對的劣勢,清朝必須將維護和擴充本民族人口,作為一件關係到生死存亡的大事,而予以特別的重視。

  歷代中央王朝的統治者,都將男女的及時婚嫁作為安定民心,維持社會穩定的大事。由「官配」方式來保證所屬人民的及時婚嫁,幾乎是各少數民族政權的傳統。史載,努爾哈赤曾撥庫財為屬下兵丁買娶妻室。康熙時旗下兵丁貧無妻室者,官給資婚娶,等等。而乾隆朝派遣各族官兵到伊犁駐防,國家出面為無妻官兵操辦婚姻,更是典型的一例。

  清廷設伊犁將軍之後的第二年,伊犁將軍明瑞上奏,說從哈薩克投到伊犁的600名厄魯特壯丁並無妻室,而且西遷到伊犁的察哈爾、厄魯特人中婦女甚少。乾隆採取的措施,一是購買,「令明白曉諭察哈爾八旗官兵,現欲買寡婦、女子,出價高於平常之價,且所有買獲婦女均由官辦解送,並不勞累爾等」。這裡所說的,主要是蒙古的包衣女人,身價銀為包衣女孩每人十兩,寡婦每人八兩。一是招募旗下自願前去的女子。無論是買取的,還是自願前往的,每人發給整裝銀十兩置辦衣帽,每20人編為一隊,每隊派官員2名,跟役2名,令其於沿途妥善解送。買取、自願的婦女共有420名,半年艱苦行程之後,僅餘378人。

  這種做法,帶有濃厚的滿族傳統習俗印記,入關百有餘年之後,對於與自己社會習俗相似的北方諸族,清廷仍用這種方式為其解決婚姻問題。

  總之,八旗旗人終清之世都與清朝政權存在著或強或弱的人身依附關係,這種關係體現在兩個方面,一個是對旗人「至優至渥」的優養,另一個是對旗人婚姻的限制,這種限制在婦女身上的表現,就是「官配」婚姻。指婚也可說是官配婚姻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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