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研究與學科構建的中國路徑——以我國經濟法獨立生成路徑為切入點
作者:李帥,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晨暉學者,華東師範大學企業合規研究中心研究員,法學博士。
原載於《毛澤東鄧小平理論研究》2017年第12期
[摘 要]當前我國法學研究與學科建設過程中對西方經驗的迷信現象較為嚴重,例如國內許多學者將經濟法定位為「國家干預」之法,並在歷史沿革研究中將我國經濟法的發展作為歐美經濟法發展的後續部門。實際上,我國法治走出了一條獨立的發展路徑,應當以馬克思主義理論指導我國的法學研究工作,建立道路自信和理論自信,總結我國法治建設的經驗,構建「德法兼修」的法學學科體系。
[關鍵詞]制度稗販;國家干預;學科構建;德法兼修
習近平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具體而全面地闡述了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而作為在人類文明走向現代化過程中所貢獻的中國路徑、中國方案,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也理所當然地成為指引當代中國發展前進的理論武器。在法學研究方面,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也發揮著重要的理論燈塔作用。法律屬於上層建築範疇,任何一個國家的法治建設都不可能脫離本國的實際情況而單獨存在,因此在法學研究過程中必須立足於本國國情。
我國當前的法學研究過程中,崇洋媚外的情況仍比比皆是。對於發達國家的先進立法經驗進行借鑒是必要的,但是過於神話西方經驗、單純地進行理論及立法的稗販卻是不可取的。「稗販」一詞是梁啟超批評晚清西學東漸過程中國人對外國制度盲目崇拜、盲目照搬的思潮時所用的辭彙,梁啟超認為:「坐此為能力所限,而稗販、破碎、籠統、膚淺、錯誤諸弊,皆不能免。固運動垂二十年,卒不能得一健全之基礎,旋起旋落,為社會所輕。」而在我國目前的法學研究中,稗販的情況仍不能免。許多學者在研究某一法律問題時,總是脫離法律存在的土壤而空談外國的「先進」制度或規定,把我國社會的法律調整中出現的問題歸結為沒有相關立法或相關立法位階太低,或曰沒有學習西方的「先進經驗」,在研究的結論中總是提出應當大幅限制權威決斷、吸取英美德日等國家的制度設定,並據此立法以作為中國法治的救命丸。這幾乎成了許多法學論文的「八股文」式思維。[3]其實,西方經驗未必經得起我國實踐的檢驗,西方的法學理論也未必能涵蓋我國法治的發展規律,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的發展進程有著自己的規律和特色,在進行法學研究時必須立足於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實際情況。以經濟法為例,有些學者就照搬歐美資本主義經濟法的理論來套中國經濟法治的實踐,犯了理論和制度稗販的謬誤,例如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和建設工程重點教材《經濟法》(以下簡稱馬工程《經濟法》教材)就將經濟法定性、定位為「國家或政府干預社會經濟之法」,並且在基礎理論部分以「市場失靈、國家干預」為主旨立論,這對西方經濟法來說是成立的,但對中國經濟法來說,這一結論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上都不適用,需要我們對此加以探究和糾偏。
一、經濟法生成的中國路徑
我國對於經濟法基礎理論的研究一直處於百家爭鳴的狀態,這其中較有代表性的理論就是「國家干預說」。「國家干預說」的主旨是認為經濟法是國家為了克服市場失靈而制定的、
調整需要由國家干預的具有全局性和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干預」包括介入、調節、協調、調控和管理等全部內容,且與其他詞相比,「干預」更能體現經濟法的權力屬性。馬工程《經濟法》教材對於經濟法的認識就與此一脈相承。但是「國家干預說」存在兩個理論漏洞:其一,新中國的經濟發展實踐並沒有出現市場失靈狀況,是否意味著我國就不需要經濟法了?其二,目前學界通說認為我國經濟法產生於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後,在此之前國家用計劃經濟的方式干預國家經濟已久,為何此種干預不被認為是經濟法?實際上,「國家干預說」是在研究歐美經濟法發展歷程的基礎上進行的總結,對於我國社會主義經濟法的產生並不適用,我國社會主義經濟法有獨立的生成路徑。
(一)我國社會主義經濟法生成的獨立性
之所以說我國社會主義經濟法在生成過程中具有獨立性,是因為其在誕生和最初的發展階段並沒有法律繼承和法律移植,而是走出了一條獨立路徑。法律繼承,就是不同歷史類型的法律制度之間的延續、相繼、繼受,一般表現為舊法律制度對新法律制度的影響和新法律制度對舊法律制度的承接和繼受。例如民法、刑法等歷史悠久的法律部門在發展進程中經歷了多次政權的更替,包括國家歷史類型的變化,但新的政權在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過程中經常借鑒前人的經驗,這使得民法、刑法等法律部門在國家的歷史類型發生變化時仍舊錶現出延續性。
而我國經濟法在產生時卻不存在這種延續性。共產黨人在馬克思主義指導下建立了社會主義政權。在此之前,中國是一個飽經戰火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國家,經濟法尚未作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誕生,所以這個新生的社會主義國家在經濟法領域不存在法律繼承。對於通過民族獨立戰爭推翻殖民者統治進而建立社會主義政權的國家來說,雖然當時資本主義的經濟法已經產生,但是來自資本主義國家的殖民者並沒有把經濟法帶到殖民地。因此,當殖民者被渴望獨立的人民趕出國門後,新誕生的社會主義政權面對的仍然是經濟法法律部門的缺失。
此外,我國社會主義經濟法在產生之時也不存在法律移植。所謂法律移植,是指「現成的可用來表徵同時代(共時性)的國家間相互引進和吸收法律這種實踐的術語」。在我國社會主義經濟法產生時,資本主義經濟法早已產生。但是社會主義經濟法並沒有從後者那裡借鑒相關的法律條文和制度,這主要是由以下兩個原因造成的:第一,意識形態的對立導致無法移植。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由於意識形態的對立,我國對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理念較為排斥。當時我國主流觀點認為,社會主義是優於資本主義的新型社會制度,是更先進的,而資本主義是垂死、腐朽、落後的,因此資本主義的經濟法也是沒有借鑒價值的。社會主義經濟法就是在這樣的思想條件下獨立發展起來的,沒有受到資本主義經濟法的影響。第二,經濟基礎的不同導致無法移植。資本主義社會的經濟基礎是資本主義私有制,並在此基礎上發展起自由市場經濟制度,資本主義經濟法就是在應對資本主義市場失靈的條件下產生的。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建立在生產資料公有制基礎上的,國家最初實行計劃經濟,因此我國沒有面對著資本主義國家所面臨的市場問題,即使借鑒了當時的資本主義經濟法也沒有用武之地,經濟基礎的不同導致了經濟法法律移植的不必要和不可能。
可以看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後,經濟法領域仍舊是一片無從學習、無從模仿的處女地。儘管當時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已在這片領域有所建樹,但對於新生的紅色國家而言,如何在這片荒蕪的土地上建立起經濟法大廈,是一個必須依靠自己獨立解決的問題。
(二)經濟法理論基石的中西差異
古典市場經濟理論認為,市場如同大海一般具有強大的自我調控能力,市場本身即可形成一個完整而又行之有效的運行系統,處於市場活動中的主體只要出於人的利己之心、按照市場的規律行事,就可以延續這樣的秩序與平衡狀態。因此,國家應當儘可能少地干預國民經濟的運行,管的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即政府承擔「守夜人」「夜警」職責。這一理論認識到了市場機制的重要作用,並強調了市場之手在經濟運行中的絕對作用,具有一定的先進性。但凡事過猶不及,一旦對市場之手的依賴超過了必要的限度,就會走上排斥政府干預的極端,最終使應當兩條腿走路的經濟調整方式痛失一股,成為一種「瘸腿」的調整。在1929—1933年的大蕭條時期,美國胡佛政府仍信奉自由放任的經濟信條,採取堅信市場的自動調節、放任自流、消極等待的經濟政策,因而面對危機束手無策;而繼任的羅斯福政府接受了凱恩斯的學說,採取「羅斯福新政」,使政府干預論應時而起。1936年,凱恩斯出版了《就業、信息和貨幣通論》,提出政府必須干預經濟,採取積極的財政政策來刺激消費和增加投資,彌補自由市場造成的有效需求不足。這種政府干預的思想體系從宏觀角度證明「市場缺陷」的存在,從而成為當時西方主流經濟學的理論核心。經濟學和經濟政策從此步入凱恩斯主義時代,也標誌著現代國家干預主義的產生。與此相適應,大量體現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法規在西方世界得以頒布。因此,西方經濟法的理論基礎是「自由市場經濟+凱恩斯主義」。
我國經濟法的理論基石是鄧小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改革開放之初,我國推行計劃經濟,強調國家之手的作用而排斥市場之手對市場的調整。海耶克甚至認為,「實行中央經濟規劃和經濟控制,這些東西都是社會主義核心的東西」。可是計劃經濟不利於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容易造成經濟行政化和經濟形式的單一,因此在計劃經濟使得我國經濟爆髮式增長後,其後勁不足的劣勢開始體現,人們開始反思社會主義經濟的發展歷程,探索新的前進方向。
1979年,改革開放總設計師鄧小平指出:「市場經濟只存在於資本主義社會,只有資本主義的市場經濟,這肯定是不正確的。社會主義為什麼不可以搞市場經濟?這個不能說是資本主義。我們是計劃經濟為主,也結合市場經濟,但這是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1992年春,鄧小平在「南方談話」中進一步指出:「計劃多一點還是市場多一點,不是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的本質區別。計劃經濟不等於社會主義,資本主義也有計劃;市場經濟不等於資本主義,社會主義也有市場。計劃和市場都是經濟手段。」從而形成了鄧小平理論中關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獨特解讀,該理論是前無古人的創舉。鄧小平理論與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是一脈相承的,是中國化了的馬克思列寧主義,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為社會主義國家建設中引入市場之手提供了理論上的支持。從此,計劃經濟逐漸退出歷史舞台,但是計劃經濟中國家之手的干預並沒有因此而被廢除,只是同時加入了市場之手,從而形成了國家之手和市場之手協同並用的一種符合社會調節需求的新的經濟調整方式,這是社會主義經濟法產生的主觀條件。經濟法的發展是與現實的經濟法實踐分不開的,它一定要在經濟法的立法實踐、執法實踐、司法實踐和守法實踐中回到現實的經濟法實踐中,回到經濟法實踐得以生成的社會生活土壤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就是社會主義經濟法產生和存在的土壤。
(三)我國經濟法產生路徑的特性總結
我國的經濟法與歐美的經濟法是在不同的歷史背景、經濟條件下產生的,因此其產生的模式也不相同,具體來講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時間不同。資本主義國家的經濟法實踐始於19世紀末20世紀初,以1890年《謝爾曼法》的出台為標誌。我國經濟法實踐始於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後,其標誌是各項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規的頒行。第二,國家之手和市場之手的結合順序不同。在歐美,原本對市場經濟進行調整的是市場看不見的手,當歷史的教訓告訴資本主義世界單純市場之手無法完美地調整經濟時,歐美政府開始將國家之手引入市場,從而產生了經濟法。我國經濟法的產生要晚於資本主義國家,在發現僅用國家之手調整經濟無法使經濟又好又快地發展時,在鄧小平理論的指導下創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使市場之手也成為調整國家經濟的重要手段,從而產生了社會主義特色的經濟法。第三,歷史任務不同。資本主義經濟法的本質特徵是「國家干預」,因此其主要任務是用國家之手糾正市場之手的偏差,應對和防範市場失靈;我國社會主義經濟法的產生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是同步的,其主要任務是以立法的形式固化經濟改革的成果,逐步解放市場之手,乃至讓市場之手在經濟調整中起決定性作用。
二、當代中國法學研究與學科建設中西化問題的原因
經濟法研究中出現的以西方觀點、西方理論套用我國法學研究路徑的情況並不鮮見,甚至影響了中國特色的法學學科建設。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中國特色的法治建設與中國特色的法學學科建設脫節
法學學科的建設應當是一國法治建設的總結,其中法學研究雖然在立足實踐的基礎上應當具有一定的超前性,但總體而言還應當與本國法治發展的歷史階段性相適應。當前中國特色的法治建設雖已初見成效,但是中國特色的法學學科建設還相對比較滯後,二者之間的脫節現象造成了西方法學理論仍然在法學研究中佔據主導地位。隨著法學學科國際交流日益頻繁,以及諸多有「海歸」背景的法學人才進入我國法學研究、教育工作崗位,近年來出現了引進西方法學理論的高潮,大量西方法學譯著面世,佔領了法學理論陣地和教育陣地,使中國特色的馬克思主義法學受到了巨大衝擊。
從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治建設方針,到黨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建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國領導小組,我國已經建立了一個立足中國國情和實際、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集中體現黨和人民意志的,以憲法為統帥,以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等多個法律部門的法律為主幹,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與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等三個層次的法律規範構成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在這個過程中,我國走出了屬於自己的法治路徑,除了具有獨立生成路徑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法之外,體現黨的領導與人民當家作主相統一的憲法、保護共有財產和私有財產的物權法、作為糾紛解決機制的「東方經驗」的調解制度等,都有深深的中國特色烙印。但仍然有許多學者對我們的法治建設經驗視而不見,將西方的法學理論生搬硬套在我國的研究中,或者直接對與西方理念不契合的我國經驗一概嗤之以鼻,這說明當前的法學學科建設仍然與我國的法治現實脫節。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學者提出某些立法建議也往往容易淪為偏離實際的「屠龍之術」。
(二)當前法學學科建設中的西化教育傾向
由於中華法系的解體,新中國法治初創階段,法治實踐一直處於「摸著石頭過河」的狀態。這一時期,許多立法都存在空白,相關的法學理論研究也不發達,因此許多法律從業者都選擇從西方的「經典」法律著作中汲取營養,這在當時的歷史時期也是不得已而為之。但是,學習的路徑一旦形成慣性,就在法律職業共同體之間形成了西化的法律思維和法律邏輯,這些人成長起來後,其撰寫的論文、編著的教材也都充斥著大量的西方法學理論。如此一來,在我國法學學科建設上就形成了一個循環,學習著西方法學理論成長起來的法學研究者、教育者又在其研究、教學的過程中將這些理念潛移默化地傳遞了下去,最終導致我國法學學科建設喪失了中國特色。
應當明確的是,西方的法學理論並非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真理。「法律就是地方性知識;地方在此處不只是指空間、實踐、階段和各種問題,而且也指特色。」當前我國的法學研究與學科建設過程中,許多學者並沒有意識到法學理論也存在地方性,從而將學到的西方法學理論的一鱗半爪視為當代中國法治建設的法律指南,並構築了一套虛幻而略帶霸權思維的理論體系,認為不符合這些理論的我國法治成果都應當加以改進,而對於法治發展的中國路徑視而不見,並將這樣的理念以法學教育的手段傳播出去,導致謬種流傳。
(三)片面強調與國際接軌
當前的學科建設過程中,國際化是一項重要的指標,因此一些高校、研究機構不顧法學專業的學科特點和基本要求,片面強調與國際接軌,導致中國特色的法學研究話語權不張。這方面法學學科和自然科學存在巨大差異,自然規律、科學原理是客觀的,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所以中西方的研究對象並沒有差別,我國自然科學的研究成果也越來越多地發表在SCI的刊物上。但法學是一門社會科學,根植於它所產生和存在的社會土壤,拋開其存在的環境、面臨的問題而空談法學研究無異於是一種玄學。在法學學科國際化浪潮中,由於許多學校鼓勵教師和科研人員在SSCI刊物上發文,SSCI成果在教師的考核過程中權重佔比非常高,這直接給法學研究者和教育者造成了「指揮棒」的作用。一方面,學者們需要進一步研讀西方的法學成果,並將這些成果轉化為自己的研究思維和教育思維;另一方面,我國學者的研究成果在向SSCI刊物投稿時需要接受西方理念的評判,導致我國的法學成果需要被動適應西方的話語體系,其結果要麼是我國法學學科建設削足適履,要麼是在國際化的進程中舉步維艱。
三、法學研究與學科構建的中國路徑
通過以上分析可知,我國法學研究與學科構建過程中還存在一系列問題。新時代如何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學學科、如何讓我國的法學研究成果具有國際話語權,取決於未來法學學科中國路徑的構建。
第一,法學研究應當堅持以馬克思主義理論為指導。「堅持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是當代中國哲學社會科學區別於其他哲學社會科學的根本標誌,必須旗幟鮮明加以支持。」在法學研究中,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貫徹馬克思主義理論:首先,要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根本立場、根本方法、科學世界觀。馬克思主義不僅為我國法學研究者和教育者提供了觀察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觀點和方法,也是我國幾十年來法治建設取得突出成效的最重要指導理論。其次,增強馬克思主義理論的時代性,使之與我國現階段法學研究面臨的問題相契合。馬克思主義是開放與發展的理論,法學研究要著眼於用最新的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成果研究我國的法律問題,提高馬克思主義理論的解釋力,體現馬克思主義在法學研究中的當代價值,重塑馬克思主義法學研究路徑的話語權。再次,在法學研究中要注意學術性與政治性的耦合。學術性是指研究的科學性,政治性是一般主流意識形態的要求,而法學作為上層建築的一部分,必然有著明顯的意識形態性。在法學研究中,學者如果離開法律關係根植的社會政治生活而自命「清高」,追求為學術而學術的空中樓閣,是脫離社會、缺乏社會責任的表現,也是其研究不成熟的表現。在馬克思主義法學研究體系的構建過程中,既要防止泛政治化,也要避免純粹學術化的傾向,使學術性與政治性有機耦合。
第二,法學研究應當總結中國經驗。《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我們的法治建設要「堅持從中國實際出發……必須從我國基本國情出發,同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相適應」,我國的法學研究也應當體現出與當前時代相適應的時代特徵,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學學科體系。而構建體現中國特色的法學學科,首先就要立足我國國情,研究我國法學發展規律,總結我國法治建設的經驗,具體而言體現在兩方面:首先,要堅持問題導向,研究本土問題。馬克思曾指出:「一個時代的迫切問題,有著和任何在內容上有根據的因而也是合理的問題共同的命運:主要的困難不是答案,而是問題。因此,真正的批判要分析的不是答案,而是問題……問題是時代的格言,是表現時代自己內心狀態的最實際的呼聲。」我國法學研究應當堅持本土問題導向,對當代中國發展進程面臨的一些重大問題進行深入的分析和解答,從而獲得理論和制度創新的原動力,推動我國法治不斷發展和創新。其次,要結合我國法治建設中的先進經驗,形成有中國特色的法學學科。理論並不是憑空臆造出來的,而應當是現實經驗的抽象概括,我國法治建設已經走出了自己的路徑,而相關的法學理論總結卻遲遲沒有跟上,此時再套用西方的理論,就不合時宜了,應當將我們的法學理論作為最新的馬克思主義法學成果總結、固化下來,並成為法學研究和法學教育的指南。當然,理論的價值不僅僅在於其現實性,還在於其先導性,因此可以通過民主和科學性的立法前瞻和理論研究前瞻引領改革,為改革預留一定的法律空間,改變以往由政策引領改革、由權威部門決斷規劃改革的局面,這也是政治體制中「將權力放進籠子里」的配套要求。
第三,我國法學研究和學科構建應當有理論自信,向西方輸出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學理論,這也將是我國法學研究者為世界法學發展作出的貢獻。自從清末西方列強打開中國國門以來,我國學術界崇洋媚外的情況一直較為嚴重,體現在法學研究上就是認為西方的法學研究遠遠領先於我國。其實,隨著我國法治進程的不斷加快,這種情況已經不復存在。西方的法律制度運轉也經常出現問題,例如其經濟法調整社會經濟並沒有阻止經濟危機的周期性爆發,其所謂「民主」監督下的政府預算也經常造成政府破產的問題。相較之下,中國經濟持續、高速發展的幾十年證明了我國法治建設是卓有成效的,是可以和西方法治經驗平等對話的,目前也有越來越多的西方學者開始從我國的法治建設中借鑒經驗。因此,法治建設中國路徑的學理總結是馬克思主義法學為世界法學所作的貢獻,對此我們應當有理論自信。而堅持理論自信還要求我們不必囿於西方的社科評價體系,不必盲目拔高SSCI刊物的地位,要以平等的心態參與到法學研究國際化的交流中。
第四,我國法學學科構建應當「德法兼修」。道德在我國傳統的社會治理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梁啟超曾言:「中國數千年來,以道德為重,為西洋諸國所無。」時至今日,法治與德治相融合仍體現在我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建設中。法學學科體系建設對於法治人才培養至關重要,而法治人才必須要「德法兼修」。2017年5月3日,習近平在中國政法大學考察時強調,全面依法治國是一項長期而重大的歷史任務,要立德樹人,德法兼修,培養大批高素質法治人才,這為我國法學學科構建提出了「德法兼修」的新要求。法律和道德各自具有帶互補性的功能,它們只有緊密配合、相互補充,才能最大限度發揮其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的重大作用。在法學學科構建中,不僅要傳授法律知識,還要從學生的思想基礎出發,從最起碼的做人即道德入手,圍繞道德規範進行德治教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一個鮮明特點就是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強調法治和德治兩手抓、兩手都要硬。法學教育要堅持立德樹人,不僅要提高學生的法學知識水平,而且要培養他們的思想道德素養。各學校要吸引知名高校的人才加入隊伍,同時要特別注意引進不同學科、年齡層次的教師,建立年齡結構合理、水平高、覺悟高、專業化的整合研究師資團隊,為「德法兼修」的法學學科構建提供充足的人才儲備和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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