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史最後必看幾個小專題

試評述中國古代宰相制度的發展演變。

中國古代宰相制度的發展演變軌跡是從秦漢的三公九卿制到隋唐的三省六部 制,到明初朱元璋廢除為止。

  (一)秦朝的三公九卿制。秦朝的中央機構採用三公九卿制。三公為丞相、太 尉、御史大夫。丞相是百官之長,「掌丞天子,助理萬機」。秦朝設左、右丞相,以右為尊;太尉掌軍事;御史大夫「掌副丞相」,主管監察。他們互不相屬,互相牽制,從而保證決斷權集中在皇帝手中。

  (二)東漢設尚書台。東漢初年,中央最高的官職是三公,就是司徒、司空和太 尉。三公的職位雖高,卻徒有虛名,並無實權。東漢初年,正式成立尚書台,作為總 理國家政務的中樞機構。尚書台設尚書令一人,秩二千石;尚書僕射一人,秩二千

石。在東漢,尚書台實際上成了皇帝真正決策和發號施令的權力機構,三公和九卿 只是受命辦事,形成「雖置三公,事歸台閣。三公之職,備員而已」的局面。

  (三)魏晉三省六部制的萌芽。魏文帝對中央和地方官制進行了一番改革。中 央官制的重要改變是設了中書監、令。新設中書以分尚書之權,是曹魏在加強中央 權方面的新措施,為後來隋唐時期三省六部制的萌芽。中書監、令以起草詔命的形式參預決策,他們權任極重,但資格較淺,君主容易加以控制。中書省取代尚書台參預決策的部分職權,使尚書台主要成為行政中樞,一般由元老重臣擔任尚書令、僕射的尚書台權力被削弱了。

南朝皇帝為加強皇權,在制度和用人方面,都採取了 一些措施。制度方面最主要的變化,即把魏晉以來尚書、中書等中央官制進一步確定,並有所發展。至梁武帝時,中央的中樞權力機構大致由尚書省、中書省、門下省、秘書省、集書省等組成。其趨勢是,至南朝時,國家的中樞權力機構已被劃分為若干個,再無某一個機構能獨掌大權。這對加強皇帝權力是極端有利的,也為後來隋唐時期三省六部制的確立打下了基礎。

  (四)隋唐的三省六部制。三省為尚書省、門下省和中書省(隋稱內史省)。中書 省是決策機構,負責草擬、頒發皇帝的詔令,其長官為內史令。門下省是審議機構, 負責審核政令,駁正違失,其長官為納言。尚書省是執行機構,負責貫徹執行重要政 令,其長官為尚書令,副長官為左、右僕射。三省為中央最高統治機構,三省長官(包 括僕射)同為宰相,共同負責中樞政務。六部即尚書省下屬的吏、民、禮、兵、刑、工等六部。吏部主官吏的考核任免,民部主戶口、賦稅等,禮部主禮儀制度,兵部主軍政, 刑部主法律、刑獄,工部主水陸工程。各部長官為尚書,副長官為侍郎。中央還另有 殿中省和秘書省,但在中樞政治中的作用不大。三省長官起初均為宰相,共議國政。 但由於尚書令權力太大,遂以唐太宗曾任此職為理由,不再授人,而以左右僕射代行 職權。左右僕射起初是當然的宰相.但後來要加「同中書門下」頭銜才是宰相。由於 中書令、門下侍中的名位較高,所以也不常設。於是就給其他官員加上「同中書門下 三品」、「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等頭銜,擔任宰相。三省的長官均為宰相。

  (五)宋代宰相不再由三省長官充當,而是另以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為宰相。又增設參知政事為副相,通常稱為「執政」,與宰相合稱「宰執」。宰執的辦公地點稱「中書門下」(政事堂),僅負責行政。最高軍事首腦則是樞密院長官樞密使。中書門下與樞密院合稱「二府」,共掌文武大權;另外,又設三司,下轄鹽鐵、戶部、度支三部,是最高的財政機構,號稱「計省」,其長官為三司使,亦稱「計相」。於是,中書主民,樞密院主兵,三司主財,各不相知,分別對皇帝直接負責。這樣,原來集政權、財權、軍權於一身的宰相的權力被一分為三,宰執、樞密使、三司使互相牽制,從而削弱了相權,加強了皇帝對政權的直接控制。

  (六)元朝廢棄以前的三省(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制,實行一省制,即設立中 書省(又稱都省)作為中央最高的行政機構,總理政務。中央設中書省,中書令是虛 銜,由皇太子兼領。中書令之下,有右、左丞相.是實際的宰相。下面有平章政事,及 右丞、左丞和參知政事,為副相。中書省下面有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各部長官為尚書,另有侍郎為副,與尚書共同處理政務。

  (七)明初朱元璋廢除丞相制。明初,中央和地方的政治建制基本承襲元朝。中 央設中書省,置左、右丞相。不久,太祖朱元璋發現中書省的丞相和地方行省的權力

過大,決心加以改革。洪武十三年(1380年),因丞相胡惟庸專權攬政,且欲謀反,朱元璋殺胡惟庸,廢除中書省及丞相,並且規定以後子孫不準設丞相,臣下有奏請者處 以極刑。朱元璋廢掉中書省和丞相後,即提高六部的地位,委大政於六部,由六部分 理天下庶務。由此六部尚書之上更無首長,六部各不相屬,六部尚書平列,上面總其 成者是皇帝。秦漢以來實行了一千餘年的宰相制度從此廢除。

論述中國秦到清末的選官制度。

中國古代的官吏選拔制度主要經歷了世襲制、察舉制、九品中正制、科舉制四個 階段。

(一) 秦在商鞅變法時制定二十級爵。制定二十級爵的作法,意味著廢除舊世卿 世祿制,今後根據人們的軍功大小授予爵位,官吏從有軍功爵的人中選用。各級爵 位均規定有占田宅、奴婢的數量標準和衣服等次。又制定了「獎勵軍功,嚴懲私鬥」 的辦法。獎勵軍功的作法是:將卒在戰爭中斬敵首一個,授爵一級,可為五十石之 官;斬敵首二個,授爵二級,可為百石之官。宗室貴族無軍功的,不得授爵位。

(二) 察舉制。漢初,官吏主要有兩個來源:一是按軍功爵位的高低,選任各級官 吏,故景帝以前,有「吏多軍功」之說。二是選自郎官,即郎中令屬下的中郎、侍郎、郎中、議郎等。郎官的職責是守衛宮殿和做皇帝隨從,經過一段時間,中央或地方官有 缺額,即可由郎官中選用。到武帝時,軍功地主已經沒落,而郎官多出自「任子」或 「貲選」,難以選拔到真正的人才。因此,新儒學的代表董仲舒提出正式建立察舉制 度的主張。他建議由列侯、二千石郡守,每年從地主階級中推舉茂才、孝廉各一人。 武帝採納董仲舒的建議,於元光元年(前134)冬,初令郡國每年舉孝廉各一人。從此 之後郡國每年推舉孝廉的察舉制度正式確立。除孝廉一科為察舉取士的主要科目外,武帝還不定期設立茂才、賢良方正、文學等科察舉取士,以廣泛地吸收地主階級中的優秀人才。這些被察舉到中央的人員,一般都在郎署供職,由郎官再逐漸升遷。

(三) 九品中正制。曹丕為爭取世家大族的支持,接受了潁川士族陳群的建議, 開始推行九品中正制度。(1)內容。九品中正制度,又稱九品官人法。其辦法是:委 任「賢有識鑒」的中央官吏兼任本州、郡、縣的大小中正官,負責察訪本州、郡、縣散處在各地的士人,作出「品」「狀」,供吏部選官參考。所謂「品」,是綜合士人德才、門第評定的等級,共分九品,大致二至三品為高品(一品為虛設,無人能達到),四至五品為中品,六至九品為下品。在德才、門第中,定品時一般依據後者,叫「計資定品」。 「狀」是中正官對士人德才的評語。(2)影響。九品中正制不僅是選官制度,而且兼 具考課官吏的作用,其本意「蓋以論人才優劣,非謂世族高卑」。但是中正官往往被 大族所壟斷,而中正又把門第作為品評的首要甚至是唯一的條件,於是九品中正制 變成培植魏晉士族的溫床。九品中正製成了士族地主壟斷選舉的工具,為門閥制度 的形成鋪平了道路。

(四)科舉制。(1)演變過程。隋文帝即位後,廢除九品中正制,選官不問門第。 隋煬帝即位後,創立進士科,這標誌著科舉制的產生。唐代制度發展完備,分為常舉 和制舉。常舉即常設取士科目,有秀才、明經、進士、明法、明字、明算等。制舉是皇 帝特別下詔舉行的考試,時間、科目都臨時決定,現任官也可應試,登科即可授官。武則天時又增設武舉。宋代擴大了進士錄取名額,提高登第士人的待遇。為防止考官徇私和舉人舞弊,對考官實行鎖宿制度,對試卷推行糊名、謄錄法,並嚴禁舉人夾帶、代筆、舉燭等行為。從開寶六年(973年)起,舉人經禮部試(省試)之後,增加了皇帝親自主持的殿試。雍熙二年(985年),又創殿前唱名賜及第之制。明代科舉考試分為鄉試、會試和殿試(廷試)三個不同層次的考試。與前代相比,明代的科舉考試,一是考試內容變化,即從四書五經中選取考試題目;二是將八股文確定為考試文體。清代科舉基本沿襲明制,至清末,政府開始變革科舉制度。百日維新期間清政府下令改革科舉考試的內容,增加考查外國政治制度和技藝的新內容。至1905年,清政府廢止科舉制度,興辦學堂,推廣新式教育。(2)社會影響。科舉制度的推行,從根本上推翻了兩晉南北朝時豪門世族壟斷政治權力的局面,科舉制度極大限度地網羅全國優秀人才,擴大了統治政權的基礎。科舉制使儒學保持了作為主流文化一統天下的地位,從而又對政治產生了巨大的維護作用。通過科舉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中國社會各階層之間的社會分層和社會流動,從而使整個社會形成了相對穩定的內在運行機制。科舉製造就的士紳階層保持了中國傳統社會農村文化和城市文化的平衡,科舉製造成的社會流動機制,使中國農村有著自主性的文化系統。

論述科舉制度的演變及其歷史作用。

(一) 演變過程。(1)隋文帝即位後,廢除九品中正制,選官不問門第。隋煬帝即 位後,創立進士科,這標誌著科舉制的產生。(2)唐代制度發展完備,分為常舉和制 舉。常舉即常設取士科目,有秀才、明經、進士、明法、明字、明算等。制舉是皇帝特 別下詔舉行的考試,時間、科目都臨時決定,現任官也可應試,登科即可授官。武則 天時又增設武舉。(3)宋代擴大了進士錄取名額,提高了登第士人的待遇。為防止考官徇私和舉人舞弊,對考官實行鎖宿制度,對試卷推行糊名、謄錄法,並嚴禁舉人夾帶、代筆、舉燭等行為。從開寶六年(973年)起,舉人經禮部試(省試)之後,增加了皇帝親自主持的殿試。雍熙二年(985年),又創殿前唱名賜及第之制。(4)明代科舉考試分為鄉試、會試和殿試(廷試)三個不同層次的考試。與前代相比,明代的科舉考試,一是考試內容變化,即從四書五經中選取考試題目;二是將八股文確定為考試文體。(5)清代科舉基本沿襲明制,至清末,政府開始變革科舉制度。百日維新期間清政府下令改革科舉考試的內容,增加考查外國政治制度和技藝的新內容。至1905年,清政府廢止科舉制度,興辦學堂.推廣新式教育。

(二) 歷史作用。(1)科舉制度的推行,從根本上推翻了兩晉南北朝時豪門世族 壟斷政治權力的局面.科舉制度極大限度地網羅了全國優秀人才,擴大了統治政權 的基礎。

(2)科舉制使儒學保持了作為主流文化一統天下的地位,從而又對政治產生了巨大的維護作用。

(3)通過科舉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中國社會各階層之間的社會分層和社會流動,從而使整個社會形成了相對穩定的內在運行機制。

(4)科舉製造就的士紳階層保持了中國傳統社會農村文化和城市文化的平衡,科舉製造 成的社會流動機制,使中國農村有著自主性的文化系統。

論述秦到明清地方行政機構變化

(一) 秦之郡縣制。秦始皇廢除了封國建藩制度,將戰國後期已實行的郡縣制推 行到全國,把全國分為36郡,秦末增至40餘郡(京畿不設郡,設內史以別於其他諸 郡)。郡的主要長官是郡守,掌政事和軍事;另有郡尉,輔佐郡守,並掌軍事;還有監 御史,為中央派遣之監察官吏。

(二) 西漢之郡國並行制。劉邦在剪除異姓王的同時,又陸續分封了九個劉姓子弟為王,史稱同姓王。同時,劉邦在地方上繼續實行郡縣制。於是,西漢初年,郡縣制與諸侯王國並行的制度,被稱為「郡國並行制」。當時的郡只有十五個,主要設置在舊秦國的疆域之內和魏、韓、楚的西部地區。王國的政權機構和中央基本相同,除太傅和丞相由中央任命外,自御史大夫以下的各級官吏,都由諸侯王自己任命。諸侯王還有一定的軍權,有財政權,可在國內徵收賦稅。諸侯王國和郡都直屬於中央。郡國並行制引發了嚴重的諸侯王國問題,直至漢武帝時期才最終解決。

(三) 東漢、魏晉南北朝之州郡縣制。刺史為漢武帝於元封五年(前106年)設置, 以監察地方。時刺史無固定治所,劉秀改革使刺史有固定治所,實際上成為比郡高 一級的行政長官,可以處理地方政務,不通過三公,可直接上奏皇帝,這就將地方行 政管理直接置於皇帝的控制之下,並逐漸形成州、郡、縣三級管理制度。

(四) 隋唐宋之州縣制。開皇三年(583年),隋文帝採納了兵部尚書楊尚希的建 議,下令「罷天下諸郡」,取消地方上郡一級的建制,改東漢末年以來地方行政的州、 郡、縣三級製為州、縣兩級制(607年隋場帝又改州為郡)。州設刺史,州刺史相當於 以前的郡守,除邊遠州外,刺史只管民政,不掌軍權。唐初的地方行政制度與隋朝基 本相同,仍為州縣兩級制。此外,唐初還在邊遠一些比較重要的地方設置總管或都 督,監管軍民。宋的地方行政機構是州、縣兩級。與州平行的還有府、軍、監,府一般 設於要地,如東京開封府、西京河南府等;軍設于軍事要衝;監設於坑冶、鑄錢、牧馬、 產鹽地區。州、府、軍、監的長官分別稱知州、知府、知軍、知監。

(五) 元明清之行省制。元朝地方的行政機構系統是行省、路、府、州、縣。地方 政府最高行政機構是行中書省,簡稱行省。各行省設丞相一員(例不常設),平章政 事二員,右丞、左丞各一員,參知政事二員,品級皆與中書省官相同。全國分十個行 省,即嶺北、遼陽、河南、陝西、四川、甘肅、雲南、江浙、江西、湖廣,此外還有高麗行省。由中書省直轄的山東、山西、河北、蒙古等地稱腹里,有關事務由中書省下轄的六部掌管。元朝的行省職權很大,凡地方一切民政、財政、軍政無不統領。元朝的行 省制,從政治上鞏固了國家的統一,使中央集權在行政體制上得到了保證。另外,在 一些邊遠地方設立行省,如甘肅行省、雲南行省、遼陽行省、嶺北行省等,大大加強了 對邊疆地區的管理。明朝的地方行政制度為省、府、縣三級制。

明初仍沿元制,在各地設行中書省,在各行省設平章政事、左右丞、參知政事等官。洪武九年(1376年),朱元璋改行中書省為承宣布政使司(習慣上仍稱為省),簡稱為布政司,主管一省的民政和財政;另設提刑按察使司,掌管司法;設都指揮使司 (簡稱都司),掌管地方軍政;三者合稱「三司」。清朝地方行政機構分為省、道、府(直隸州、廳)、縣四級。清前期共設置內地十八省,省的最高官員為總督和巡撫。大致兩省或三省設一總督,每省設一巡撫;無巡撫省份,例由總督兼理。巡撫是總攬一省軍政、民政的最高官職。總督比巡撫事權更重,但以負責軍政為主,兼管民政。

論述漢代至清代的賦稅制度演化 

(一) 漢代賦稅主要有土地稅(田租)與人頭稅(口賦)兩種。田租交納實物,漢初 為十五稅一,漢文帝以後改為三十稅一。口賦收錢,7?14歲男女每人每年交納「口 錢」,成年男女每年交納「算賦」。

(二) 魏晉改為按戶徵收租、調,徵收內容為實物。北朝直至隋朝,收取對象為 「一夫一婦」,實際上也是按戶徵收。各政權租、調的具體數量,各有不同(東晉南朝 賦稅制度屢變,呈現出以資產為主要徵收依據的趨勢)。唐代前期實行租庸調製,按 丁收取田租,按戶收調,又在隋代基礎上,廣泛實行納庸代役。

(三) 唐朝中期,由於農戶土地佔有數量嚴重失衡,按戶、丁收稅引發戶口逃匿, 租庸調製無法維持,改行兩稅法。以資產為主要收稅依據,以錢幣為定稅標準,實際 交納時,徵收錢幣與實物分夏、秋兩季交納。兩稅法實質上是以戶稅和地稅來代替 租庸調的新稅制。兩稅法由主要按丁口徵稅轉向主要按土地和資產徵稅,這是中國 封建經濟的新發展在賦稅制度上的反映,是封建稅制的一個重要改革,是稅制的一大進步。

(四) 北宋的賦稅主要有二稅(田稅,分夏秋兩季徵收)、丁 口之賦、雜變之賦,在 納稅時,又有支移、折變、加耗、義倉稅等額外盤剝。賦稅之外,還有徭役、差役負擔。

(五) 元代的賦稅制度比較混亂,北方、南方的稅制亦不相同。北方的賦稅主要 有稅糧和科差。南方的賦稅制度則沿用南宋的兩稅法,按照地畝徵稅,分為夏秋兩 次徵收。元朝政府又有繁重的徭役和差役,把所屬人口按從事的職業劃分,稱作「諸 色戶計」,使之各當其役。

(六) 明初的賦稅制度,是按田畝征賦,按戶或按丁征役,賦和役分別徵收。賦分 為夏稅和秋糧,在夏季徵收的叫作夏稅,在秋季徵收的叫作秋糧。明初的役分為多

種,不同的戶有不同的役。明中後期實行一條鞭法,把一部分力役攤人田賦徵收,田 賦和力役都折銀徵收。由於賦、徭折銀特別是徭役折銀的實現,使賦、役合併徵收成 為可能。這樣,賦稅的徵收就減少了環節,簡化了手續。而徭役在各地不同比例地 由田畝承擔,減輕了人丁的負擔。

(七)清朝康熙五十一年頒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賦」令,將康熙五十年政府所掌 握的人丁數固定為徵收丁銀的常額,新增人丁永不征賦。雍正朝實行攤丁人畝,將 康熙五十年固定的全國丁銀總額平均攤人田賦銀中,隨田賦徵收,稱為地丁銀。清 前期的賦稅改革是唐代「兩稅法」以來賦稅制度變革的最終成果,一定程度上平均了 賦役負擔,保證了國家財政收人,削弱了人身依附關係,緩和了社會矛盾,促進了經 濟發展。但在明清商業經濟迅速發展的背景下,仍以田賦為最主要的稅源,反映了其局限性。

試論我國中古時期經濟重心的南移。

    經濟重心的南移是中國古代史上跨越幾個朝代、持續數百年的重要歷史現象。 其基本過程是:秦漢以前,經濟重心在北方黃河流域;魏晉南北朝時期,江南地區得 到開發;唐代安史之亂後到五代十國時期,北方戰亂連年,南方經濟得到穩定發展; 兩宋時期,南方最終成為全國經濟重心。

    秦漢時期,北方為全國經濟重心所在,南方則十分落後。西晉末年,大批中 原人口南遷,推動了南方的開發,尤其是長江下游「三吳」地區的經濟開發。但是,魏 晉南北朝四百年間,即使是長江下游地區,也僅是局部開發成功,經濟基礎依然相當 薄弱。而同一時期的北方地區,儘管經受了長期的分裂和戰亂,但經濟基礎較好,很

快從幾次衰退中恢復,維持著總體上高於南方的經濟水平和經濟實力。

安史之亂是影響南北經濟地位消長的一個具有轉折性意義的重大事件。

    安史之亂以後,北方黃河流域成為藩鎮害il鍛混戰的角逐場所,社會經濟的恢復和發展比較緩慢。但江南地區相對比較安定,北方人民為了逃避戰亂,大量南遷,使南方不僅增加了勞動人手,還獲得了先進的生產經驗和技術。所以唐朝後期,南方的經濟 發展迅速,逐漸超過了北方。

    到了兩宋之際,經濟重心南移全面實現。南宋能夠在臨安建都,說明南方的經濟重心地位已經確立。南方經濟重心的確立,取決於由北方遷徙而來的掌握比較先進生產技術的勞動者的大量增加、農業生產技術水平的提高以及南方自然條件的相對優越性。經濟的發展帶來文化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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