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對法治的真誠信仰從何而來
公民對法治的真誠信仰從何而來
來源:2015-01-23人民法院報
|郭 忠
十八屆四中全會指出:「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一語道破法律權威的實質,法律的權威並不來自於法律背後的強制力。權威是尊嚴、權力和力量的意思,指人類社會實踐過程中形成的具有威望和支配作用的力量。權威內含的「權」和「威」,應該來自於權威者自身,而非權威者所能使用的暴力。從法律權威一詞來看,法律權威也就來自於法律自身能夠讓人們擁護的能力,而非法律的外在的強制力。從歷史上看,統治權威可以有多種形態,按馬克思·韋伯的說法,至少有三種理想形式的正統權威,而現代社會的統治權威則依賴於法理型權威。法理型權威意味著法律獲得了至上的統治意義,獲得了社會民眾的內心擁護和信任,法律獲得了自願的服從。和法律權威同時並存的當然也就不可能是人的統治,而是法律的統治了。
十八屆四中全會對法律權威的強調正是抓住了法治實現的命脈,沒有人民對法治的真誠信仰,如何可能有法治的實現?然而公民對法治的真誠信仰從何而來?法治的核心要義在於一切權力對法律的服從,從而使法律獲得了至上的統治意義。當然法治不是說法律像一個人那樣在進行統治,而是人們如何看待法律地位的問題,到底是權力大於法律,還是法律大於權力。
因此,法治從根本上看是全社會對法律的服從問題,這就需要人民對法治的尊重和信仰。如果說法律的運行就像一條河流的話,法律的源頭就是立法,法律的上游就是執法、司法和法律的監督,而公民守法則處於法律的下游。如果河流的源頭和上游都被污染了,則河流的下游也免不了被污染的命運。如果立法、執法、司法和法律監督都不能顯示出法律的正義和對法律的尊重,則普通公民就不能有對法律的尊重和信仰。
法治體現在法律運行的每一個環節對法律的尊重,它不能僅僅體現在立法環節。儘管我們可以制定出公平合理的良法出來,但它並不必然帶來人們對它的尊重。公平合理的法律只是它獲得擁護和尊重的必要條件,而不是充分條件。在法律的運行中,更重要的是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一切政府機關對法律的堅守和服從。美國法社會學家龐德在《書本中的法律和行動中的法律》一書中揭示了行動中的法律和書本中的法律脫節的現象,官員們可能並不總是執行著書本中的法律,而是還可能存在著另外一套行動的規則。龐德的研究告訴我們,官員們並不必然地尊重書本中的法律,他們會在行動中創立自己的規則。然而,執法者不能是立法者,如果執法者是立法者的話,按英國思想家洛克的說法,「如果同一批人同時擁有制定和執行法律的權力,這就會給人們的弱點以絕大誘惑,使他們動輒要攫取權力,藉以使他們自己免於服從他們所制訂的法律,並且在制定和執行法律時,使法律服從於他們自己的私人利益。」如果官員們不服從法律,而是服從自己的規則,則謀取私人利益的現象就難以避免。我國法治建設中的一個突出問題就是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著潛規則現象,不少地方,老百姓按法律按程序辦事難,而找關係、走後門辦事易,其原因在於官員們私下從自己的利益出發創立了潛規則。如果官員按照潛規則辦事,則老百姓就會按潛規則和政府打交道;如果官員們按法律辦事,則老百姓就會按法律和政府打交道。
我們欣喜地看到十八屆四中全會把「法治體系」的概念作為一個異於以往「法律體系」的概念被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要在黨的領導下,形成「完備的法律規範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同時還包括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從法律體系到法治體系,一字之差,卻反映出對當前法治建設中突出問題的有力回應。法律體系只是靜態的,法治體系卻是動態;法律體系只關注法律的制定,法治體系更關注的是整個法律的運行。從法律運行中凸顯政府對法律的尊重,是公民真誠相信法律、信仰法治的關鍵,也是法治能否被實現的關鍵。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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