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光中:「保障人權」條款須繼續修訂(新京報 2012-3-9)

陳光中:「保障人權」條款須繼續修訂

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參與兩次刑訴法大修,他認為此次修法屬於立足現實,適當超前

2012年03月09日 星期五 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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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認為,此次刑訴法修改是穩中求進,一些難度大的複雜問題暫時未寫。資料圖片

  對話人物

  陳光中 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中國法學會刑事訴訟法學會名譽會長,上次刑訴法修改時曾受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委託,起草修改草案,這次全程參與立法機關修改討論。

  對話動機

  時隔16年,刑事訴訟法再次大修。這是中國從1979年制定第一部刑事訴訟法迄今第二次大修。1979年-1996年-2012年,兩次修改間隔均為16年左右,這次修改並不是終點,刑訴法還有很多重要任務需在未來解決。

  嚴打和運動導致刑訴制度倒退

  新京報:中國從正式出台刑事訴訟法到現在第二次大修已33年,你怎麼看中國刑事訴訟制度的歷程?

  陳光中:我認為刑事訴訟制度和立法總體來說是在進步,但這個過程並不是直線的。

  1979年我們制定了164條的刑事訴訟法,很粗疏,但畢竟做到了有法可依,結束了靠政策辦案的做法。

  1996年的修改有局限性,但在當時條件下,在推動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方面前行了一大步。

  這一次修改應該說在完善制度方面又取得了巨大的進步。標誌就是在保障人權上加強了,程序正義也更加彰顯了。當然有的東西也適度地保證打擊犯罪的力度,也是維持社會秩序所需要的,也表示訴訟法更加成熟。

  新京報:那為什麼說刑事訴訟的進步不是直線的?

  陳光中:為什麼說在曲折中進步呢?很大一個因素是搞運動。1979年刑事訴訟法一公布,本來準備大張旗鼓地宣傳,但接下來馬上就「嚴打」,很多東西都受到衝擊,衝擊最大的就是程序法,搞聯合辦案,程序就可有可無。

  「嚴打」和運動,讓程序上有法不依。比如死刑複核程序,刑訴法一直規定的是最高法院,然而一搞嚴打就修改法院組織法,授權給最高法院作出決定下放死刑複核權,實際上就是適應「嚴打」需要,下放之後殺得多一點、快一點。這就是明顯地倒退,所以這叫有曲折。

  下次修法應更強調保障人權

  新京報:刑事訴訟法修改不可能一步到位,下一次修法有什麼問題需要重點解決?

  陳光中:這次刑訴法修改,在第二條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權」使2004年憲法修改增加的「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第一次突破性地載入了國家基本法律,這應當說是一個來之不易的重大進步。

  刑訴法第一條寫「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我一直主張把「保護人民」改成「保障人權」。第一條是立法宗旨,具有宏觀全局性的意義。刑訴法裡面在打擊犯罪的過程中,最需要保障人權,重點在於保障被追訴者的人權,因為在刑訴中他屬於弱者,被強大的公權力機關追究犯罪。

  從長遠方面來看,第一條、第二條要做統一的重大修改。因為現在第一條和第二條沒有全面體現建立公正、權威、高效的司法制度。第一條典型的是以打擊為主線,第二條寫了保證無罪的人不受追究,要從這兩條統一著手進行修改,體現現代法治的理念。

  人權保障做唯一價值也不現實

  新京報:立法中,不少公眾關心沉默權,認為應該明確地寫進法里?

  陳光中:我的看法是,徹底的沉默權在世界範圍看都沒怎麼做,唯一做的是美國,但美國的沉默權也不是沒有爭論。

  英國是沉默權的發源地,我認為中國可以參考英國,英國從絕對沉默權到相對沉默權也有極大地爭論。律師、學者反對的佔大多數,但是打擊犯罪的部門強烈主張要改,最後議會通過。

  舉個例子說,在現場發現你身上有贓物,比如口袋裡有毒品,周圍腳底下發現有毒品,就會把你帶到警察局,或者當場盤問,這時就沒有沉默權。英國在四種情況下沒有沉默權,我認為沉默權是一種訴訟發展必然要達到的,但相對的沉默權比較符合實際。

  有人說,把保障人權放在唯一的價值,實際上這是不可能的。一個社會不打擊犯罪是不可能的,有犯罪不打擊就影響整個社會的利益,影響國家的利益,也影響民眾的切身利益。

  法治進步與經濟政治進步互動

  新京報:這次修改很重要的一個內容是明確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但也有不少人認為不夠徹底,還需要完善。

  陳光中:現在可預見到的是非法證據的排除難度很大,實物證據幾乎排除不了,言辭證據排除也很難。實際上,從2010年「兩高三部」發布兩個證據規定到現在已經實行一年半,典型的案例一個都找不到,不是沒有案例,而是司法中排除不了。

  這就帶來一個新的問題,這次修改後仍面臨實施的問題,也就是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應當做卻不做帶來的後果是什麼?

  實際上簡單一句話,我們學者當初設計時講證據裁判的程序制裁原則,即違反程序的,特別是嚴重違反的,一概無效,不限於非法證據排除。但這次刑事訴訟法修改難以規定進去了,只能留待展望下次了。

  新京報:這次立法機關為什麼不採納?

  陳光中:沒到時候。民主法治的進步,整體說要有經濟、政治、文化的推動,他們是相互協調的。比如說政治體制改革推不動,法治想大進步是不可能的。只有綜合地、互動地推進才行。現在我們只能說,在現有的條件下,立足現實,適當超前。

  適當超前到什麼程度就比較複雜了,想什麼都一步到位不可能,立法部門的指導思想也是穩步推進。立法部門也是穩中求進,一開始他就提完善刑事訴訟,不是提改革。所以涉及一些難度大的複雜問題都暫時不寫。

  訊問律師在場留待未來考慮

  新京報:刑事訴訟當中還有重要規則,禁止雙重危險規則,比如雲南李昌奎案,已經判決了死緩,但再審又給改判成死刑立即執行,不少人批評法院這種做法。

  陳光中:這次修法沒有吸收國際人權公約里的這個規則,將來我們要規定禁止雙重危險規則。我也不主張絕對地吸收,禁止雙重危險規則是對判決已生效後,不允許重新提起不利於被告的追訴,聯合國也主張這不是絕對的,但是首先要堅持這個原則。

  原來英國是絕對的,現在英國也搞例外,就是重罪,可能要判終身監禁的有26個罪名,如果這種罪漏掉了可以再提起追訴,輕一點的犯罪就算了。我認為中國還可以寬一點,重罪十年以上都可以不使用,十年以下比較輕一點的使用這個禁止雙重危險規則。

  新京報:這些年學術界對刑訴法修改應該建立律師在場制度也有很多呼籲,希望偵查部門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允許律師在現場。

  陳光中:律師在場權這次沒有涉及到,是因為難度太大,包括司法部也說做不到,他們說200多個縣還沒有律師事務所,現在律師辯護率才達到20%,這還是指的一審開庭的辯護率,現在怎麼要求人一抓起來律師就在場呢?何況在場律師可能妨礙訊問,訊問防止刑事逼供不一定非得有律師在場。

  現在立法部門不考慮,實務部門也堅決反對,但這是未來應該考慮的事。

  本報記者 楊華雲

慕平:兩萬刑訴案 律師僅代理2.5%

北京市檢察院檢察長審議刑訴法修正案草案,關注律師權利;北京團熱議「證人不出庭可拘十日」

2012年03月09日 星期五 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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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昨日,全國人大北京團分組審議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全國人大代表、北京市檢察院檢察長慕平稱,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在辯護制度上,修改的內容不多,卻有實質性變化,特別體現在律師權利保護方面。

  證人出庭缺少制度保障

  昨日,北京團第三組,代表就「非法證據」、「證人出庭」等幾大焦點問題進行了討論。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科學院黨組副書記方新說,證人作證雖是公民應履行的義務,但不出庭就應該被拘留嗎?

  此次刑訴法修正案草案規定,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對於情節嚴重的,可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同組的圖婭、紀寶成等代表也表示此條可商榷。圖婭還認為,草案只提出了設置證人強制出庭的制度,但對如何保護證人不受打擊報復的具體措施沒有涉及,這不利於鼓勵證人作證。

  刑訴法修改保律師權利

  在北京團第二組,全國人大代表、北京市檢察院檢察長慕平稱,律師法規定,律師可憑證件會見當事人,但在修改前的刑訴法規定,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當事人,需要經過辦案機關的批准,律師法賦予律師的權利無法體現。因此律師意見很大,不願意代理刑事案件。

  慕平還拿出一組數據證明剛才的觀點:一年2萬件刑事案件,有律師代理的不到500件,只佔2.5%,其中很多還是政府指定律師辯護的。

  慕平說,刑訴法修改後要求當事人羈押24小時內通知家屬。律師會見當事人,除個別情況外,不需批准。

  對於證人出庭,慕平說,現在重大案件中,證人出庭很少,不出庭是常態,這和大多數國家不一樣。慕平還以自己當法官時曾經手的案子為例,兩人入室盜竊,把主人打死,但當庭宣判時,其中一嫌疑人突然翻供說自己只是望風未參與殺人,但關鍵證人因種種原因拒不出庭,該案因此留有瑕疵,讓慕平至今「耿耿於懷」。

  慕平認為,刑訴法修改後,在一些重大案件上,要求證人出庭將起到非常關鍵的作用。

  同在第二組的孟學農認為,整個社會的公信力不夠,這種情況下,證人出庭、怎麼保證證人說的都是實話?這需要整體的配套辦法,否則證人出庭可能會給審判工作帶來新問題。他建議在這方面進行深入調研,保證取證客觀公正。

全國人代會審議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了刑訴法

危害國家安全被拘可不通知家屬

2012年03月09日 星期五 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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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受全國人大常委會委託,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兆國向大會作關於刑訴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本報記者 吳江 攝

  關注刑訴法

  本報訊 (記者楊華雲)昨日,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開始審議刑訴法修正案草案。最新版的草案規定,涉嫌危害國家安全和恐怖活動犯罪被拘留後,如果有礙偵查,可以不通知家屬。

  這是自1979年制定刑事訴訟法以來,第二次大修。去年8月和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對刑訴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兩次審議。

  寫入「尊重和保障人權」

  此次刑訴法的修正,內容從原來的225條增加到290條,共修改、增加140多處。一個重大修改就是將憲法規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了刑訴法第二條。

  「這是憲法有規定以來,我國部門法第一次有了人權規定。」多次參與刑訴法草案修訂的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說。

  複核死刑可訊問被告人

  為體現適用死刑的慎重,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可以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

  刑訊逼供證據予以排除

  草案增加「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規定。同時,明確規定了非法證據排除的具體標準: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變化

  嚴控「有礙偵查」不通知家屬

  本報訊 (記者楊華雲)在各方對犯罪嫌疑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後不通知家屬的規定博弈後,最新修改的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僅保留了涉嫌兩種犯罪的嫌疑人被拘留後,如果有礙偵查,可以不通知家屬。

  去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審議草案後,針對「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有礙偵查可以不通知家屬」的規定,引起巨大爭議。學術界、律師界和很多公眾認為,有礙偵查容易被濫用,會導致「被失蹤」問題。

  在去年12月份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審議時,上述規定被修改為「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監視居住、被拘留人的家屬;在逮捕後,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一律通知家屬」。不過這一修改仍然被質疑不夠嚴格。

  在此次提請人代會審議的草案中,上述規定被修改為「採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或執行監視居住24小時內通知家屬」;「並將拘留後因有礙偵查不通知家屬的情形限制在兩種犯罪,分別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動犯罪,但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家屬」。

  昨日,受全國人大常委會委託,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兆國向會議作草案說明時表示,「有礙偵查」情形界限模糊,綜合考慮懲治犯罪和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利的需要,有必要對採取強制措施後不通知家屬的例外情形進行嚴格限制。

  歷程

  刑訴立法五十年 保障人權終入法

  刑訴法,又被稱為「小憲法」,是一部直接關係公民權益和基本權利的刑事訴訟法律,決定公民的生命、財產、自由等基本權利。

  中國刑事訴訟在1979年之前的30年中,並沒有一部統一的法律。在上世紀50年代,立法機關曾籌劃制定刑事訴訟法,「反右」開始後,該工作停止。在60年代再次啟動,很快再次停止。

  1979年

  刑訴法從無到有

  1979年,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下,刑訴法起草第三次啟動,並順利通過。那一年,全國人大一次通過了七部法律,刑訴法為其中一部。

  「『文革』期間無法無天的狀態,給刑訴法提出了重要的任務,不少條文都是針對『文革』中的問題的。」今年已經78歲的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嚴端回憶說。她是1979年刑訴法起草小組成員之一。

  嚴端以刑訴法第二條的內容舉例,「要準確及時的查明犯罪事實,正確運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她回憶,「文革」時期出了大量的冤假錯案,事實就沒有查清楚。

  1996年

  「無罪推定」入法

  時隔17年,1996年,全國人大對刑訴法進行了第一次修改,涉及近百個條文。

  嚴端在支持無罪推定的40年後,這個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終於寫進了刑訴法。作為起草刑訴法修改建議稿的主要成員之一,讓嚴端欣慰的是,她親歷了這個過程,「歡欣鼓舞,終於寫進去了。」修改後的刑訴法明確規定,「未經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回憶1996年修改,不少學者都提到了「犯罪嫌疑人」這個概念。在1979年未能接受無罪推定原則的背景下,當時的刑訴法中並沒有「犯罪嫌疑人」,而是「人犯」。

  嚴端回憶,不區分嫌疑人和被告人,而使用人犯這個詞,和不接受無罪推定原則有關,如果要區分,就要和無罪推定聯繫到一塊,「但當時有人就說,這個有什麼不一樣呢?」

  1996年修改後的刑訴法,明確將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進行了區分。從那一年開始,在檢察院公訴前被廣泛使用的「犯罪分子」概念慢慢消失,而代之以「犯罪嫌疑人」這一體現了無罪推定原則的稱呼。

  2012年

  「保障人權」入法

  16年後,全國人大再次修改刑訴法,修改範圍近半。此次提交大會審議的刑訴法修正案草案,明確寫入了「尊重和保障人權」。

  「人權保障問題在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時還沒有規定。現在寫進去是很大的亮點。」中國法學會刑事訴訟法學會名譽會長陳光中說,「這是憲法有規定以來,我國部門法第一次有了人權規定。規定這幾個字,不僅有宣示性,也有指導性意義。」本報記者 楊華雲

  聲音

  中國沒有秘密拘捕

  關於對危害國家安全的可以秘密拘捕,這種說法不準確。在中國沒有秘密拘捕,法律也沒有這樣的規定。

  ——在昨日下午的發布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郎勝回應說

  刑訴法大事記

  1979年

  刑事訴訟法制定

  刑事訴訟法是在1978年12月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後不久,各項工作剛開始撥亂反正的1979年制定的,不可避免地帶有一定的歷史局限性。

  1996年

  刑訴法首次修正

  主要有四大亮點:一是未經法院依法判決不得確定有罪;二是疑罪從無原則;三是辯護制度的進步,即律師介入訴訟提前到偵查階段;四是審判方式的改革。

  2011年8月

  刑訴法二次大修

  刑訴法修正草案初審,法條擬從此前的225條增至285條。主要涉及完善證據制度、強制措施、辯護制度、偵查措施、審判程序、執行規定、特別程序等七個方面。

  2011年10月

  草案徵得7萬民意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8月底公布,向社會徵集意見。經過一個月的徵集,全國人大法律草案徵求意見系統共徵集到78000條建議。

  2011年12月

  修正草案二審

  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對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再次審議,並決定將修正案草案提請2012年3月召開的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

  2012年3月

  增加保障人權

  3月8日,刑訴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此次提交大會審議的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在總則中明確寫入「尊重和保障人權」。 

不得強迫任何人自證其罪

2012年03月09日 星期五 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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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注刑訴法

  1 逼供獲得言詞證據一律排除

  草案摘錄

  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解讀】

  胡康生(全國人大法律委主任委員):此次修改的亮點,就是在原來刑訴法嚴禁刑訊逼供的基礎上,加上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自證其罪。除了自己坦白的,不能進行強迫。如果逼出來的言詞證據,就一律要排除。

  這從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來講是個進步;對公安機關辦案來講,是一個很大的壓力也是動力,督促他們更要嚴格依法辦案,防止一些錯案發生。比如以前佘祥林的案子,後來反思為何會發生?原因之一就是刑訊逼供,使用非法言詞證據。

  徐顯明(山東大學校長、法學教授):任何人不能被要求證明其自己有罪,這條原則來自於聯合國的規則,不能自證其罪,任何國家機關都不讓被告人自己去證明自己有罪。這體現了人權精神,也使證據更加準確和科學,為維護司法公正和刑事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利提供了保障。

  2 證人強制出庭直系親屬除外

  草案摘錄

  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解讀】

  胡康生:刑事案件現在比較突出的就是證人出庭的問題。一些案件證人不出庭,直接宣讀證人證言。但是,刑事犯罪最重可能是無期徒刑甚至死刑,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要辯護,法院認為必要的證人,就得出庭。

  同時,一些鑒定結論對案情的判決也很重要。舉例說,官員在貪污受賄時涉及一張名人字畫,如果最後決定犯罪不犯罪,罪輕罪重,關鍵在這個字畫值多少錢。那麼鑒定環節就很重要。對鑒定意見不一致,也可要求鑒定人出庭。

  另外,為了尊重中國國情,規定被告人配偶、父母和子女,不要求強制出庭作證。

  此次草案首次確立了對證人的保護制度,現在一些人為什麼不敢作證?就是怕打擊報復。包括經濟糾紛、民間糾紛等,有些人都不敢作證,更別提刑事案件了。因此,要加強對證人的保護。

  A05-A07版采寫 本報記者 蔣彥鑫 張太凌 楊萬國

  新京報製圖/林軍明 

貪官外逃面臨「人財兩空」

2012年03月09日 星期五 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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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注刑訴法

  司法實踐中,常常出現腐敗案件、恐怖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後,其犯罪所得巨額財產長期無法追繳的情況。此次刑訴法草案專門規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

  3 貪官外逃財產沒收有利反腐

  草案摘錄

  對於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解讀】

  陳衛東(中國人民大學教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的特別程序的設置,有利於嚴厲懲治腐敗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挽回國家損失,消除犯罪的經濟條件,並與我國已加入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及有關反恐怖問題的決議的要求相銜接。

  由於我國不允許缺席審判,因此,當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而無法到案時,訴訟程序就無法啟動,使得犯罪分子的財產長期無法得到追繳。

  「不定罪的財產沒收程序,是一個特別程序,可以有針對性地解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到案,又能追繳其犯罪所得的問題。」由於這些財產是犯罪行為所得,因此對這些財產的追繳必須通過刑事訴訟程序。

  據新華社

  4 懷孕婦女可監視居住

  草案摘錄

  監視居住適用於符合逮捕條件,但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撫養人的,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以及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等情形。

  【解讀】

  宋英輝(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採取監視居住措施首先是為了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防止嫌疑人出現逃跑、串供、毀滅證據等妨礙訴訟的行為或者繼續犯罪。

  刑事訴訟法修改的重要目標是在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之間尋找平衡點。這樣的修訂也符合有關國際公約倡導的以非羈押措施保障犯罪嫌疑人權利的精神。

  修正案草案同時規定,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和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為防止這一措施在實踐中被濫用,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實行監督。

  5 發回重審只限一次且不加刑

  草案摘錄

  對於因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二審法院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法院再次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二審法院應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二審法院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解讀】

  陳衛東:在此前的實踐中,經常會出現二審頻繁發回重審,使案件久拖不決,而且有二審法院以此來推脫責任、迴避矛盾的情況。

  對於已經發回重審後又再次上訴、抗訴的案件,二審法院如何處理此前法律並沒有規定,也沒有有限制發回重審的次數。所以案件仍可能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違反程序法這些彈性較大的標準發回重審,此時案件將重新進入一審程序,案件永遠無法結束,是出現「循環審判」的訴訟怪圈,發回重審沒有次數限制是主要原因之一。

  「上訴不加刑」是二審的一項原則,發回重審的案件來源於當事人的上訴或者檢察機關的起訴,也是派生於二審程序。因此對於一審法院違反訴訟程序所作出的判決,二審法院發回重審,原審法院判決不應加刑。

  6 死刑複核結果應通報最高檢

  草案摘錄

  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可以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在複核死刑案件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將死刑複核結果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解讀】

  胡康生:死刑複核程序備受關注。死刑是最嚴厲的懲罰,應該慎之又慎,因為錯了就無法挽回。

  按照規定,所有死刑案件須最高法核准,那麼,最高法核准要不要監督?此次規定,最高法核准死刑時,可以訊問被告人,如果辯護律師在有證據時提出還有疑問,還可以提。

  徐顯明(山東大學校長):這些修改,完善了死刑複核程序,體現了國家對適用死刑的慎重,有利於進一步保證死刑複核案件質量,加強對死刑複核程序的法律監督。

  劉昊(北京法拓律師事務所律師):從立法規定上看,死刑複核程序過去沒有成為一個真正意義上的訴訟程序,帶有一定行政化色彩,缺乏公開性、透明性,為保證這類案件的質量,避免錯殺,落實「少殺、慎殺」的原則,完全有必要增加這樣的規定。 

   

  公安機關在使用監聽等技術手段時必須嚴格程序審批。公安使用由檢察機關批准。檢察機關使用由上級單位批准。

  ——全國政協常委、原司法部部長張福森

  法律援助的範圍和途徑,延伸到偵查階段,減少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冤枉的可能。

  ——全國政協委員黃日波 

嚴格監外執行避免花錢減刑

2012年03月09日 星期五 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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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暫予監外執行,是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變更刑罰執行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但是,由於存在通過賄賂等非法手段獲取暫予監外執行、變相花錢減刑的現象,群眾反映比較強烈。此次草案規範了監外執行的範圍和程序,讓監外執行更加嚴格,以避免「花錢減刑」。

  7 因賄賂被監外執行不計入刑期

  草案摘錄

  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收監:(一)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二)嚴重違反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的;(三)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

  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通過賄賂等非法手段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其在監外執行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脫逃的,脫逃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

  【解讀】

  胡康生:有的貪污受賄的官員或有錢的老闆判刑後,進去沒多少時間又出來了,甚至威脅舉報的人。有的判了死緩,十多年就出來了;有的判了15年,還不到1年就保外就醫了。對現實中存在這種情況,老百姓反映很強烈。

  此次對監外執行有了嚴格規定。如果一旦發現行賄、拉關係等手段出來的,馬上就要收監,且在外面的時間不算,重新計算刑期。同時,對減刑假釋和監外執行要加強監督,避免花錢減刑。

  徐顯明:監外執行有時候已經成為某些人的特權,人民群眾對監外執行意見很大,這次是做了一系列完善。包括監外執行的時間、取保候審、監外就醫等不能計算刑期,這些修改,有利於規範執法,防止犯罪利用這些制度逃避刑罰。

  8 技偵所得材料可直接作為證據

  草案摘錄

  公安機關在立案後,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

  採取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解讀】

  顧永忠(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現在每年的刑事發案立案數500萬件左右,大概五六年前還是二三百萬、三四百萬,這幾年急劇增加。我們的破案率是多少?大概十年前,我們的破案率72%-73%,現在的破案率是45%-50%。我們打擊犯罪偵查破案的能力受到嚴重的挑戰。社會上的犯罪有組織性、流動性、反偵查性越來越強,如果不提高偵查破案的能力,社會的安全、人民的安危就處在很不穩定的狀態,所以必須提高偵查破案能力。「怎麼提高?一個很重要的措施就是技術偵查,包括秘密偵查。

  許蘭亭(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草案規定過於籠統,應該把使用技術手段的條件進行明確規定。過去多年我們內部一直有技術偵查和秘密偵查,與此相伴隨一直有如何審批、如何控制的規定,我們完全可以把這樣的規定經過梳理和斟酌以後寫到刑訴法條文中。

  9 輕微刑事案件當事人可「和解」

  草案摘錄

  公訴案件適用和解程序的範圍為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犯罪,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這一程序。

  【解讀】

  全國人大法工委有關負責人:將部分公訴案件納入和解程序,適當擴大和解程序的適用範圍,有利於化解矛盾糾紛。

  同時,考慮到公訴案件的國家追訴性質和刑罰的嚴肅性,為了防止出現新的不公正,對建立這一新的訴訟制度宜審慎把握,和解程序的適用範圍也不能過大。

  陳光中(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制度不是一點沒有弊端,但是修正案草案規定的適用範圍很窄,比較嚴格,而且必須出於雙方自願。鼓勵犯罪人道歉賠償,可以更好地保障被害人權益,使其得到更多賠償。這有利於減少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

  10 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有望封存

  草案摘錄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

  【解讀】

  胡康生:針對未成年人犯罪,還是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特別是對一些可能判1年以下的、自己認錯的、比較輕的案件,可以附條件不起訴。

  陳衛東: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都在發育過程之中,未成年人的犯罪帶有很大的或然性。

  對他們的犯罪記錄封存後,使得他們在人生的成長中,不會因為這樣的記錄耽誤上學、招工,影響前程。

  徐顯明:針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點,修正案草案總結了以前的實踐經驗,對辦案方針、原則、訴訟環節的特別程序,包括附條件不起訴和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等作了規定。

  這一程序有利於進一步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切實保護未成年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利。

   

  有人專門研究了近年來的20多起重大冤假錯案,包括佘祥林案、趙作海案等,大多都是刑訊逼供造成,其中趙作海案禍及他家三代,教訓是十分慘痛的。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王利明

  草案只提出了設置證人強制出庭的制度,但對如何保護證人不受打擊報復的具體措施沒有涉及,這不利於鼓勵證人作證。

  ——全國人大代表、北京中醫藥大學教授圖婭

律師代表委員合力助推修法

4年來持續提交「刑訴法重修」建議,諸多意見被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吸納

2012年03月09日 星期五 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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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代表、律師遲夙生。

全國人大代表、律師陳舒。

  本報訊 「4年前的提案,至此終於畫上圓滿句號」,8日,看完《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全國政協委員、天津市亞澤律師事務所律師何悅笑了。

  律師提案明晰法規界限

  2008年全國兩會,何悅曾提交一份提案《關於儘快將刑訴法與律師法內容相統一的建議》,「2007年新《律師法》發布,定在2008年6月1日起實行。但其中關於律師會見、律師閱卷、調查取證等規定,跟《刑訴法》不一致,肯定會給律師執業造成很大困難」,她回憶說。新《律師法》與《刑訴法》不一致,何悅是第一個正式提出疑義、建議儘快修改《刑訴法》的人。身為全國政協委員,她的提案,直遞到全國人大法工委。

  5個月後,全國人大法工委答覆,「新修訂的《律師法》,對《刑事訴訟法》有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執業權利的有些具體問題,作了補充完善。實際上是以新的法律規定,修改了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此應按修訂後的《律師法》的規定執行。」「意思很明晰,律師執業兩個法規不一致的地方,以新《律師法》為準」,何悅說。

  法工委春節開會聽取意見

  但全國政協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原會長於寧清楚,問題並未就此解決。2008年8月,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連續接到各地律協投訴。第一起投訴,來自山西。一個律師按新《律師法》,持三證到監所會見嫌疑人,可監所說,沒接到通知,他們還是執行《刑訴法》,律師必須得到偵查機關的批准。這名律師找到偵查機關,可偵查機關說,執行新《律師法》,讓律師直接到監所。律師被夾在了中間。

  「類似事情很多」,於寧說,他匯總各類問題,反映到全國人大法工委。2009年春節,全國人大法工委副主任朗勝連開兩場座談會,聽取律師界對於修改《刑訴法》的意見。自此,全國人大法工委和中華律師協會形成了溝通機制。而每年的全國兩會,以及人大、政協的各類立法調研活動,20多名代表、委員,每人都會提交「關於《刑訴法》重修」的提議案,其中很多意見都出現在了昨日發布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中。

  講述

  「我建議『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法律」

  全國人大代表、律師遲夙生。

  8日,還在生病的全國人大代表、律師遲夙生顧不上吃飯和休息,接受記者採訪。當提到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中「尊重和保障人權」時,疲憊的她眼睛馬上亮了,一下子精神起來。

  「把『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立法目的議案,就是我領銜提出來的!」遲夙生告訴記者。遲夙生拿出的「證據」是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的一份參閱文件,上面記載著本屆人大一次會議以來,全國人大代表關於刑事訴訟法修改的主要意見。第一條就是:黑龍江遲夙生等34位代表提出,2004年憲法修正案已經規定尊重和保護人權,這一憲法精神應當體現在刑事訴訟法的立法目的中,建議增加這一規定。

  遲夙生說,不要以為這只是簡單的口號。她認為,這給刑事訴訟法注入了一個新的「靈魂」。在她看來,一旦出現對法律條文理解發生分歧,或者出現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時候,可根據這個「口號」,尋找解決問題的指引。對目前的草案,遲夙生基本肯定。在她看來,律師的許可權擴大了,疑犯和被告人的權益保護,就更全面了。

  「修改刑訴法的建議,我提了6個」

  全國人大代表、律師陳舒。

  細心的人發現,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將第35條中「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的材料和意見」中的「證明」二字刪掉了。

  全國人大代表、律師陳舒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沒有義務證明自己無罪,是偵查機關有義務證明他們有罪。」

  陳舒認為,現行刑訴法的這條規定,把舉證責任給弄反了。這個意見,她從十屆全國人大時期就開始提。現在,刑訴法修正案草案接受了這個建議。真正讓陳舒高興的,是這次草案讓辯護律師身影在刑事訴訟的各個環節都能出現。

  從十屆全國人大開始,關於修改刑事訴訟法的建議和議案,陳舒提出了6次,涵蓋辯護律師的職責、強制措施、財產查封扣押凍結,被害人民事補償、犯罪人財產的沒收等。這些建議,有的在律師法修改時採納,有的在這次刑訴法中採納。

  本版采寫/本報記者 王姝 宋識徑

 

http://epaper.bjnews.com.cn/html/2012-03/09/content_322864.htm?di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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