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毓朝:民族國家,民族主義與國際政治

朱毓朝:民族國家,民族主義與國際政治

發布時間:2011-11-26 14:58 作者:朱毓朝 字型大小:大 中 小 點擊:911次

  (原載王建偉編《國際政治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0年)

  前言——民族國家與民族主義問題

  現代國際體系是以民族國家(Nation-State)為基本單位的,同時絕大多數國家又是多民族國家。不僅多民族國家裡的民族問題常常造成內部糾紛,而且在當代國際關係中由於一國內部民族衝突造成國際爭端的例子也屢見不鮮。冷戰之後,由於蘇聯和東歐前共產黨國家解體,在國際體系內又增加了二十幾個新的民族國家;同時許多由於發展中國家內部民族爭端引起的跨國衝突也有增長的趨勢。這一次復甦的民族主義意識形態引領新的民族國家出現和民族爭端加劇的浪潮可以說是繼最早在歐洲和拉丁美洲出現的現代民族國家第一波和第二波後和二次世界大戰後非殖民化時期亞洲、非洲新民族國家產生浪潮後的「第四波」(Guibernau,1999,28)。這些都證明民族國家作為最主要的共同體認同和國際社會的基本單位、民族主義作為一種特殊而且強大的意識形態無論在國內政治還是國際關係中仍然具有強大的生命力。但另外一方面,以歐盟為代表的「超國家」的新國際制度的實踐似乎又在宣示「後民族國家」(Post-Nation-state )時代的到來,同時標誌著傳統民族國家的政治地位受到質疑、挑戰和超越。總之民族國家和民族主義問題在西方政治學中,特別是國際政治和國際關係研究中,仍然是最重要的課題之一。

  從學術研究的角度講,民族、民族國家和民族主義都是非常寬泛的題目,跨政治學、社會學、人類學、文化學、心理學等不同學科,本章將集中討論與國際政治相關的民族國家、民族主義和民族問題。

  在當今國際政治關係中,相當多的國家間爭議是由民族問題引起的。在大部分情況下民族問題實際上就是多民族國家中的少數民族問題,除了少數民族在國家內部造成的紛爭,少數民族問題還常常因為以流散移民(diaspora )和跨境民族(irredenta )的表現方式而引發相關國家之間的政治爭議乃至衝突,也可能出現外部干涉加劇爭端乃至引起戰爭。而同時作為當代國際關係基石的國家主權原則又決定了國家內部民族問題引起外部干涉在國際法和國際倫理上的困境,這些都表明了在國際關係中民族問題的複雜性。而且民族問題的發生和發展不以國家政權性質為轉移,無論西方國家還是東方發展中國家都可能為民族問題所困擾。據不完全的統計(1997),當今世界上有五千個(一說三千個)不同的民族和八十個民族問題引起的爭端,其中至少有四十八個仍在發展中的民族爭端可能引起帶有暴力傾向的國際衝突。[1]比如,自從1945年以來,在下列國家內部發生過民族問題引起的衝突:加丹加(剛果)、比夫拉(奈及利亞)、克什米爾、錫克、東旁遮普(印度)、孟加拉(東巴基斯坦/孟加拉國)、克倫人和閃族(緬甸)、泰米爾(斯里蘭卡)、南蘇丹(蘇丹)、索馬利亞蘭地(索馬利亞)、波干維爾(巴不亞新幾內亞)、庫爾德人(伊拉克和土耳其)、西藏和新疆(中國)、塞普勒斯(希臘和土耳其)、車臣(俄羅斯)、克羅埃西亞和波黑(前南斯拉夫)、科索沃(塞爾維亞)、那格尼卡拉巴漢(亞塞拜然)、科西嘉(法國)、巴斯克和卡塔羅尼亞(西班牙)、佛若斯(丹麥)、北愛爾蘭和蘇格蘭(英國)、佛萊芒(比利時)、魁北克(加拿大)等等(Crawford,2004)。

  需要指出的是,許多民族問題的產生實際上是少數民族對其所在的多民族國家的主體民族實行的民族同化政策的抵抗性反應。所以根據著名的國際民族問題學者科納爾(Walker Connor )的說法,民族問題的廣泛存在說明了大部分多民族國家都不能避免其內在族群集團對國家合法性的挑戰,這種挑戰的根源主要來自兩方面:主體民族(強制或非強制)的同化政策和少數民族(被迫或自主)的民族自決要求(Connor,1994,22)。而且大部分西方對民族問題的研究者都承認無論從國內還是國際的角度說民族問題無法真正「解決」而只能「制約」其惡化和對其進行正面的「管理」(Lake and Rothchild ,2001)。比如前蘇聯曾經試圖用列寧主義和斯大林主義的民族政策通過允許民族自決的邦聯體制和建設「新蘇維埃人」的同化政策來解決民族問題,但結果以失敗告終。在蘇聯解體的過程中幾乎各加盟共和國均選擇自己傳統的民族認同,追求重建自己的民族國家。[2]

  現代民族與現代民族國家

  下面我們首先討論民族和民族國家的概念。[3]現代民族的概念和民族國家作為一種最主要的國家形式都是近代西方思想體系和國際制度的產物。著名的西方民族問題學者史密斯(Anthony Smith ,1998,2001)認為民族國家實際上既是現代性的內容之一又是與民族的歷史傳統相連的共同體觀念。[4]不過在現代民族概念之前的社會共同體,他稱之為種族(Ethnies )。今天的現代民族概念,根據主要的研究民族國家和民族主義問題的學者如安德森(Benedict Anderson,1991)、蓋奧納(Ernest Gellner,1983)、霍布斯邦(Eric Hobsbawn ,1990)和史密斯等人的總結,通行的定義應包含一些基本的要素:歷史意義上的共同領土、成員身份認同的同一性、共享的歷史集體記憶、大眾文化、族群的神秘符號象徵、民族精英主導建構的共同體認同、建立在律法共識上的共同體成員的權利和義務,共同體共享的民族經濟和成員在經濟體中的自由流動等(Smith ,1998,21-22),特別包括安德森所描繪的「想像共同體」(Imaged Community)的標誌要素。需要指出的是,有關現代民族的定義,一直有強調客觀定義(objectivedefinition)和強調主觀定義(subjective definition )的區分,前者更看重語言、宗教、傳統習俗、領土、制度建構,而後者更集中在民族觀念和共同體認同上(Smith ,2001,10-11)。當代中國學者比較熟悉的斯大林給現代民族概念的定義主要是強調客觀因素的,而大部分現代西方學者的定義主要是兩者並重的。

  當民族的概念與國家認同和國家政治權力結合時,就產生了現代民族國家。根據西方主流歷史學家的看法,現代民族國家的最早形成開始於十七世紀的歐洲,當時其主要的功能目標是摧毀封建權威和教皇代表的神權,建立自由、平等的主權國家。特別是在1648年的威斯特法利亞條約後建立起的現代國際體系中包含了主權平等原則上的民族國家。民族國家的重要對內作用是確立國家政權的新的現代合法性。因為在此之前的「君權神授」的政權合法性來源已經不能滿足世俗化的現代國家政權的政治需要,必須要建立一個能夠把人們聯合在一起的共同體,在此基礎上通過公眾主權(Popular Sovereignty )的形式來建立新的國家合法性。而民族國家首先在歐洲產生也不是偶然的,是與近代資本主義的發展緊密相連的。新的資本主義的生產方式統一了民族市場,建立了現代民族經濟,打破了舊的封建格局,奠定了民族主義觀念發展的物質基礎。所以在此之前大量存在的自然狀態的以種族為表現形態的共同體並不是現代民族。現代民族可以說是與近代歐洲資本主義同步形成的。在形成的過程里一系列社會結構的、深層文化的、語言的、種族血緣的、集體心理的條件必須具備,也需要印刷文字的普及和社會教育的發展,於是也就要求集中的政治權威來完成這一切。所以現代民族國家的形成過程既是歷史發展的,也是人為建構的。民族精英對民族認同的推動、對民族主義的宣傳是民族國家形成的重要原因。在這樣的形成過程中,以現代民族為基礎產生的民族國家成為一個政治概念,形成了現代主權觀。所以沒有政治權威的「政治干涉」(Political intervention)的行為就沒有現代民族國家。只有民族共同體(包括領土、人口、共同文化)與政權組織一體化才成為現代意義上的民族國家。這也就是安德森講的最後終於由政治權威確認的民族主義(Officialnationalism )彌合了現代民族與傳統封建政體之間不協調的裂痕而奠定了現代民族國家的基礎。

  當然,對民族國家作為一個理性、政治、自主建構的概念或是一個非理性、自然、有機的概念的爭議一直存在。[5]史密斯曾用一個簡單的兩分法來區分傳統觀/長久觀(Perennialism)和現代觀對民族國家的解說:傳統觀/長久觀認為民族國家主要是文化共同體,是古老的,是有根基的,有機組織的,凝聚的,質量的,大眾的,繼承的;而現代觀則認為民族國家主要是政治共同體,現代的,創建的,機械化的,分割的,資源的,精英建構的,在傳播基礎上的。[6]而安德森則認為現代民族這個概念既是主觀的也是客觀的、既是社會文化的也是血緣種族的、既是政治的也是哲學的(Anderson,1991,5)。

  在歐洲的歷史經驗中,民族國家的廣泛建立也標誌著現代國際關係的形成。一直到今天現代國際關係至少在國際法層次上是建立在民族國家平等主權基礎上的,民族國家成為現代國際體系中最基本的單位成員。而且現代國際關係一直到全球化時期都主要表現為發生在民族國家之間的行為:戰爭、合作、結盟、追隨、制裁、力量制衡等等。所以民族國家的形成是與現代國際體系的構建同步的,二者可以看作是相輔相成的。

  說到這裡,我們特別需要指出的是,我們討論的現代性概念框架中的民族、民族國家、民族主義都來自西方話語系統和建構在對西方歷史經驗的解說之上,所以這裡有兩點很重要的提醒:首先,對於像中國這樣的古老文明來說,許多西方理論中對現代民族和民族國家通用的解說並不完全適用。本章不準備討論中國的民族和民族主義問題。[7]但我們至少可以發現許多在西方看來對現代民族的形成至關重要的集體記憶、神秘符號、甚至語言的建構因素在中國的歷史上並非近代產物,而是根深蒂固的植根於「中華民族」的幾千年歷史經驗中的(雖然「中華民族」這個概念確實是近代產物)。這種沒有間斷的文明傳統和集體歷史記憶使得中國這樣的國家與西方現代民族國家無論在歷史經驗還是現代性內容及表現行為上都有很大的區別(Unger,1996);也可以說中國這樣的非西方的古老文明在歷史上就有想像共同體因素的存在但直至近代一直沒有形成西方式的現代國家主權觀念。[8]其次,即便是現代民族國家的形成過程,歐洲國家的經驗與非歐洲國家的經驗也非常不同,西方殖民主義、帝國主義的干涉因素決定了非歐洲國家的現代民族國家的形成過程中和現代民族自決原則的實現中表現出的一個行為邏輯困局:反對西方殖民主義、帝國主義的民族自決和民族獨立的內容和依照西方建立的現代民族國家標準建構新的民族國家的實際行為並存(RupertEmerson ,1960)。這其實代表了一種在非西方世界的現代化進程中民族主義發展的普遍矛盾現象,也就是其現代民族主義的鬥爭對象和民族主義思想的來源其實都是西方。[9]有趣的現象是:既反對西方但又按照西方的模式發展,其實非西方世界在建立現代民族國家的過程中並沒有提出無論從話語、還是實際的政治行為和政權形式上能夠抗衡西方的替代物。

  民族主義問題的出現

  現代民族問題的產生必然與民族主義觀念相關,隨著民族國家形成,民族主義意識形態也開始成型,或者說民族主義的意識形態實際上催生和建構了現代民族國家。什麼是現代民族主義的中心內涵,現代民族主義又是如何演變的呢?根據史密斯對民族主義淵源與發展的總結,對民族主義形成的初始解釋至少有四種:民族國家和民族主義的形成與共同體為了現代化、工業化、建立深層次文化的需要相關;民族主義的產生與現代世界經濟形成與追求個人經濟利益相關;民族主義的產生應該從精英攫取政治權力等現代政治行為的目的上來理解;民族主義應該被看作一個類似宗教情感的信仰體系(Smith ,1998,5)。史密斯強調民族主義的重要性在於提供了民族自主、民族統一、和民族認同(「national autonomy,national unity,national identity ,」)的核心價值(Smith ,2001,22)。

  在有關民族國家和民族主義的討論中,安德森的「想像共同體」的理論有很大的影響。按照安德森的說法,「想像的政治共同體」的民族國家的形成和文化與意識形態上的民族主義的出現是一種文化建構行為的結果,也是近代歐洲政治社會發展的自然過程。而一旦民族主義形成,它就變成一種能夠移植、具有個性鮮明的自我集體意識、並且可以溶合其它不同意識形態的觀念體系,有很強的粘合力與凝聚力。在安德森看來,所謂「想像」包括對自己同族成員的集體認同,但這個「想像」又是有界限的就是說不是包含全人類的而是在人群中確認出「我們」和「他們」,而且每個「想像」共同體的內核是自我「主權」至上,同時也是在「想像」中由大眾組成共同體(Anderson,1991,4-7)。民族「想像」所訴諸的是文化深層次的具有某種宗教意味的情感(Creed ),而且明顯建立在共同體歷史傳承因素上。但也就在這個意義上說,民族主義有很強的排他性,強調民族內部的統一包容而缺乏對於「他人」或外部其它族群的包容。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民族主義中的原始感情經驗(Primordialism )或說是傳統層次的民族主義情感並沒有如許多研究者預期在現代主義浪潮中衰落,反而繼續發酵,影響現代族群的行為(Connor,2002)。總之,相比其它主要的意識形態,民族主義並不試圖建立一個完整的思想體系。所以它實際上是一種相當簡單化但具有不可預知、不可量化的動員和鼓動力量的意識形態。

  現代民族主義作為一種特別的意識形態影響人們的集體政治行為而進入國際政治關係的功能方式主要有幾種:第一種是追求從「外國」佔領下的民族獨立解放運動。要特別指出的是,非殖民化和亞洲、非洲、拉丁美洲國家人民追求民族解放的時期,也是這種民族主義集中表現的時期。但現在非殖民化已經完成,此類「民族獨立」運動主要挑戰的對象已經不再是外部的殖民主義、帝國主義勢力,而更多的是其所在的多民族的主權國家。這方面民族主義追求的目的和表現形式都有了很大的變化。

  第二種民族主義要求是由某一民族追求在所在國家內部的更多的控制權力。大多數是出自少數民族改變國家內部權力分配的願望,但也有以代表國家「整體民族利益」為目的的主導(多數)民族借國家民族主義(State Nationalism )為名同化少數民族並以此增強自己的主導權力。就這類民族主義表現的潛在後果來說,前者可能導致民族分離主義而後者常常表現為大民族沙文主義。

  第三種表現是在外來強勢文化和意識形態的衝擊下用民族主義來保護本民族的文化和意識形態。特別是在全球化的過程中,許多弱勢民族文化或者地方民族文化面臨被西方意識形態如物質消費主義消蝕的嚴酷威脅。而依賴民族主義來抵禦外來文化和意識形態保護延續自身文化幾乎成為許多弱勢民族最後的選擇。不過這種民族主義表現其實更多是弱勢民族的一種自然的防衛行為,而並非民族主義的主動的進攻行為。

  第四種是民族主義作為一種意識形態被野心勃勃的民族精英領導人用來鼓動本民族消滅或驅趕在本國或近鄰國的「異族」而建立「純粹的民族國家」,這類民族主義常常成為民族間戰爭和導致種族清洗、種族滅絕的極端意識形態。

  第五種是少數民族群體用民族主義的號召追求在多民族國家內部的本民族獨立和分離。這種要求在政治專制下、主體民族以國家政權的名義壓制少數民族的情況下有其正義性;但在多元文化的、尊重基本人權、包容少數民族的國家來說代表了分離主義的破壞行為。

  從以上不同的民族主義在國際政治的行為表現及其效果來說,有正面的也有負面的。從反帝、反殖的民族獨立解放到分裂國家、顛覆多民族國家政權的行為;從追求獨立自主完成民族國家的建立到走向種族純粹、排外自閉的國家;從實現民族復興、民主革命的理想到幫助野心勃勃的民族主義領導人實現個人的政治理念;這些都可能藉助於民族主義的話語和行為而得以實現。所以說民族主義作為一種特殊的意識形態,有別於其它主要的意識形態如自由主義、保守主義、社會主義、共產主義。因為民族主義不包含關於人類社會本體的認識,比如人類社會的本質、個人與社會、個人與國家的根本關係、人類理想社會、人類社會倫理道德的學說;或者說民族主義是一種在本體論上非常狹隘的意識形態,其最高價值僅與民族這個異常複雜的共同體概念相關聯,而對人類社會面臨的其它根本問題如平等、正義只能提供非常簡單的解釋和狹隘的解決辦法(Freeden ,1998,750)。民族主義固然從工具主義的角度看非常有效,但對其倫理、道德正義性上的評價更應取決於民族主義應用的具體內容、與何種意識形態結盟、與何種政治權力結合。比如現代民族主義常常會成為對其它民族和其它民族國家使用暴力的合理性解釋。民族主義與現代暴力的關係是非常緊密的,除了韋伯所說的民族國家對國內使用暴力的壟斷,在國家與國家之間,國家政權與少數民族之間的暴力行為中常常可以看到民族主義的影響。所以說當民族主義成為種族清洗的辯解理由,當民族主義為極端專制的政權所用,特別是當民族主義與某種極端意識形態如納粹主義結合的時候,民族主義可能會帶來巨大的人類災難。總的來看許多西方研究者認為民族主義特別是傳統的以種族、血親為基本認同的民族主義在政治上包括國際政治上帶來的負面後果要大大多於其帶來的正面影響。

  民族問題與當代國際衝突

  下面我們討論民族問題引起國際衝突的原因。我們已經指出國際民族問題實際上主要是少數民族問題,但我們要區分不同的少數民族問題。一是流散移民造成的少數民族問題,流散移民指的是像散居於歐洲的猶太人或是東南亞的華人,有些是生活在主要是移民構建的國家如美、加、澳,有些則是移居到傳統的多民族國家。這些帶有自己獨特民族特徵的移民團體,離開了自己原始的居住地,但仍然保持著本民族的文化傳統。作為移民團體,他們面臨著當前居住地的主導民族從國家政權的地位提出的改變政治認同溶入當地社會的要求。但他們的政治忠誠常常被懷疑而且很可能會遇到各種形式的歧視。這樣就會產生民族間爭議甚至導致社會衝突。第二類是跨境民族問題,這主要指的是那些因為歷史變遷、人口遷徙、戰爭、領土國界重新劃分等歷史原因造成的一個民族被分在兩個或更多的國家中的情形,比如庫爾德人、科索沃問題。在這類情況下,由於可能的民族復國主義的影響,民族問題很容易引起國家內部和國家間的衝突。這兩類民族問題特別是第二類問題都有其不可避免性,亦很容易對當事國的主權、領土完整產生嚴重的威脅(Chazan,et al,1991)。1981年費舍爾(Eric Fischer,1981)在對世界少數民族情況的深入研究的基礎上作出了產生少數民族的原因的總結,他認為少數民族問題形成的主要原因包括:內部分裂、外部(族)征服、強行劃分國界、民族國家特徵改變、新喚起的少數民族地位的認識等等。

  總之,現代民族問題產生的原因非常複雜。一般來說有以下幾個可能的起因:1)因為少數民族在所在國家內感覺受到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種族歧視,最極端的情況下甚至有種族滅絕的遭遇;2)對統治民族或主導民族以民族國家主體建設為由推行的民族同化政策有強烈的抵觸,或者對保持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共同體認同的前景憂慮重重;3)境外因素,比如相鄰國家中有相同民族存在因而追求民族統一,或是得到其它國家出於特別的政治目的的鼓動與支持;4)少數民族民眾受到特具民族使命感或政治野心的民族主義領導人的引導和煽動。所以民族問題的產生以及民族分離主義的出現的原因是多元的,完全避免其發生幾乎是不可能的。

  更具體的分析表明,如果民族問題與社會結構出現的問題相關,比如與自然經濟資源的不平等分配相聯繫;如果某些民族受到國家政權的區別對待特別是歧視性政策,民族衝突的可能性就會增加,比如前東巴基斯坦(孟加拉國)的情況就是例證(Carment and James,1997,2)。戴維斯、捷格斯、莫爾(DavidDavis ,Keith Jaggers,Will Moore ,1997)提出了四個關於民族衝突可能性的假說:如果兩國之間有一國有少數民族處於危難中,兩國之間衝突的可能性增加;如果兩國之間有一國國內有處於危難的少數民族而該受難民族在鄰國有同民族成員掌控政權,那這兩國之間因民族問題發生衝突的可能性就增加;但如果同樣的少數民族在兩個國家內都處於危難境況,發生國際衝突的可能性和兩國之間發生互動協調的可能性都會增加;一國內部出現少數民族受到不公平對待如種族歧視的情況則發生外部干涉乃至國家之間直接衝突的可能性大量增加。布朗(Michael Brown ,2001)的分析則發現國內衝突引起國際爭端的內部結構因素包括弱勢國家政權、國家內各族群的安全境況和族群地理因素;經濟社會因素包括經濟/社會平等問題、有無歧視政策、經濟發展現代化差別;政治因素包括有無歧視性政治制度、是否缺乏包容性意識形態、族群政治與精英政治的相交;文化因素包括文化歧視的形式和族群歷史上的衝突。愛佛拉(Stephen Evera ,2001,29-30)提出了對民族主義產生衝突甚至戰爭的結構性的解釋:當事國國內民族之間的歷史記憶中有嚴重的互相傷害的情況下,民族衝突的可能性增高;當事國國內少數民族人文地理的地位決定了可能發生的民族衝突的形式,比如當民族雜居的情況明顯時民族衝突可行性也許降低但一旦民族衝突發生容易導致種族清洗;當事國國內民族主義者對待本民族流散成員的態度影響了產生民族衝突的可能性;當事國如何對待自己國家內部的少數民族和少數民族如何對待主導民族和其它民族的態度決定了民族衝突的可能性和具體表現;當事國在國際戰略安全和國際經濟中的地位會影響到一旦衝突發生外界干涉的可能性。另外根據勒克和羅斯查德(David Lake and Donald Rothchild ,2001,98)的分析,民族衝突實際上主要是由於集體的恐懼(collective fear )而引起的。當某族群對他們在國家內部或外部的安全地位(廣義和狹義的)恐懼,同時又由於信息失誤或國家保護的承諾有問題時,一種對族群整體來說戰略上的困局(strategicdilemma )就會出現,這樣民族主義者採取主動行為的條件就具備了。也就是說當民族問題與社會不安定、民族衝突歷史的慣性因素、對族群將來安危的集體恐懼交集時民族衝突就很可能發生。

來源: 王建偉編《國際政治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 來源日期:2010年 | 責任編輯:魯南珞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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