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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的財產如何劃分?

法律常識

非法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種同居行為。法律上並沒有非法同居一說,非法同居是民間的一種誤讀。


原因是婚前同居不受法律保護,所以會被人們誤解為同居是非法的。

 


但是在法律上的非法同居是法律用語也就是現在應當稱為的非婚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種同居行為。非法同居這種行為在我國是受到法律的禁止,嚴重者按重婚罪處罰。


而近年來因非法同居而產生的糾紛不斷增加,特別是關於財產方面的,因為在同居起見雙方所購買的東西或金錢方面來往這往往會引起糾紛,也就是一旦雙方的感情發生了變化,這些財產如何分配便成為十分棘手的問題。

 


而處理同居期間的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並非完全相同。非法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雖然按共同共有財產處理,但並非適用婚姻法的規定來處理,而是原則上按照等分原則,並應結合各方對財產的貢獻大小來分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22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的規定,雙方在同居期購置的房屋及裝修、傢具等財產應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因同居雙方未辦理婚姻登記,雙方沒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關係,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就不能適用婚姻法的規定處理,而是應適用《民法通則》等法律有關共有財產處理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0條「在共同共有關係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並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


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處理」的規定,對沒有協議約定的,應當等分原則處理,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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