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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寄語:十八種合規的資金流出途徑

資本項目國家外匯管理局的外匯監管法規是中國境內資金出境必須遵循的規則。僅總局層面頒布的條例、規定、通知、指引、自律機制等林林總總,數量不下百餘;再加上各級地方分局的要求,總量更是巨大。如果不是長期從事外匯工作並對業務有一定程度的研究,在短時間內僅通過閱讀法規條文,是無法深刻理解許多外匯管理的操作時間和內在邏輯的。

近期,我們關注到一些市場中介機構對於資金出境的外匯管理認識有偏差、不全面,或是就法規作浮光掠影的字面文意解讀,或是對灰色地帶和爭議性問題作大膽的猜測。為幫助讀者正確理解法規、實踐中少走彎路,法詢金融用平白通俗的生活語言深入淺出地總結和解釋中國境內資金出境的合法合規之道。

 

引子

中國外匯管理的總體框架是:經常項目已實現可兌換,正逐步實現資本項目可兌換。資本項目的管理不是放鬆管制,而是從事前的逐步審批逐漸轉變為非現場後台監測。

任何一項跨境的資金流動,都必須被歸類為或是經常項目、或是資本項目,然後在卷帙浩繁的外匯管理法規之中找出對應的監管規定。簡單地說,在外匯法規中能夠找到對應監管規定的就是合規的業務,否則就是不合規或合規性存疑的。具體地,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是指[1]:

  • 經常項目:指是指國際收支中涉及貨物、服務、收益及經常轉移的交易項目等;

  • 資本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引起對外資產和負債水平發生變化的交易項目,包括資本轉移、直接投資、證券投資、衍生產品及貸款等。

 

同時,必須注意的是,隨著2009年以來人民幣國際化步伐的加快,跨境人民幣業務已經蔚然大觀。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二司及各地人行跨境辦陸續出台了數量眾多的法規,且日益呈現出跨境人民幣業務獨立於外匯監管的趨勢。但跨境人民幣業務的整體監管脫胎於外匯監管,不可避免地在未來相當長的一段時間裡,在國際收支申報、跨境投融資等方面,本外幣依然要遵循統一的監管規定。

 

一、個人資金出境

中國境內個人指「中國公民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連續居住滿1年的外國人,外國駐華外交人員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除外。[2]」 中國境內個人的資金出境的合法性一直是一個非常有趣、非常爭議、真相十分顛覆三觀的話題。

國家外匯管理局對中國境內個人結匯和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分別為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個人年度總額內的結匯和購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證明材料辦理。

 

(一) 資本項目

一個令人失望的事實是:儘管在外匯管理法規[3]中,中國境內個人通過新設、併購等方式在境內設立企業或項目不存在外匯監管上的障礙,但迄今中國商務部和國家發改委的法規[4]並不允許中國境內個人任何直接形式的對外直接投資。這樣就尷尬了,外匯局的許可和鼓勵性法規實際上變成了空文。

斬斷了對外直接投資的巨臂,剩下被允許的中國境內個人資金出境之路就比較狹窄了:

(1) 直接財產轉移:移居境外的境內個人將其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境內財產對外轉移;

(2) 人民幣計價的間接證券投資: 購買金融機構發行的QDII理財產品、藉助滬/深港通投資於香港股市;

(3) 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認股期權計劃;

 

由此引申出來的一個特別爭議性話題就是:海外置業和購買境外保險是否合法合規?直截了當的答案是:持有中國居民身份的個人海外購置房地產以及境外購買人壽保險和投資返還分紅類保險,是不符合中國外匯管理的不合規行為[5]。海外置業和購買境外保險現象,是典型的監管法規和現實需求之間的衝突。

 

(二) 經常項目

經常項目下,中國境內個人資金流出的限制相對較少。

(4) 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的經營性外匯支出

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取得個人工商營業執照,並在商務部門備案登記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個人。

(5) 合理的個人非經營性外匯支出 (如捐贈、贍家、學習、醫療、旅遊、諮詢等)

 

在現實中,一些中國境內個人有將大量資金匯出境外的需求,但是一方面受制於嚴苛的資本項目外匯管制,另一方面又受制於年度5萬美元的購匯額度,於是千方百計通過找人頭分拆購匯、境內外同時現金對倒、雙幣信用卡境外先買再退套現、同時保留境內身份證和境外護照等方法突破法規限制,這些都是不合規的;情節嚴重的,有可能被監管視作洗錢行為。

 

二、境外直接投資[6] (人民幣和外匯監管要求相同)

(6) 中國居民(含境內機構和境內居民個人)通過新設或收購、兼并等方式獲得境外企業的所有權或控制權,是最典型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法規對於從匯出前期費用到清算解散都做了十分細緻的規定:

  • 境內機構在以境內外合法資產或權益(包括但不限於貨幣、有價證券、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向境外出資前,應到註冊地銀行申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銀行在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ASONE)中登記商務部門頒發的企業境外投資證書中的投資總額,同時允許企業根據實際需要按現行規定對外放款。金融類境外投資,境內金融機構應提供行業主管部門(中國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的批複或無異議函。

 

不過自2016年年底以來,各國家機構大力加強了對境外直接投資的監管力度,對非理性的境外投資或是禁止、或是限制[7],境外直接投資的備案或審批阻力有一定程度的增加。

 

三、境外直接放款

(7) 外匯境外放款[8]:境內企業可向境外與其具有股權關聯關係的企業放款。境內企業憑境外放款協議、最近一期財務審計報告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放款額度登記,境內企業累計境外放款額度不得超過其所有者權益的30%。如確有需要,超過上述比例的,由境內企業所在地外匯分局(外匯管理部)按個案集體審議方式處理。境內企業可根據實際業務需求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境外放款額度期限。

 

(8) 人民幣境外放款[9]:境內企業(放款人) 應註冊成立1年以上,在辦理人民幣境外放款業務前,應先在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進行登記,然後委託一家經辦銀行在企業境外放款餘額上限內(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所有者權益的30%)對外放款。境內放款人應與借款人之間具有股權關聯關係。放款人不得使用個人資金向借款人進行境外放款,不得利用自身債務融資為境外放款提供資金來源。境外放款的利率必須大於零。放款期限原則上應在6個月至五年內,超過5年(含5年)的應報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進行備案。尤其特別的是,對提前還款,實施懲罰性佔用放款餘額的管理,具體計算公式為:

  • 企業境外放款餘額=∑境外放款餘額+∑提前還款額*(1+提前還款天數/合同約定天數)。

 

外匯局法規對境內企業人民幣境外放款業務實行本外幣一體化的宏觀審慎管理[10],即外匯境外放款+人民幣境外放款的總和不得超過境內企業(放款人)所有權權益的30%。

 

四、QDII, QDLP和 QDIE

(9) 國家外匯管理局法規[11]中的QDII (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與銀行業[12]和證券業法規[13]中所定義的「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含義有些不同。外匯法規中的是一個籠統地概念, 對不同監管機構監管的「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不做詳細區分,而是泛指「取得相關部門批准或許可開展境外證券等投資的境內機構,包括但不限於: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機構、信託公司等」。 境內機構和個人可以通過以人民幣或外匯購買QDII產品,間接地投資於境外權益或固定收益市場。

 

(10) QDLP(Qualified Domestic Limited Partnership)是上海市金融辦[14]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推出的試點項目,即分三批引入25家國際性資產管理機構在上海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成其他類私募基金管理人,並在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的投資額度內向中國境內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然後投資於境外資本市場。和QDII類似,境內機構和個人可以通過購買QDLP產品,間接地投資於境外二級市場。受制於國家外匯局的境外投資額度,QDLP業務規模太小,毫無波瀾,僅作為境外資產管理機構在中國的商業存在而已。青島也曾經有過QDLP的設想,並頒布了地方性規定[15],但業務一直未能成功開展。

 

(11)  QDIE(Qualified Domestic Investment Enterprise,合格境內投資企業)基本是上海QDLP的翻版[16],比較大的區別是QDIE的投資範圍並沒有明確地限定在境外二級市場。

 

五、對外擔保履約

(12) 中國境內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企業及個人都可以依據URDG758(《國際商會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及《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匯發[2014]29號),為境外債務人向境外債權人作出擔保,並在境外債務人違約的情況之下,向境外債權人履行擔保責任。然而近期來一系列外匯局的監管要求大大加重了擔保人的責任,要求擔保人在事前審查境外債務違約的可能性、在履行擔保責任時要求擔保人舉證不是惡意履約。而這些要求在多數的商業邏輯中並不合理。

 

值得一提的是,實踐中經常會有「內存外貸」的操作,即境內企業A 向境內銀行B存入一筆資金,然後境內銀行的境外關聯機構C(通常是同一個集團內的海外分行)向境內企業的境外關聯機構D(通常隸屬於同一個實際控制人)發放貸款或提供擔保。但是這種結構中,A和B之間、B和C之間並不構成法律上的擔保關係。如果D違約,A並不能享有存入資金的擔保權利。這種結構,更多的是依賴A的信用,進而相信D不會違約,和安慰函的效用類似。

 

六、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

(13) 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是最尋常的資金流出基礎交易,在此不再贅述。

與貨物貿易的逐筆海關數據、運輸記錄和有形貨物相比,服務貿易審核的材料全是交易雙方的書面協議和郵件往來,容易虛構相關基礎交易背景。一些境內主體以多設殼公司、長期螞蟻搬家及承擔預提稅成本的方式(withholding tax),通過構造難以查實的諮詢類服務貿易向外轉移了大量資金。

 

七、金融衍生品

由於金融衍生品是資本項目,因此境內主體的跨境衍生產品交易受到的監管約束嚴苛。中國監管法規僅允許:

(14)在境內非銀行債務人向境外銀行借入外債的情形下,可以與境外債權人銀行從事利率或匯率衍生品交易對衝風險[17];

(15)在並取得中國證監會頒發的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並獲得國家外匯管理局簽發的企業期貨業務年度風險額度登記確認函之後,國有企業(包括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可以在境外期貨交易所交易上市標準化合約[18]。

     換言之,中國監管法規並沒有允許境內企業或其他機構直接與境外機構之間從事金融衍生品交易;即使是國有企業也只能在監管允許的範圍內從事場內期貨交易,而不能涉足OTC衍生品市場。

 

八、人民幣和外匯雙向資金池  

(16)人民幣雙向資金池

目前國內已逐步允許集團企業組建跨境資金池,便利企業內部調劑資金餘缺,但需注意的是本外幣資金池的管理有別,在主管部門、准入條件、報備形式、管理方式上都有著很大差異。

跨境人民幣資金池的特點是一旦完成建池,集團境內外成員的資金可在額度內實現境內外無因跨境劃轉,可以說是人民幣可兌換的重大突破。

目前,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有全國版與各地自貿區版等多個版本,具體差異可見後表。

(17)外匯雙向資金池

跨境人民幣資金池的主管部門為人行,但外幣資金池的主管部門為外匯管理局,其官方稱謂為「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准入方面要求建池集團企業上年度本外幣國際收支規模超過1億美元(參加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的境內成員企業合併計算),其中自貿區內建池可適當放寬准入為5000萬美元。

但外幣資金池並不像人民幣資金池那樣可是實現資金無因跨境調撥,其作用更多地是集中集團成員企業的外債額度和境外放款額度,通過「一條通道、兩個閥門」由集團統一分配使用。

(18)上海自貿區版資金池

由於本外幣資金池的規則不同造成了集團企業需要分別組建人民幣和外幣資金池,並適用兩套不同的規則,客觀上為企業帶來了不便。

2016年末,上海自貿區再度推出了全功能型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該資金池基於FT賬戶可自由兌換的特點,突破了原先跨境人民幣資金池僅能歸集人民幣的局限。除此之外,相比傳統資金池全功能版資金池在額度、兌換、資金用途方面也有更多優勢。

 

毫無疑問,2018年將延續2017年末的監管力度,外匯管理領域也不會例外。過往多年種種不規範的跨境資金流動,面臨被清理和處罰的監管風險。謹慎遵循外匯管理法規行事,剋制踩越紅線的衝動,避免守株待兔式的照抄老經驗,應該是每一個從事跨境業務的金融從業人員腦海中始終繃緊的那根弦。



[1] 《外匯管理條例》第52條

[2] 《外匯管理條例》第52條

[3]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3章、《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第3條

[4] 主要包括《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2017年11號令)、《對外投資備案(核准)報告暫行辦法》(商合發[2018]24號)、《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2014年第3號令)

[5] 《中國保監會關於內地居民赴港購買保險的風險提示》http://www.circ.gov.cn/web/site0/tab5247/info4027069.htm

[6] 《直接投資外匯業務操作指引》(匯發[2015]13號)

[7]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人民銀行外交部關於進一步引導和規範境外投資方向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7]74號)、《對外投資備案(核准)報告暫行辦法》(商合發[2018]24號)。

[8]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改進和調整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4]2號)

[9] 《關於進一步明確境內企業人民幣境外放款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銀髮[2016]306號)

[10]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7]3號)

[11] 《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1號)

[12] 銀行採用「代客境外理財」概念:《商業銀行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銀髮 [2006] 121號)

[13] 《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46號)

[14] 《關於本市開展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試點工作的實施辦法》(滬金融辦[2012]101號)

[15]《青島市開展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試點工作暫行辦法》(青金辦字[2015]9號)

[16] 《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金融辦關於開展合格境內投資者境外投資試點工作的暫行辦法》(深府辦函[2014]161號)

[17]《外債登記管理辦法》(匯發[2013]19號  )

[18] 《國有企業境外期貨套期保值業務管理辦法》(證監發[2001]81號)

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比較(金融監管研究院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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