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前妻索要 1000 萬後自殺,法律能解決的事卻搭上了自己的性命
相關新聞WePhone 創始人自殺,去世前稱被前妻勒索 1000 萬
怎麼看待「WePhone」創始人被其前妻逼到自殺?
Three詩睿,法律人、攝影痴、書籍癖,專欄:佩觹言法,執卮讀史。
令人嘆息,和大部分知友關注其前妻涉嫌敲詐勒索不同,筆者對離婚協議本身十分關注。
(圖:WePhone 創始人蘇享茂在 Twitter 中敘述內容的部分截圖)
WePhone 創始人蘇享茂在 Twitter 著重強調自己是被離婚協議逼死的,故而令人額外關注的是當時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本身內容。
從網傳的信息給出的離婚協議來看,朝陽區民政局的章和當事人雙方簽字指紋一應俱全,故協議本身真實性應無問題。
(圖:WePhone 創始人蘇享茂曬出的離婚協議部分截圖)
協議中主要提及的財產分割成為了 WePhone 創始人蘇享茂的不可承受之重,我們可以看到協議中女方主要訴求如下:
1.要求獲得海南清水灣度假區房屋一套
2.要求獲得補償 1000 萬元
由於 15 年的時候筆者研究過海南清水灣的房源置業信息,所以基本上也知道女方要求的這套房屋基本屬於蔚藍高爾夫。因為是在 A11 區,所以這套房屋價值應該不低於 300 萬。
故而按照離婚協議,我們就姑且認為女方希望通過離婚獲得大概 1300 多萬的男方財產。
然而這 1300 多萬的訴求真的可以立住腳嗎,或者說在法律角度來考量有沒有什麼問題?
協議中冠冕堂皇,拋開房屋不說,女方對其中補償 1000 萬的私下解釋是「精神損失費」。可是這個「精神損失費」到底是多數離婚案件中女方動輒提到的「青春損失費」(法律上不支持青春損失費)還是離婚精神損失賠償呢?
按照現有的信息我們無從判斷,但是從法律角度來做假設分析,恐怕女方提出的這所謂「精神損失費」是站不住腳的。
因為依據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可以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的範圍是:
1.侵害他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給他人造成精神損害的;
2.侵犯監護身份權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給監護人造成精神損害的;
3.侵害死者人格權或非法利用、侵害遺體、遺骨給死者近親屬造成精神損害的;
4.滅失或毀損他人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損害的。
然而女方提出的所謂「精神損失」情形並不符合以上範圍情形,所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可能根本立不住腳。精神損害賠償尚且如此,至於「青春損失費」的問題,法律中並沒有規定需要對青春做出損失賠償,這就更屬於無稽之談了。
從微信聊天記錄我們可以看到,女方很聰明,知道在法律上認真計較起來根本得不到這所謂的「精神損失費」,所以緊接著同蘇享茂說出:「WhPhone 屬於灰色經營地帶」,以蘇享茂的軟肋來尋求獲得這 1300 多萬的財產,這就很意味深長了(是否是敲詐勒索,這一部分建議諮詢一下好友 @平驤 ,因為筆者並未從事刑事業務,所以這裡不妄言)。
不管如何,蘇享茂最終屈服了,最終雙方簽訂生效的離婚協議也意味著女方的訴求已然得逞。
蘇享茂最終絕望自殺,也是因為這份對他不利的離婚協議。
但是從法律上而言,蘇享茂其實是可以委託律師對自己的權利再行維護的。
理由在於,縱然離婚協議生效也並不意味蘇享茂就沒有再次尋求救濟的機會了。實際上,對於離婚協議書的內容,當事人從訴訟程序上本身就有反悔的權利。
這裡蘇享茂認為大局已定,無法翻盤,實際上是對法律並不了解。
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如果簽訂離婚協議時候,一方存在欺詐或者脅迫行為。那麼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這裡女方是否存在欺詐或者脅迫行為呢?筆者不妄言,大家盡可以見仁見智。
不過可以簡單提一下,今天在某個知乎律師群里,筆者和大部分同好都聊到,蘇享茂之後本可以以女方存在欺詐或者脅迫行為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
可是 WePhone 創始人蘇享茂的驟然自殺實在令人扼腕長嘆,惋惜萬分。
平驤,前央企法律顧問,前檢察官,現律師
本來 40 萬能解決的事情,現在搭上一條人命。
為什麼是 40 萬,按下不表。
先理理脈絡。
根據法律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兩方的收入應當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分割(一般情況一人一半)。從死者的遺書里可以看出兩人結婚時間並不長,這段時間兩人的收入應當是遠低於 1000 萬的,而且女方在這個過程中的收入男方也有權分割。
舉個例子,兩人結婚期間女方工資進賬 6 萬,男方收入進賬 100 萬,那離婚分割時應該一人分到 53 萬。在 53 萬這個範圍內女方的要求是完全合法合理的。
但現在的問題是女方的要求是 1000 萬。理由不是老公你這段時間賺了 2000 萬,所以我要一半。理由是,你偷稅,你非法經營,不給我就找關係搞死你。
這個性質就完全變了,以要挾別人的方式得到不應屬於自己的錢,這個用法律的語言講就是敲詐勒索。如果數額達到一定程度就是敲詐勒索罪了。
這時有人要問了,那他老公如果確實違法犯罪了呢,這女的也沒瞎說啊?
答案是就算老公犯罪了,老婆也不能敲詐他。理由很簡單,抓到小偷了就能打死嗎?犯罪的人就可以隨便被敲詐嗎?
他們如果真的有罪那應該受到法律的懲罰,而不是被人濫用私刑,更不能成為其他犯罪行為下的待宰羔羊。
這個時候,狀況很明顯了,女方在實施敲詐勒索犯罪。如果有經驗的律師這時會建議男方:保存好聊天記錄然後進行公證,到銀行向指定的賬戶打進應分的錢外加 40 萬,然後保存好打款憑證。
接下來,跟對方說,我的律師想跟你談談。
這裡揭秘下為什麼是 40 萬,刑法規定,敲詐勒索行為數額特別巨大的,處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按照案發地北京的標準,數額特別巨大指的就是 40 萬元。
如果男方找到了好律師,結果還會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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