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 美國 申請政治庇護

從1943年的讓人哭笑不得每年105人的中國移民配額,到1965年受民權運動衝擊的美國新移民法廢止歧視亞裔的移民配額制,並禁止以種族丶性別丶國籍丶出生地丶居留地為由,去差別歧視移民者,中國人才首次同其他各族裔平等,被給予每年2萬人的配額。按照當前美國的移民法,除公民的部份直系親屬外,從親屬移民到職業移民,無一不設定國別配額。

   (一 ) 真實身份法案

  如果說,從法理上有不受配額限制而又可解決合法身份的可能替代,那就是申請難民或政治庇護。特別是今年5月實施的真實身份法案(Real ID Act)通過後,托一個賓州移民律師代表的集團訴訟與移民局達成的調解協議之福,以前移民局設定的每年1萬個的政治庇護批准人轉綠卡的配額限制被解除。只要你的庇護申請被批准,滿一年後,你就可以遞交I-485,申請調整身份,很快你就可以拿到綠卡。另一個有關政治庇護被廢除的配額是以前移民法為中國移民申請一胎化政治庇護所設定的每年只批准1千個的限制,大概有超過6千多的中國移民家庭從這一立法中受益,拿到了綠卡。但該法案對申請政治庇護者所帶來的不利影響,遠超過它所帶來的正面意義,我們將在簡要闡明申請政治庇護的程序要件後,再回頭來討論這個問題。

   (二)申請政治庇護的程序

  美國移民法首先區分難民(Refugee)和政治庇護(Asylum)。所謂難民,按照美國移民法中1980難民法案的解釋是指某個人,由於他或她的種族,宗教信仰,國籍,參加某一特定社會團體,或其政治觀點,在母國受到迫害或有可以信服的理由擔心受迫害,不能或不願意返回他或她的原國籍所在國。美國移民法對在國外的難民申請者和到達美國國境的申請者規定了不同的申請程序,後者被稱為政治庇護(Asylum)。

   在美國的政治庇護申請者可以遵循下列程序尋求政治庇護身份。注意這一程序不適用於已經進入驅逐出境程序(Removal)後才提出政治庇護的申請人。

  第一步:申請人進入美國國境

  一個尋求政治庇護的人可以在進入美國國境後提出申請,也可以在進入美國的機場,邊境等口岸,進行移民檢查時,提出申請。不論個人的是否具有合法身份,有無合法簽證或護照,只要到達美國口岸,都可以提出申請。

  第二步:提出申請

  只有當申請人還沒有被通知向移民法官報到,進入驅逐出境程序,一個人才可以直接向移民局申請政治庇護。這是因為在911後的移民法改革中,移民局被劃入國土安全部(DHS)而移民法官仍屬於司法部(DOJ)。通常,除非特殊情況,一個人必須在進入美國國境後一年內提出政治庇護申請。這個截至日期從申請人最後一次進入美國國境之日起算。前面所指的特殊情況是指兩種情況:一是申請人可以證明,或者其國籍所在國的國情發生變化,以致申請人在新的環境下回國會遭受迫害,或者申請人在美國期間的行為使其回國後,會遭受到迫害; 另一種情況是一種特殊情況,比如說代理律師失職,導致申請人沒能在一年內提出申請。

  一個政治庇護申請人,如果以前曾經申請過,且已被移民法官或移民上訴委員會拒絕申請,如其不能提出新的理由,則沒有資格提出新的申請。如果一個申請人可以被安全地送到英國和美國猶雙邊或多邊條約的第三國,該申請人也沒有資格提出申請。

  如決定申請政治庇護,申請人或聘請律師,或自己填寫一份I-589表,然後郵寄整個申請包裹到對申請人在美國常駐地有管轄權的移民局地區服務中心。一旦地區服務中心受到申請,它會寄一份通知給你的律師和你本人,告知你的申請已經被受理。

  申請人的配偶或21歲以下的未成年孩子如果也在美國,申請人可以同時把他們列入申請。

1丶申請庇護的條件與規定

要成功地申請政治庇護,申請人應能證明:

1) 申請人過去曾受過迫害,或確實害怕會受到迫害,也就是所謂的WELL-FOUNDED FEAR.

2) 申請人所受到的迫害,是基於種族丶宗教丶國籍丶政見或隸屬某個社會團體

所謂WELL-FOUNDED FEAR, 一直是法庭上爭論的焦點。直到1987年最高法院才在一案例中明確解釋,即害怕會受到迫害的恐懼具有合理性,申請人必須以具體的事實證實過去受到迫害或有理由相信會受到迫害。

至於迫害,則是指迫害者微懲罰被迫害者所具有的信仰或特點而加被迫害者身心上的傷害,譬如歧視,體罰,禁止離境等,如政府未加司法程序即剝奪一個人的自由丶財產則會構成因政見不同而進行的迫害。

應該注意的是,刑事處分不是迫害,騷擾本身也不構成迫害。而屠殺丶刑求及奴役則為迫害。長期不平等的對待也可構成迫害。經濟上的剝奪雖然也可構成迫害,但必須證明剝奪的過分與獨特。

為了證明合理的恐懼,申請人應表明:

1丶申請人具有某一信仰或特點因而會招致迫害者的迫害

2丶迫害者了解有或可能了解申請人所具有的信仰和特點

3丶迫害者有加諸迫害的能力

4丶迫害者有加諸迫害的意願

一般來說,迫害者必須是政府,或在迫害發生時政府袖手旁觀或拒絕對受迫害者施以援手。

還應指出的是,要證實恐懼會受到迫害,必須在主客觀兩個方面都提出證據。從主觀方面來講,申請人要證明自己的心態確實害怕會受到迫害;從客觀方面來講,申請人在顯示生活中的確會受到迫害。兩者卻已不可。如果某個國家的政府迫害橫行,但申請人並不害怕會受到迫害,或者雖然申請人及其害怕會受到迫害,但所在國家並不會對其施以任何迫害,申請人的申請都不會得到批准。

最後,迫害必須基於上述的五種原因,即種族,宗教,國籍,某社會團體的成員或政治見解。

2丶哪些情況下不能申請政治庇護

1)在第三國長期停留

如果申請人在進入美國之前曾長期停留在某一國家,則無法申請政治庇護。長期居住的法律定義是獲得長期居留權,公民權或自由出入權。考量的因素包括居住條件,工作許可的範圍,是否土地等擁有不動產,是否擁有該國公民所擁有的權利等。應該注意的是,申請人的父母配偶等親屬如果擁有第三國的長期居留權,也會影像申請人的政治庇護申請。如果在其他國家長期居住,仍然可以申請暫緩遞解餐飲出境)。暫緩遞解出境與政治庇護的區別在於,獲得暫緩遞解出境的人無法申請綠卡,也不能申請親屬來美。

2)對他人進行過迫害

迫害過別人的申請人無法申請政治庇護或暫緩遞解出境,即使並非出自個人的意願或被迫對他人進行迫害也會造成申請失敗。有案例表明,曾經對病人進行過流產手術的中國醫生 申請政治庇護但沒有得到批准。

3)來美超過一年的時間

如果來美超過一年才提出申請,一般也會被移民局否決。如果來美超過一年才提出申請,應說明為什麼沒有即使提出申請。可以接受的理由包括長期生病,國家形勢發生變化,個人情況發生變化,申請人剛剛度過21雖的生日等。目前,移民局對於來美一年之後才提出的庇護申請,除少數申請外,一般都會直接轉到移民法庭,讓法官定奪申請人的情況是否屬於例外從而允許提出申請。

3丶真實身份法案對政治庇護申請的影響

2005年通過的真實身份法案對政治庇護的申請有著廣泛和深刻的影響。首先,該法案要求申請人出具各類文件與證明材料,證明申請人過去所受過的迫害或者未來可能受到的迫害。如果申請人不能提供有關文件,則要詳細說明為什麼不能提供這些文件,以及說明為獲得此類文件所進行的努力。比較容易獲得文件包括申請人的護照,出生證明文件,結婚文件,戶籍文件,工作證明文件。一般來講,申請人都無法提供未來會受到迫害的文件,但可以找出過去受過的迫害的證明文件,如逮捕證,傳票,結紮證明,罰款文件以及病例等。如果拿不出書面文件,則要詳細說明不能拿出文件的原因,並列舉為此所作出的努力等等。

該法案對政治庇護申請有兩個好的影響。首先,該法案取消了庇護身份申請綠卡的10000各名額的限制。在此之前,庇護申請綠卡需等待數年之久。在該法案通過之後,等待綠卡的時間大為縮短。許多庇護人士都得到了綠卡。

其次,該法案也取消了通過一胎化申請庇護的名額限制。現在,即使是通過一胎化申請政治庇護,也可以馬上得到證實批准,不必為名額的原因等上數年之久。

4丶目前移民局審理政治庇護的現狀

目前移民局對政治庇護申請的審理有趨嚴的情況發生。首先,由於華人在申請政治庇護方面有較為廣泛的弄虛作假的情況發生,移民局對此已經瞭然於心,因此對大陸華人提出的政治庇護申請加以嚴格審理。一個最明顯的例子就是,凡是中國人提出的證明文件,移民局都要進行刑事測探,以證明文件的真偽。法律規定,任何人只要提出虛假的庇護申請,一旦查處,永遠不得獲得綠卡。另外,在進行庇護面談時,雖然仍然允許申請人自帶翻譯,但移民局通過電話公司另外聘請翻譯,監視自請的翻譯是否忠實地翻譯。

由於審理嚴格,批准的概率也有所降低。目前在洛山磯政治庇護辦公室,所批准的比例大概不到40%。

不過,一胎化的政治庇護申請仍然多被批准。美國聯邦法院也公布了不少案例,批准了曾經被移民局丶移民法庭乃至移民上訴法庭所否決的一胎化政治庇護的申請。

自2005年5月美國施行真是身份證法案以來,政治庇護的申請越來越嚴格。而由於名額的限制,得到政治庇護身份以後等待綠卡的時間也越加漫長。漫長的等待,親人的分離,造成家庭的破裂。更由於辦理身份的需要,不少人主動或被動的走上結婚移民這條路。從移民法角度來講,就有兩種人面臨這樣的問題,一是申請了政治庇護未獲批准,在上庭階段和美國公民結婚,然後提出綠卡申請。另一種是政治庇護已經得到批准,在等待綠卡階段又和美國公民結婚,然後提出新的綠卡申請。我們分開來討論這兩種情況。

1丶上庭期間和公民結婚如何申請綠卡

當政治庇護申請被否決之後,如果申請沒有合法身份,移民局會將申請轉給移民法庭,由移民法官再行審理。在此期間,如果申請人與公民結婚,仍然可以提出親屬移民申請。具體程序如下:

(1)丶儘快提出I-130申請。

(2)丶向移民法官提出延期聽證。一般來講,移民法官在看到I-130 的申請收據之後,都會同意延期聽證。

(3)丶在收到移民局面談通知前後,與律師一起積極準備I-130 面談的文件。

(4)丶前往移民局面談。

(5)丶如果在聽證之日尚未面談或面談後I-130未能批准,前往移民法庭要求移民法官再次延期。

(6)丶I-130 批准之後,通知移民法庭I-130 已經批准,準備I-485即綠卡申請的文件。並向移民局交納有關申請費用。

(7)丶在聽證的當天,將I-485 的文件交給法庭和移民局的律師。法官會定下另外一個日期,進行I-485的聽證。

(8)丶和配偶以及有關證人前往移民法庭參加聽證。法官批准I-485 之後,會將申請轉給移民局,申請日即可通過INFOPASS預約時間,然後到移民局蓋章拿綠卡。

在上庭期間和公民結婚申請綠卡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首先,千萬不要錯過任何出庭的日期。在政治庇護失敗之後,申請轉入移民法庭,申請人等於進入了遞解出境的司法程序。如果申請人錯過任何出庭聽證的日期,移民法官都會毫不猶豫的將申請人缺席遞解出境。申請人從此失去上訴的機會,即使和美國公民結婚也無法申請綠卡。除非能證明錯過聽證日期的原因是本人或直系親屬當日重病在身,或其他非申請人所能控制的原因。缺席遞解出境的結果十分嚴重。申請人在此後的十年內不準入境,不準申請移民。所以,一旦進入遞解出境的司法程序,申請人一定要按時出庭。

其次,在進入遞解程序之後提出結婚移民,I-130即親屬移民申請應在當地移民局辦公室提出,而不是寄給移民局的分區中心。如果寄給分區中心,分區中心無法審理,在數月之後又會轉給當地移民局。徒費時日。另外,一般來講,在進入遞解程序時提出親屬移民的申請,不能同時遞交I-485以及工卡的申請。但移民局往往會接受此類申請,並可核發工卡。申請人是否應該將錯就錯,因人而異。

第三,在進入遞解出境程序之後又和公民結婚並提出綠卡申請,往往會引起移民局懷疑結婚的真實性。在此類的結婚面談時,移民局的審查十分嚴格。就洛杉磯移民局來說,此類面談都會安排在二樓進行,面談時男女雙方會分開面談。因此,申請人最好聘請有經驗的律師陪同面談。在允許自帶翻譯的情況下,聘請英語流利的翻譯也十分重要。

最後,在I-130申請批准之後,可以向移民法庭聯繫,請求法官儘快審理I-485申請。在聽證的當天,要和配偶以及其他證人一起出庭。如果有犯罪記錄的話,要提前準備有關文件,並向當地的司法機關所取犯罪記錄。

2丶等待庇護綠卡期間和公民結婚

在政治庇護批准一年之後,申請人可以提出綠卡申請。在等待庇護綠卡期間,申請人和美國公民結婚,仍然可以提出結婚綠卡申請。和公民結婚獲得綠卡的好處是,在獲得綠卡三年之後,如果仍和公民配偶保持婚姻關係,即可提出公民申請,進而申請父母和兄弟姐妹移民美國。

由於申請人此時具有合法身份,此類申請相對來講比較簡單。首先,向當地移民局提出I-130 的申請,同時也提出I-485的申請。在I-485的申請里,要向移民局說明已經提出過I-485申請,並要求當地移民局與NEBRASKA移民局分區中心聯繫,將庇護綠卡申請轉到當地移民局。一些案例表明,當地移民局往往會將結婚綠卡的申請錯誤地轉往移民局分區中心。所以如果I-485申請遞交上去之後,很長時間沒有安排面談,應主動與移民局聯繫。

另外,在提出結婚綠卡申請時,一般沒有必要主動撤銷庇護綠卡申請。在移民局面談時,移民官員會問道是否願意撤銷庇護綠卡申請。那是在同意撤銷也不遲。

3丶如何申請子女移民美國

無論是庇護失敗上庭時和美國公民結婚,還是在等待庇護綠卡時和美國公民結婚,都可以為子女提出綠卡申請。法律規定,如果和美國公民結婚時子女不滿18歲,可以有美國公民的配偶提出申請。如果子女在美國境內,可以直接提出綠卡申請。如果子女在美國以外,則有公民配偶提出I-130 申請,然會轉向美國駐外領館申請移民簽證。如果結婚時子女已經18歲,申請人則可以在得到綠卡之時,為在境外的子女向移民局遞交I-824申請,請其通知美國領事館,允許21歲以下的子女申請隨親簽證。如果子女在美國境內,則可提出I-130申請。

來源網路
推薦閱讀:

關於母親的格言
名人名言大全?關於誠信的,理想的,讀書的名人名言大全
關於人生的好詞好句
關於人一的好脾氣
關於克爾凱郭爾

TAG:美國 | 政治 | 申請 | 政治庇護 | 關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