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致人輕傷與隨意毆打他人致人輕傷的界定

故意傷害和尋釁滋事案件在司法實踐中均屬於多發性案件,由於兩罪在主客觀方面存在著交叉重疊,導致對兩罪進行明確的辨析存在一定的難度。加之在司法實踐中,由於案件自身存在的複雜性及人們認識上的差異性,在對一些案件的定性上常常產生分歧,尤其是故意傷害致人輕傷與隨意毆打他人致人輕傷的行為定性容易產生混淆,兩種行為的界定值得探討。

一、問題的提出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傷害就是指使身體喪失完整性或導致生理機能障礙的行為。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鬨鬧事,隨意毆打、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公共秩序,情節惡劣或者情節嚴重、後果嚴重的行為。「尋釁」就是故意找事挑釁,「滋事」,即惹事,製造糾紛。應該說,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結果在輕傷範圍內有部分的交叉和重合,即凡是因隨意毆打他人致人輕傷而被認定為情節惡劣,進而被確定為尋釁滋事罪的行為,同時也符合故意傷害罪的部分要件。由於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存在這種競合關係,司法實踐中,對於造成輕傷程度以下傷害的行為的定性,還存在許多爭議。

我們通過一起案件進行分析。2014年4月18日14時許,徐某某在四川省郫縣德源鎮濱河路路段因傾倒泥土之事與四川金怡園林工程公司的工作人員發生爭執,之後徐某某遂邀約多人持刀將該公司工作人員彭某某、林某、何某某砍傷,造成彭某某左尺橈骨遠端開放性骨折,林某全身多處開放性外傷、右環小指伸指肌腱及關節囊損傷,右小指近節骨骨皮質骨折,左側髕韌帶部分斷裂、左側髕骨骨折等,同時還將該公司的1輛藍色比亞迪轎車車窗玻璃、葉子板、車頂砸壞。經鑒定,彭某某、林某所受損傷均構成輕傷,藍色比亞迪汽車受損損失共計價值人民幣2120元。

對於上述案件中徐某某的行為是構成尋釁滋事罪還是構成故意傷害罪,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存在爭議。一種觀點認為,徐某某屬於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應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另一種觀點認為,徐某某主觀上有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客觀上被告人徐某某邀約他人持刀對被害人進行人身傷害,並致二人輕傷,應當構成故意傷害罪。筆者認為,要確對徐某某行為準確定性,需要從兩罪的區別入手。

二、在輕傷結果前提下區分兩罪的幾個標準

故意傷害罪與尋釁滋事罪在刑法分則體系中的出於不同的位置,其中,故意傷害罪位於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中,而尋釁滋事罪位於刑法分則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第一節「擾亂公共秩序罪」中。立法者賦予兩罪不同的歷史使命,應對不同的犯罪行為,這是刑事政策刑法化在立法中的具體體現。在造成輕傷結果的前提下,故意傷害罪與尋釁滋事罪存在著諸多相似之處,對兩者的區別與認定造成一定的困難,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司法實踐上來講,這都是必須要解決的問題。應該說,在造成輕傷結果的前提下,對於故意傷害罪與尋釁滋事罪,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區別。

(一)從行為人的主觀故意上加以區別

儘管故意傷害罪與尋釁滋事罪在主觀方面都是故意,但故意內容不同。故意傷害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有致使他人身體健康受到損害的故意,而尋釁滋事罪則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破壞公共秩序造成危害後果的故意。

(二)從行為人的具體行為表現上加以區別

故意傷害罪的行為表現為行為人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且造成輕傷以上損害結果。尋釁滋事罪的行為表現為行為人隨意毆打他人,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強拿硬要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三)從侵犯客體上加以區別

故意傷害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而尋釁滋事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

(四)從犯罪對象上加以區別

故意傷害罪的犯罪對象一般是特定的人,尋釁滋事罪的犯罪對象一般為不特定的人。對於特定對象存在不同的解釋,一種觀點認為是行為人以前認識的對象,另一種觀點認為是與行為人發生糾紛的對象。一般來說,毆打不特定對象體現了行為的隨意性,而隨意性是尋釁滋事罪的一大特點。在司法實踐當中,很多尋釁滋事案件就是由於行為人不分青紅皂白地找茬,對不特定的人,隨意編造理由,借題發揮,挑起事端。而在故意傷害案件中,一般情況下行為人與被害人事前都有相當的接觸,產生了一定的糾紛和恩怨,導致行為人再次挑起事端,報復被害人。但並不意味著尋釁滋事罪的犯罪對象必須是不特定的。如果對特定對象隨意實施毆打,情節惡劣的,同樣可以構成尋釁滋事罪。

(五)從犯罪動機上加以區別

司法實踐中,犯罪動機往往作為區分兩罪的重要根據。一般將出於耍威風、尋求刺激、以強凌弱、逞強好勝等動機毆打他人的行為歸入尋釁滋事罪範疇,而出於報復的動機毆打他人的行為則歸入故意傷害罪的範疇。當然,如果出於報復的動機毆打他人,但其行為又具有隨意性,如甲與乙因某事產生爭執,甲經常帶人去找乙的麻煩,如每人踢乙幾腳,每人扇乙幾個耳光等等,則應以尋釁滋事罪論處。

(六)從案發原因上加以區別

從「有因」和「無因」來區分故意傷害罪與尋釁滋事罪是司法實踐中經常使用的方式。通常認為,毆打他人「事出有因」的,定故意傷害罪,毆打他人「事出無因」的,即無事生非的,定尋釁滋事罪。但何為「因」,目前並無統一的解釋,有人認為不論原因是否合理,都屬於事出有因,應按照故意傷害罪論處;有人認為應將原因限定為合理的原因,只有基於合理的原因毆打他人的,才可以理解為事出有因,定故意傷害罪,出於不合理原因毆打他人的,則應視為無事生非,即被害人此前的舉動不足以引起一般人如此強烈的反應,應定尋釁滋事罪。雖然將「因」解釋為「一般人認為合理的理由」較為科學,但難以給出統一的標準,需根據個案具體判斷,不易把握。

(七)從事發地點上加以區別

有時,司法實踐中,毆打他人的地點是否為公共場所也是區分故意傷害罪與尋釁滋事罪的一個標準。應該說,在公共場所毆打他人,通常會擾亂社會公共秩序,但只有隨意毆打他人進而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行為,才屬於尋釁滋事。此外,對於「公共場所」的具體範圍,比如單位、宿舍等是否屬於「公共場所」,目前標準也不統一。另外,社會公共秩序是指社會公共生活的秩序,即在社會公共生活規則下確立的穩定有序狀態。公共場所秩序只是公共秩序中的一個重要方面,而並非全部。發生在封閉環境中的隨意毆打他人的行為,如果嚴重破壞了人們共同生活規則,影響了人們相互之間的正常交往,應當認定為侵犯了社會公共秩序,也有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

三、「隨意」是區分兩罪的一個重要因素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發現,「隨意」在故意傷害罪與尋釁滋事罪的區分過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是一個重要的因素。而從刑法關於兩者的罪狀表述上看,故意傷害罪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尋釁滋事罪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隨意」在此顯得尤為重要。可以說,「隨意」是一般人的主觀評價,犯罪動機、犯罪對象、案發原因等都是「隨意」的參照因素。在無充分證據證明、無法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是「隨意」的情況下,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對於上述案件,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認定。首先,徐某某有明確的傷害故意。本案事出有因,不是無事生非。本案的起因為徐某某在郫縣德源鎮濱河路路段因傾倒泥土之事與四川金怡園林工程公司的工作人員發生爭執,因此,其主觀上產生了要通過毆打的方式解決糾紛的故意,存在傷害報復的心理狀態,即主觀上有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其次,徐某某的行為並不具備隨意性。在犯罪預備階段,徐某某邀約他人前去打擊報復彭某某、林某、何某某,特別交代讓其他參與者準備刀具,並非隨意而為。在犯罪實行階段,徐某某等人持刀圍攻彭某某、林某、何某某,造成彭某某左尺橈骨遠端開放性骨折,林某全身多處開放性外傷、右環小指伸指肌腱及關節囊損傷,右小指近節骨骨皮質骨折,左側髕韌帶部分斷裂、左側髕骨骨折等。經鑒定,彭某某、林某所受損傷均構成輕傷。徐某某實施了非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權的行為,且造成了一定的後果(二人輕傷),其行為目的很明確,不具有隨意性。此外,本案的犯罪對象也很明確,就是與徐某某發生糾紛的四川金怡園林工程公司的工作人員彭某某、林某、何某某。最後,徐某某的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彭某某、林某的身體健康權,並未擾亂社會公共秩序。

因此,徐某某主觀上有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客觀上邀約他人持刀對被害人進行人身傷害,並致二人輕傷,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身體健康。徐某某並非為了追求精神刺激,無事生非,不屬於無故隨意毆打他人,其行為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符合故意傷害罪的主客觀構成要件,應當以故意傷害罪承擔刑事責任。

結 語

綜上所述,在造成輕傷結果的前提下,區分故意傷害罪與尋釁滋事罪,應綜合主客觀構成要件加以分析,既要把握住「隨意」這個重要因素,也不能單以犯罪動機是出於耍威風還是報復,犯罪對象是否特定,案發「有因」或「無因」,犯罪地方點是否是公共場所等簡單加以判斷,要依靠司法工作人員的法律智慧和社會經驗,結合案件整體情況,抽絲剝繭,正確定罪,科學量刑,及時懲罰犯罪,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作者|楊蓉,單位為四川省成都市郫縣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法院網成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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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業績






◆ 2000年被譽為「粵西反黑第一案」 的廣東李某等被控綁架罪被改變定性及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案;

◆ 2000年廣東梁某等被控詐騙罪檢察院撤訴、不起訴無罪釋放案;

◆ 2001年被評為「廣東省年度十大案件」之三水市委副秘書長陳某被控受賄罪、貪污罪二審以受賄罪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改變一審對貪污罪的定性及死緩判罰案;

◆ 2004年被譽為「佛山市歷史上最大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的鐘某等被控虛開市值高達人民幣2億多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得以免死案;

◆ 2004年廣東某市電信公司副總雷某等被控貪污罪、受賄罪檢察院撤訴、不起訴無罪釋放案;

◆ 2006年深圳市政協常委王某被控挪用資金罪、合同詐騙罪、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被輕判有期徒刑六年案;

◆ 2006年廣東汪某等被控共同貪污人民幣近三百萬元檢察院撤訴、不起訴無罪釋放案;

◆ 2010年廣東李某等被控搶劫罪二審改變一審死刑立即執行判罰、改判死緩案;

◆2012年海南民警雷某被控非法拘禁罪一案(無罪並獲國家賠償,2012年度律師協會業務成就獎)

◆ 2013年華南理工大學研究生陳某被控誣告陷害某市委書記不起訴釋放案等。

◆2013年安徽民警方某、王某被控故意傷害致死案(介入二審,二審將一審判十年的刑期改為三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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