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程序違法敗訴案

               城管執法局不具有《城鄉規劃法》規定的執法主體及進行執法的權力

                                   宜昌城管對「違法建築」執法敗訴案               2014年8月份,宜昌市伍家崗區旭光村被劃入拆遷範圍,當地政府要在該地塊規劃一個房地產項目,同年10月15日該村七組的呂女士,接到區城管執法局送達的一份《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決定書認定其所居住房屋屬於違法建築,限定其在7日內拆除自家面積為817.5平米的房屋,否則由該局強制拆除。         呂女士接到該決定書後,惶惶不可終日,在萬般無奈之下,向律師求助。律師了解案情後,依法向該區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複議,該區政府於2015年2月2日依法作出了《行政複議決定書》,撤銷了區城管執法局的《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          律師點評:律師接案後,在對全案進行全面了解並對全案的法律關係進行全面分析後,依法向該城管執法局所屬政府提起了行政複議,終使呂女士以完美勝訴告終。本案的焦點實際上是城管執法局是否是《城鄉規劃法》規定的執法主體及進行執法的權力,在執法過程中城管執法局的執法程序是否合法的問題,《城鄉規劃法》並沒有賦予城管執法局對農村房屋進行執法的權力。

重慶交通執法部門遭敗訴:罰款程序被判違法

跑運輸的車主因涉嫌非法營運被相關執法部門作出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該執法部門因程序嚴重違法近日被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敗訴。

  據查明,2013年1月21日,某縣道路運輸管理所以彭選林涉嫌非法營運為由作出了暫扣車輛的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暫扣期限為2014年1月22日至2月22日。行政強制措施決定送達後隨即將涉案車輛暫扣於蓮花車站至今。2月23日,該所將暫扣時間延長1個月並以彭選林逾期未到該所接受調查處理為由,對彭選林作出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彭選林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行政機關在作出處罰決定前,雖然於今年2月20日向彭選林郵寄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其享有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但彭選林2月26日才收到該告知書。在行政處罰告知書規定的提出陳述、申辯、聽證期間內,彭選林尚未明確表示放棄相關權利之前,行政機關即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其程序嚴重違法,故撤銷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並返還彭選林車輛及隨車物品。

                 

程序違法交警兩度敗訴

 因為車輛刮擦,被交警部門扣車達3個多月,頂格罰款2000元。東營交警這起行政處罰案,因程序違法、濫用自由裁量權被判決敗訴。  行政處罰作為一種行政管理的手段,在日常生活中隨處可見。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法律賦予了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但是,行政機關必須謹慎使用這種行政裁量權,行政處罰必須合法合程序,還要符合法定條件、種類和幅度,不能濫用自由裁量權。

    車被扣達3個多月

  近日一天夜裡11時30分左右,東營市東營區的毛某駕駛轎車在東營區服裝廠院內掉頭時,由於天黑路窄,與停靠在院內甬道邊的3輛車刮擦,造成3車不同程度受損。毛某一時緊張,看了一下四周,覺得沒有人發現,就駕車離開了現場。

  次日,被刮擦的車主向交警部門報案。交警部門立即派員到現場進行了勘驗、調查取證,很快鎖定了毛某,當天就通知毛某到交警部門接受處理。

  深知自己闖了禍的毛某於事故發生後第三天,來到了交警部門接受處理。根據交警部門的調解意見,毛某分別對3輛被刮擦車輛的車主進行了賠償。當天,交警部門製作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毛某的車輛。3天後,交警部門做出了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毛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交警部門認為,毛某的行為構成交通事故肇事逃逸,但尚不構成刑事犯罪,因此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毛某罰款2000元、記12分。而毛某的車輛,則被扣了3個多月。

  毛某認為,自己已經積極賠償了被刮擦車輛車主的損失,交通事故也並沒有引起嚴重後果。因此,交警部門對自己的處罰明顯過重。再者,交警部門沒有允許自己申請聽證,行政處罰程序不合法。因此,毛某向東營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撤銷交警部門作出的罰款、記分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決定書被撤銷

  東營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交警部門對毛某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的具體行政行為,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且超越法定職權。判決撤銷交警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並負擔案件受理費50元。

  交警部門不服,提起上訴,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後認為,交警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程序違法,應予撤銷。經審理後,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一、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交警部門負擔。

  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該案有幾個要點。首先,在「住宅小區的甬道」上發生事故是否是交通事故?法院認為,「交通」是指各種運輸的總稱,只要因運輸人貨而在人車通過的路上發生的事務,均在交通之列。住宅小區甬道也是路,在這樣的路上發生的事故,也是交通事故,交警部門有管轄權。

  交警部門雖有管轄權,但必須遵照法定程序作出處罰。在這一案件中,雖然交警部門製作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告知毛某「如果要求聽證,你(單位)應在交警部門告知3日內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部門提出,逾期視為放棄聽證」。但在毛某沒有明確表示放棄聽證的情況下,交警部門於告知當日即作出行政處罰,在事實上剝奪了毛某要求聽證的權利,屬程序方面根本性違法。

    自由裁量權不能濫用

  「本案雖然是因交警程序違法而被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但通過對案件的審查,我們發現交警部門的行政處罰確實存在合理性值得商榷的問題。」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長劉紹先認為,行政處罰不合理,即使合法,也應當予以糾正。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該規定對交通肇事逃逸又沒有構成犯罪的行為罰款幅度在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裁量幅度是比較大的。劉紹先說,本案中造成的損害後果不是很嚴重,肇事司機也向受損車輛車主進行了合理賠償,交通事故已經得到妥善的處理,交警部門卻頂格進行行政處罰,顯然是不恰當不合理的。

  同時,交警部門長期扣押肇事車輛也是不恰當的。劉紹先認為,據相關法律規定,即便為保存證據而對車輛進行扣押,其扣押期限也不應該超過七日的法定期限。肇事司機毛某已經積極賠償了被刮擦車輛車主損失,本案交警部門對交通事故的處理已經完畢。在沒有扣押車輛必要性的情況下,交警部門將肇事車輛扣押達3個多月之久,不僅有違行政合理性原則的要求,而且沒有法律依據,屬於濫用行政職權。

  「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法律賦予了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但是,行政機關必須謹慎使用這種自由裁量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該公正適當,合乎情理。」劉紹先說,行政處罰必須合法合程序,還要符合法定條件、種類和幅度,不能濫用自由裁量權。如果一項行政處罰符合法律規定的處罰幅度,但處罰幅度畸輕或者畸重,也是不合法的。

行政強制措施執法存在的敗訴風險及防範

時間: 2012-06-15                引 言

「2012年6月1日上午10點,南京市白下區娃娃橋廣藝街路口,城管人員不顧三輪車主的哀求,強行抱走四個西瓜。」這條微博經網友爆料後,一度成為熱點話題。經證實,街道城管隊員和協管員在執法過程中,發現瓜販佔道經營,經勸說不成,遂實施暫扣瓜販西瓜及桿秤的行政強制措施,並出具了暫扣單。經當事人主動到城管處接受批評教育後,城管執法人員已將暫扣物品發還。[1]

城管一直是行政強制措施的「代言人」。隨著執法的規範化,城管也逐漸成為城市管理不可缺少的部分。從「天門城管打死人事件」到「瀋陽攤販夏俊峰刺死城管事件」,再到「城管搶西瓜事件」,我們看到了城管執法的細微進步。該事件中,城管執法將教育和行政強制措施相結合,體現了「以人為本」的執法理念,也符合現行《行政強製法》的立法本意。不過在該事件中,依然可以發現行政強制執法中存在的程序性問題,如協管員參與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未出具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未告知行政相對人所享有的權利及救濟途徑等,這些問題一旦進入訴訟,將增加執法單位的敗訴風險。

《行政強製法》實施後,筆者了解到各行政機關普遍重視該法的實施,多數單位組織了行政執法人員的相關培訓,並制定了相應的細化措施。但同時也發現前述執法問題在行政強制措施執法時普遍存在,這些問題不容忽視,否則將損害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提高行政訴訟可能性,加大行政機關敗訴風險。

一、存在的敗訴風險

案例一:原告豐祥公司分別從外省調入工業鹽302噸,途經上海鐵路局金山衛西站時被攔下,被告上海市鹽務局認定原告不具備經營工業鹽資格,對其作出扣押的強制措施。採取該強制措施時,鹽務局執法的依據除了《上海市鹽務管理若干規定》,更直接的來源於國家輕工業局鹽業管理辦公室《關於對上海市鹽務管理局<關於請求解釋「鹽的批發業務由各級鹽業公司統一經營」的請示>的復函》。該公司在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一審敗訴後,繼續向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上訴。最終法院認定鹽務局強制措施不合法,判決撤銷扣押的強制措施。[2]

案例二:被告上海市閔行區文化廣播電視管理局委託上海市閔行區文化稽查隊在銀都坤久市場,對正在設攤的原告盧振亞作出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措施,並出具了登記保存清單。當日,被告向原告發出通知,要求其去處理違法行為,原告未前往處理。該案經法院審理,認定被告未在七日內作出行政處理決定違法。[3]

案例中,兩行政機關因適用法律錯誤、超越許可權、違反法定期限要求等因素導致敗訴。兩案例雖發生在《行政強製法》實施之前,但該法頒布實施以來,這類違法情形依然存在。該法除原有的基本要求外,還提出了行政強制措施不得委託、統一的行政強制措施程序等新要求。法院對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的審查包含六個方面,即對行政強制措施許可權、對象、目的及實施條件、必要性、適用法律及程序的審查。到目前為止,六個方面中,程序方面存在問題最為突出。

(一)程序違法

雖然《行政強製法》已經頒布實施,但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重實體、輕程序的現象仍然普遍存在。主要表現有:(1)單人執法。有的執法單位在行政強制執法時,執法人員還沒有達到《行政強製法》規定的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的要求,存在單人執法的情形;有的執法單位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由未具備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參與其中,違反法律規定。(2)審批程序瑕疵。有的機關不審批的情況依然存在。有的執法單位沒有嚴格履行審批程序,沒有製作單獨的行政強制措施審批流程表。即使在緊急情況下實施的強制措施,事後也沒有補辦審批手續。(3)文書不完備。行政強制措施必須有相關文書,例如決定書、財物扣押、查封清單等。部分執法機關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不製作相關的決定書、通知書,或者在採取查封、扣押等方式後不作查封、扣押財物清單;有的行政機關製作的財物清單存在漏填或者用含糊單位標記、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稱、數量、特點不明確等問題。(4)筆錄不規範。有的執法單位製作現場筆錄不規範,甚至部分行政機關將談話筆錄與現場筆錄相混淆,以談話筆錄充當現場筆錄。部分筆錄上簽名的執法人員和實際情況不一致,出現虛假簽名的情況。(5)送達不合法。根據《行政強製法》規定,以下文書必須交付行政相對人: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的書面告知書;查封、扣押、凍結決定書和清單;延長查封、扣押、凍結的書面決定書。有的執法單位沒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送達法律文書,造成法律文書送達瑕疵,有時會發生行政相對人無法收到相關文書的情況,影響了他們權利的行使。部分行政機關由於送達存在困難,不送達相關的執法文書,尤其是延長查封、扣押、凍結的書面決定書。

(二)超越職權

行政機關採取行政強制措施必須以法律、法規的明確授權為前提,被授權的主體不能轉授權和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實施強制措施。任何行政機關只有在其法定的許可權範圍內行使職權所作出的行政行為才能有效,否則就是越權。實踐中,行政機關超越職權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情形時有發生。如一航空公司售票處高價倒賣火車票,公安機關對該公司進行查處時依據《人民警察法》第7條關於「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個人或者組織,依法可以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的規定,查封該公司的售票處。法律沒有規定公安機關在查處倒票行為時可以查封經營場所,該查封行為沒有合法依據,後被法院撤銷。[4]

(三)目的不合法

行政強制措施目的,是指立法者在設定行政強制措施時所追求的目的。從法律規定來看,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應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然而,實踐中,部分行政機關以行政強製為手段,不是為了實現法定目的,而是為了實現其他行政管理目的。[5]如部分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是追求行政相對人履行行政處罰。由此,經常出現如行政相對人不履行行政處罰,行政機關則以案情複雜為由延長行政強制措施期限,甚至出現超出法定期限後,仍不解除行政強制措施的情形。

(四)適用法律錯誤

適用法律錯誤較為常見的有兩種情況:(1)行政機關在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所依據的法規或規章等不適當。2012年4月28日,甘肅政府叫停了平涼市政府的規範性文件《平涼市機動車排期污染防治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第二十七條設定了扣留機動車等行政強制措施。[6]在4月28日之前,如有行政機關根據該《暫行辦法》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則違反了法律的規定。「紅頭文件」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的情況並不少見,如未及時進行清理,則容易導致行政機關適用法律錯誤。(2)具體行政行為未適用相關法律的具體條款。例如工商局在凍結銀行存款通知書上只籠統寫違反工商管理有關法規,沒有具體指明根據哪個法律、法規的哪個條款實施強制措施,這就說明其行政行為沒有法律依據。像這樣只引法律名稱,不引用具體條款項目的,也屬於適用法律錯誤。[7]

二、原因分析

(一)統一法律規定缺失。在《行政強製法》之前,我國對行政強制行為缺乏統一的法律規定,特別是缺乏程序性規定。強制措施的程序問題一般都散見在龐雜的單行規範性文件中,規定非常簡單。甚至有些強制措施就是各部門自行規定,以致連最基本的程序規定都沒有。行政機關在實施時隨意性較大,對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侵害。由於法律的長期缺失,長久以來無程序限制,也造就了行政機關執法隨意性。[8]許多程序過去的法律沒有規定,執法中形成了固定作法,忽視了新法的新規定。

(二)城市化進程之影響。隨著城市規模的不斷擴大,執法權力的集中,執法需求增大,執法隊員不足的現象變得突出起來。受政府財政資費緊張以及政府人事編製的影響,有的機關在執法辦案時很難保證2人執法。有的機關通過招收臨時執法人員參與執法,這雖解決了2人執法問題(其中有部分執法人員不具備執法資格),但卻帶來了執法人員素質高低不一的問題。臨時執法人員自身法律意識淡薄,加之執法工作任務較重,執法中粗暴執法、不重視程序的情況在所難免。

(三)執法理念陳舊。受傳統思想的影響,在部分執法人員的心目中或多或少存在「官本位」思想,公僕意識差,為民服務的理念弱,心中沒有平等地觀念,認為自己的工作就是管人的,對方必須服從,對相對人大喊大叫,再不就搬東西走人。[9]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的情況時有發生。由於傳統上「重實體輕程序」觀念的影響,加之執法效率和執法程序要求之衝突,即便《行政強製法》已頒布實施,對程序的重視依然非常有限。程序意識相對落後,正當程序觀念亦不發達。即使是在常態下,不按程序辦事的情況也常發生。在行政強制措施這種緊急情況下,對程序要求就更加不重視。

(四)監督不力。行政強制措施具有「緊急性」,實踐中,對行政強制措施的監督往往被忽略。行政機關內部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導致許多行政機關一而再的濫用行政強制措施或違法實施行政強制措施。部分行政機關雖存在監督機制,但監督也只流於形式,監督效果不理想。外部的監督不受重視,除經過行政訴訟、媒體曝光等途徑,難以尋求其他有效途徑對其進行監督。許多執法問題經媒體曝光以後,執法機關依然不予以重視,違法情形多次重複出現。

三、防範對策及建議

《行政強製法》的頒布實施,解決了行政強制執法法律缺失問題。法律的實施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但行政機關的執法行為必須具有合法性。針對行政機關在行政強制執法中存在的問題,為使行政強制行為更加規範、合法,防止行政強制措施不合法損害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減少行政機關的敗訴風險,筆者認為應採取以下對策:

(一)轉變執法理念

進一步強化依法行政、文明執法的理念,進一步加強法紀教育,減少違規違紀行為發生。行政機關在執法時,必須樹立執政為民的責任意識,摒棄以管為主強勢執法思想,樹立人性化執法觀念;摒棄「執法就是執罰」思想,樹立「先教後處」的執法觀念;摒棄「隨意執法」傾向,樹立「實體與程序、效率與程序」並重的觀念。自覺增強法治意識,使行政行為走向法律化、規範化。

(二)規範執法程序

根據《行政強製法》的要求,嚴格規範執法程序:(1)杜絕「單人執法」現象。各執法單位在行政強制執法時,要合理調配執法人員,嚴格按照《行政強製法》規定的兩名以上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執法,杜絕不具備執法資格的人員參與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在對行政相對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時,要及時告知當事人採取措施的理由、法律依據、依法享有的權利以及救濟途徑。(2)完善行政強制措施審批管理。在法律設定的程序中,審批程序是控制行政強制措施的重要手段。因此,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前必須要按照《行政強製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履行報告和審批手續,以防止或減少不當或濫用行政強制措施情形的發生;情況緊急的,需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應按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按時補辦手續。(3)規範製作行政強制措施法律文書。行政執法單位要對行政相對人實施強制措施的,必須要製作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製作的決定書要載明法律規定的各類事項,特別是要依法告知複議權和訴權。需要查封、扣押的,要在查封、扣押清單上準確地反映所查封、扣押的物品數量和特徵,以避免與行政相對人物品的名稱、種類、數量等方面產生分歧。(4)規範行政強制措施現場筆錄的製作。現場筆錄要充分反映行政執法人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全過程,要全面、客觀的反映執法現場的情況。筆錄應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和蓋章,要杜絕由不在場執法人員簽名的情況。對於當事人拒絕簽名的,或當事人不到場的,應依法在筆錄上將相關情況註明,並請見證人簽字或蓋章。(5)引入送達地址確認方法。為了提高文書送達的效率,有效解決文書「送達難」問題,建議行政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過程中,盡量讓當事人自己簽署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由於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後有可能還要實施行政處罰,涉及到有多個法律文書送達。因此,要嚴格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送達程序,不斷完善送達方式,確保相關法律文書能夠合法有效送達。

(三)加強執法監督

一旦權力不受監督,就會被濫用。違法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將極大損害行政相對人的人身、財產權利。因此,應當加強對行政強制執法的監督,建立健全行政強制執法的監督體系,進行全方位監控。

1、完善內部監督。建立健全監督制度,細化相關的監督措施,增強督察的可操作性。建議設立起錯案追究制度,以加強對執法過程中的錯案追究工作,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促進依法行政。健全規範性文件清理督查機制,督促及時清理與行政強製法規定不一致的規定,避免行政機關適用法律錯誤的情形發生,嚴格依法行政,提升執法水平。

2、充分重視外部監督作用。(1)強化司法監督。加強司法裁判的價值引導作用,當判即判,充分利用司法裁判糾正不合法的行政行為。對行政強制措施進行嚴格審查,通過行政訴訟、非訴審查途徑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進行控制,避免行政機關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公民合法權益。(2)加強輿論監督和公眾的主動監督。2012年6月1日,雲南昆明的大學生鄭某圍觀城管執法時,因看城管兩眼,被打至全身多處受傷。據稱該學生被拖至監控攝像頭的死角,有路人為證。面對看城管兩眼被打的控訴,雲南五華城管要求鄭某提供證據。經媒體多方報道,6月6日下午,五華區城管綜合行政執法局公布了此次事件的處理決定,此事件中的三名打人者系五華區城管綜合行政執法局大觀執法中隊協管人員,目前,三人已被開除。[10]如果不是輿論和公眾參與,此類惡劣執法狀況可能無法得到糾正,粗暴執法也將無消除之日。建議充分重視輿論監督與公眾監督,加強執法公開報道,讓人民群眾充分了解執法情況,肯定好的做法,批判壞的做法。執法部門也應接受公眾的意見和建議,並對意見和建議作出回應。

(四)法院積极參与管理創新

法院可加強與各行政執法機關的聯動,充分延伸審判職能。當前,各地法院結合辦案及時向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根據這些司法建議,行政機關糾正了其不合法、不適當的行政行為,從而維護了行政機關的良好形象,保護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其效果是明顯的。法院在審判工作中可繼續堅持這一做法,根據案件中反映的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行為中出現的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行政機關也要以正確的心態,認真對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議,及時研究辦理。

此外,在法律實施的過程中,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之前,如遇法律變更會帶來行政執法機關執法錯誤的可能性,可以通過司法建議或是司法提醒函的方式,預先提醒行政機關務必按照法律規定轉換執法方法或改變執法程序。法院可積極探索新方法,通過走訪、組織旁聽庭審、聯席會議等方式,加強與行政執法機關的聯動,共同研討行政強制執法問題,提高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水平。

結 語

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一方面具有「善」的特性,另一方面具有「惡」的可能,因此對強制措施的控制就顯得尤為必要。[11]由於法律缺失、城市化進程影響、執法理念陳舊、監督不力等因素,導制行政強制措施執法中存在較多不容忽視的問題,損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加大敗訴風險。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應轉變執法理念,規範執法程序,加大執法監督,嚴格依法行政。同時,法院應強化司法監督,充分延伸審判職能,加強司法行政互動,提高行政執法水平。以此解決行政強制措施執法問題,維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減小行政機關敗訴風險。

作者:高平、楊敏  單位:江蘇省太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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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參見《微博曝料「城管強行抱走西瓜」 城管表示很委屈》,載新華網,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2-06/02/c_123226282.htm。

[2] 參見《原告豐祥公司訴被告上海市業務局行政強制措施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3年第1期(總第81期)。

[3] 參見《盧振亞訴上海市閔行區文化廣播電視管理局文化行政強制措施案》,載北大法寶,http://www.zfwlxt.com/html/2007-11/200711172158581.htm。

[4] 江必新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條文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108頁

[5] 張峰、楊建峰主編:《行政強製法釋論》,中國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50頁。

[6] 參見《甘肅叫停首例違反行政強製法規範性文件》,載人民網,http://legal.people.com.cn/GB/18035623.html。

[7] 童武、王東風等:《行政機關敗訴的客觀原因法律分析》,載《行政與法》2005年12月。

[8] 王寶明主編:《行政強製法案例教程》,中國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104頁。

[9] 參見柳硯濤:《城市管理行政強制措施》,載中國法學碩士論文庫。

[10]參見《昆明一大學生被城管拖進小巷毆打續:打人者已被開除》,載中國贛州網,http://www.gndaily.com/news/2012-06/07/content_854024.htm。

[11] 王寶明主編:《行政強製法案例教程》,中國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104頁。

平果縣質量技術監督局行政處罰敗訴案  

2010-01-07    【案情】

  2002年4月2日,被告(平果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執法人員到原告(凌春曉)。在包經營的平果縣五金公司五交化商場執法檢查,發現原告經營的三星冰箱、洗衣機的商品標籤上產地標稱為韓國,而事實上三星冰箱、洗衣機的產品說明書、合格證上標註的生產廠家為中國蘇州三星電子有限公司。為此,被告告知原告經銷的冰箱4台,洗衣機6台共10台留待處理。2002年4月5日被告向原告送達(平)技監罰告字[2002]第68號行政處罰告知書,2002年4月15日被告作出(平)質技監罰字第[2002]第6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原告改正並處銷售冰箱、洗衣機產品貨值金額80%的罰款為17384元,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訴稱:2002年4月2日,被告工作人員到原告承包的五金公司五交化商場執法檢查,被告的人工作人員向原告詢問情況並從商場里的兩台冰箱和一台洗衣機上工取走三張商品價格標籤,2002年4月15日被告以原告銷售偽造產地的三星冰箱、洗衣機為由,對原告作出(平)質技監罰字第[2002]第68號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決定書,該處罰決定書責令原告改正並處違法銷售冰箱、洗衣機產品貨值金額80%的罰款為17384元。原告認為,原告所銷售的洗衣機、冰箱為蘇州三星電子有限公司的產品,在所銷售的洗衣機、冰箱機自及外包裝、合格證書、產品說明均標明產地為江蘇三星,原告並未採取任何方法在商品或商品外包裝上偽造產地。同時,被告的處罰行為超越許可權範圍,屬越權執法。而且,被告沒有依法舉行聽證,就對原告處罰,也是違法行為。因此,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銷被告作出的(平)質技監罰字第[2002]第6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並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3000元及訴訟代理費600元。

  被告答辯稱:原告凌春曉所銷售的三星冰箱、洗衣機商品標價簽標明產地為韓國與實際產品地為中國江蘇蘇州不相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以下簡稱《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釋義得知,原告此行為存在產品產地的虛偽表示,給消費者對產品產地發生誤解,屬偽造產品產地的行為,另外《產品質量法》第五條釋義說明產品的產地與產品的內在質量有一定聯繫,偽造產品產地、目的是非法謀取不當利益。根據技術監督法規行政解釋[1996]技監法便字第052號文,對原告銷售偽造產品產地的行為,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可以依據產品質量法進行查處。至於原告要求賠償直接經濟損失3000元及代理費600元,被告的執法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進行執法,並未造成原告的損失,不同意賠償。綜上所述,被告認為(平)質技監罰字第[2002]第6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要求法院予以維持。

  【審判】  平果縣人民法院經一審審理認為,被告平果縣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八條第二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七十條的規定,主張本單位具有管理被訴處罰行為的法定職權。根據上述法律條款的規定,被告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產品質量法》還規定適用「本法第四十九條至五十七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國務院規定的職權範圍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對行使行為處罰權的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被告適用的《產品質量法》

  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對原告處罰,而根據2001年8月7日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2001]56、57號文件規定,「將原國有質量技術監督局承擔的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的職能劃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因此,被告對流通領域中存在的商品銷售問題無處罰權。根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被告流通領域的職能只是涉及標準、安全方面的監督。而被告以原告在銷售的蘇州三星冰箱、洗衣機的商品標價簽上的產地寫上韓國即屬違反《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七的規定屬偽造產地,被告對原告這一行為的認定與產品質量法關於偽造產地的本意不相一致。原告的行為屬於對銷售環節中存在的問題,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適用相關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處罰。綜上所述,被告在作出(平)質技監[2002]第68號處罰決定中有超越職權及認定事實不清的行為存在。原告提出被告水告知原告即作出處罰決定屬執法程序違法。被告雖未對處罰告知書直接送達原告,但將告知書送達原告商場的工作人員(甘某),且工作人員與原告有親屬關係,因此,應視為告知書已送達原告,對此,原告這一理由不成立,另原告提出因被告的違法執法行為造成原告經濟損失3000元,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實,原告要求經濟損失賠償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其訴訟代理人的代理費用,其請求於法無據,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第四目的衣索比亞,判決如下:

  一、撤銷被告作出的(平)質技監罰字[2002]第6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駁回原告要求行政賠償的訴訟請求。

  雙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均未上訴。

 【評析】

  本案被告對原告作出的處罰決定,屬於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

  一、超越職權

  本案被告對原告作出的處罰決定,超出了法律、法規授予的許可權。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被告的職能是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質量監督工作,但《產品質量法》還規定了適用「本法第四十九第至五十七第、第六十至六十三第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國務院的規定的職權範圍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對待命行政處罰權的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也就是說上述兩部門行使處罰權時應該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處罰,本案被告適用《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第對原告處罰。根據國務院辦公廳於2001年8月7日頒發的國辦發[2001]56號、57號文件的規定,「將原國家技術監督局承擔的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商的職能劃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由於技術監督部門實行的是垂直管理,因此,被告對流通領域內的商品銷售問題無處罰權。根據產品質量法和國務院的文件,應該認為被告在流通領域內的職能只是涉及標準安全方面的監督、處罰,而且,技術監督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查處的案件,認為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應當移交給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因此,被告對不屬於自己職權範圍內的行為進行處罰,屬超越職權。

  二、認定事實錯誤

  原告所銷售的三星牌冰箱和洗衣機確屬中國蘇州三星有限公司的產品,被告對這些冰箱、洗衣機的進貨渠道、合法性以及產品說明書、合格證、外包裝上均標明為中國蘇州三星均予以確認,也就是說在原告所銷售三星冰箱和洗衣機均為在中國境內允許合同銷售的家電產品。而被告認為原告在銷售商品的標價簽上的產地欄明為韓國就是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屬偽造產地,這一認定與產品質量法關於偽造產地的立法本意不一致。原告的行為應當認為是對其銷售的產品做出的虛假、誇大的宣傳,其問題應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其進行處罰。

  三、適用法律錯誤

  既然原告存在的問題應屬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職權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那麼被告在無權的情況下適用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對原告處罰顯然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第四目的規定,做出了撤銷被告的(平)技監罰字[2002]第68號行政處罰決定,是正確的。

  引外,被告對原告做出銷售冰箱、洗衣機產品貨值的80%罰款計17384元,雖然產品質量法有規定對有關違法行為應處予銷售產品一倍以下的罰款,但應當考慮當事人的違法情節、認錯態度、初犯還是累犯進行考慮。這一處罰數額,不能不認為是行政執法顯失公平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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