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運輸管理工作現范

 一、班車客運管理

(一)客運班線審批程序。

1、線路申請的受理。車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受理經營者客運班線的申請,發放《道路旅客運輸班線審批表》,並告知填寫要求。

2、審批辦法。

2.1、縣級以上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按規定的職權負責客運班線的審批。

2.2、客運班線的審批實行定期集體審批制度。

3、審批許可權。

3.1、縣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負責縣內客運班線的審批。

3.2、地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轄區內縣際客運

班線的審批。

3.3、省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轄區內地際間客運班線的審批。地際毗鄰縣之間的客運班線可授權相關的兩個地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協商審批。

3.4、交通部負責省際間客運班線的審批。除省際間重點客運班線外,省際間一般客運班線和省際毗鄰縣之間的客運班線可授權相關的兩個省的省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協商審批。

4、審批程序和時限。

4.1、縣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必須在自受理客運班線申請的次日起15日內,按審批許可權作出審批決定或提出審核意見。在審批許可權內同意開通的,在批複的同時報地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備案;不同意開通的,要及時予以答覆。對審批許可權外的客運班線申請要提出審核意見,由車籍地縣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報地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

4.2、地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必須在自受理客運班線申請的次日起2O日內,按審批許可權作出審批決定或提出審核意見。在審批許可權內同意開通的,要在批複的同時報省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備案;不同意開通的,要及時予以答覆。對授權範圍內一方不同意開通的客運班線,另一方可報省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審批。對審批許可權外的客運班線申請要提出審核意見,由車籍地地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報省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

4.3、省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必須在自受理客運班線申請的次日起4O日內,按審批許可權作出審批決定或提出審核意見。對審批許可權和授權範圍內同意開通的,要在批複的同時報交通部備案;不同意開通的,要及時予以答覆。對授權範圍內一方不同意開通的,另一方可報交通部審批。對審批許可權外的客運班線申請要提出審核意見,由車籍地省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報交通部審批。

4.4、交通部公路管理司必須在受理客運班線申請的次日起6O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同意開通的客運班線予以批複;不同意開通的,要及時予以答覆。

4.5、對穿越數省並需在起訖省之外、途徑第三省補充客源的省際客運班線申請,車籍地省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應在審批或上報交通部前徵求該省意見。補充客源省的省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應在自接到客運班線申請的次日起2O日內提出審核意見。

5、領取牌證。車籍所在地道路運政管理機構組織經營者參加崗位培訓,考試合格的,發放客運線路牌、客票和駕駛員、乘務員上崗證等有關牌證。對經批准的定線班線,經營者在3個月內無故不經營的,視為自行放棄。

6、縣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對停改班次或變更營運線路的申請,按原審批程序和許可權辦理停、改班次或變更線路手續。停運或變更經營線路的,收回各種證照。

(二)客運線路日常管理。

1、各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對省際、地際、縣際間客運班線需臨時停線、改線、縮短及增減班次一個月以內的,必須在自接到《客運線路班次變動申請表》的次日起,15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並告知經營者。

2、一次性加班由縣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簽發,有效期為當次班車往返所需時間。

3、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每年要定期對轄區內的班車客運運行班次、班期進行檢查和監督。

4、道路運政管理機構要建立客運班線管理檔案,及時將班線變化、班次調整和班線的基本情況記錄在冊,掌握班線的變化和班車運行情況。

二、包車客運管理

(-)在審批包車客運時,須審查經營者是否具備開業技術經濟條件和所開行線路的條件。

(二)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必須根據由客流地縣級以上道路運政管理機構認可的包車票或包車預約書發放包車客運線路標誌牌。

(三)地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審批省內包車客運,並核發包車客運線路標誌牌。

(四)省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審批省際包車客運,並核發包車客運線路標誌牌。

(五)地、省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臨時授權下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核發包車客運線路標誌牌,但包車客運應本著嚴格控制、嚴格管理的原則進行。

(六)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在經營者包車完畢後要及時收繳包車客運線路標誌牌。

三、出租客運管理

(一)道路運政管理機構要對計程車核發統一的標誌。

(二)道路運政管理機構要監督計程車裝置經有關部門檢驗、符合標準的計價器,並監督經營者在車內張貼收費標準、計費辦法。

(三)道路運政管理機構要加強監督檢查,對拒載、宰客等違章違法經營行為要按規定嚴厲查處。

(四)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應定期組織出租汽車駕駛員崗位培訓,考試合格的,發放出租汽車駕駛員上崗證和有關票據、牌證。

四、旅遊客運管理

(一)定班、定線的旅遊客運按班車客運的規定程序進行審批;不定班、定線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核定其經營區域。

(二)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對取得經營資格的,發放旅遊客運線路標誌牌。

(三)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應安排旅遊客車在固定的地點發車。

五、客運營運標誌牌管理

(一)標誌牌核發的管理許可權。

班車客運線路標誌牌分為省際、地際、縣際和縣內4種,由各省按交通部格式製做。

1、省際客運班線標誌牌由交通部授權省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核發。

2、地際客運班線標誌牌由省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核發。

3、縣際客運班線標誌牌由地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核發。

4、縣內客運班線標誌牌由縣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核發。

(二)客運營運標誌牌的發放程序。

1、審查批准手續。發放前應認真審查線路審定表、經營許可證、營運證上所列經營區域、線路等,包車要查驗有關簽批意見。

2、在出庫單上填寫標誌牌的種類、編號,並加蓋印鑒。

3、發出包車標誌牌時應收回客運班線標誌牌。

4、收取工本費。

5、登記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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