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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代購救命葯」治罪,於心何忍|時事話題

據報道,陸勇是一位慢粒白血病患者,他發現印度仿製瑞士的「格列衛」抗癌藥,可增加中國慢性白血病患者的生存希望,且能使患者每月省2萬多元藥費,遂幫助上千名病友購買這種葯。因這種仿製藥品並未獲得國內葯監部門的審批,屬於「假藥」。日前,陸勇因涉嫌銷售假藥等罪被湖南沅江縣檢察院提起公訴,300餘名病友聯名為其求情。

生產、銷售假藥者,一向為公眾所深惡痛絕,基於其行為的嚴重危害性,刑法也為該罪的最高刑設定了死刑。本案逆襲之處在於,300多名使用陸勇代購仿製「格列衛」的患者不僅不痛恨陸勇,還十分感激他,為他向司法機關求情;眾多網友也力挺陸勇。這不該是打擊犯罪所應有的社會效果。

按照藥品管理法,未通過我國葯監部門審核批准而進口的藥物,即可認定為「假藥」;而按照有關司法解釋,為銷售假藥者提供賬號,應以銷售假藥罪的共犯論處。據此來看,沅江檢方將陸勇「把未經國家許可的藥品向國內推廣,為方便印度公司銷售,還從網上購買信用卡提供給該公司」的行為,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銷售假藥罪」起訴,似乎也沒什麼問題,但細較起來,還是有值得商榷之處。

首先,犯罪的本質是社會危害性,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社會危害性應是雙重的,一是破壞了藥品生產、銷售的市場秩序,二是危及了公民生命和健康安全。而本案似乎只有前者沒有後者,不見被害人而只見受益人,因為國內「格列衛」的售價是23500元一盒,印度的仿製葯只需千元甚至幾百元,療效卻不相上下。慢性白血病患者需每月服用一盒且需連續服用,否則有生命危險,而抗白血病葯又不在醫保報銷之列,若患者在國內購買,恐怕沒有幾個患者家庭能承受得住。

其二,所謂共同犯罪,是指兩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單獨一人無所謂共同犯罪。陸勇本身沒有「銷售」藥品,只是為印度公司銷售藥品提供了幫助,充其量是一名幫助犯;要認定陸勇是銷售假藥的共犯,還須相關印度公司銷售假藥為前提。而在印度,仿製和銷售瑞士專利藥品「格列衛」是政府強制許可的,連違法都談不上,更不用說犯罪了。儘管我國刑法規定,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外對我國國家或我國公民犯罪的,我國可依保護原則行使管轄權,但也受「犯罪地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之約束。

其三,陸勇被指控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也值得商榷。陸勇通過網路購買信用卡,妨害了信用卡的管理,確實是違法的。但刑法規定,情節顯然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基於陸勇購買信用卡提供給了印度公司,只是為了幫助病友購葯使用,動機是良善,危害不大。

白血病患者為了求生海外購葯,法律也難以對抗這種求生的本能,其背後暴露的是現實與法律的矛盾。一面是知識產權的保護和打擊假藥的管理法,一面是大量患者的救命需求,該怎樣平衡統一?一些發達國家通過醫保買單,化解了這一問題,那麼,相對於昂貴的葯價,我們又該如何解決?這個問題不能一直懸著。

今年9月,習近平主席訪印時曾提到,中方願意擴大進口印度葯。破除仿製葯進口障礙,讓「陸勇」們能便捷地買到急需的救命葯,顯然已迫在眉睫。

□劉昌松(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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