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取信用卡信息資料後偽造信用卡並使用的,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被告人楊某、姜某系夫妻關係。被告人姜某系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的工作人員。被告人楊某利用被告人姜某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上班的便利條件,給了被告人姜某一個盜取銀行卡信息資料的讀卡器,要被告人姜某在日常工作中盜取客戶的銀行卡信息,並偷窺客戶的銀行卡密碼。被告人姜某獲取25名客戶的銀行卡信息及密碼後告知被告人楊某,被告人楊某再利用竊取的銀行卡信息偽造20張銀行卡,並利用其中的8張進行盜刷,共計盜刷100餘萬元。

【分歧意見】本案在處理過程中,存在三種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楊某、姜某的一系列行為,應認定為盜竊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楊某、姜某的一系列行為系牽連關係,應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

第三種意見認為楊某、姜某的一系列行為,應認定為竊取信用卡信息罪,偽造金融票證罪,信用卡詐騙罪,應數罪併罰。

【筆者意見】竊取信用卡信息資料後偽造信用卡,並使用偽造的信用卡進行套現、消費,已經成為涉信用卡犯罪的重要特徵。對於該案,筆者同意上述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第一,楊某、姜某秘密竊取他人信用卡資料的行為,表面上看符合盜竊的特徵,但並不構成盜竊罪。盜竊行為直接指向的對象,應當是具有經濟價值的財物。然而楊某、姜某竊取的是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資料,其本身並不屬於財物,取得這些信息資料並不等於實際佔有了賬戶中的存款。楊某、姜某竊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後,目的是偽造信用卡,然後使用偽造的信用卡取得他人的財物。可見,楊某、姜某取得財物的手段主要是使用偽造的信用卡而非秘密竊取,故楊某、姜某行為並不構成盜竊罪。

第二,竊取信用卡信息資料後偽造信用卡並使用的,屬於牽連犯。竊取信用卡信息資料的目的是為了偽造信用卡,偽造信用卡的目的是為了使用偽造的信用卡進行套現、消費,在三種行為都構成犯罪的情況下,觸犯竊取信用卡信息、偽造金融票證和信用卡詐騙三個罪名,三罪之間系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相牽連的牽連犯。實踐中,如無特殊規定,對於牽連犯應當擇一重罪處罰。就本案而言,楊某、姜某秘密竊取他人信用卡資料的行為,構成竊取信用卡信息罪;偽造信用卡的行為,構成偽造金融票證罪;使用偽造的信用卡取款的行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就竊取信用卡信息罪而言,竊取信用卡信息資料的,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就偽造金融票證罪而言,偽造金融票證的張數系「情節嚴重」,應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就信用卡詐騙罪而言,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比較而言,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較重,故對楊某、姜某應當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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