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來襲!刑訴考前2小時精練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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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必考

 《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

第2條 羈押必要性審查,是指人民檢察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93條規定,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繼續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建議辦案機關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監督活動。

第3條 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由辦案機關對應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統一辦理,偵查監督、公訴、偵查、案件管理、檢察技術等部門予以配合。

第7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申請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應當說明不需要繼續羈押的理由。有相關證明材料的,應當一併提供。

第11條 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對本院批准逮捕和同級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依職權對羈押必要性進行初審。

第14條 人民檢察院可以對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進行公開審查。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案件除外。

公開審查可以邀請與案件沒有利害關係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特約檢察員參加。

第17條 經羈押必要性審查,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辦案機關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

1. 案件證據發生重大變化,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行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為的;

2. 案件事實或者情節發生變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拘役、管制、獨立適用附加刑、免予刑事處罰或者判決無罪的;

3. 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將超過依法可能判處的刑期的;

4. 案件事實基本查清,證據已經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

第20條 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應當在立案後10個工作日以內決定是否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案件複雜的,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

第21條 經審查認為無繼續羈押必要的,檢察官應當報經檢察長或者分管副檢察長批准,以本院名義向辦案機關發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建議書,並要求辦案機關在10日以內回復處理情況。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建議書應當說明不需要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理由和法律依據。

第22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跟蹤辦案機關對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建議的處理情況。

辦案機關未在10日以內回復處理情況的,可以報經檢察長或者分管副檢察長批准,以本院名義向其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要求其及時回復。

第23條 經審查認為有繼續羈押必要的,由檢察官決定結案,並通知辦案機關。

 

 考點01  基本理念

1.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並重(發生衝突,優先側重保障人權)

2.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並重(發生衝突,優先側重程序公正)

3.公正優先兼顧效率

 考點02  刑訴法與相關部門法的關係

刑訴法VS刑法刑事訴訟法具有保障刑法正確適用的工具價值,也有自己的獨立價值。

刑訴法VS憲法:憲法是靜態的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是動態的憲法

 考點03  刑事訴訟中範疇

刑訴目的1.犯罪控制模式/正當程序模式;2.實體真實主體/正當程序主義。

刑訴價值:公正/秩序/效益

刑訴構造:

1. 當事人主義—英美法系—人權保障。

2. 職權主義—大陸法系—實體真實。

3. 混合式構造—日本—當事人主義為主職權主義為輔。

刑訴職能:控訴、辯護、審判(證人、翻譯、鑒定人、附帶民訴中的當事人不承擔控辯職能)

刑訴主體:包括專門機關(3大4小)和參與人(2種人)(專門機關的人、專家輔助人、見證人、保證人、近親屬都不屬於訴訟參與人)

 考點04  檢察監督原則

不立案的監督:先要求公安7日內說明不立案理由,理由不成立的,應通知公安15日內立案。

批捕中的監督:發現該捕的人沒報捕,應當建議公安提請批捕,也可以直接決定逮捕。

漏人的監督:發現遺漏同案犯,應當要求公安補充移送,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也可以直接起訴。

未生效裁判監督:同級檢察院向上一級法院二審抗訴。

對生效裁判監督:上級檢察院向同一級法院再審抗訴。

死刑複核的監督:最高檢可以向最高院提出意見,最高院應當將結果通報最高檢。

 考點05  司法權獨立性和定罪權的專屬性

司法權獨立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院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黨、人大)

【陷阱點撥】法院內部獨立,上下級監督關係。檢察院內部不獨立,上下級領導關係。

定罪權專屬:確定被告人有罪的權力由法院統一行使,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

【陷阱點撥】區分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時間/舉證責任的承擔/疑罪從無。

 

 考點06  法定不予追擊刑事責任的原則

法定情形:顯著輕; 過時效;特赦;告訴和死掉(注意:無犯罪、證據不足都不在此列)

處理方式:

立案階段:不立案的決定。

偵查階段: 撤銷案件決定。

起訴階段:不起訴的決定。

審判階段:宣告無罪的判決(顯著輕)、 終止審理的裁定(其他)。

【陷阱點撥】審判階段被告人死亡,一般就是終止審理。現有證據證明其確實無罪,則宣告其無罪。如果是在偵查中、審查起訴中死亡呢?

【陷阱點撥】審判中他跑了、他「瘋」了→中止審理。

 考點07  公訴案件被害人的權利

權利遭受侵犯:有權報案或者控告,要求有關機關立案。

對公安不立案:1.可以向公安申請複議;2.可以向檢察院提出申訴;3.可以向法院提出自訴。

檢察院不起訴:1.有權向上一級檢察院要求申訴;2.有權向法院提出自訴。

法院判決不服:1.對一審判決不服只能請求檢察院抗訴;2.對生效裁判不服,可以申訴。

可委託代理人:有權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委託訴訟代理人。

 考點08  自訴人的權利(對比被害人)

1. 隨時委託訴訟代理人;

2. 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訴;

3. 可以接受調解;(公訴轉自訴不可)

4. 對於一審裁判不服可以提出上訴。

 考點09  附民原告人、被告人

原告人:因犯罪遭物質損失的被害人;死者近親屬;檢察院(注意法代只是代為提起)

被告人:刑事被告人、共同致害人、監護人、死者遺產繼承人(注意同案犯在逃的除外)

訴訟權利:類推民訴中的原告和被告(注意僅限於民事部分,不能及於刑事部分)

 考點10  法代與訴代

法定代理人:法定的—權利和當事人一樣大(陳述權除外)—地位很獨立,自己有決定權—小孩爹媽、傻子媳婦兒是法代。

訴訟代理人:委託或指定—委託授權範圍內—需要經過同意(代言人)—除了刑事被告人之外的當事人及法代都能委託(被害人近親屬也可以)

 考點11  證人VS鑒定人

證人資格:能辨別是非和正確表達。

(陷阱:生理、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也可能作證)

特徵:不可替代性,優先性(無需迴避)

證人必須出庭的條件:有異議、有影響、有必要。

證人出庭的例外:有病、太遠、在國外

證人拒絕作證的後果:強制其到庭/訓誡/院長批准10日以下拘留

鑒定人資格:有專業技能。(指派或聘請)

特徵:有可替代性(迴避對象)

鑒定人必須出庭的條件:有異議、有必要。

鑒定人拒絕作證的後果:

1. 經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根據。

2. 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人,法院應當通報司法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

3. 正當理由無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況決定延期審理或者重新鑒定。

 考點12  立案管轄

公安:排除法。

檢察院:口訣→貪污賄賂和瀆職,職權人民和其他。

1. 貪污賄賂案件(刑法第八章)(排除商業賄賂)

2. 瀆職案件 (刑法第九章)(排除國企人員瀆職)

3. 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民主權利

A類:「兩非」「一破壞」(注意是否利用職權)

B類:「刑」「暴」「虐」「報」(肯定利用職權)

4. 需由檢察院直接受理,並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公檢都可能偵查)

法院:口訣→親告、輕微、公轉自

1. 親告罪(侮、誹、暴、虐、侵)

2. 輕微刑事案件(可公可自)(輕傷、重婚、遺棄……..)

3. 公轉自(不反訴、不調解)

 考點13  對交叉管轄的處理

公、檢交叉分兩步:該誰給誰、再看主罪。

公、自交叉分情況:「親告」自己去、其他一併查。

自、公交叉不主動: 該誰給誰(另案移送給偵查機關處理)。

 考點14  級別管轄

中院管轄範圍:危、恐、無、死、沒。

上下級的關係:上可審下、下不可審上、就高不就低。(注意未成年人可以分案處理)

 考點15 地域管轄

一般原則:犯罪地為主,被告人居住地為輔。                      

共同管轄:最初受理為主,主要犯罪地為輔。

併案管轄:1.一人犯數罪;2.共同犯罪;3.共犯還實施其他犯罪;4.多個犯罪存在關聯

 

 考點16 特殊地域管轄

第一類 外國人犯罪

普遍管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獲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保護管轄案件:入境地、入境後居住地或者被害中國公民離境前居住地(兩境+老家)。

第二類 中國人在國外犯罪

中國公民在駐外領使館:該公民主管單位所在地或原戶籍所在地。

中國公民在一般領域外:入境地或者離境前居住地;中國被害人離境前居住地(一進一出+老家)。

第三類  漏罪和新罪

漏罪:原則原審地(服刑地、新發現罪的主要犯罪地更為適宜的也可管)。

新罪:原則服刑地(脫逃期間犯罪的,在犯罪地抓獲的,由犯罪地法院管轄)。

 考點17 迴避

申請理由:利害關係。

【考點提示】二審法院發回重審,原法院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再次上訴後,二審法院無需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發回重組,回來不限)

【考點提示】最高法院複核死刑立即執行案件時,複核期間出現新的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證據的或者量刑不能判死刑,應當發回重審,重審法院無需另行組成合議庭。

申請主體: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無近親屬)

決定主體:一般找老大;老大找組織。(一定要看清楚是哪個機關的人員)

申請效果:審查原則上程序停止;但偵查人員例外。(作出決定以後要停止)

迴避救濟:申請人(當、法、訴、辯)可以向原機關複議一次。(被迴避的人不能申請複議)

【考點提示】無申請理由的(丑、凶、差),法庭當庭駁回永世不得複議!

迴避效力:效力待定。(誰決定迴避,誰決定效力)

 考點18 辯護人範圍

絕對禁止:刑罰執行中、自由受限、能力受限。

相對禁止:五機關現職、陪審員、利害關係、外國人。(近親屬、監護人除外)。

【關聯法條】《刑訴解釋》第36條:1.審判人員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從人民法院離任後2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辯護人;2.審判人員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所審理案件的辯護人,但作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進行辯護的除外;3.審判人員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擔任其任職法院所審理案件的辯護人,但作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進行辯護的除外。

 考點19 辯護權

閱卷權:

律師無需許可;閱卷對象:案卷材料;閱卷方法:複印、拍照、掃描等。

閱卷時間: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

非律師:法、檢許可。

會見通信權:

律師:無需許可; 憑三證即可要求會見;看守所至遲不得超過48小時安排;「危」「恐」「特」在偵查期間;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方可會見;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關聯法條】《高檢規則》第46條,對於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通知看守所或者執行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和辯護律師,辯護律師可以不經許可會見犯罪嫌疑人。對於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人民檢察院在偵查終結前應當許可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

非律師:法、檢許可。

 取證權:

律師:一般證人:須經證人和單位同意;控方證人:雙重許可。(法檢批+對方同意)

律師辯護人也可以申請法院、檢察院調查取證。

非律師:無。

意見權:律師、非律師均有。

1.對未成年人審查批捕,必須聽取辯護人意見。

2.檢察院審查起訴,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

人身保障權:律師、非律師均有。

2.辯護人涉嫌犯罪,應當由辦理辯護人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

3.辯護人是律師的,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

【陷阱點撥】偵查階段辯護權的消極清單

1. 偵查階段沒有閱卷權。

2. 偵查階段沒有核實證據的權利。

3. 偵查階段非律師辯護人所有權利都沒有。

4. 偵查階段「危」「恐」「特」,律師也應當經過偵查機關許可。

 考點20  辯護種類

1.自行辯護;

2.委託辯護(本人、法代、近親屬都可以委託)

公訴案件:第一次訊問或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偵查階段只能委託律師)

自訴案件: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3.法律援助辯護:

申請法援辯護;

強製法援辯護:盲聾啞、半瘋傻、無期死刑、未長大。

可以裁量法律援助:................

 考點21  拒絕辯護

「強制」型:理由+1次機會+必須有人辯。

其他類型:不用理由+2次機會+最終只能自辯。

《刑訴解釋》第254條,被告人拒絕辯護人辯護後,沒有辯護人的,應當宣布休庭;仍有辯護人的,庭審可以繼續進行。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絕辯護人辯護後,沒有辯護人的,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對該被告人另案處理,對其他被告人的庭審繼續進行。

《刑訴解釋》第256條,依照前兩條規定另行委託辯護人或者指派律師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15日止,由辯護人準備辯護,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自願縮短時間的除外。

 考點22  刑事證據

法定種類: 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理論分類:原始證據、傳來證據、有罪證據、無罪證據、 言詞證據、實物證據、直接證據、間接證據。

 考點23  證據的審查判斷

物證、書證排除:真偽不明、來源不明、無法解釋。

證人證言的排除:麻醉、猜測、未個別、核對、翻譯、有威脅、拒絕出庭不真實。

供述的排除: 刑訊、核對、未翻譯。

辨認筆錄的排除:預見、沒有警察、指示、個、混雜。

 考點24  證據規則

1.關聯性規則;2.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排除階段、啟動方式、證明責任、處理結果);3.自白任意性規則;4.傳聞證據規則;5.意見證據規則;6.補強證據規則:補強證據三要件→證據能力、擔保真實性、獨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09條規定,下列證據應當慎重使用,有其他證據印證的,可以採信: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對案件事實的認知和表達存在一定困難,但尚未喪失正確認知、表達能力的被害人、證人和被告人所作的陳述、證言和供述;②與被告人有親屬關係或者其他密切關係的證人所作的有利被告人的證言,或者與被告人有利害衝突的證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證言。7. 最佳證據規則。

 考點25  證明要求(證明標準)

定罪標準: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1.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2.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3.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疑罪從無:定罪證據不足,應當堅持疑罪從無原則,依法宣告被告人無罪。

疑案從輕:定罪證據確實、充分,但影響量刑的證據存疑的,應當在量刑時作有利於被告人的處理。

 

 考點26  強制措施概述

適用主體:只能是公檢法專門機關。

拘傳3/3;取保候審、監視居住3/1;拘留2/1;逮捕2/1。

適用對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證人、訴訟代表人、旁聽群眾都只不能用強制措施)

 考點27  取保候審(3/1)

適用情形:不該捕(證據、量刑、危險性)

取保方式:保證人、保證金(不並用)

1. 保證人的條件:無牽連、有能力、有政治權利和自由、有固定住處收入

2. 保證人的義務:監督→報告→罰款→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來認定和處理)

3. 保證金的收取:起點1000元(數額由決定機關決定),執行機關收取管理。

4. 保證金的處理:違規要沒收,涉罪要暫扣。(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作出)

 考點28  監視居住(3/1)

適用情形:替代逮捕(人道、超期);替代取保(無錢、無人)

監視地點:有家就在家,沒家找個家,有家要找家,就得「危、恐、特」

1.住處;2.指定居所:無住處的、有住處「危恐特」。

【陷阱點撥】指定居所的監視要求24小時通知家屬,還要折抵刑期(半羈押),還有必要性審查

 考點29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義務對比

取保候審期限:12個月。

義務: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24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3.及時到案;4.不得擾證;5.不得毀證;6.X。

監視居住期限:6個月。

義務: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2.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3.及時到案;4.不得擾證;5.不得毀證;6. 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考點30  刑事拘留(2/1)

檢察院決定的拘留情形:自殺、逃跑、在逃的 、毀滅、偽造、串供的

拘留24小時內三件事 :1.送看;2.通知(危/恐例外);3.訊問。

拘留期限:公安 :3+7/  7+7/  30+7(流/結/多)。

                   檢察院:7+7/  7+10。

 考點31  逮捕(2/1)

逮捕三要件:證據、刑罰、危險。

【陷阱點撥】對於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嚴重影響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可以予以逮捕。

批捕應訊問:疑、面、違、難、幼、聾、傻。

批捕中辯護律師意見:「可以「聽取(未成年、審查起訴應當聽)。

公安對不批的救濟:複議、複核。

批捕的執行:24小時內通知、24小時內訊問(誰想補,誰通知、誰訊問)。

逮捕應變更:量刑非羈押/刑期折抵完/超期羈押。

特殊對象逮捕:

人大代表:同級直接報、上級要層報、下級隨便報。

外國人:危、交、難」層報最高檢,徵求外交部意見。一般只需要批捕後找上級備案。

自偵案件:(省級以下)市、縣檢察院報上一級審查決定。

 考點32  附帶民訴

前提條件:以刑事訴訟成立為前提 (並不以最終被定罪為前提)。

《刑訴解釋》第160條,人民法院准許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公訴案件,對已經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可以進行調解;不宜調解或者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告知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賠償範圍:因犯罪造成的實際必然的物質損失。

消極範圍:盜竊、侵佔、詐騙型犯罪、死亡賠償金、獎金、公權力侵權。

提起的期間:立案後及時提起。

二審期間提起的,調解不成的,告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偵查、審查起訴期間提起的,經公、檢調解,雙方達成協議並全部履行,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合法原則的除外。

缺席後果:

原告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庭的,應當按撤訴處理。

被告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庭的,附帶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決。

 考點33  期間的特殊計算

恢復計算:1.當事人申請;2.正當事由;3.障礙消除後5日內及時申請;4.法院裁定。

重新計算:機關改變、程序重來。

不計入的期間:1.身份不明;2.精神病鑒定期間;3.中止審理期間;4.二審檢察院閱卷時間。

 考點34  立案

立案的啟動:1. 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等偵查機關直接發現;2. 報案、控告、舉報。

立案條件: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陷阱:嫌疑人跑了?死了?)

立案監督:

檢察院:先要求公安7日內說理,理不成立後通知15內立案。(有先後順序)

被害人:可找公安複議、可找檢察院申訴、可找法院自訴。(無先後順序)

 考點35  訊問犯罪嫌疑人

地點:不需羈押:所在市縣指定地點或其住所和現場;拘留逮捕: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

時間:拘留逮捕:24小時以內訊問;傳喚拘傳:最長不得超12小時,特別重大、複雜,不得超過24小時。

應當錄音錄像:無期死刑/職務犯罪。

特殊對象:

未成年人:應當通知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適的成年人在場。

女性未成年人:應當有女性工作人員在場。

聾啞人:應當找個懂手語的人。

 

 考點36  詢問證人和被害人

地點:現場+證人所在單位+住處+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偵查人員詢問證人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點。)

方法:偵查人員詢問證人,應當分別進行。

特殊對象:

未成年人:應當通知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適的成年人在場。

女性未成年人:應當有女性工作人員在場。

聾啞人:應當找個懂手語的人。

 考點37  人身檢查與搜查

人身檢查:活體。

1. 檢查婦女的身體(女性工作人員、醫師)。

2. 對犯罪嫌疑人可以強制檢查,對被害人不能強制檢查。

搜查:場所、物品、人身。

1. 搜查婦女的身體(女工作人員)

2. 搜查時,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此處有例外)(拘傳證無例外)

【注意】偵查人員在執行逮捕、拘留時,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考點38  技術偵查措施

主體控制:決定主體→公安機關(國安)、檢察院;執行機關→公安機關(國安)。

案件控制:公安機關:危、恐、黑、毒、嚴;檢察院:重大貪污賄賂、利用職權侵犯人身權重大犯罪。

批准執行:嚴格審批,3個月有效,每次延長不超3個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證據使用: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如果使用該證據可能危及有關人員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產生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採取不暴露有關人員身份、技術方法等保護措施,必要的時候,可以由審判人員在庭外對證據進行核實。

 考點39  補充偵查

批捕階段:對於不批准逮捕的,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

審查起訴階段:

退回補充:退回偵查機關或部門、最多兩次每次1個月、補偵後證據不足存疑不起訴、重新計算審查期限

自行偵查:無次數限制。

審判階段:檢察院建議、退回檢察院、最多兩次每次1個月、重新計算審判期限。

【關聯法條】《刑訴法解釋》第226條規定,審判期間,合議庭發現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而人民檢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沒有相關證據材料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移送。審判期間,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線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

 考點40  審查起訴

材料不齊:要求公安3日內補送。

無管轄權:移送,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同案犯在逃:應當要求公安採取措施保證在逃犯到案後另案移送,在案的照常進行。

遺漏同案犯:應當要求公安補充移送;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也可以直接公訴。

發現新犯罪:二次補偵後,發現新的犯罪應當移送偵查機關立案偵查;對已經查清的犯罪事實,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沒有犯罪:不起訴。

【陷阱點撥】犯罪事實並非犯罪嫌疑人所為,需要重新偵查的,應當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後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機關並建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

【陷阱點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對於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本規則第401條規定的情形,應當退回偵查部門,建議撤銷案件。

 考點41  不起訴

法定不起訴:無犯罪事實或者刑訴法15條的情形

酌定不起訴:犯罪情節輕微

存疑不起訴:一次補偵後,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二次補偵後,應當不起訴。

 考點42  對不起訴的救濟

公安機關:要求複議、複核(自偵案件不可)。

被害人:可以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訴,也可自訴(附條件不起訴不可自訴)。

被不起訴人:對酌定不起訴向原機關申訴。

 考點43  審判原則

審判公開原則: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未成年絕對不能,商業秘密申請可以不公開。

直接言詞原則:親自面對、口頭陳述。

集中審理原則:人不換、事不斷。

 考點44  審判組織

獨任庭:僅存在於3年以下的簡易程序中(其他程序都是合議庭)。

合議庭: 一審「可有」陪審員。

審委會:死、抗「應當」。

 考點45  庭前審查

應當受理:《六機關規定》第25條規定,對於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人民法院都應當受理。

特殊退回:管轄錯、人不在、無新證再起訴、15條第2~6項。

【陷阱點撥】身份不明不影響,材料不足通知補送。

 

 考點46  裁判結果

有罪判決:

1. 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A罪(同一事實)法院認定A罪→判決A罪。

2. 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A罪(同一事實)法院認定B罪→判決B罪。

無罪判決:

1. 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證明被告人無罪。

2. 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疑罪從無)。

不負刑事責任:

1. 被告人因不滿16周歲(犯罪時)。

2. 被告人是精神病人(犯罪時)。

 考點47  審判中特殊問題

公訴案件撤訴:無罪、無責方可撤訴。       

自訴案件撤訴:只要自願就能撤訴。

【考點提示】如果有新的事實、證據材料,可以再起訴。

法院發現新事實:「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或者變更起訴;檢察院不同意,法院應當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依法作出判決、裁定。

【陷阱點撥】如果沒有新的事實,法院針對同一指控犯罪事實有罪名變更權。

檢察院發現漏人、漏罪:

1. 發現遺漏的同案犯或者罪行可以一併起訴和審理的,可以追加、補充起訴。

2. 身份或事實與指控不符,或罪名、適用法律與起訴書不一致,可以變更起訴。

法院發現自首立功材料的處理: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而檢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沒有,「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移送。審判期間,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線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

 考點48  單位犯罪

問題一:誰做代表人?

1. 首選「老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2. 不然「其他」(單位委託的其他負責人或職工)

問題二:代表人不出庭怎麼辦?

「老大」:不肯來(拘傳)、來不了(換人)

「其他」:不來就換人

問題三:遺漏單位當事人?

1. 單位犯罪,檢察院只作為自然人犯罪起訴的,法院應當建議檢察院對犯罪單位補充起訴

2. 檢察院仍以自然人犯罪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按照單位犯罪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問題四:單位財產的處理?

違法:違法所得及其孳息,法院應當決定追繳或者查封、扣押、凍結。

合法: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凍結被告單位的合法財產。

問題五:單位變更、消滅的處理?

被告單位沒了:對單位免除責任,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繼續審理。

被告單位變了:應當將原單位列為被告單位,並註明合併、分立情況。

 考點49  延期、中止、終止

決定延期審理:新證、補偵、迴避。

裁定中止審理:他(被告人)跑了、他(被告人、自訴人)「瘋」了。

裁定終止審理:過時效、特赦、告訴和死掉。

 考點50  自訴案件的審理特點

1. 可以調解(公轉自除外)

2. 可以反訴(公轉自除外)

3. 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4. 可以和解與撤訴

▲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准許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按自訴人撤訴處理。

5. 審理期限比較特殊:未羈押的6個月 ;已羈押的2+1+3+X。

6. 自訴案件的可分性(不可反悔)

 考點51  簡易程序的範圍

積極範圍:清楚、認罪、同意。

消極範圍:有缺陷、有影響、不認罪。

 考點52  簡易程序的特點

1. 只適用於一審、基層法院。

2. 審判組織特殊:三年以下可獨任可合議;三年以上必須合議。

3. 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必須派員出庭。

4. 被告人有辯護人的,應當通知其出庭。

5. 法庭審理程序簡便(最後陳述不能省)。

6. 審理期限較短:三年以下20天,三年以上1個半月

7. 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

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公訴人需要為出席法庭進行準備的,可以建議人民法院延期審理。

 考點53  上訴VS二審抗訴

主體:

上訴:1.所有當事人(除被害人);2.被告人的近親屬、辯護人經過被告人同意。

抗訴:一審法院同級檢察院

理由:上訴:不需要;抗訴:一審裁判確有錯誤。

形式:上訴:書面或口頭;抗訴:書面。

途徑:上訴狀可以提交原級法院、也可以提交上級法院。抗訴書只能提交原審法院。

 考點54  上訴和抗訴的撤回

上訴期滿前:要求撤回上訴,法院應當準許。

【考點提示】是否再提出上訴,以其在上訴期滿前最後一次的意思表示為準。

上訴期滿後:要求撤回上訴的,應當由第二審人民法院進行審查。(有錯不讓撤)

【關聯法條】《刑訴法解釋》305條規定,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訴,在第二審開庭後宣告裁判前申請撤回上訴的,應當不予准許,繼續按照上訴案件審理。

 考點55  上訴不加刑原則

對誰加刑?被上、被抗可加刑。

何為加刑?刑期、刑種、方法;可以改罪名。

不能加刑怎麼辦?判決、裁定生效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

 考點56  二審特殊情況之處理

必須開庭案件:抗、死、事實證據。

共同犯罪案件:共犯死亡終止審理/同案犯依然全面審查/共犯可能不出庭

自訴案件二審:

二審的反訴:二審反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另行起訴;

二審的調解:可以進行調解,應當製作調解書,第一審判決、裁定視為自動撤銷;

二審的和解:自行和解的,法院裁定準許撤回自訴,並撤銷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

附民訴訟二審:分開生效;全面審查、生效部分有錯用審監糾錯;刑能帶民,民不帶刑、新增請求或反訴調解不成,告知另訴。

 考點57  二審裁判結果

沒有錯誤→維持;

法律、量刑錯→應當改判;

事實不清→可以改判/可以發回;

程序違法→應當發回。

 考點58  中院判死刑後續程序

中院(上訴)→高院二審→不死/死刑(上報)→最高院核准

中院(上報)→高院複核→(上報)→最高院核准

 考點59  死刑核准結果

沒錯→核准死刑;

見錯(事實不清/量刑錯誤/程序違法)→發回重審;

1/N不該死→判決改判。

 考點60  死緩核准結果

沒有錯誤→核准;

法律、量刑錯(不加刑)→應當改判;

事實不清→可以改判/可以發回;

程序違法→應當發回。

 考點61  再審的啟動機關

法院啟動本院→決定再審;上級法院→提審/指令再審。

檢察院啟動:再審抗訴(上抗下)。

 考點62  二審抗訴和再審抗訴的區別(略)

 考點63  再審的程序

再審的程序:

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裁判,可以上訴、抗訴)

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不能上訴)

再審對執行的影響:再審期間不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但被告人可能經再審改判無罪,或者可能經再審減輕原判刑罰而致刑期屆滿的,可以決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必要時,可以對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措施。)

再審的強制措施:誰啟動,誰決定。

 考點64  執行的主體

法院死刑立即執行、罰金、沒收財產、及無罪、免除刑罰

監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

公安:執行時余刑不足3個月的有期徒刑和拘役、剝奪政治權利

社區矯正機構: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暫予監外執行

 考點65  罰金、沒收財產判決的執行

執行主體:一審法院負責裁判執行。可以委託財產所在地的同級法院代為執行。

沒收對象: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執行刑事裁判生效時被執行人合法所有的財產。

贓款贓物:人民法院應當一併追繳。 將贓款贓物投資或者置業,對因此形成的財產及其收益,人民法院應予追繳。

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財物的,執行程序中不予追繳。作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對該涉案財物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通過訴訟程序處理。

清償順序:被執行人在執行中同時承擔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順序執行:⑴人身損害賠償中的醫療費用;⑵退賠被害人的損失;⑶③其他民事債務;⑷罰金;⑸沒收財產。 債權人對執行標的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其主張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前款第⑴項規定的醫療費用受償後,予以支持。

 考點66  監外執行

對象: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特殊情形下無期徒刑)

條件: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無期徒刑的罪犯,此情形也可以監外執行);3.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有危險、自傷自殘的,不得保外就醫)。

決定:

執行前: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法院決定。

執行中:監獄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批准。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書面意見,報主管地級市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監督:

對意見的監督:監獄、看守所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書面意見的,應當將書面意見的副本抄送檢察院。檢察院可以向決定或者批准機關提出書面意見。

對決定的監督:決定或者批准機關應當將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抄送檢察院。檢察院認為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決定或者批准機關,決定或者批准機關接到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後,應當立即對該決定進行重新核查。

 考點67  減刑、假釋

審判組織: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依法由審判員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

應當開庭審理的情形: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報請減刑的;2.報請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或者減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釋一般規定的;3.公示期間收到不同意見的;4.人民檢察院有異議的;5.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系職務犯罪罪犯,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或社會關注度高的;6.人民法院認為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

通知的對象:開庭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機關及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參加庭審。

書面審理的程序:書面審理減刑案件,可以提訊被報請減刑罪犯;書面審理假釋案件,應當提訊被報請假釋罪犯。

法院的監督:法院發現本院已經生效的減刑、假釋裁定確有錯誤的,應當依法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並作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減刑、假釋裁定確有錯誤的,應當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也可以自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並作出裁定。

檢察院的監督:檢察院經審查認為人民法院減刑、假釋裁定不當的,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後20日以內,依法向作出減刑、假釋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發現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減刑、假釋裁定確有錯誤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提請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並作出裁定。

 考點68  未成年人的特別程序

應當強制辯護:盲聾啞、半瘋傻、無期死刑、未長大。

逮捕措施特別:疑、面、違、難、幼、聾、傻「應當」訊問;應當聽取辯護律師意見。

少年法庭:犯罪未滿18,立案未滿20。

特殊訊問規則:「應當」通知法代或者合適的成年人。

不公開審理: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未成年。

犯罪記錄封存:犯罪未滿18;五年以下。

附條件不起訴:未成年人、一年以下、符合起訴條件、悔過、「可以」。

【陷阱點撥】聽取公安、被害人意見,不等於要其同意。公安可以複議複核。被害人能申訴不能起訴。被不起訴人有異議,應當起訴。

【考點提示】考驗期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審查起訴期限自人民檢察院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之日起中止計算,自考驗期限屆滿之日起或者人民檢察院作出撤銷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之日起恢復計算。

【考點提示】考驗期滿兩種結果:聽話就應當不起訴,不聽話(違規、犯罪)就應當起訴。

 考點69  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

和解範圍:民間糾紛三年下,瀆職外過失七年下。

和解結局:

偵查階段:公安可以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建議。

審查階段: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或者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審判階段:法院可以從寬處理。

和解協議:1. 雙方當事人和審判人員簽名,但不蓋法院印章;2. 和解協議約定的賠償損失內容,被告人應當在協議簽署後即時履行;3. 全部履行後,當事人反悔的,法院不支持,但違反自願、合法原則的除外。

 考點70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

適用條件:人沒了,錢還在(貪/恐通緝1年,一般案件死亡)

申請程序:

1. 公安只是向檢察院提建議書。

2. 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陷阱點撥】審查公安移送的沒收違法所得意見書的過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動投案或者被抓獲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終止審查,並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處理。

管轄法院: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院組成合議庭審理。法院公告期為6個月。

【陷阱點撥】利害關係人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法院的裁定:沒收或駁回。

救濟的辦法:上訴與抗訴。

程序轉化:

訴訟程序中:跑了(中止)死了(終止),檢察院另行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沒收程序中:自動投案或者被抓獲的,人民法院應當終止審理。檢察院向原法院提起公訴的,可以由同一審判組織審理。

沒收裁定生效後的處理:1.人到案起訴他,沒錯就維持,有錯就撤銷;2.人沒了只能再審糾錯了。

 考點71  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

適用條件:犯罪時精神病、審判時依然有暴力危險的精神病

啟動方式:

公安機關: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檢察院。

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

【陷阱點撥】在審查起訴中,犯罪嫌疑人經鑒定系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認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

法院:法院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

法院管轄:行為地基層管轄為主;被申請人居住地為輔。

【考點提示】應當組成合議庭,原則上開庭審理。

強制要求:應當通知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沒訴訟代理人的,強製法援。

法院處理結果: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

救濟方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倒計時~距離司法考試還有 11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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