敗訴案例 複議不履行查處職責申請不屬於行政複議受案範圍
揚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復 議 決 定 書
揚行復〔2016〕81號
申請人鄒某。
被申請人高郵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在高郵市海潮東路28號。
申請人鄒某因不服被申請人高郵市人民政府未對其《查處申請書》作出回復,於2016年12月28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並延期30日。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未履行法定查處職責的行為違法,並責令其立即履職。
申請人稱:申請人在高郵市XX村XX路XX號擁有合法房屋並依法進行商業經營。2016年起某鎮政府開始在申請人房屋所在區域進行徵收拆遷,由於未見到任何合法的徵收拆遷手續與文件,申請人無法與某鎮政府達成協議。某鎮政府在徵收拆遷實施過程中,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放縱甚至指使其工作人員多次採取暴力、威脅等手段肆意損害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房屋的電閘被強行非法拉斷、房屋被非法打砸。在此期間申請人多次與某鎮政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電話溝通,但其不予理會,某鎮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罔顧事實與法律,採取粗暴的態度脅迫申請人以實現迫使申請人拆遷的目的,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某鎮政府的行為不僅是對申請人權益的侵犯,更是嚴重的違法行為。申請人認為某鎮政府違法實施徵收拆遷的行為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向被申請人郵寄《查處申請書》要求依法查處某鎮政府違法實施徵收拆遷的行為,追究相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被申請人至今未作出任何回復。
被申請人稱:1、被申請人未收到申請人的《查處申請書》,根據申請人提供的快遞查詢單複印件,顯示為「他人收門衛」,被申請人所在辦公地是綜合性辦公場所,門衛屬於專業保安服務公司派駐,負責辦公場所安保工作,並不代收辦公場所內任何單位的任何材料。被申請人也派人到郵局處查詢,未發現有相關人員在快遞面單上簽收。因此,被申請人無從知曉申請內容。2、申請人的申請查處事項不屬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範疇。申請人所申請的事項不屬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所產生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補應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但被申請人從未作出與申請人有關的徵收決定。
經審理查明:
2016年8月27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了《查處申請書》,要求對某鎮政府違法實施徵收拆遷的行為進行查處。被申請人於2016年8月28日簽收此件。2016年12月28日,申請人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以上事實有《查處申請書》、編號為XXXXXXXX的EMS面單及查詢回執、《行政複議申請書》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
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查處某鎮政府違法實施徵收拆遷的行為,實際上是要求被申請人基於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的層級監督關係進行監督。上級人民政府不改變或者不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及下級人民政府決定、命令的,一般並不直接設定當事人新的權利義務,當事人可以通過直接複議所屬工作部門或者下級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為來維護合法權益。在存在更為有效便捷的救濟方式的情況下,當事人堅持複議人民政府不履行層級監督職責,不具有權利保護的必要性和實效性,極易造成程序空轉,也不利於糾紛的及時解決。因此,本案中被申請人是否受理申請人的反映、是否啟動層級監督程序、是否改變或者撤銷某鎮政府的決定、命令等,不屬行政複議受案範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五)項、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
駁回申請人鄒某的行政複議申請。
申請人如不服本行政複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17年3月27日
附:本案涉及的主要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八條 行政複議申請符合下列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
(一)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 (二)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 (三)有具體的行政複議請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五)屬於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範圍; (六)屬於收到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機構的職責範圍; (七)其他行政複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複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決定駁回行政複議申請:
(一)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受理後發現該行政機關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在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後,發現該行政複議申請不符合行政複議法和本條例規定的受理條件的。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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