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陵回族的宗教信仰

寧陵回族信奉伊斯蘭教,把伊斯蘭文化看做是回族文化的「來源」。「伊斯蘭教」是阿拉伯文的音譯,原意為「順從」,也含「和平」、「安寧」之意。教徒稱為「穆斯林」。在寧陵回族穆斯林聚居的城鎮和村寨都建有其從事宗教活動的清真寺。回族的信仰總起來講有內心誠信、誦念表白、身體力行三個部分。長期處於大分散狀態的寧陵回族,在與各族群眾和睦相處,發展融和的過程中,始終融而不化,合而不流;例如服飾、語言文字等方面完全可以適應所處的客觀環境,但在思想信仰、風俗習慣、婚喪禮儀、飲食禁忌等方面,則堅持並恪守伊斯蘭教教義教規。目前,寧陵縣有伊斯蘭教回族信教群眾29000人,清真寺17坊。

【一、與生俱來牢不可摧的堅定信仰】

伊斯蘭教是回族全民信仰的一種宗教,與佛教、基督教並稱為世界三大宗教。伊斯蘭教誕生於公元7世紀初期的阿拉伯半島,創始人穆罕默德。隨著阿拉伯穆斯林不斷開拓的領域,伊斯蘭教以驚人的速度向全世界傳播開來。中國有回族、維吾爾族、塔塔爾、柯爾克孜族、哈薩克族、烏孜別克族、塔吉克、東鄉族、撒拉族、保安族等10個少數民族信仰伊斯蘭教,人數約2000多萬人,全國約有34萬座清真寺。

沒有伊斯蘭教及其在中國的廣泛傳播,就不可能產生今天的回族。回族因宗教信仰維繫形成發展為民族,這在我國56個民族中是比較少見的。即便同屬信奉伊斯蘭教的民族,情況也截然不同,新疆地區的維吾爾、哈薩克、柯爾克孜等民族,是先有民族而後改奉伊斯蘭教;回族是由於信仰伊斯蘭教,由於伊斯蘭教的凝聚作用才逐漸形成民族的。也就是說,伊斯蘭教在剛傳入中國的很長時期,一直處於個體信仰的狀態;雖然在元代時已經形成了今天中國回族分布特點一大分散、小集中,並且「常居名城巨邑」,但就其傳播而言,可以說一直是封閉的,根本沒有向外擴展的思想動機。明朝初期,太祖朱元璋下旨,規定蒙古人、色目人必須與漢族通婚,不允許本民族內自相嫁娶。這一命令不但沒有使信仰伊斯蘭教的回族被同化,反而促使伊斯蘭教文化與回回民族密切結合,使伊斯蘭教明顯帶上了中國特色。①

①從恩霖:《伊斯蘭教在中國生存發展的內在機制》,載《中國宗教》,2003

回族將由伊斯蘭教信仰及衍生的民族風俗習慣、價值觀念、人倫禮儀尊奉為立族之本。在回族的傳統觀念中,如果失去了伊斯蘭教,沒有了對伊斯蘭教的信仰或對相應的風俗習慣的遵從,那麼回族共同體也將會逐漸生產方式、生活態度、居住模式和社會行為等諸多方面的深刻影響。不論在哪個朝代,他們都希望政府奉行開明、公正的民族政策,從而使自己的信仰和風俗習慣免遭歧視和被強迫同化。他們可以忍受貧困和病痛,卻不能容忍他人對自己信仰的曲解和玷污;當一種強加的文化歧視突破了其心理承受極限,他們便會作出激烈的反應,不懼危難,歷於捨身。

【二、中國傳統文化熏陶下的雙重民族性格】

除了伊斯蘭教對回族及其文化的深刻影響外,中國傳統文化對回族共同體的形成和發展也產生過重要影響,比如漢語言文字對回族共同體的形成就起過重要的作用。回族文化實際上就是伊斯蘭文化和中國傳統文化兩種文化的融攝,兩種文化的交互作用造就了回族文化,也培育了回族人謹慎持重的文化心理,他們總是要在兩種文化的交匯處選擇自己的生活方式和行為準則,如果失去了對伊斯蘭教的信仰和對相應風俗習慣的遵循,族體的綿延無疑是困難的。如果拒絕漢文化,同樣不利於族體的存在和發展,在社會生活中,回族人一般以「伊斯蘭文化為體,漢文化為用」的價值準則處理兩種文化之間的關係,將伊斯蘭文化視為本體文化,儘力加以維護。

伊斯蘭教既是一種宗教制度,也是一種文化形式和生活方式,滲透浸潤於回族生活之中,影響著畫族心理素質的形成和發展。回族突出的表現就是共同文化特點上的共同心理素質。這根無形的精神組帶貫穿於回族的形成、繁衍和發展過程中,使回族表現出強烈的、有別於其他民族的性格特徵。她有著強烈的民族認同感或民族自我意識,素昧平生的回族人若是相逢在一起,只要道一聲「色倆目」,就會立刻親熱起來;看到清真寺就知道是穆斯林的聚居點;街市城鎮上,湯瓶蓋碗的招給穆斯林指明了飲食住宿的地方。「民族宗教心理感情是總體上全民信仰宗教的民族特有的心理狀態,通常表現為民族自尊心和對所信仰宗教由內在信仰與外在因素導發的異常虔誠、堅定而不容冒犯的自認為最神聖的情感,當民族自尊心同宗教情感重合時,化合而形成新的強大凝聚力和最熾烈、最執著、最虔誠、最神聖不可侵犯的情結,任何一種對宗教情感哪怕是對民族風俗習慣的不尊重、侮辱和傷害,極容易被視為對全民族的最大侮辱。」

【三、伊斯蘭教兩世並重理念下的積極入世】

回族的民族精神也是伊斯蘭教長期影響的結果,它與伊斯蘭教的世界觀、價值觀有直接的關係。這表現在:一、伊斯蘭教確立了間族「信主獨」的信仰觀,確認真主的絕對唯一性與同一一性,它使穆斯林認定真主不是某種人格化的神,面是無形象、無方位、超越時空、永恆存在的精神實體。這種信仰觀,否定了人格化的鬼神及巫術迷信,同時使穆斯林加源了對至高無上的真主的敬畏信賴之情,從這種虔誠的宗教信仰中,可以感受到回族內在的巨大力量。

二、伊斯蘭教規定了回族人生目標與人生態度的基本價值觀念,這就是堅信真主獨一,堅信聖人堅信經典,堅信天使,堅信末日,堅信前定。但是也要「信天命、盡人事」,這就是兩世並重的主張,既為後世進人天堂而盡宗教義務,多多行善,同時也不忘在現世努力勞作,取得安居樂業的功利成果,在現世的勞作,也是為了履行宗教義務。在這種兩世並重的觀念影響下,回族無論對社會壓迫,還是對自然環境的險惡,都能釆取入世的進取態度,勇於奮鬥,不怕困難,頑強地生存發展。

三、伊斯蘭教提出了「穆斯林是兄弟」,穆斯林應團結一致,互相幫助。在過去某些時期所遭受的社會歧視和壓迫下,回族能以伊斯蘭教為準繩,自覺忠於宗教,忠於民族集體,表現出「回回心齊」的精神狀態。穆斯林的神聖義務。在清朝廷屠殺鎮壓回民群眾時,各地回族奮勇抗擊,的,如特殊的發展經歷、社區特徵等,但伊斯蘭教的主導作用卻是顯而易見的,所以伊斯蘭教與回回民族文化民族特徵之間這種相互依存,互為條件,具有高度的內部一致性和諧性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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