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鬱症不能當免死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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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鬱症不能當免死金牌

標籤: 川師大   2016-05-05 09:04 閱讀(27403)評論(0)

在我國,不需要多大歲數就可以碰到各種「活久見」的情形。

——昨日,駭人聽聞的「川師大斬首室友案」有了最新進展,嫌犯被有關部門鑒定為「抑鬱症」,只能承擔部分刑責,這意味著嫌犯基本獲得了免死金牌。

隨著官員此起彼伏地跳樓、醫學專家的不斷科普,公眾對「抑鬱症」也算有了基本認知,曉得這是一種極為廣泛的精神問題,在全球範圍內影響著數億人的健康,最嚴重可能導致自殺……然而醫學專家居然忘了科普更為嚴重的情形:抑鬱症居然也有殘忍殺害他人的品種?

活久見,真是活久見,連醫生都無法預見,偏偏讓一個普通大學生遇見,也讓公眾大開眼界。

受害人家屬拒絕接受鑒定結果,廣大網友也難以接受,新聞跟帖中很快評論數萬,基本上全是質疑,公信力進入負值區間。

刑法中的確有規定,精神病人犯罪,可以根據能否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情形,部分或全部免除其刑事責任。然而想要套用這一條,首先要區分:抑鬱症是否屬於刑法中所言的精神病。

刑法中對精神病的範圍語焉不詳,法律界也存在長期爭議,有人認為應從狹義理解,有人認為應從廣義理解。可以肯定的是,抑鬱症不屬於狹義上的精神病。所以,要想把抑鬱症往精神病的筐里裝,並沒有百分百的法律依據,是需要商榷的。

我們的中文博大精深,同時也含混不清,常常存在把同類疾病往一個詞兒里裝的情形,早年咱還把風馬牛不相及的神經病混為一談呢,抑鬱症和精神病同屬精神障礙大類,就更加容易混淆。然而,在以精確著稱的英文中,二者是截然不同的兩個詞:depression(抑鬱症),psychosis(精神病)。

從英文詞義中就很容易看出兩者在醫學意義上的區別:抑鬱症是一種心境障礙,主要表現在心境低落、意志減退、悲觀厭世等方面,病情輕重跨度極大,嚴重時有自殺傾向,輕度者則毫不自知,大都能夠堅持正常工作學習。而精神病是一種嚴重的心理障礙,以精神無能、行為異常為主要特徵,出現幻覺、妄想、情感與認知倒錯混亂,發病時根本無法正常工作學習和生活。

從上述特徵來看,對精神病人減免刑責容易理解,他們大腦機能發生了紊亂,發病時根本不知道也不能控制自己在幹嘛。而抑鬱症通常是一種清醒的痛苦,很少會出現幻覺、妄想、認知混亂等癥狀,兩者在心智錯亂程度上屬於不同的段位,精神病的診斷門檻比抑鬱症高得多。

可以說,最最嚴重的抑鬱症病人,在認知混亂等失控指征上才剛剛夠到精神病患者的下限,而且兩者的差距主要就在「辨認和控制自我行為」的層面。

把不具備典型失控要素的輕症往重症上靠,顯然違背了立法原則本意。

如果把抑鬱症草率納入限制刑責範疇,在現實中後患無窮。眾所周知,抑鬱症人群遠比精神病人數量龐大,我國在冊的精神病患者不過數百萬,而根據調查估算我國抑鬱症患者高達9000萬,但識別率只有30%,大部分患者並不覺得自己有病,就醫率更不足10%。

北京回龍觀醫院副院長龐宇說過,抑鬱症就是心靈感冒,是一種極為普遍的心理問題。顯然,無論從範圍還是表徵等方面,抑鬱症都與直接定義為「嚴重心理障礙」的精神病不可同日而語。試想草率把接近總人口10%數量級的人群納入潛在的限制刑責範疇,會造成什麼樣的亂局,反正很多網友都說了:我也有抑鬱症,我也想殺人潑硫酸……

從概率上講,網友說的沒錯,數以億計的國民,都擁有或輕或重的抑鬱症,他們大都像常人一樣工作生活,如果哪天不小心殺了個人,他的媽媽也一定會去請求精神鑒定,而且一鑒定還真有病……如果抑鬱症能當免死金牌,一億國民潛在受益,這個口子恐怕好開不好收。

從本案來說,嫌犯與受害人生前曾發生矛盾,事出有因;提前從超市購買菜刀,有謀有劃,並非激情殺人;殺人碎屍身首異處,也絕非失控亂砍;案發後隨即報警自首,顯示其意識清楚;落網後向律師表示「但求一死」,表明其作案動機……整個過程中,嫌犯是清醒的,有辨認力和控制力的,並未出現任何幻覺、妄想。

刑法同時也規定,精神病人並非一律免死,如果在清醒情況下犯罪,仍然需要負全部刑責。那麼退一步說,即使強行把抑鬱症裝入「精神病」範疇,嫌犯作案時的具體狀態,也並不符合減免刑責的情形,分析人士所謂的「曲線自殺」,恰恰符合謀殺的特徵,不論嫌犯的目的是什麼,謀殺就是謀殺,通過被判死刑來求死,並不是精神病人的妄想,而是現實中真實可行的路線,就好比有的人想坐牢而去故意犯罪,能免刑嗎?

看看專家說法——著名精神病醫學大V「安定醫院郝醫生」曾在4月19日對本案發表評論:「抑鬱症患者最多自殺,不會殺別人,自閉症患者基本不會讀書到大學,別動不動就想和精神病掛鉤,這鍋我們不背!!!」

再看看司法界的參照——2011年的全國司法考試真題中,就有與本案極為類似的案例:「甲患抑鬱症欲自殺,但無自殺勇氣。某晚,甲用事前準備的刀猛刺路人乙胸部,致乙當場死亡。隨後,甲向司法機關自首,要求司法機關判處其死刑立即執行。對於甲責任能力的認定,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答案是承擔全部刑事責任。答案解析中說: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情況下造成危害結果……才不承擔刑事責任。本題中,甲能認識到自己殺人的行為是違法的,而且,其也知道殺人是要負刑事責任的,只是因為自己患抑鬱症想自殺但沒有勇氣,因此希望通過殺人獲刑達到死亡的目的,並將該行為付諸實施,不屬於該條規定的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

醫學專家怎麼說,司法考試怎麼說,成都難道是獨立王國?……基於所有公開信息,本案的司法鑒定結果實在詭異,也難怪引發全面質疑。

紙上建築 出品

2016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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