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進依法治國 促進中國人權保障法治化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 促進中國人權保障法治化

作者:常健 《光明日報》( 2015年04月30日 02版)

    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並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它對中國人權事業發展產生了深刻的影響,使中國人權保障邁入全面法治化的新階段。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將人權保障法治化作為依法治國的重要目標,將人權保障要求納入到依法治國基本原則中,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加以強化,將人權保障領域作為科學民主立法工作的重點,通過嚴格公正執法嚴防公權力對公民人權的侵犯,強化公正司法使權利受到侵犯的公民得到有效的司法救濟,倡導全民守法提升全社會的人權意識。這些目標的實現,將極大地提升中國人權的保障水平。

    第一,《決定》將人權保障法治化作為依法治國的重要目標。人權保障有多種方式,包括國家法律保障、政府政策保障、社會規範保障和執政黨規範保障等。改革開放之前,中國的人權保障規範是以執政黨規範、行政法規和規章為主要形式。大部分人權保障文件是執政黨和行政機關的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人權保障的國家法律、地方性法規和社會規範不僅數量少,而且規範的人權保障範圍也相當有限。改革開放後,人權保障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和社會規範都逐步增加。其中,人權保障的行政法規和規章增長最快,成為人權保障更主要的規範形式。中國共產黨深刻總結中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成功經驗和深刻教訓,提出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治,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把依法治國確定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執政確定為黨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具體到人權保障的方式,《決定》特彆強調要強化人權的法律保障,指出:「人民權益要靠法律保障」,要「依法保障公民權利」,「實現公民權利保障法治化,健全公民權利救濟渠道和方式」。這意味著國家法律不僅要成為人權保障的主要規範,而且要真正成為人權保障的主導規範,各種其他規範必須遵循國家法律規範,不得與之相違背。

    第二,《決定》將人權保障要求納入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基本原則中。《決定》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堅持人民主體地位。「人民主體地位」是人權保障的政治表述。在政治上堅持人民的主體地位,就是要求將保障每個公民的人權作為依法治國的根本要求。《決定》還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要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人權保障對法治的基本要求。人權是每個人平等享有的權利,保障人權要求確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禁止一切超越法律的特權和違背法律的歧視。這些都體現了人權保障對依法治國的基本要求。

    第三,《決定》要求樹立憲法權威,從而使「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地位被強化。憲法是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中國現行憲法明確規定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基本原則,並明確規定了公民所享有的權利清單。因此,推進中國人權事業發展,首先要樹立憲法權威。《決定》明確提出:「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一切違反憲法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和糾正。」「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尊重憲法法律權威,都必須在憲法法律範圍內活動,都必須依照憲法法律行使權力或權利、履行職責或義務,都不得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強調依憲治國,將使「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在其他法律和規範的制定中發揮強有力的指導和約束作用。

    第四,《決定》將各人權保障領域作為立法工作的重點。《決定》指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必須堅持立法先行,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質量這個關鍵。」《決定》特彆強調要將各人權保障領域作為立法工作的重點,指出:「加強重點領域立法。依法保障公民權利,加快完善體現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基本政治權利等各項權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經濟、文化、社會等各方面權利得到落實,實現公民權利保障法治化。增強全社會尊重和保障人權意識,健全公民權利救濟渠道和方式。」

    第五,《決定》要求立法過程保障人民的參與權。在立法宗旨上,《決定》強調,要恪守以民為本、立法為民理念,使每一項立法都符合憲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擁護。與此相應,在立法手段上,《決定》強調民主立法,提出要「完善公眾參與政府立法機制」,健全立法機關主導、社會各方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和方式,把公正、公平、公開原則貫穿立法全過程。

    第六,《決定》要求嚴格公正執法,嚴防公權力對公民人權的侵犯。一是要求強化行政機關職責法定,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行政機關不得法外設定權力,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推行政府權力清單制度,堅決消除權力設租尋租空間。二是要求嚴格規範執法,防止執法過程中侵犯公民權利的現象。三是要求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保障公民對行政權力的監督權。四是要求全面推進政務公開,保障公眾對公共事務的知情權。對政府權力的所有這些限制性措施,都將大幅度縮小公權力侵犯公民人權的可能空間,使公民各項人權得到更有效的保障。

    第七,《決定》提出要保證公正司法,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這既是對公民獲得公正審判權的保障,也能夠使人權遭受侵犯的公民能夠獲得及時、公正、有效的司法救濟。獲得公正審判權包括很多具體的權利,《決定》中幾乎全部有所涉及,主要包括法庭的獨立公正審判,訴權平等,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的人知情權、陳述權、辯護辯論權、申請權、申訴權,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公正的訴訟程序權利,罪刑法定、疑罪從無、非法證據排除等人權司法原則,以及公眾對司法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等。《決定》還特彆強調要打擊司法腐敗對公民權利的侵犯,要求堅決破除各種潛規則,絕不允許法外開恩,絕不允許辦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堅決反對和克服特權思想、衙門作風、霸道作風,堅決反對和懲治粗暴執法、野蠻執法行為。對司法領域的腐敗零容忍,堅決清除害群之馬。

    第八,《決定》倡導全民守法,增強全社會尊重和保障人權意識。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義務主體不僅僅是政府,還包括企業、社會組織和每個個人。因此,促進人權保障不僅要靠法律的規定和實施,而且要靠全民守法。《決定》設專章論述「增強全民法治觀念,推進法治社會建設」,強調要「增強全社會尊重和保障人權意識」。

    綜上所述,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將有力地促進中國人權保障法治化的進程,使中國公民各項人權得到更全面和更切實的法治保障。

    (作者系南開大學人權研究中心副主任,南開大學周恩來政府管理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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