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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說梁麗案

說說梁麗案

2010-2-7 10:48 【大 中 小】【我要糾錯】

  【正文】

  引子:深圳機場女工梁麗「撿金」定性為侵佔取消公訴

  發表時間:2009-09-26 08:34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深圳9月25日電(記者吳俊、彭勇)記者25日從深圳市檢察機關了解到,深圳機場女工梁麗「撿」走黃金案25日審查終結,檢察機關認為梁麗行為構成侵占罪,由於侵占罪不是公訴案件,檢察機關決定不對此案提起公訴。25日17時許,檢察機關解除對梁麗的取保候審,並將此案退回公安機關。

  檢察機關審理查明,2008年12月9日8時許,一家珠寶公司的員工王某在深圳機場辦理行李託運手續時中途離開,將一個裝有14555.37克黃金首飾的小紙箱放在行李手推車上方的籃子內,並單獨停放在櫃檯前1米的黃線處。

  現場監控視頻顯示,王某離開33秒後,機場清潔工梁麗出現在手推車旁。大約半分鐘後,梁麗將紙箱搬進機場一間廁所。王某約4分鐘後返回,發現紙箱不見了,隨即向公安機關報警。民警於當天下午前往梁麗家中,將這隻紙箱追回,尚有136.49克黃金首飾去向不明。經鑒定,紙箱內黃金首飾價值300萬元。

  深圳市檢察機關審查研究後認為,梁麗的行為雖然也有盜竊的特徵,但構成盜竊罪的證據不足,更符合侵占罪的構成特徵。根據「刑疑惟輕」的原則,從有利於梁麗的角度出發,檢察機關認定梁麗不構成盜竊罪。由於侵占罪不是檢察機關管轄的公訴案件,屬於自訴案件,即「不告不理」。檢察機關於9月25日解除對梁麗的取保候審,將本案退回公安機關,並建議公安機關將相關證據材料轉交自訴人。

  我的觀點:

  梁麗是機場的清潔工,她的職責里有清理顧客留下的垃圾和遺留物,對遺留物按有關規定應上交。對是不是顧客留下的遺留物,梁麗有自我判斷的權利,當然公司也是有有關規定的。梁麗當時認定這個紙箱是顧客留下的垃圾進行了清理應當認定為是職務行為,而不應當認定為是盜竊行為。當然,梁麗後來沒有將紙箱上交到公司,而是將紙箱拿回了家,但這也只是違反了公司的有關規定,和是不是盜竊無關。只是有可能構成侵占罪而已。

  有人說要是梁麗拿到紙箱後交到了公司或派出所就不構成盜竊罪了,因為梁麗把紙箱拿回了家所以就是盜竊行為了。我說錯,梁麗拿紙箱要是盜竊行為,交到派出所也是盜竊,只是盜竊後有自首情節。交到公司,公司就成了盜竊共犯和窩贓犯。

  新浪網友:

  2009-10-03 09:54:48

  1、「梁麗有自我判斷的權利」=梁麗有自我邊界的權利,而且,梁麗也有從垃圾車上移走垃圾的權利。但是,梁麗有從行李車上移走行李的權利嗎?

  2、「公司也是有有關規定」,但是,公司有將行李車上的行李判斷成垃圾的規定嗎?

  3、「檢察機關認為梁麗行為構成侵占罪」,請指出檢察機關公布此認定的確切方式。

  博主回復: 2009-10-03 15:01:35

  梁麗對是不是顧客留下的遺留物還是顧客留下的垃圾,有自我判斷的權利。判斷要是顧客留下的垃圾就應當進行清理,判斷要是顧客留下的遺留物就應當按公司的有關規定上交。即便梁麗將行李車上的行李判斷成垃圾了,也不能就此認定梁麗構成了盜竊罪的要件。就好比在戰爭中你誤將自己人看成了敵人,被你錯誤的開槍打死了,不能說你就是敵人一樣!

  herui:

  2009-10-03 11:27:33

  4、不認定涉嫌盜竊盜竊罪,卻不影響對於盜竊行為的認定。沒有證據證明梁麗在移動行李車上的行李時主觀判斷該行李價值達到法定數額,便使「盜竊罪」的要件不得滿足,「不起訴」才得以成立。但是,「盜竊行為」仍可這樣去認定:

  旅客,當將該行李放到機場大廳的行李車上時,是客觀上控制著行李;旅客不希望該行李無故脫離行李車,是主觀上控制著行李。物主對於其財產的控制並不局限於客觀上的控制。旅客離開行李車「1分鐘」左右,行李車上的行李「不翼而飛」,該旅客在諮詢了值班經理的10號台「4分鐘」後回來取紙箱行李,已經客觀不可能。

  梁麗,當將行李車上的該紙箱行李拿起並放到清潔車裡,繼續在大廳里打掃衛生時,使得該旅客在客觀和主觀上失去了對行李的控制。

  行李,重14公斤,顯然是旅客的財產。行李雖一度與旅客分離,但未與行李車(該車為機場公共設施之一)分離,並未改變其行李的屬性,未經旅客的明示,行李(機場有義務保證行李的一般性安全)不能理所當然地認為是遺棄物,機場未經招告旅客,亦不能理所當然地肯定行李是遺忘物。

  「當時老曹要打開紙箱,梁麗不讓,說萬一有人找過來,是要還給人家的,打開就沒有辦法(向別人)交待」,這說明梁麗明知該行李會是旅客的找回之物,即該紙箱仍屬於公私財物。

  行為人,在明知該紙箱仍屬於公私財物且具有一定數額,未經招告旅客,在旅客不知曉的情況下,將該紙箱經過移動、存放、帶回家等處理行為實現施了對其佔有,符合為「盜竊行為」的主客觀特徵。

  herui:

  2009-10-03 11:44:59

  5、對於「檢察機關認為梁麗行為構成侵占罪」消息真實性的質疑。

  網上多有類似的消息,在梁麗委託律師即「梁麗辯護人司賢利律師」的博客上,也有「但檢方認為構成侵占罪」一說,但依然令人懷疑檢察機關是否「真的認為」,是否真的會有此畫蛇添足之筆,

  博主回復: 2009-10-03 15:25:29

  檢察機關沒有認定梁麗的行為構成侵占罪,只是認為梁麗的行為涉嫌構成侵占罪。當然我也認為檢察機關此舉是畫蛇添足之筆!

  herui:

  2009-10-03 16:21:17

  「就好比在戰爭中你誤將自己人看成了敵人,被你錯誤的開槍打死了,不能說你就是敵人一樣」的類比好像有些偏:

  1、你是不是「敵人」,事關軍事行為,得由軍事法庭依法判定。

  2、對待假想中的敵人,你實施軍事打擊,該行為本身具有該當性。

  3、對待假想中的垃圾,你實施垃圾處理行為,該行為本身具有該當性。

  但是,對待假想中的垃圾,你實施的不是垃圾處理行為,則不具有該當性。

  譬如,你誤將自己人看成了敵人,你卻脫下白衣兜使勁晃悠,應不具有該當性。

  4、你的想像中是什麼,旁人只能從你的行為過程來判斷。你的辯解也要合乎情理。

  博主回復: 2009-10-03 18:05:03

  你的想像是什麼,旁人只能從你的行為過程來判斷。可是旁人要從你的行為過程來判斷你的想像,100個人有100個想像結果。就這100個結果還不一定和你的真實想像對的上。世界上有2種人你永遠猜不對他的想法;一是大腦複雜的人,因為他的大腦太複雜,旁人老是跟不上他的思想,故就老也猜不對他的想法。二是白痴;因為白痴沒有思想,旁人就老也猜不到他想的是什麼。檢察官看到的只是梁麗的拿取過程,可是當時梁麗如何想的100個檢察官有100個推斷結果,按哪個推斷起訴梁麗呢?這是個檢察官不可能跨過的坎!就是這100個檢察官的推斷還不一定和梁麗的真實想法對的上!只要梁麗一口咬定當時就是認定是顧客留下的遺留物或是顧客留下的垃圾,就是在撿,就不能認定梁麗構成了盜竊罪!在一萬個推斷中只要有一個推斷能說明梁麗無罪,梁麗就是無罪的!而對那9999個有罪的推斷梁麗無須解釋。因為我們現在是無罪推斷的時代。

  whm1958:

  2009-10-11 12:00:16

  梁麗是否構成侵占罪?可按以下說明判斷!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的規定,侵占罪是指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或者交出的行為。「非法佔為己有」和「拒不退還或者交出」是本罪在客觀方面必須具備的要件。所謂「非法佔為己有」,是指行為人在事實上暫時控制他人財物的前提下,企圖改變財物的所有關係,使財物的合法所有人喪失對其財物的控制。所謂「拒不退還或者交出」,是指財物佔有人在財產所有權人或者有關權利人合法地要求其歸還該財物時,毫無根據地拒絕退還或者交出。實踐中,拒不交還的表現主要有以下幾種:1.財物的所有人、代理人向侵佔行為人明確提出交還要求,並舉出證明該財物屬於自己合法所有的證據時,行為人仍無視其合理要求,明確加以拒絕;2.侵佔行為人在財物所有人、代理人明確提出交還要求時,一方面承認其要求的合法性並承諾歸還,另一方面卻又擅自處理該財物,致使財物無法實際歸還;3.行為人攜帶非法佔有的財物潛逃以避開所有人及有關權利人的催還。關於拒不交還的狀態持續到什麼時候構成犯罪,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根據刑法的規定,侵占罪屬於告訴才處理的自訴案件,所以,一般應以財物所有人或者有關權利人提起自訴的時間為拒不歸還成立的最後期限(當然,最終確定被告人是否構成侵占罪應由人民法院來裁決)。同時,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宣告判決前,自訴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在此情況下,被告人的行為自然也就不構成犯罪了。(北京燕山高科有限責任公司·王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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