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用法治思維和方式化解矛盾 維護社會穩定

趙光升  汪淑萍       甘肅省張掖市司法局

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糾紛,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內容和發展方向。近年來,甘肅省張掖市各級黨政組織將加強人民調解工作作為社會治理體系現代化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主要一環創新實踐,促進人民調解網路不斷健全,人民調解員隊伍不斷充實,人民調解工作領域不斷拓展,規範化管理水平不斷提升,成為維護社會穩定的「減壓閥」和「第一道防線」。目前,全市共建立各級人民調解組織1046個,有人民調解員7593名。2011年以來,全市人民調解組織共受理各類矛盾糾紛84765件,調處成功82035件,成功率達到97%;履行80776件,履行率98%。用「三調聯動」機制化解疑難複雜矛盾糾紛7999件,防止群體性事件540件,防止民間糾紛轉化為刑事案件109起,制止因民間糾紛引起的自殺事件18件,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和人民群眾安居樂業做出了重要的貢獻。

一、人民調解工作現狀(一)黨委政府高度重視,人民調解工作基礎進一步夯實市委、市政府堅持法治思維統領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先後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做好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意見》《關於在全市深入開展矛盾糾紛集中排查調處活動的意見》等文件,批轉了市司法局《關於充分發揮基層司法行政職能作用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長效機制的意見》,建立健全了依法維權和化解矛盾糾紛的機制。市上堅持每季度召開一次全市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彙報分析會,將人民調解工作納入縣區黨委政府及市直部門年度目標責任進行綜治考評。各縣區在基礎設施、人員編製、工作經費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建立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機制,「三項經費」納入了財政預算。市、縣區兩級分別下發了《關於規範人民調解「個案補貼」標準的意見》,大幅度提高補貼標準,促進了全市人民調解工作健康協調發展。

(二)健全基層調解組織,人民調解工作領域進一步拓展我市不斷加強人民調解組織建設,著力構建全方位、多領域的調解組織網路。先後下發了《關於加強重點領域專業性調解組織建設的意見》和《關於加強和規範行業性專業性區域性人民調解組織的通知》,在矛盾糾紛多發易發的交通事故、醫患糾紛、物業管理、城市建設、土地糾紛等領域建立區域性、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67個,其中專業性、行業性調委會55個,風景區、開發區、大型農貿市場調解組織12個。市、縣區司法局均成立了人民調解指導中心,積極建立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相互銜接「三調合一」的大調解工作格局,整合「一庭四所」(法庭、司法所、派出所、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發揮資源優勢,共同及時高效化解疑難複雜矛盾糾紛,節約了訴訟成本。加大人民調解隊伍建設,市委組織部、政法委等七部門聯合下發了《關於選派鄉鎮、街道人員到基層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工作的意見》,按照「建制鄉司法所每所配備工作人員5名、建制鎮司法所每所配備工作人員7名」的標準配備基層工作力量,使全市66個司法所人員達到383名,所均6人。舉辦各級人民調解員培訓班476場次,培訓人民調解員46856人次,提高了基層人民調解員整體素質。

(三)加強基層業務指導,人民調解規範化建設進一步推進各級司法行政部門全面加強人民調解規範化建設,推進全市人民調解組織、隊伍、制度、業務、場所和經費保障規範化建設。各級人民調解組織基本達到「五落實、六統一」(即組織、人員、報酬、場所、制度落實,名稱、印章、標識、徽章、程序、文書統一)的規範化建設標準。建立健全了調委會法制宣傳教育、矛盾糾紛分析預警、民情報告、受理交辦結案報告、排查調處、聯動調處、掛牌督辦、回訪、履約督查、責任追究、調解文書檔案管理、案件質量評查、信息報送及統計報表等制度,實現了組織網路健全、隊伍素質提升、流程合法規範、制度健全完善、辦公條件改善、職能充分發揮的目標。在基層推行民情報告制度,第一時間化解,做到小事不出村(社區),大事不出鄉鎮(街道)。積極推進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制度,對調解成功達成協議而又涉案金額較大的案件,引導當事人到人民法院進行司法確認,賦予人民調解協議強制執行效力,促進了協議履行。推行網上調解中心和名人網上調解室建設,遴選優秀調解員,建立網上名人諮詢調解室9個,拓寬了人民調解工作渠道。

(四)強化調解人員培訓,人民調解工作公信力進一步提升按照分級培訓原則,全市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採取集中培訓、以會代訓、經驗交流、典型示範、案卷評查、觀摩評比等形式堅持每年對人民調解員輪訓一次,2011年以來,市、縣(區)、鄉鎮(街道)三級司法行政部門共舉辦培訓班476場次,培訓人民調解員46856人次。下發了《張掖市司法局關於開展提升人民調解質量,建立人民調解協議履約督促機制的通知》和《張掖市司法局人民調解協議履約監督檢查制度》,建立了調解協議履行督促檢查機制,有力的推動了人民調解案件質量的提升。調解成功率由2011年的95.7%,提升到現在的98.4%,協議履行率由2011年的94.3%,提升到現在的98.5%。

(五)創新人民調解機制,「三四五」人民調解格局基本形成建立健全人民調解工作機制,實行「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三調聯動」、「市、縣、鄉、村調解組織四級聯調」、「人民調解、法律服務、法治宣傳、安幫幫教、社區矯正五項聯手」,大力推進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訴調對接、公調對接、「一庭四所聯動」、「3+X」、「一村一法律服務工作者」等聯調聯動機制,建立多元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實現了信訪與人民調解對接、法律援助與人民調解對接,構建起了「一站式」服務的大調解工作格局。今年以來,在推進城鄉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中,將「人民調解和民」與「法制宣傳育民、法律服務便民、法律援助惠民、安幫矯正安民」等惠民工程統籌規劃建設,依託市、縣區、鄉鎮(街道)、村(社區)四級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台,著力構建老百姓「意見有人聽、投訴有人管、抱怨有人問、幸福有法護」的全民共建共享的人民調解新格局,為市民提供「一站式」均等化人民調解服務,變「單打獨鬥」為「整體聯動」,變「各自為政」為「一條龍服務」,變「單一模式」為「套餐式服務」,真正實現資源整合、效率提高、群眾方便、矛盾化解的目的。

二、存在的問題(一)法治理念樹立得不牢迷信「人治」、迷信權威、迷信上級,遇到問題時不能習慣地形成法治思維,特別是在面臨多種問題或是棘手問題時,不能首先應用法律規定和法治精神研判處理問題,有法不依、處理粗糙、案結事未了的現象仍然存在。

(二)意識錯位一是防範意識不強。對於影響穩定的問題重事後處置輕事前防範,出了問題也不能正確地分析事件的來龍去脈,查找出現問題的根源,不能從源頭上去解決,而是被動應付,哪兒漏哪兒堵。二是推、拖思想嚴重。部分同志不能正確地理解群眾的合理訴求,不能沉下心來傾聽群眾的呼聲,特別是遇到複雜、難纏的糾紛不是積極調處,而是採取能推就推給其它部門,能拖就拖著不管的辦法,表現出不負責任,不作為,使矛盾糾紛越演變越複雜,進而越來越難處理。三是官本位思想嚴重。少數領導幹部把個人權威凌駕於法律之上,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的現象時有發生,阻礙了群眾正常表達利益訴求,損害了群眾的合法權益。

(三)方法簡單在解決矛盾糾紛的過程中,少數幹部不能正確把握運用法治原則和精神,不能做到統籌兼顧,靈活處置,一味強調運用行政手段解決糾紛,不僅影響了行政功能的發揮,而且背離依法解決矛盾糾紛的初衷,損害了法治的權威和尊嚴,還容易釀成惡性群體性事件,影響社會穩定。一些地方政府部門為了促使當事人息訴罷訪,採取「花錢買平安」的辦法,一味遷就上訪人員,從經濟上滿足其無理要求,這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其他人的攀比思想,增加了矛盾糾紛化解的難度與成本。

(四)保障不夠根據《人民調解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人民調解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給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對有突出貢獻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表彰獎勵」。財政部、司法部有關文件規定政府對人民調解工作的經費保障有三項: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指導經費;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補助經費;人民調解員的補貼經費。目前,我市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指導經費、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補助經費均未落實,特別是人民調解委員會無任何經費。

(五)人民調解員兼多專少的問題十分突出目前,全市共有人民調解員7593名,專職的只有57人。目前,我市大部分村(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人員基本是由村(社區)委會和黨支部成員兼任。這些人員往往兼職過多,無法專門從事人民調解工作。人民調解員隊伍人員不穩定、缺乏專業知識等問題制約了人民調解工作的發展。

三、對策與方法矛盾糾紛構成因素複雜,涉及領域廣、突發性強、群體性高、極易激化,是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做好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化解人民內部矛盾,對於維護社會政治穩定,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一)加大法制教育,切實增強幹部依法辦事的觀念習近平同志指出「要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努力推動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環境,在法治軌道上推動各項工作。」在維護社會穩定的工作中,調解糾紛是治標,預防糾紛才是治本。預防和化解糾紛最好的辦法就是加強公民法律知識的普及宣傳,通過推進法律「八進」、上法制課、宣講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等方式,大力開展普法依法治理活動,營造法治氛圍。堅持定期上法制教育課,普及《憲法》、《民法》、《信訪條例》等法律、法規,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針對具體情況,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在公民中開展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和諮詢,幫助群眾理解政策,加強與群眾的溝通,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

(二)加強對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領導做好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領導是關鍵。縣、鄉鎮兩級黨委、政府的主要領導,作為維護一方平安的第一責任人,要把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支持基層人民調解組織的工作,重視發揮基層司法所職能作用,切實落實領導幹部公開接訪、領導包案制度,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要親自抓,親自過問,認真落實領導責任制,把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直接與領導幹部的政績掛鉤,以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化解各類矛盾糾紛,保持社會穩定。

(三)堅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把各項工作納入依法運行的軌道我國的立法工作已取得很大成績,對社會生活各方面的依法管理已具備了基本的前提條件。為了形成規範有序的社會秩序,一方面,要堅持依法行政,把對社會生活的管理納入依法進行的軌道,既要加強管理、嚴格執法,又要防止和減少公務人員違法或不當行政造成對公民、法人合法權益的侵害;另一方面,各行業、各單位也要依據各項法律和法規依法管理,使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都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並自覺履行。堅持「屬地管理」的原則,即問題發生在哪,就由哪處理,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處結這些糾紛與個人政績掛鉤。建立人民調解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和負面清單制度,建立離任和調離查糾制度,對在任期內的矛盾隱患離任或調離時必須處結。否則要追究當事人的政治責任。

(四)建立反應快捷的社會矛盾糾紛調解隊伍從三個方面建設:一是堅持把加強基層基礎建設和增強調委會的整體功能放在重要位置上,不斷加強組織網路建設。二是大力加強對從事社會矛盾糾紛調解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他們對各類社會矛盾和糾紛的調處能力。定期調整調解隊伍,把素質好、業務能力強、懂法律、熱愛調解工作的同志充實到調委會來。三是要繼續完善形之有效的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制度,定期開展各類糾紛排查活動,層層梳理轄區內的糾紛苗頭和隱患,將問題發現在萌芽,解決在基層。掌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域、不同人員發生矛盾糾紛的特點和規律,制定工作預案,把疏導和預防工作做在前頭,做到心中有數,遇事不亂,防患於未然。

(五)建立協調聯動機制,提高化解矛盾糾紛的工作效率由於當前引發各類矛盾糾紛的原因很多,涉及到政治、經濟、法律、行政管理等諸多方面。因此,要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協調聯動機制,積極搭建跨區協作平台。一是發揮「一辦三中心」作用,依託縣區社會矛盾排查調處辦公室,對重點矛盾糾紛,確定案件的牽頭單位和配合單位,協調各單位上下配合、左右聯動,共同做好調處工作;二是發揮鄉鎮、單位調解中心和調委會的作用,及時化解各類糾紛。鄉鎮(街道)、單位調委會要定期對複雜疑難的民事糾紛進行專題研究討論,專項治理,調處各類民間糾紛及各種熱點難點問題。調解不成的,可引導進入法律程序,杜絕越級上訪的發生。

(六)建立動態管理檔案,實行案件督辦銷號制度對每一起有影響的矛盾糾紛,要提前預見、超前介入,建立專門檔案,並由專人辦理、逐一化解,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反饋情況,跟蹤回訪當事人,從而形成一體化的矛盾排查新機制。

(七)加大保障力度市、縣區財力吃緊的情況下,一味強調財政支持不太現實。建議設立人民調解組織的部門、單位和組織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支持力度,從人、財、物等方面給予支持,確保人民調解工作正常運行。

(八)加強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專職人民調解員大多能熟練掌握法律法規、熟悉相關專業知識,嚴格依照法律規範,嫻熟運用調解技巧來化解矛盾糾紛息訟止紛,實現由傳統調解到依法調解的轉變,由簡單調解到規範化調解的轉變,有利於提升人民調解公信力。一是要按照《人民調解法》的人民調解員選任條件和程序,採取選舉、聘任的方式,聘請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離退休法官、檢察官、教師和熱心調解工作的人到調解隊伍中來,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擔任兼職調解員,壯大人民調解工作志願者隊伍,逐步建立起一支懂法律、懂政策、知民情的專業化、職業化的人民調解員隊伍,做到每個調解委員會有一名以上的專職人民調解員。二是注重對人民調解員的業務培訓,通過舉辦培訓班、組織交流、崗位練兵、經驗演講、現場觀摩等多種方式,拓寬調解人員培訓的渠道,加強對調解人員的崗前培訓和在崗培訓,提高他們的法律政策水平和道德水平、文化水平和調解工作技能。三是引進競爭機制,推廣「首席調解員制」、「調解員等級制」、「調解員聘任制」和「持證上崗制」等好的做法和經驗,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合格,政策水平、法律水平、文化知識水平高,能適應新的形勢需要的高素質人民調解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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