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車當彩禮 分手後如何返還

郭某、李某戀愛一年後,商量結婚事宜。按照習俗,男方要給女方彩禮。於是,郭某給了李某一張內有38萬元的設密銀行卡,次日和李某一起到4S店,由郭某刷卡支付38萬元買了新車一輛,登記在李某名下並由李某使用。三個月後兩人鬧矛盾分手,郭某要求李某返還38萬元,李某認為是贈與,不予返還,郭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張家港法院審理認為,郭某根據當地習俗給付李某銀行卡,並將卡上38萬元用於支付李某的購車款,這是以將來結婚為目的的給付行為,應認定為彩禮。結合彩禮交付過程(只給卡沒告知密碼)、款項使用情況(郭某本人刷卡支付)及給付目的等,認定彩禮應為汽車而非38萬元現金。根據汽車折舊、損耗及雙方交往情況,判決李某返還郭某現金22萬元。

法官說法

給付彩禮的目的是為了結婚,如果給付彩禮後沒有結婚,就涉及到彩禮的返還。彩禮並不僅限於金錢,作為彩禮的物的種類有多種多樣,但並不是給付的錢、物都是彩禮,必須是以結婚為目的給付才是。法院處理這種糾紛的原則是酌情返還。

來源:江蘇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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