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資格等級考試真題解析(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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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2017年高級執法資格考試將於11月12日舉行。為幫助參考民警準確把握相關知識點、有效開展複習迎考,本期將對2016年高級執法資格考試單項選擇題部分進行解析。

2016年高級執法資格考試試卷

單項選擇題

(每小題1分,共10分)

1.甲縣公安局大力推進執法公開,主動公開辦案情況。某日,甲縣公安局在網上公開了辦理吳某賣淫案的情況和其「車震」視頻等有關證據。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

A.執法公開體現了執法為民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B.行政案件辦理情況是執法公開的內容之一

C.縣公安局不應當向社會公開吳某「車震」視頻

D.若吳某賣淫案的情況可以公開,公開的信息應當由甲縣公安局法制部門負責製作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查執法公開、執法為民、調查取證的保密要求、製作執法公開信息的部門。

(1)《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讀本》提出,執法為民要求堅持以人為本,維護和保障人民群眾利益。甲縣公安局開展執法公開工作,保障群眾知情權,是實現執法為民理念的重要路徑。因此,A正確。

(2)《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第16條第1款第3項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向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屬公開行政案件辦理情況和結果。行政案件辦理情況是向特定對象公開的內容,也是執法公開的內容之一。因此,B正確。

(3)《治安管理處罰法》第80條規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時,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予以保密。吳某賣淫案中「車震」視頻屬於其個人隱私,應當予以保密,不應當予以公開。因此,C正確。

(4)《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第22條規定,公安機關向特定對象公開執法信息,由製作、產生或者保存該信息的內設機構負責。法制部門不是辦理吳某賣淫案的部門,不負責製作、產生、保存該信息。因此,D說法錯誤。

2.關於犯罪認定,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甲為圖利,明知乙將蘇丹紅用於生產鹹鴨蛋,無照生產仍向乙出售蘇丹紅,致使乙生產的鹹鴨蛋給消費者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

B.丙找丁(某縣公安局局長)幫其辦理取保候審,經丁暗示,丙送丁10萬元,丁收下。後丁擔心事發,便將該10萬元用於局裡辦案支出。由於丁未將賄賂據為己有,丁不構成受賄罪。

C.戊深夜將某大佛石刻(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以外的古石刻)的佛頭割掉拿走賣給己,應當以盜竊罪和故意毀損文物罪追究戊的刑事責任。

D.庚(某煤礦主管安全生產的隊長)在發生瓦斯爆炸事故後,為了避免法律追究,指使辛對受重傷的3名工人藏匿不送醫院治療,致使該3名工人因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庚構成故意殺人罪。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查非法經營罪、受賄罪、盜竊罪、故意殺人罪。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第1款規定,以提供給他人生產、銷售食品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生產、銷售國家禁止用於食品生產、銷售的非食品原料,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甲違反國家規定,生產、銷售蘇丹紅,並提供給乙生產鹹鴨蛋,構成非法經營罪,不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此,A錯誤。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第1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出於貪污、賄賂的故意,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收受他人財物之後,將贓款贓物用於單位公務支出或者社會捐贈的,不影響貪污罪、受賄罪的認定,但量刑時可以酌情考慮。丁具有受賄的故意,收受丙的財物後因害怕而將贓款用於單位辦案支出,構成受賄罪。因此,B錯誤。

(3)《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第3款規定,採取破壞性手段盜竊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以外的古建築、古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事迹和代表性建築等其他不可移動文物的,依照刑法第264條的規定,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戊採取將佛頭割掉的破壞性手段盜竊大佛石刻文物,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此,C錯誤。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規定,在安全事故發生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故意阻撓開展搶救,導致人員死亡或者重傷,或者為了逃避法律追究,對被害人進行隱藏、遺棄,致使被害人因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分別依照《刑法》第232條、第234條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庚作為主管人員,在安全事故發生後,指使辛藏匿3名受傷工人,致使受傷工人因無法得到救治而死亡,庚與辛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共同犯罪,對其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因此,D正確。

3. 關於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通知,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

A.公安機關對涉嫌幫助恐怖活動罪的甲刑事拘留後,認為通知其家屬可能有礙偵查,可以不在拘留後24小時以內通知甲的家屬。

B.公安機關對涉嫌煽動分裂國家罪的乙執行逮捕時,認為通知其家屬可能有礙偵查,可以不在逮捕後24小時以內通知乙的家屬。

C.公安機關對丙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同時應當及時通知丙和有關單位。

D.公安機關決定對涉嫌妨害公務罪的丁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除非有無法通知的情形,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後24小時以內通知丁的家屬。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查拘留、逮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通知。

(1)《刑事訴訟法》第83條第2款規定,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甲涉嫌幫助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其家屬可能有礙偵查,可以不在24小時以內通知。因此,A正確。

(2)《刑事訴訟法》第91條第2款規定,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24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通知乙的家屬可能有礙偵查不屬於逮捕後24小時以內不通知家屬的法定情形,應當在逮捕後24小時以內通知其家屬。因此,B說法錯誤。

(3)《刑事訴訟法》第77條第2款規定,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丙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同時應當及時通知丙和有關單位。因此,C正確。

(4)《刑事訴訟法》第73條第2款規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後24小時以內通知其家屬。因此,D正確。

4.民警李某、張某根據群眾舉報在KTV查獲正在吸食毒品的劉某(男,24歲),將其口頭傳喚帶回公安派出所進行的吸毒檢測,其拒絕檢測。經查,劉某曾被責令社區戒毒。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應當使用傳喚證對劉某進行傳喚,在返回公安派出所後立即報告公安派出所所長,並補辦批准手續

B.經公安派出所所長批准,可以對劉某進行強制檢測,並對劉某進行登記

C.對劉某應當作出強制隔離決定,期限為1年

D.如對劉某決定強制隔離戒毒,應當由劉某戶籍地公安機關將其送強制隔離戒毒所執行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查口頭傳喚、強制檢測、強制隔離戒毒。

(1)《治安管理處罰法》第82條第1款規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劉某正在吸食毒品時被抓獲,屬於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民警可以對其口頭傳喚。因此,A錯誤。

(2)《禁毒法》第32條規定,對拒絕接受檢測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強制檢測。公安機關應當對吸毒人員進行登記。劉某拒絕檢測,經公安派出所負責人批准,可以對其強制檢測。劉某屬於吸毒人員,應當對其進行登記。因此,B正確。

(3)《禁毒法》第38條第1款第4項規定,吸毒成癮人員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由第47條第1款規定,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2年。劉某曾經被責令社區戒毒,再次吸食毒品,應當對其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且強制隔離戒毒期限為2年。因此,C錯誤。

(4)《禁毒法》第41條第1款規定,對被決定予以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行。應當由作出強制隔離決定的公安機關將劉某送強制隔離戒毒所執行強制隔離戒毒。因此,D錯誤。

5.民警王某在處警過程中,駕駛的車輛與張某的車輛發生剮蹭。王某處理完警情後,與張某商議解決車輛事故時,兩人發生爭執,王某將張某推倒致其輕微傷。張某向公安機關投訴王某,公安機關經調查決定對王某作出警告處分,並停止執行職務。以下說法正確的是(    )。

A.王某對警告處分不分,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B.警務督察部門可以對王某作出停止執行職務7天的決定

C.王某對停止執行職務的決定不服提出申訴的,該決定暫停執行

D.王某在上一年年度公務員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如本年度再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應當予以辭退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查處分的救濟、停止執行職務的執行、民警辭退的條件。

(1)《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第34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對涉及本人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或者認為有關部門及其領導人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複核,提出申訴或者控告。王某對警告處分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複核,但不能申請行政複議。因此,A錯誤。

(2)《公安機關督查條例》第12條第2款規定,停止執行職務的期限為10日以上60日以下。警務督察部門可以對王某作出停止執行職務10日以上60日以下的決定。因此,B錯誤。

(3)《公安機關督查條例》第14條第3款規定,申訴期間,停止執行職務、緊閉決定不停止執行。因此,C錯誤。

(4)《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第30條第1項規定,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應當予以辭退。王某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應當予以辭退。因此,D正確。

6.甲縣公安局以涉嫌詐騙為由將張某、李某刑事拘留,並經甲縣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後變更為取保候審。取保候審的法定期限屆滿後13個月,甲縣公安局未移送起訴也為撤銷案件,張某、李某遂申請國家賠償。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 張某、李某的賠償請求屬於國家賠償範圍

B. 賠償義務機關為甲縣公安局和甲縣人民檢察院

C. 如張某申請撤回賠償請求,李某的賠償請求應當一併撤回

D. 如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張某可向法院提起賠償訴訟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查國家賠償範圍、賠償義務機關、賠償申請和賠償救濟途徑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1款第3項規定,解除、撤銷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後雖尚未撤銷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判決宣告無罪,但是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法定期限屆滿後,辦案機關超過1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屬於《國家賠償法》第17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終止追究刑事責任。《國家賠償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受案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張某、李某被取保候審的法定期限屆滿後超過1年,甲縣公安局未移送起訴也未撤銷案件,張某、李某符合被採取逮捕措施後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屬於國家賠償的範圍。因此,A正確。

(2)《國家賠償法》第21條第3款規定,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後又採取逮捕措施,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對張某、李某採取拘留措施後又採取了逮捕措施,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為甲縣人民檢察院。因此,B錯誤。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第3款規定,賠償請求人為數人時,其中一人或者部分賠償請求人非經全體同意,申請撤回或者放棄賠償請求,效力不及於未明確表示撤回申請或者放棄賠償請求的其他賠償請求人。張某單獨申請撤回賠償請求,李某未明確表示撤回賠償請求,張某申請撤回賠償請求的效力不及於李某。因此,C錯誤。

(4)《國家賠償法》第24條第2款規定,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如果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張某應當向上一級檢察機關申請複議。因此,D錯誤。

7. 20國集團峰會期間,某市民警李某在火車站廣場執勤,隨機選取陳某查驗其居民身份證。陳某手持火車票,稱因趕火車沒有時間配合檢查,拒絕出示居民身份證。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

A.李某可以查驗陳某的居民身份證

B.李某查驗陳某居民身份證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C.李某不能扣押陳某的居民身份證

D.陳某構成阻礙執行職務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查查驗居民身份證的情形、扣押居民身份證的情形、阻礙執行職務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1)《居民身份證法》第15條第1款第4項規定,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在重大活動期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民警李某在火車站執行職務,需要查明陳某身份的,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其居民身份證。因此,A、B正確。

(2)《居民身份證法》第15條第3款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但是,公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情形除外。陳某不屬於被監視居住人員,對其不能扣押居民身份證。因此,C正確。

(3)《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第1款第2項規定,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構成阻礙執行職務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陳某僅有不配合、拒絕出示居民身份證的行為,不屬於積極主動的阻礙執行職務行為,不構成阻礙執行職務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因此,D說法錯誤。

8.某市A區公安分局對李某(市人大代表)故意傷害張某立案偵查。後來該公安分局認為李某不構成犯罪,對其作出了行政拘留10日的決定。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無需撤銷李某的案件,直接給予行政處罰

B.偵查期間取得的李某的供述可以作為辦理其故意傷害治安案件的證據使用

C.對李某作出行政拘留處罰決定前,A區公安分局應當報經A區人大主席團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許可

D.張某如果對處罰決定無異議,A區公安分局無需將處罰決定書複印件送達張某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查撤銷案件、刑事案件中取得的證據在行政案件中的使用、對人大代表決定行政拘留、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1)《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83條第1款第2項規定,經過偵查,發現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應當撤銷案件。李某不構成犯罪,應當撤銷案件。因此,A錯誤。

(2)《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29條和第152條規定,公安機關辦理的刑事案件,尚不夠刑事處罰,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理的,刑事案件辦理過程中收集的證據材料,可以作為行政案件的證據使用。辦理李某涉嫌故意傷害罪的刑事案件中取得的證據,可以作為辦理其故意傷害治安案件的證據使用。因此,B正確。

(3)《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49條第1款規定,對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予以行政拘留的,作出處罰決定前應當經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李某是市人大代表,對其作出行政拘留處罰決定前,應當報經市人大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許可。因此,C錯誤。

(4)《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47條第2款規定,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作出處罰決定之日起2日內將決定書複印件送達被侵害人。無論被侵害人張某是否對處罰決定有異議,均應當將決定書複印件送達張某。因此,D錯誤。

9.黃某在天天酒店開了一間房,糾集錢某等人在房間里打麻將賭博。公安派出所接到舉報前往天天酒店查處。民警到達酒店大堂時,酒店服務員江某與黃某熟悉,便悄悄給黃某打電話,通知其有警察到酒店。民警到房間後,發現黃某等人已經逃跑,現場留下800元現金和一副麻將。後將黃某抓獲,黃某供認該800元是自己打麻將贏的錢,未來得及拿走。經查,黃某5個月前曾因吸毒被處5日行政拘留。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對黃某應當從重處罰

B.江某構成為賭博提供條件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C.對現場發現的麻將應當扣押,期限為30日,經公安派出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日

D.扣押麻將應當製作現場筆錄,民警在筆錄上簽名即可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查從重處罰的情節、為賭博人員通風報信、扣押。

(1)《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0條第4項規定,6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應當從重處罰。黃某5個月前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對其從重處罰。因此,A正確。

(2)《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4條規定,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吸毒、賭博、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構成為吸毒、賭博、賣淫、嫖娼人員通風報信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江某是旅館業的從業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賭博活動時,為賭博人員黃某通風報信,其構成為賭博人員通風報信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因此,B錯誤。

(3)《行政強製法》第23條第1款規定,扣押限於涉案的財物。第25條第1款規定,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情況複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延長扣押期限應當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公安派出所負責人不能批准。因此,C錯誤。

(4)《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43條第1款第4項規定,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應當製作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辦案人民警察簽名或蓋章。由於黃某等人逃走,民警應當邀請見證人在場,並由見證人一同簽名或者蓋章。因此,D錯誤。

10.張某(17周歲)在大排檔喝酒,喝醉後向老闆錢某賒賬150元,錢某不同意,張某辱罵錢某並砸酒瓶,錢某報警。民警王某、謝某趕到後,對張某進行口頭傳喚。張某便倒地耍賴,拒絕接受傳喚。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張某構成強迫交易、故意毀損財務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B.可以使用手銬對張某採取保護性約束措施

C.可以使用警繩將張某強制傳喚回公安派出所,立即向所長報告,補辦批准手續

D.如傳喚張某,對其詢問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並應當通知其父母到場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查尋釁滋事、保護性約束措施、強制傳喚、詢問。

(1)《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6條第3項規定,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佔用公私財物的,構成尋釁滋事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張某酒後強行要求錢某賒賬,並砸酒瓶,屬於強拿硬要、任意毀損、佔用他人財物,構成尋釁滋事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因此,A錯誤。

(2)《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46條第1款規定,違法嫌疑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可以對其採取保護性約束措施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家屬、親友或者所屬單位將其領回看管,必要時,應當送醫院醒酒。對行為舉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進行約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銬、腳鐐等警械。對張某可以採取保護性約束措施,約束至酒醒,但不得使用手銬。因此,B錯誤。

(3)《治安管理處罰法》第82條第2款規定,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53條第3款規定,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嫌疑人,經公安派出所負責人批准,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第44條規定,情況緊急,當場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辦案民警應當在返回單位後立即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張某倒地耍賴,拒絕接受傳喚,可以使用警繩將其強制傳喚至公安派出所,並立即向所長報告,補辦批准手續。因此,C正確。

(4)《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61條規定,詢問未成年人時,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第55條第1款規定,對被傳喚的違法嫌疑人,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案情複雜,違法行為依法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張某涉嫌尋釁滋事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案情複雜,且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詢問查證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因此,D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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