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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為什麼為「壞人」辯護之詐騙案辯護篇

寫在故事前面的話:

我們都痛恨詐騙犯罪,

所以,徐玉玉案的眾被告人被判刑的時候,很多人在歡呼;

我們都痛恨詐騙犯罪,

所以,很多辦案部門在辦案的時候都窮盡了「數罪併罰」法律定性;

我也痛恨詐騙,因為真正的詐騙犯說話時「滿嘴跑火車」,浪費我的時間,不管是會見過程中還是辯護方案的最後敲定。

但是,我依然為我認為有辯護空間的詐騙犯罪嫌疑人辯護,

因為任何一個人都是潛在的犯罪嫌疑人;

因為,我的當事人只是嫌疑人;

因為,強大的國家機器有時也可能出錯……

故事一:昔日合作夥伴,今朝同住班房

我的當事人是一個生意人,頭腦特別的靈光,能捕捉許多的商業機會。他身上有著許多的光環,多到可以亮瞎許多人的眼。

他與某地產商合作,地產商想融資,但沒有特別好的擔保。他設計了真實的往來帳款的「浮動抵押」流程,試圖用小的生意撬動大生意的槓桿。但是,隊友是pig一族,沒有做起來。於是,這個隊友又問他還有什麼機會。我當事人先後介紹了三次機會,最後,全部落空。所有的合作中,我的當事人都拿了傭金。也許,在很多人的眼裡,這是相當豐厚的傭金。後來,他的pig隊友因一房多賣被定合同詐騙而案發。警方以合同詐騙也將我當事人立案偵查。

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時,我受託為其辯護,我看了前一個律師寫的一些材料。覺得思路跟我的不一樣,於是,我在最短的時間裡會見了他本人。一個非常健談的當事人,每次會見,我只好說:「你聽我先說完,問完,然後,你再說你要說的,你再問你要問的。」了解完情況,我直接去複製卷宗,當晚通宵閱卷。第二天,我約見了主訴檢察官。我說這個案件定罪不太合適,說了我的理由,她很認真聽並且做了記錄。事畢,她希望我能夠提交書面材料。

三天後,我提交了1.8萬字的辯護人法律意見,從管轄的違規到實體的定性錯誤,再到證據的各種問題都進行了我認為足夠充分的論述。後來,因為當事人不斷地投訴,加上我提交的材料所反映的問題。當地的市檢察院成立了專案組對部分公職人員進行了調查。於是,我與當地不少公職人員的梁子結下了,而且結得很深。事後,我被「教育」了……

年輕的時候,我為了生活,做過小生意,我理解生意是一種無法完全確定賺與虧的投資,如果一個生意人虧了就能找墊背的,那這世道不缺生意人。後來,我因為無法承受之重,退出了辯護。最後,這個當事人被判了刑。他被判刑,有許多的因素,而且,我退出的時候,我安排了其他人接手繼續為他辯護。這是我很憂傷的一個案件,我從事律師執業以來,因為無法承受之重退出辯護的只有兩個案件(我目前總計五個案件退出辯護。另外三個案件:一個是家屬的重口味「偏好」讓我望案興嘆;一個是我不想犯罪;還有一個是家屬找個了牛得不得了的律師)。這是其中一個,另一個案件儘管我退出,但我安排接手的律師最後拿到了家屬最喜歡的無罪結果。

故事二:轉戰南北,迎戰電子數據

去讀博士前,我每天午休,原因是我每天看書到凌晨二點。所以,中午需要補覺。某日,我正在睡夢中,一個熟悉的電話打進來,了解完事情大體經過後,我辦好委託手續就直奔外省看守所。經過會見,確保了解的信息比較全之後,我約見了經辦警察。我以詐騙結果地不在當地,提出該案應當移送給詐騙案件結果地管轄的法律意見。警察聽完,沉思片刻,然後回復我說他要向領導彙報。

口頭溝通完,我回到福州,向辦案機關郵寄了書面的管轄異議意見。七天後,經辦警察告訴我,他已經按照規定將案件移送。期間,我與助理一起兩次與承辦檢察官當面溝通案件。沒有達到預期效果,當然,不能怪檢察官。因為,我們也留了一手,想等法院開庭再亮劍。開庭前,審判長在法庭問到庭的六個律師,如果有律師需要與主訴檢察官交換意見,可以先溝通下,以便提高審判效率。我們也希望能夠理性對抗,所以,我與團隊另一出庭律師一起把我們所調的所有書證向檢方出示,並說明了我們的辯護思路與理由。那次出庭的公訴人是領導,久經沙場,臨陣不亂,與我們在法庭上進行庭前中國式辯訴交易,我當庭改變辯護思路與辯護詞,四個被告人,我們的當事人得到了最好的結果。由於來旁聽的人很多是來自電信詐騙基地的,我團隊聲譽在該電信詐騙基地聲名鵲起,至今,仍有不少的來自該地電信詐騙案家屬在案發後或者一審後找我們做辯護人。其中,包括著名的徐玉玉案中的某個當事人在自首前也來找我們團隊的律師辯護,我不喜歡「熱鬧」,所以,我堅決地告訴團隊律師,徐玉玉案的被告人的辯護事宜讓別人接,我們好好學習即可,絕不能接受委託。

亞馬遜「客服」類詐騙案中,我印象最深的是這個案件。該案案發時家屬找過我,最後確定律師時說我不會「調水」,他們找了一個神通廣大的當地律師。最後,神通廣大的律師什麼事也沒擺平。

臨開庭前一周,家屬再次找到我。我先試圖與當地其他律師溝通,想先閱卷,但沒人願意幫這個忙。我只好派人去閱卷,然後,我發現這個案件只要能打掉電子證據,全案就有轉機。於是,我親自到法院複製了所有的光碟(15個)。我與助理花了一周的時間分析這電子證據。開庭前一天的晚上還在解讀這電子數據。這個案件的辦案過程我先後發了幾次微信:

辦完這個案件,更多的電信詐騙案家屬找我,有隻要諮詢也有誠意談委託的,更有意思的是不少家屬是遠道而來,樹立經典案例的效果遠遠超過各種律師推廣的效果……

 故事三:抱憾走「麥城」

這個詐騙案先後換了幾撥律師,我不知道,我只知道,我們介入的時候已經是案件的審查起訴階段。匆匆啟程,經過飛機、火車、汽車到達了外省看守所,在公安部的標兵看守所完成了會見任務。以非常快的速度提交了管轄權異議書面材料,然後,團隊律師電話主訴檢察官,主訴檢察官很強硬。該公訴科長說:「如果我錯了,我不做檢察官。」負責溝通的律師很溫和,電話溝通似乎出現了一線的生機。然後,主訴檢察官說等二退完再一起聊一聊。然而,我們沒有等到聊一聊,卻等到了開庭的消息。

為了刑事案件的時間效能,我們臨時買票,預約法官給我們半個小時面談。為了能夠在最快的時間內見到經辦法官,我們派溫和的律師拖住了準備出差的法官(該法官是刑事庭庭長,我認為這是一個水平很不賴的法官),然後,我趕到了庭長的辦公室,在與我們聊過之後,她當面讓書記員撤回了書面的開庭通知,原定的開庭日期後延。我們提出關於管轄權問題如果有需要我們可以申請召開庭前會議。法官說法庭會決定是否召開庭前會議,後續流程等通知。

一個月後,終於等來了庭前會議通知,我們要求被告人全部到場,法官也同意了。庭上,就管轄權問題,我們辯護律師與公訴方爭辯了三個小時,應當說,這次會議首戰告捷,但是表面的勝利並沒有帶來好的結局。因為,法院在一個月後通知我們開庭。對於這樣勝而不勝的結局,我至今不得其解。

一個月後,案件開庭,庭審時,我們向法庭說明,我們出庭不是認可法院有管轄權而是出於對法庭的尊重。

庭審前夜,我費了好幾個小時,把本案無端出現的被害人進行了整理,庭審質證時,法官聽到我的質證意見後,問我要不要申請排非,我心裡有自已的訴訟策略。於是,我說:「我不申請排非,但是,我希望法庭注意這些被害人陳述的不合法問題,注意本案證據取證的違法問題,認真考量本案的所有證據……」兩次的開庭,公訴人不停的抓耳朵,我們對公訴人的每一次舉證都進行了不客氣的回擊,以致於公訴人好幾次在第二輪的回應時無法提供任何的法律依據。表面上我們都表現不錯,休庭間隙,公訴人主動走過來跟我說:「你們卷宗看得太仔細了,法律法規這麼熟悉……」

然而,公訴人在三個月後、在宣判前,補充提交了一份「情況說明」,這份情況說明把所有我們攻擊過的證據進行了一次統一的說明,我們律師就這份情況說明還質證了一個小時。最後,當事人依然被重判了。我認為,在這個案件中,每個律師都發揮了應有的作用,每一次書面材料、第一次的出庭辯護都作了充分地準備。在與法院的溝通中,法院都給了我們充分表達意見的機會,並且,從來沒有感覺法院有偏袒公訴方的嫌疑。然而,從委託人的立場而言,我們的辯護失敗了。

我至今在反思這次「麥城之旅」。到底是對手太強大了,還是騙子的攪局水平太高了;到底是法條沉睡了,還是國家機器太冷了……

翁京才簡介:

福建省律師協會刑事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福州市律師協會刑事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中華毒品犯罪辯護聯盟福建省分部秘書長,大成刑辯學院詐騙犯罪研究中心研究員。專業提供刑事法律服務,擅長刑事辯護與刑民交叉糾紛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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