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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對刑事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權利保障

 刑法總則論文   更新:2006-5-13

    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刑事訴訟參與人諸多訴訟權利,實現刑事訴訟法的公正性,要求確保刑事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實現。也就是說,只有刑事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了保障,尤其是被告人、被害人的權利得到了保障,才能體現刑事訴訟法的公正性。現談談對被告人和被害人權利保障的幾點看法。

    一、轉變執法觀念,貫徹「疑罪從無」原則。我國的刑事司法實踐一直偏重於懲罰犯罪的價值取向,而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權利的保護重視不夠,很多執法人員的思想方法和思維習慣並沒有跟隨時代發展的步伐,不能適應社會的變化,重打擊、輕保護和重實體、輕程序的觀念長期盛行。然而,人類社會向文明進步的表現之一是對人權的尊重,不僅是對社會中守法公民之權利的尊重,而且包括對那些違法或者可能違法的人的權利的尊重。從某種意義上講,對「壞人」權利的尊重比對「好人」權利的尊重更能體現社會文明的進步。因此,我們在刑事司法活動中要加強對被告人權利的保護,特別是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中,公正與效率可能發生衝突,絕不能以效率犧牲公正。刑事訴訟中貫徹「疑罪從無」的原則,是保障被告人權利的基礎。

    二、確保被告人的知悉權。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被告人的訴訟權利有迴避權、辯護權、最後陳述權、對自訴人提起反訴權、申訴權等。但是一定要先讓被告人知道他擁有這些權利。被告人基本的訴訟權利不能被剝奪,只有確保被告人的知悉權,才能使被告人通過行使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讓自己的意志得到承認和尊重,使他們感覺到自己是一個獨立的訴訟主體,從心理上接受司法機關所作的決定,承認裁判的公正性與合理性,改變過去不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

    三、在自訴案件當事人之間充分進行調解。在辦案實踐中,我們有時會遇到被害人與被告人之間「私了」的事情,特別是故意傷害(輕傷)等侵犯人身權利的刑事案件。在很多輕傷案中,被害人已經因為他人的犯罪行為蒙受了肉體損傷之痛苦,還要承擔醫治傷病等較大額費用的經濟損失。雖然從法律上講,被害人可以向司法機關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賠償經濟損失,但是實踐中,很大部分的被告人家徒四壁,無財產可供執行,結果往往是被告人被定罪判刑,投入監獄服刑,而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卻得不到有效的保護。這就使得被害人被迫與被告人之間進行「私了」,以換取經濟賠償;而被告人也會竭盡全力籌借現款以「消災」。不僅在故意傷害(輕傷)案中存在這些現象,其他自訴案件也有這樣的情況發生。通過對大量自訴案件的分析就會發現,許多當事人之間是鄰里關係,甚至是親屬、親戚關係,他們往往因為日常瑣事或者微小利益發生糾紛,事後多有畏懼、後悔之意,其主觀惡性遠小於那些恣意危害社會的犯罪分子。因此,在不侵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應當從實際出發,在自訴案件當事人之間充分進行調解。只要被告人能夠全部退回被害人財物或者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就可以對其從寬處罰。

    四、防止被害人在訴訟中再次受到侵害。被害人是犯罪的受害者,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尤其要重視對被害人的權利保障,讓被害人、社會公眾真實的感到正義的存在,司法人員應當充分認識保護被害人權利的重要性,不斷增強保護被害人權利的法律意識。在我國,被害人陳述是證據的一種,所以,刑事訴訟中需要對被害人進行詢問、核實和收集證據。詢問被害人次數不宜過多,否則,容易造成被害人及其家屬的反感,詢問方式、語氣要妥當。在一些涉及被害人隱私的案件中,被害人往往不願意再回憶和提及被害經過,所以對司法人員的詢問持消極態度,如果不注意方式、方法的反覆詢問,次數過多,極易使被害人在訴訟中精神上再次受到傷害。防止被害人在訴訟中再次受到侵害,應由專門的有經驗的辦案人員進行詢問,詢問女被害人儘可能由女辦案人員詢問,採用安撫、疏導、同情幫助的辦法對待被害人,注意保護被害人的隱私和名譽。

    五、把對被害人的損害賠償放在重要地位。我國對被害人受到的犯罪行為侵害的損害賠償,採用通過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民事訴訟的途徑解決。但是在許多情況下,因被告人沒有賠償能力,結果往往是被告人被定罪判刑,投入監獄服刑,而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卻得不到賠償,這樣的結果,被害人是難以理解和接受的。如果一個國家對被害人遭受損害的賠償,只是局限於犯罪人或者其他責任人進行賠償,則被害人的損害賠償在許多時候就會落空。如果犯罪人本人沒有任何賠償能力,國家應當儘可能使有賠償能力的與犯罪人有某種關係的人,合理地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必要時,國家應當對被害人採取補償以減輕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的損害。我國對被害人受到的犯罪行為侵害的損害賠償範圍,限於被害人直接遭受的物質損害,而對受到的精神損害不在賠償之列。筆者認為,對被害人的賠償是對被害人權利的重要保護,我們應考慮適當的由國家進行補償和將精神賠償列入賠償範圍,建立相應的救濟被害人的專門機構。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確保被告人與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實現,有助於社會公眾對司法機關、訴訟程序乃至國家法律制度的權威性產生普遍的信服和尊重,對社會的穩定將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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